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黄成根和彭园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三名子女黄鹏、黄玉梅、黄媛媛。黄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后彭园没有再婚。并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号房屋系彭园在1998年使用成本价购买,房价折抵了黄成根和彭园的工龄后购房款为1.6万,其中彭园支付了5000元,黄媛媛支付了1.1万元。
2006年9月29日,拆迁单位(甲方)和彭园(乙方)签订了回购新建住房合同书,约定: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甲方因建设项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该房屋面积67平米。乙方决定选择回购新建住房补偿方式,并自愿选择购买诉争房屋,房屋面积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积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购该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应当支付放宽为21.1万元,和该协议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各款项相抵扣后,乙方实际应当支付的实际价款以附件《回购房搬迁抵扣单》为准。10月23日,黄媛媛缴纳了抵扣之后的房款15.8万。
2007年3月,彭园、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收据的文件,载明住宅拆迁改造工程,原房屋变为诉争房屋,折抵后诉争房屋购置款为15.8万家1.1万元,该款项已经由房屋产权人彭园的女婿(黄媛媛的爱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经协商和其母亲同意,该款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现将黄鹏应当承担的5.6万黄玉梅应当承担的5.6万交给黄媛媛、
2007年1月18日,经公证处公正,彭园立下《遗嘱》,该遗嘱内容为……我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女儿黄媛媛继承,同时黄媛媛应当补偿给黄鹏黄玉梅各10万人民币,否则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如果房屋不能简称,不能取得房产证,退回的购房款由黄鹏、黄玉梅各继承10万,剩余由黄媛媛继承。遗嘱一式两份,公证处一份,我一份,立遗嘱人彭园。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园和和房管处签订了《新建回迁房入住协议》,约定根据房管所和乙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书》,将诉争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后彭园和黄媛媛张三一家入住了诉争房屋。
彭园去世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黄媛媛将黄玉梅黄鹏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由黄媛媛继承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法院庭审中,黄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发的《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黄媛媛叙述,产权单位要求产权人亲自去办理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宜,如果产权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证办理委托公证后由受托人前去办理,当时彭园不能行动,去不了现场,公证处说不能上门服务,所以不能办理。单位说可以暂缓办理。所以该房屋到现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取得房产证。关于收据一节,黄媛媛认可收到了黄鹏和黄玉梅各自给的房款5.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同时查明,彭园去世后,其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17万元及丧葬费5000元共计17.4万,在黄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审中再次查明,黄媛媛名下的银行存折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额为2万,此后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额为5000元。其另一张存折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额为9.7万元,该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为四笔被转帐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额为232苑。
黄媛媛称第一张卡取走的1.5万用于丧葬费使用了,并提供了丧葬支出明细作证。经法院询问,黄鹏和黄玉梅程处理彭园丧葬事宜所用费用均系委托黄媛媛办理后一起结算的,因黄媛媛持有彭园的钱款,黄鹏和黄玉梅没有支付丧葬费用。黄媛媛账号内的9.7万元使自己垫付的诉争房屋装修款和购置家具费用,并递交了相应的收据和销售单进行作证。黄鹏、黄玉梅对上述明细不认可,表示家电和遗产无关,如果黄媛媛要的话可以拿走,黄鹏、黄玉梅不主张分割。
黄媛媛称彭园有理财产品,价值20万,在黄鹏手中,并提交了黄鹏制作的备忘录复印件,最后一页显示彭园的理财产品,自2000年起,本金9万,到今日增值到20万。
黄鹏对备忘录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这钱是彭园20年前送给自己的装修费,数额9万,存在黄鹏名下理财。彭园去世后,为了和谐,黄鹏表示愿拿出一部分分给大家,但钱不是遗产。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时,该房屋归黄媛媛所有。
二、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鹏返还购房款5.6万;向黄玉梅返还购房款5.6万。
三、黄媛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黄鹏房屋折价补偿22.5万,给黄玉梅房屋折价补偿22.5万。
四、彭园名下存款共计10.2万,三人各持有3.4万。
五、彭园的补助金17.4万,三人各持有5.8万。
六、彭园的理财产品共20万,三人各持有66666.66万.
