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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写诉讼状

发布时间: 2021-03-26 20:45:19

⑴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司法机关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

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还有,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改法为律

战国时期,商鞅到秦国后,被秦孝公重用,主持变法,在变法的同时,他将《法经》改造成了秦律,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原来都称为“刑”、“法”,现在商鞅改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

这次改法为律,统一了秦国的法律,对于商鞅变法的成功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做名字,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诉讼制度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即“告诉”),一般不许越级告状,违者要笞四十,受理的官员也要笞四十。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杖六十)。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事,否则要笞五十。同时,诬告别人什么罪名自己要承担什么罪名。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并被视为刁民。

监狱制度

到了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隋唐时期,监狱制度也完备了。在中央地区,有大理寺狱,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京城和各地州县,也都有地方的监狱。监狱的管理措施也很完善很严格:犯人入狱,要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带不同的刑具,如枷,钳,(音丑),锁;应该带刑具而不带的要分别给予处罚;纸、笔和刀刃、棍棒等物严禁带入监狱,以防止传递消息和越狱;擅自给犯人绳子、刀锯等物,以致使其自杀或逃跑的,管理人员要被处杖刑一百;虐待犯人致其死亡的,狱卒以及主管官吏都要被处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时期的监狱基本上是继承了唐朝的监狱体制,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变化。如明朝的狱又叫“监”,清朝开始把“监”和“狱”合成为“监狱”。明朝除了一般的监狱外,还有东厂狱、西厂狱和锦衣卫狱,这是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司法混乱严酷的表现。清朝末年还称监狱为“班房”,这是主要关押那些取保候审的轻罪犯人。宋元明清时期,监狱还分为内监、外监和女监,内监关押死刑重犯,外监关押轻罪犯人,女监则专门关押女犯。

中国古代的监狱职能有两个,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关押。那时没有现在的教育改造职能,因为古代对待犯人是持一种惩罚和报应态度的。不过封建社会也经常标榜仁政,唐朝以及以后的明清时期,都规定要给囚犯必要的衣服、粮食,有病的还要及时医治,老人也可以不带刑具。但法律条文在古代是很难严格执行的,政治腐败首先体现在了司法腐败上,监狱的黑暗与腐败现象也是很严重的,狱吏敲诈勒索的现象比比皆是,汉朝初年的功臣周勃曾经入狱,出狱后感叹说现在才知道狱吏也如此尊贵。

⑵ 在古代打官司为什么要别人替自己写状纸,自己不能写吗

首先古代并不是每个人都识字的,其次,写状纸也是有写状纸的规矩的,并不是人人都会写的……

⑶ 古人写欠条格式是怎样写的,求解

和今人写欠条的格式是一样的,就是用的古语而已。

欠条,本人(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情,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亏欠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债务人必须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将本金和利息清偿完毕。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住所地变更则管辖法院也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特立此据!债务人:_______________(签字且按手印)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备注:所有数字一定要使用大写,数字大写一般是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签字的地方同时要按手印。

⑷ 中国古代诉讼形式有哪些

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类似当今之自诉。

上诉与直诉 –

(一)上诉

中国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度。重大案件要上报天子裁决,秦、汉基本沿承。 曹魏时为简化诉讼,防止拖讼,改汉代乞鞫上诉制度,晋代又恢复。北魏律则明确规定,对案件判决有疑问或诉说冤屈者,应重新审复。 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诉案件,重审称之为“别推”,“移推”,可申诉朝廷乃至皇帝裁决。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赂不法”,可径赴宪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清律对上诉亦有清晰的程序规定。

(二)直诉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主要包括: –1、“路鼓”与“肺石”

–2、设登闻鼓

–3、邀车驾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⑸ 中国古代允许他人代写状示么

在古代,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有点像现在的律师。
他们在诉讼中有时能独当一面,常常起到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作用,当然这与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而轻调查,缺乏庭辩程序有很大关系。讼师的刀笔之功,不仅在文辞之犀利,更是在于其对于事理的剖析有过人之处。

⑹ 古代对诉讼有哪些规定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一般不许越级告状。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
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
事。同时,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 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并被视为刁民。

⑺ 有没有关于古代诉讼方面的书

拍案惊奇

⑻ 诉讼状打印出来可以吗

这个不应该有这个疑问,也就是能打印出来,决对能打印出来。不像古代写诉状那时候想打印没那个想法。

⑼ 古代诉状是怎么写的

一)状词的构成与出入罪的方法

1,状词的构成

状词一般通过极少的语言就可以明晰阐述纠纷的前因后果及主张何结果.但是,构成该状词的要素却是不可欠缺的.按照"做状十段锦"13对状词要素的划分,一个较好的状词应包含如下内容:

(1)笔(语)."朱笔.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须与截语相应."三种讼师秘本中对于朱笔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收集.首先按照六部的顺序,其次为诉条,衙门,大户,平人等类别分类排列.朱笔一般四字,对于整个状词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使人一见即知所告为何,一般朱笔所描写得情状都比较紧迫,凄苦,其目的是使官吏一见就对事主产生同情,从而受理该案件.

