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⑵ 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普通本科
第四条 凡取得毕业来资格的自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 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⑶ 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成人本科
第六条 我校抄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校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各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课程合格。
(二) 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允许成人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前一年、毕业当年、毕业后一年参加其中两次考试)。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学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
(二) 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 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两门(次)及其以上者。
⑷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介绍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于2007年7月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内容说明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格;论文的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定等。
⑸ 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介绍
根据《中复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条例。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⑹ 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附则
第十抄一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袭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⑺ 青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看看是不是你要的
青岛大学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下属相应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2、英语专业本科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3、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按《青岛大学关于艺术类等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实行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暂行规定》要求,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
4、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可不作要求;
5、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第五条 对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因故被教师取消考试资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由各系(不设系的学院由学院)逐个审核学分制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第四、五条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统一填写《青岛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教务处审核汇总,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符合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获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者,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授予结果由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学分制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⑻ 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总则
第三条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⑼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于2007年7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工作细则实行后,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⑽ 聊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遵守校规校属纪,品行端正。
2、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6。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
3、学科特殊成绩或贡献:在专业著名期刊发表有影响力文章者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已考上研究生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其它情况学科特殊贡献者,只要由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学校赠送学士学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