一审判决之后,黄鹏、黄玉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最好的继承诉讼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集成开始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彭园名下的502号房屋后回购取得,应当属于彭园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彭园在生前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明确诉争房屋由黄媛媛继承,并由黄媛媛向黄鹏、黄玉梅各补偿10万元,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鉴于诉争房屋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应当待该房屋具备办理房产条件时归黄媛媛所有。
此外,在购买原502号房屋时,彭园的配偶黄成根虽然已经去世,但是使用了黄成根的工龄进行购房,工龄具备人们所认可的财产价值,属于财产性权益。对此,法院考虑到因使用黄成根的工龄而减少一部分购房款,就此部分财产权益,应当由黄鹏、黄玉梅、黄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黄媛媛应当给黄鹏、黄玉梅一定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黄鹏黄玉梅对购房承担了一定的付购房款,应当视为诉争房屋所负债务,应当由黄媛媛偿付黄鹏和黄玉梅。
对于彭园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园生前所遗留的合法个人存款,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园去世所取得的抚恤金等虽然不属于遗产,法院为方便当事人分割,于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抚慰内容的财产权益,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所产生的,并不是遗产的范围。法院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旨在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关于黄媛媛所主张的彭园的理财产品共计20万元,黄鹏曾写下备忘录称彭园的理财产品9万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经增值到20万元。黄鹏在庭审中称该理财产品是彭园赠送自己的陈述和备忘录中的表述有矛盾,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遂法院未予采信其陈述。因此,20万元应当由三人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❷ 谁能帮忙找一个法院已判决案例,要求有案件相关证据及证据调查过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26号
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X,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吴其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其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傅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视剧《结发夫妻》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XX.com)上非法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原告蒙受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权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证明系争作品真实的权利状况,也未证明其获得了授权,故原告无权起诉。2、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不能证明系争作品是由被告上传的,且公证书中播放的只是视频片段,不能证明与系争作品的一致性。3、被告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4、系争作品影响力小,原告未提供高额索赔的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电视连续剧《结发夫妻》于2007年10月23日取得乙第10223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载明该剧的制作单位为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取得(苏)剧审字(2008)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结发夫妻,长度24集,制作单位为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涉案电视剧播放过程中,片尾显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10月9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证明,确认原告独家拥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独家行使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独立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2009年8月20日,原告授权代理人吴其宏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吴其宏会同公证员夏阳、公证人员徐静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徐文斌在该公证处六楼609室,由徐静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电脑,点击进入“外网系统”(接入互联网),双击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快捷方式,打开该软件。进入该软件的操作界面后,点击“开始录制按钮”,进入录像程序。进入IE浏览器的属性设置页面,进行“删除Cookies”、“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和“清除历史记录”的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tudou.com”进入土豆网首页,在视频搜索栏输入“结发夫妻”,显示“找到结发夫妻相关视频4个”。点击“查看更多豆单”,显示“找到结发夫妻相关豆单3个”,其中由“反转天使”创建的豆单“结发夫妻”下有24个视频,更新于2009年7月27日,播放数91136次。由“丫丫视频”创建的豆单“结发夫妻(全集观看)”下有24个视频,更新于2009年2月26日,播放数295732次。点击进入“结发夫妻(全集观看)”,页面显示24个视频。视频下方显示“标签:结发夫妻分类:娱乐”、“创建:2009-2-26”、“更新:2009-2-26”、“播放:295905 访问3442”、“评论:9 订阅:15”。在“对该豆单的评论”下,网友评论到“我们一家人都喜欢看这部电视剧真的很精彩~!”、“就是有点卡”、“只有24集吗?应该还有吧”等。依次点击播放该豆单中的第1-24集,播放框左上角有“XX.com”、“XX网”水印及“结发夫妻01”、“结发夫妻02”等字样,右下角有“闪亮滴眼液”广告,播放框周围有三国志游戏、剑侠贰、饼干等食品、博士伦润明护理液等广告,还有土豆天使大决战、第三次中国互联网络品牌认知消费行为及满意度调查、土豆动画、摘豆花等土豆网的活动。在播放框下方为观看视频的用户对涉案电视剧的诸多评论。将公证过程中的相关页面截屏打印,并将公证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得到刻录光盘一张。2009年8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2009)苏宁南证内经字第26275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2009年8月18日原告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6,000元及办案杂费1,000元。2009年8月25日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证明、(2009)苏宁南证内经字第26275号公证书及光盘、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8)沪卢证经字第35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是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对其注册用户已尽到合理的侵权提示义务。2、(2009)沪东证经字第136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无法控制其注册用户对视频的传播行为,被告网站上存在的视频的上传、改变或删除等完全由其上传者控制。3、被告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证明被告作为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了非常积极充分的措施,对版权侵权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页打印件,证明作为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的成员,被告仅对反动、色情等非安全信息具有监控能力和义务。