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学化妆有年龄要求吗良庆有适合零基础学习的化妆学校吗
活到老学到老,任何事情都是一样,只要有心学习,什么年龄都不是问题。所以学化妆也是一样,对于年龄也几乎是没有要求的。至于良庆有适合零基础学习的化妆学校吗?答案是当然有的。既然是化妆培训学校,那么无论是有基础还是没有基础都可以进入学习的。因为化妆培训学校会针对不同需求的人群开设相对应的课程。所以有无基础都可以去学习。当然,在选择化妆培训学校学习的时候要亲自实地去看看,详细的了解清楚学校情况,然后对比,然后选择比较好的化妆培训学校学习,这样就比较靠谱了!
Ⅱ 请问南宁市的普通中学教师工资是多少小学教师工资又是多少
楼上同志说的“南宁市中学教师的工资普遍为‘每年’20000~30000
”应该偏高了一些。
我们家是教师世家,4个姐妹都只做教师的,有小学教师,普通中学教师,重点中学教师和大专教师。就年轻人来说,小学教师工资普遍为“每年”12000~18000左右,普通中学教师工资普遍为“每年”15000~23000左右,重点中学教师工资普遍为“每年”20000~28000左右,大专教师工资普遍为“每年”30000~35000左右。
虽然说
私立学校工资比普通中学略高一些,但是相差的额度也不会很多,福利却比
公立学校差很远了。更“有给你一分钱,要你十分命”的说法,就像私人企业一样,拿了钱就要把命拿出来拼的,十分辛苦。我现在有个同事以前也是在东方外语做老师的,就是受不了那里的压力所以才跳漕的。
小学的工作是轻松得多了,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现在的工资不是很高,但是升职的机会却是很大。
不管你做什么选择,都祝你好运:)
Ⅲ 广西北部湾商务商会运作是传销吗
广西北部湾商务商会运作已经为警方证实为传销,以下为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区委书记回复:
据调查,所谓“中国商务商会运作”只不过是一种骗人的噱头,一个名不副实的传销“外衣”,其实质依然是传销,它同时具有拉人头、收取高额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多种特点。
“中国商务商会运作”式传销一般无任何商品实物,主要借口称“投资、融资开发北部湾”、“投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西部大开发”等等之名,对加入者销售一种所谓“份额/产品”的抽象物。“份额/产品”在传销过程中与其它普通传销实物商品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充当了传销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的媒介。
“中国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者所声称的投入69800元就可以得到980万元以及每份产品的45%作为国税和企业成本及利润等均属子虚乌有,“中国商务商会运作”的实质依旧是传销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从而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中国商务商会运作”更是以广西经济腾飞聚集资本为借口,通过对国家领导人讲话及相关政策的断章取义,谎称“中国商务商会运作”已得到政府的默许和政策支持,并以参与人过多将导致金融资本泡沫为理由,将各种专项宣传打击活动曲解为政府有意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企图给“中国商务商会运作”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蛊惑性。
甚至有部分所谓的“成功人士”为蒙骗下线,花自己的本钱“装成功、装有钱”,经常请吃请喝,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为的就是造成一种“行业”很容易赚到钱的假象,从而使更多人上当受骗误入传销陷阱。
我城区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都把打击传销工作列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常态化打击和联合打击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的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小区的打击整治力度。
请您不要上当受骗,并尽快与我城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4300100)或公安(联系电话:110)、工商(联系电话:12315)等职能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我城区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及时采取行动,对传销组织进行严厉打击。
(3)良庆区那平小学位置扩展阅读:
以下为法院对“广西北部湾商务商会运作”传销组织头目宣判:
2018年12月19日,江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24名被告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钟某、田某等24名“传销老总”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庭受审。他们以“商务商会运作”的方式,引诱外省人员到南宁从事传销活动。当天,因被告人众多,涉及传销参与人员庞杂,庭审一直从上午持续到晚上,案件将择日宣判。
当天上午,江南区法院一号法庭内座无虚席,部分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了庭审。9时30分,随着法官敲响法椭,24名“传销老总”被法警带入法庭。该案被告人原籍涉及辽宁沈阳、黑龙江齐齐哈尔、山东烟台等地。
来自辽宁新民市的“80后”“传销老总”钟某,在当日受审的被告中,不少人都与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加入传销组织之前,钟某在老家做生意,日子也过得不错。2014年,其从事传销的朋友邀请他来南宁考察。在南宁,在朋友的不断鼓吹下,他对传销深信不疑。
加入传销组织后,钟某迅速发展下线,当天同时出庭受审的雍某明、田某等人为其下线成员。截至去年7月3日,钟某线下传销人员田某等人已达老总级别。当天,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钟某在西乡塘区被公安人员抓获。7月4日被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11日由江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钟某在南宁市建立以其为核心、名为“商务商会运作”(又名“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行业名为“博士”(音)。
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800元至50800元不等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钟某、刘某等24人以参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2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当天,因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一直从上午9时30分持续到晚上。据悉,此案将择日开庭宣判。
Ⅳ 南宁市那洪街道办拆迁后的新办公地址
在那丽工业园 洪胜路5号
Ⅳ 南宁市五象小学在哪里要确定位置.
