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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3-27 14:53:45

❶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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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大教字【2006】49号,2006年3月30日颁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四条 (非外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特长生,授予学士学位不要求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违反考试纪律两次的;
3、结业离校的;
4、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5、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3、经学院(系)、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本校学士学位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颁发》废止。

❷ 学位证上有公章吗

学位来证书肯定是有盖公章源的。

学位证书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都是有盖公章的。

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

(2)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扩展阅读

相关法规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学位证发证原则

学位中心按照公正、诚信、准确、自愿”的原则开展以上三项认证工作。申请人只需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认证材料,并交纳相应费用,即可获得学位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证书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证书颁发机构的合法性”及“证书内容是否属实”等信息。认证报告由特制的加密防伪纸张打印。

❸ 武汉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

不可以的在毕业之前要通过全部的课程不然的话只能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你可以让学校通融一下看看可以留级不,留级一年多交一年学费,这样应该就没啥问题了或者找找关系看看可以改一下成绩不!

❹ 武汉大学自考学位申请条件

授予学位的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及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分别达到80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得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在 425分及以上。
(3)(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或五级。

❺ 考武大学士学位条件是什么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3月30日发布 摘自 武大教字[2006]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
2.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四条 (非外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特长生,授予学士学位不要求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 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违反考试纪律两次的;
3. 结业离校的;
4.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5.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3. 经学院(系)、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本校学士学位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废止。

❻ 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七届八次会议是什么时候召开的

第一条 立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北京邮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审议学校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方案;

3、审议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4、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5、审议学校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6、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评议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资格;

7、评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

8、评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9、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10、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和国际国内学术团体司职人选;

11、参与学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12、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负责学术刊物,推动提高学术水平;

13、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或其他学术工作;

14、受校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15、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50人左右,设主任 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下分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

2、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各学科组组长组成。

3、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常务委员及部分委员组成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行使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权。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校学术委员会各学科组行使相应职称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4、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常务委员及部分委员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5、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常务委员及部分委员组成校学术活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6、根据学校发展与学术业务工作的需要增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7、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对本校学术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教授或相应职称人员。

2、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除因个人品行等原因被除名者外,一般可以连任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转为名誉委员。

3、校学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学科组正副组长由各学科组民主选举产生。

4、新增委员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它的筹备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再由校长正式聘任。

5、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

2、校职称评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2次。

4、校学术活动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

5、校学术委员会常委会和各学科组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七条 附则

1、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校财务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2、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订案,提交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有效。

3、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由校长签发并公布施行。

❼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是什么

1.不可能挂科让你拿学位证..必须全部过.
2.与绩点没有关系.我指的是你都及格后的成绩.
3.绩点算的话..在我看来根本不用关心..只须好好考好每门课.分数越高..绩点不就越高吗...你在乎这种算法,倒不如在乎如何考高分.
4.绩点当然要专业必、选修,公共必、选修这四项的成绩..
5.必修就不说了..肯定要门门拿到及格...而选修挂科了也没关系..只要修够足够的分数即可.我院的就是两个选修共28分就可以.
6.必须过四级英语
7.挂科后一律当60分算..不管你考多高..也不管你最后在网上显示的成绩是多少.
8.分数才是最原始的...不要管绩点..三年下来平均分85以上的基本可以保研..我说的综合情况...部分院的或者部分班级80分都可以保研...看全班名次和大家的整体水平..

❽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机构设置与职能:

1、负责硕士生、博士生、港澳台生和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的招生工作,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咨询、宣传,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组织报名、命题、考务和复试录取等工作;

2、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包括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编制研究生就业计划,办理毕业研究生派遣手续等工作;

3、负责研究生档案工作,包括档案的接受、整理、查阅、寄出等方面;

4、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

5、负责研究生日常行为和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三助工作、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的管理,优秀研究生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的评选,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的组织等。

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发端于1935年,至今已有80余年的历史。1955年,武汉大学招收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研究生;1978年,重新恢复因"文革"中断达10余年的研究生教育;1981年,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4年,成为全国第一批组建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