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学学位都有哪些
学位是标志一个人学历的头衔,即一个人通过学习取得学识及相应学习能力程度的标志,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颁发。一般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种。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是学历的标志,不和学校学习的经历或学历挂钩;而学历则必须是学校学习的经历。
(1)大学学位义务扩展阅读:
1、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力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力水准的学位称号。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学位体系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
日常生活中也只有博士学位会特别与姓氏结合被尊称为某某博士。而博士英文同医生一样是Doctor。基本上博士论文必须包含该领域创新又有深度的内容,并通过同行学者审查方能取得博士学位。
2、副博士学位(俄制),俄语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前苏联、分裂的俄罗斯、乌克兰、朝鲜等流行俄式学制的欧亚国家的1种颁授给研究生的学位,级别比硕士学位高,相当于博士学位,低于俄式学制的全博士学位(相当于博士后)。在取得副博士学位后,研究生才能够修读全博士。
3、硕士学位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掌握并专精于某一学术领域或职场专业。
在主攻的学术领域中,合格的研究生必须要能同时了解学术理论与现实状况,运用理论来分析、审辩式思维和专业运用知识。并且比学士更能解决复杂问题,拥有更加独立和缜密的思考能力。
4、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它表示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副学士学位
一种源自美国和加拿大的学位等级,四级学位系统中等级最低的一种,低于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修读者一般须在社区学院或专科学院修读两年,通常无需通过论文考核。
与之最接近的中国内地教育资历为大专文凭(但通常大专文凭取得者须在大学全职学习三年)。在我国台湾和香港有这种学位,但中国大陆并没有也不认可。
『贰』 学历和学位怎么对应的
本科对应学士学位,研究生对应硕士学位,博士生对应博士学位。
学历,指曾在学校结业或毕业之后得到的一纸文凭,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是指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个学历证书,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由国家认可的拥有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位是标志一个人学历的头衔,即一个人通过学习取得学识及相应学习能力程度的标志,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颁发。一般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种。
(2)大学学位义务扩展阅读:
一、学历阶段
1、小学、初中,属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阶段,高中(随着中国发展水平的提高,预计到2020年,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职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属于职业教育;对受教育者实施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必须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3、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属于专业教育。接受的教育是以其教授专业知识为主,入学需统招,毕业办理派遣证(报到证)。
4、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以科学研究为主要方向。
二、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是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
获得学位意味着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成绩达到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授予并得到国家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比如在一个大学修完该修的学分,所有成绩及格,你就可以拿到该学校的毕业证。但是学位证是在所有成绩及格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
『叁』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为什么还要学位
此学位非彼学位。义务教育学位指义务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的学习位置,不是指学术水平。
『肆』 关于大学学位之类的
很简单,休学一年了,去另外的学校体验啊,第二年继续回来读就是了。
『伍』 大学学位怎么分类
(1981年5月20日 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陆』 大学有几种学历(学位)
中国学历都有哪些学历
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学位: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是最高一级学位。
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
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2学历的级别排行从高到低?
中国的学历分级:
1、博士后
2、博士
3、硕士
4、研究生
5、大学本科,分有统招生、代培生、成人高考、大专升本科。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可取得学士学位。
6、大学专科(大专),分有统招生(参加高中毕业后的高考正式招收)、代培生、成人高考。
7、高中(主要为了参加高考)/职中(除基础课外还有专业课)/中专
8、初中
9、小学
3中国学历类型有哪些
针对大学的本科、研究生:
1.普通(统招):全国统一高考招生,也就是四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成绩合格可得到双证,学历证+学位证。
2.普通专升本(统招):省统一选拔招生,也就是二年制普通全日制本科。成绩合格可得到双证,学历证+学位证。
3.成人高考:需通过成人高考(学习方式:脱产、业余(夜大),函授)有双证和单证,证书上印有成人高等教育字样。
4.自考:考生参加单科考试,所有科目合格后,颁发学历证书。有双证的,也有单证的,证书上有自考委员会的章子。
5.电大:广播电视大学毕业,持有电大学历。
6.网络教育:即远程教育,有两种授课方式,一是通过网络进行在线授课,二是集中面授;毕业证书上印有网络教育字样。
以上学历第1类和第2类是属于普通全日制学历,也就是国家统招计划生,第3、4、5、6类属于社会成人教育大类。
『柒』 大学后的学位是什么
大学本科毕业后是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是硕士学位,博士生毕业后是博士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在这三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
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在大学或科研机构中有限期地专门从事相关研究或深造的人,称为博士后,但博士后不是学位,它表明的是一种经历。
(7)大学学位义务扩展阅读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
现代中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捌』 大学学位证书有什么用
是这样的
如果说 学位证书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的话 那就是如果你进外企或者是国企的话 一般来说都会要求你有学位证书的
另外 比如说 在广州或者是其他的大城市 如果你要落户口的话 是必须要有四级证书的 有些城市也看学士学位证书
大概就是这些用处吧
祝你好运
『玖』 关于大学学位
上大学拿的是本科学历,学位叫学士
有一本,二本,三本,专科等
再就业问题上,当然是一本好,一本之中211.和985又更好!
你说的研究生那是上完本科后,也就是大学毕业后再深造的,就是人们说的考研
考住后毕业了才是研究生,拿的学位叫硕士
研究生只有好的大学才有,也就是说只有一本有研究生,部分二本的一些专业也有研究生
研究生就业当然比本科好一点,但横向来说,研究生中好的大学,好的专业就业就更好!
我看你是高中生居然问研究生,跨度有点大啊,就把本科也给你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