(2)缘由与计由."缘由,乃当先事迹之根源也.务与计由成败相应,不可脱节,不可(繁)多,不可简略.""计由,乃事之显迹从何起.为入罪之路也,务宜斟酌,不可繁杂失节,不可脱空含糊."可见,二者相互关联,用最少的语言即可使所告之人入罪.

(3)期由."期由,乃事从某年某月某日而成也.某年或远或近,寘状中或前或后,不可重用."

(4)成败与得失."成败,乃计由之后或成或败.为入罪之门也,兹段诚为一段状主宰,务宜包含前后,谨防攻破.""得失,乃状中之奇谋也.可置证由之前,可置证由之后,听人所用,此为脱罪之路."二者为相对之要件,或出罪,或入罪二者选一即可.

(5)证由."证由,论成败得失之后必有见证也.诚为一状辅佐,恐有偏护辨论不一,须要量人斟酌,此脱罪之门也."证据为胜诉的关键,所以状词中应有体现.

(6)截语."截语,乃一状中(总)断也.务要句句合律,字字惊奇,言语壮丽.如状中有此一段名‘关门状‘,则府县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开门状‘,恐人犯乘隙瞰入辨变.大抵状词不可太关门,亦不可太开门,谅情半开半关者,妙哉,妙哉."

(7)结尾与事释."结尾,乃状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后要阐明律法,务宜详而用之."一般为对诉求的概括性阐述."事释,但言告诉之后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贫杜骗,敦伦正俗,含冤等语,量情用之为妙."事释最能够体现状词的格式化趋势.

2,状词中出入罪的方法

状词中"计由","成败"两要素为入罪之方,而"得失"则为出罪之法.以"告夫叔负债"中的状词为例,原被告双方的状词无论是入罪还是出罪,都理由充分.

"急救穷命事.阿夫治儒存本银二十两,付叔(某)营利,支给以供昕夕,张约存证.不幸(某)月夫故,浼族长(某)理取周殡.讵恶人不念同胞暴露,毫厘不吐,反将阿身毒拳殴辱,近邻(某)劝解.有此恶叔吞财悖义,母子何依.泣血叩天,究□追给,送死养生,存亡均感,上告."

"乞究诬陷事.故兄先年付本银二十两与(某)营放,逐年(收)取,给还本外,息比债例过多,票张存证.今遭兄亡,分当溥付,讵嫂瞒心,重索前银,因此论辨,反捏殴辱.虚情诬陷,望乞明台详豁,感激上诉."14

以上一对告状与诉状正反映了出入罪的基本方式.欲入罪者在阐述"缘由"——"阿夫治儒存本银二十两,付叔(某)营利"后,转而描述了被告的恶行,"不念同胞暴露,毫厘不吐,反将阿身毒拳殴辱",进而又凄苦的写道,"有此恶叔吞财悖义,母子何依",已经将被告准确的定位为不仁不义之人,成功的将其入罪.反之,被告承认确有此事,但是"给还本外,息比债例过多",反而是"讵嫂瞒心,重索前银,因此论辨,反捏殴辱",同样也有证据,言之凿凿,将自己洗脱得清清白白.

可见,通过状词可以将双方的意图都较好的表现出来,无论出罪入罪都可以言之成理.所以,做状"有隐有显,有奇有正,有出罪而入罪,开门而关门.譬之良将用兵,操纵阖辟,变化叵测,此百战而百胜者也."15

(二)状词的语言

状词所运用的语言有其规范性的一面,也有其富含感情的一面.规范性指在行文的过程中有固定的格式约束;富含感情性指其在语言运用中充分突出作为弱者的凄苦与无助,甚至如果官吏不介入将无法生存.在中国古代以"息讼"为主流的文化传统中,在父母官式的官吏制度设置之下,如何使状纸打动官员,使案件被顺利受理,并达到预期的胜诉结果,其中的语言运用方式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语言应规范,缜密.明代的讼师秘本中很多状词类基本为定式,人们一旦发生类似的争讼完全可以套用这些状词.其语言的使用已经被定式化,朱语,粹语(状语摘要,续句)的分类编纂既是其格式化的表现.而只有缜密的语言与逻辑结构才不致被人找到攻击自己的破绽,从而保持不败.

其次,不可太文,亦不可太俗.16太俗的状词在官吏看来太过粗鄙,无法显示讼师的真实水准,太文的语言对于阐述事由没有太大帮助,反而会招来官吏的厌烦.

最后,语言的"弱势性".状词中采用的语言多数是从弱者的角度设计的,"使一人见……即有为我不忿之意,然后可以必官内之准理也."17以产业类状词为例,其推荐的常用朱语及粹语(状语摘要,续句便要)包括:"势占产业","占产危命","白占民业","豪强夺产"等朱语;"视文书为故纸,藐法律若弁髦","产遭毫夺,弱肉强食","业吞虎口,一家绝食","祖宗三代故物,豪恶一旦强夺"18等粹语,都反映给人"弱势"的信息,可以借此博得官吏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