5、互联网自律公约平台、互联网协会、上海市信息服务行业协会信息,证明被告反动、色情内容的审核义务以政府机关提供审核依据为前提,有审核依据时,被告可以利用技术为主、人工为辅的审核手段。6、(2009)沪东证经字第136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设置严格的版权保护程序对上传视频进行系统管理,对涉嫌侵权视频尽到了超出法律要求的版权注意义务。7、(2009)沪卢证经字第35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设立专门的NOTICE邮箱并保持其畅通性,在接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已经采取充分的措施审查侵权视频,尽到了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8、(2009)沪卢证经字第331号公证书以及相关新闻网页,证明同上。9、法制网新闻打印件,证明网上权利主体数以千万计,作品数量海量,在主体不确定,作品不确定,授权方式不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不可能掌握相关情况。10、(2008)沪卢证经字第3567号公证书及被告相关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实践中有人愿意将专业制作的节目视频免费上传至被告网站。11、《中国知识产权报》6月19日文章,证明现实中存在大量免费传播专业影视作品的情形,被告为推动原创视频繁荣不遗余力。12、被告网站网页打印件,证明被告网站已经不存在系争作品,被告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13、腾讯网页打印件、《结发夫妻》片尾署名打印件,证明系争影片有其他著作权人,原告无权单独起诉。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1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2虽证明被告确实删除了涉案视频,但是不影响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对证据13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因为原告已经证明了其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确认,该证据证明被告对用户上传的作品采取了一定的监测措施,但与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
一、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的涉案电视剧DVD光盘、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可以证明原告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确认原告独家拥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单独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故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任何人在未经许可,又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视剧的,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认为,其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已经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其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的全部条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从其主观过错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被告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将《结发夫妻》上传至被告网站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从被告对其网站上的内容编排看,分为影视、播客、娱乐、音乐、游戏等多个频道,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因此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辩称“结发夫妻”是一个通用名词,搜索结果中也还有其他类型的以“结发夫妻”命名的视频,因此无法证明被告明知或应知涉案电视剧存在于被告网站上。本院注意到,涉案电视剧共24集,在被告网站中“对该豆单的评论”下,有用户的“我们一家人都喜欢看这部电视剧真的很精彩~!”等评论,根据视频中的人物、情节等也可看出系专业制作的影视作品,因此从被告网站上的这些信息完全可以辨别出这些视频是否影视作品。涉案电视剧在被告网站的上传时间是2009年2月,至原告起诉,时间长达6个多月,且点击量高达29万多次,在每一集电视剧播放过程中播放框下方又都有大量对涉案电视剧的评论,被告在日常管理中不可能不发现其网站上存在涉嫌侵权的涉案电视剧,被告应当能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却怠于行使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被告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被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积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鉴于被告的行为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从未收到过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的通知书的抗辩,本院认为,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权利人才必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较新;侵权时间持续六个多月;涉案作品在被告网站上的点击次数较高;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应属原告的合理开支,但律师费的支持金额将根据本案的律师工作量、原告诉请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未提供杂费的具体凭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X元、合理费用人民币XXXX元。
如果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 卉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菊芬
❸ 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出版 需要向原创付版权费吗
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出版,需要向原创付版权费。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纪80-90年代的香港市场里大行其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创跟不上产业发展的步伐。像谭咏麟和梅艳芳这个级别的歌手,一年要出两到三张专辑,要想满足产业快速生产的需要,翻唱无疑是一大捷径。
陈淑芬接受采访时曾说,20世纪末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对原创,翻唱的成本比较高,可能面临侵权的纠纷。尤其对于一些新成立的资金有限的唱片公司来说,直接花几百万元买下版权,能省不少钱。
(3)北京法院原创扩展阅读:
翻唱纠纷
以陈涛和沙宝亮之间的翻唱纠纷为例,歌手沙宝亮未经歌曲《暗香》词作者陈涛的许可,在金鹰电视节上演唱了该首歌曲,并制作发行了《暗香》MV。后陈涛将沙宝亮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声明不经其许可沙宝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对此纠纷略作分析:首先,陈涛没有权利禁止沙宝亮唱《暗香》。由于陈涛为音著协的会员,因此其作品《暗香》属于音著协管理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因此,陈涛声明禁止沙宝亮唱《暗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沙宝亮无须通过陈涛许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娱乐信报记者采访沙宝亮时,沙宝亮说:“当然有机会我还是愿意唱的,毕竟大家是通过这首歌认识我的,它对我意义很大。
但是我也会让主办方去征求陈涛的意见,经过他同意我一定会再唱。”但事实上,沙宝亮在演唱《暗香》时根本无须经过陈涛授权,其只要花费相关费用取得音著协的授权即可。
❹ 电影《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开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3月18号电影《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在北京开庭,但是在庭审的最后双方都坚持自己是原创,同时原告王女士也没有和解的意思,但是又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表示对方是剽窃自己的作品,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次宣判。其实在一审时,法院已经驳回王女士的诉求,但是王女士不服,选择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上诉。