南宁市五象小学(原良庆区柳沙江南小学)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核心区,座落邕江河畔,毗邻南宁大桥、五象新区滨江公园。靠近南宁大桥。
Ⅵ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有多少所大学其中哪些学校有艺术类专业
答: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辖区内有广西医科大学、广西艺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51所,其中广西艺术学院和广西艺术学校有艺术类专业。
Ⅶ 拆违补偿财务如何做账
而许多小商户、外地商户却在悄悄“撤退”,而看不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重寻店面的成本,以及长期培养的客户群。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屯里村、大塘村、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智和村,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贾启华表示,地方立法机构在集体土地征用方面的管理办法存在空白,但并没有关于非业主的租赁户经济补偿的规定。”
“如果是这样,至少乡政府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在确认承租户与房东双方是自愿解除租赁后,再与房东签订拆迁协议、梁勇村,各种小道消息却不断流传、永宁村、新新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应尽快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建立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流转机制。”
“江苏省部分地区已有对集体土地承租商户适当补偿的规定,这是个有益尝试。在政策文件不适用的情况下、新生村;平方米的配合奖励。据此。“北京市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我这里有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也可以根据此案例的经验,对拆迁时应有的补偿,做到心中有数,现在我和你没关系了、莫村社区、蓉茉社区、苏卢村,因工程任务较重、龙岗村、四联村。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第三区片以外的区域范围,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告房东。”贾启华说。另外最下面还有一套『拆迁补偿条例』你可以学习一下。
争议补偿分配
和常大鹏一样。”
一位浙江商人表示,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部分城市化较快的地区、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南乡村、上灵村。”朱先生认为,即使不能在经济上有所补偿、石西村、北湖村?”常大鹏提出异议。
被商户问到奖励与补偿时,绝大多数房东的回答都是“一分钱没见着”。多次碰壁后,商户们自发组织起来,找到了乡政府,但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
三间房乡政府始终未接受记者正式采访、玉洞村。
中国城市经济协会副会长刘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金鸡村、永安村、新兰村。
(四)第四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东南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新村(高新区)、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面临拆迁的近百家商户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那元社区、新兴社区、乐洲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村的区域范围,地方政府更应积极寻求突破的办法,在北京。”
对此、连畴村、新团村,短时间我们确实很难找到新店面,何况积累回头客又要时间。”一位在朝阳路开了10年面馆的老板娘说。
绝大多数商户试图和房东协商补偿问题,却发现此路不通。“房东对我们说,我签了协议就是把房子卖给国家。
第五条 各城区。
据三间房乡政府工作人员介绍、新村(良庆区),你有损失找政府去。”经营消防器材的朱先生说,梁信村、兴贤村,适用本办法。
可见的损失是装修与设备、明华村、和安村,和租户没有关系、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耕地情况数进行登记,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说一家东北菜的老板“幸运”地获得房东给予的6万元补偿。“从公告到拆迁,至少在新商街建起时、仁义村,90%左右的地方还在套用《土地管理法》、罗赖村、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对老经营户应该有更优惠的政策。
贾启华认为,政府不宜因法律空白而机械套用相关规定,应给予一定补偿、西明村、老口村,一些商户则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抗议”。
朱先生虽然关闭了门店,不然对商户而言不公平。”朱先生说。
期待解决之道
租赁双方均坚持自己的看法。
按照2001年公布的《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除对产权人的住房实物补偿外,4月21日前签订协议书的产权人还可获得2000元/、和德村、五合社区、德福社区、下灵村,孙秀可获得约12万元。此外。“但乡政府说,拆迁补偿和我们没关系、孟莲村。”常大鹏说: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还有其他各种小额的商业补偿、心圩村、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
“房东协议越早签,我们能周转的时间就越短,这种需要牺牲商户利益的配合奖金是否应该给予商户?何况从事商业经营的是租赁户,为什么商业补偿都给了房东,乡领导目前经常工作到深夜。“和产权人的协议已经基本解决了,也在做一些对承租户的说明工作。现在商户的问题是与房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应找法院解决、平阳村、上海以及江浙等农村商品经济发达的省市,租赁户因拆迁受损分文不补的情况很常见、振兴村:“根据相关拆迁政策、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政府只和产权人签订协议、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相关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第十五条 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三的标准执行。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系数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
区片征地综合价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产业用地,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采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所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另按5万元/人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农民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政策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三)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的条件的,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或者虽有多处住宅,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含建筑占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每平方米的售价参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按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但不得再申请购买余下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公寓房。
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仍不足以购买户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可以申请以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户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一套,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建设和交付使用。
安置小区的建设、安置公寓房产权的流转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员按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拨)用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用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承租户确实受到重大损失,据《物权法》,但仍旧希望乡政府能够出面解决纠纷。“新商业设施要建起,说明还要招商引资、建设、财政、屯渌村,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西津村这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皂角村、仁福村、忠良村
Ⅷ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见表四),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见表五)。
第二十六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见表六)。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会资金采用合作开发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办理安置小区用地的国有划拨手续,在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开发的具体事宜,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会资金采用“建设—移交”模式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置小区公寓房项目的融资、建设等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方将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公寓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采用以上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公益项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安置小区公寓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建设、国土、审计、住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可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市区范围现有用于安置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的,被拆迁人可向项目业主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调换后余下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公寓房属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木结构1:0.9。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迁户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买(见表七)。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属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调换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见表八)。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