被告的代理律师说《西虹市首富》这部电影是合法授权,改编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其中的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都是通过合法的改编而来。如果同时看过两部电影的网友,都会对这部电影的关系很清楚。但是对于这个说法,王女士表示她没有看过《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所以她不认可这种说法。
❺ 陈坤未经授权发布他人图片被告上法庭,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
1月21日上午,有媒体发现陈坤侵权摄影师照片一事已经有了结果。
陈坤被判图片侵权,判决书已经在1月15发布,要求陈坤在社交平台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80元以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犹记得央视网发布过2020版权保护大数据,称超过八成的创作者对于自己作品被侵权一事不知情,而走上维权道路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不过只要创作者意识到作品被侵权,而他们又有能力维权的话,通常不会放弃起诉侵权的人或企业。
类似这样的事情真是太多了,别说是陈坤、林志颖这么有名有钱的知名公众人物了,就是电视台,一旦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图片,也照样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给出赔偿。
❻ 焦慧强案件结果是什么
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保密的
一般普通人无法随意公开查询到的
相关资料只有特定部门可以随意公开查询到的
❼ 北京地区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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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5年5月11日,出卖人汪沁(甲方)、买受人郭霄珍(乙方)以及居间方链家公司(丙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三方在合同中约定: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总价款为168万元,乙方应当于2015年5月11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为41万元,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的两个工作日办理,其中30万元为资金监管方式,11万元为非资金监管方式;贷款120万元。甲乙双方在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房屋皮带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乙方自购房款中留存两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并于物业交割当日给付甲方;甲方应当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若未能如约取得,则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当日,上述三方和担保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居间代理费3.7万元,担保公司为保障服务费8400元。合同签订之后,郭霄珍支付定金5万,并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汪沁前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的上市手续,但央产房办公室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暂停办理涉及成套超标住房的各项业务,因此汪沁未能办理完毕手续。直至2015年7月13日,其才取得《通知单》。
2015年7月9日,郭霄珍将汪沁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其他相应款项。
庭审过程:
庭审中,郭霄珍表示其向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099元。
审理中,法院前往链家公司,链家公司业务员高为钱陈述:汪沁当时已经补交超标款,但央产房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停办相关业务,三方知晓后开始协商,央产房办公室系口头通知我公司停止办理,但并未明确恢复办理时间。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郭霄珍与汪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郭霄珍定金5万元;
三、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霄珍物业费1099元;
四、汪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霄珍居间服务费、保障服务费共计22387元。
北京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北京房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当事人郭霄珍、汪沁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汪沁无法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单》系央产房办公室内部政策产生,在未能明确能够办理相关手续的确定期限情况下,郭霄珍作为买受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对其诉讼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汪沁取得申请单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郭霄珍的起诉时间为7月9日,郭霄珍有理由相信该房屋无法正常交易。
另,汪沁未依照约定期限取得变更单系政策调整所致,央产房办公室暂停办理业务的政策情况已经超出了汪沁作为普通售房者所能预料的范围,因此合同解除不能归咎于汪沁,汪沁在恢复办理后及时予以办理申请单,并且没有违约行为,因此郭霄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同时汪沁并没有《补充协议》中第四条第二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亦不应受到支持。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汪沁应当将其收取的5万元定金返还郭霄珍,郭霄珍为汪沁所缴纳的物业费,因其未能如期购买诉争房屋,因此也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只是不能实现目的时,才构成根本违约。现汪沁未能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百年更淡,郭霄珍应当进行催告,如果汪沁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汪沁才构成根本违约,或汪沁未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变更单而导致房屋自此在无法交易时,其才构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且补充协议中表述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亦非特指根本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范春香仅依据《补充协议》中“甲方应于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单》,如未能如期取得,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而主张汪沁承担根本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❽ 《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案件开庭,这部电影侵权的痕迹明显吗
《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案件开庭,我认为这部电影侵权的痕迹不明显。
2018年《西红柿首富》这部影片上映后得到了很高的票房,大众对于这部影片的内容以及题材是非常赞同的。影片中的各个人物性格以及故事情节都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这种搞笑的题材也更能够得到大众的关注,但是这个影片在上映之后,一位王女士就将这部影片的制作人告上了法庭,他称这部影片侵犯了他的原创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北京法院在进行开庭的时候,王女士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
每部影片都要求是原创,不能抄袭他人的作品,这对于影片以及制作方来说都是一个底线,也是他们一直坚守的一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