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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

发布时间: 2021-03-15 18:54:21

A. 本人硕士答辩通过,但学校不给我评定论文,也就是没硕士学位.应该怎么办

首先对你的境遇表示同情,对现行的这种“铜臭化”的教育体制表示鄙视。但是,我们第一位的是要解决问题,对于你遇到的这种情况,不是唯一,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已经有多起类似的案例,当事人的遭遇和你的非常相像。结合现实的教育制度和有关法律,我的意见如下:
一、你们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如果你起诉学校,从法律上来说,你能胜诉。但是,此为下策。上策还是和学校商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之不必多说;理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这一条转化在现实中就是:1,修满规定的学分;2、论文答辩通过;3,学校的学位规定中的其他条件(比如是否要求发表文章)。从着亮点来说,你已经达到要求,符合条例的规定,应该获得学位。然后就看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你已经答辩通过的论文的评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做了如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你的情况就是其中第四款“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也就是说学位评定委员会只有在相应的时间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并且对于不授予的要给出理由。而未交费显然不在此理由之列。所以,只要你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应该是过程性、过场性的。而且,教育部曾有文件规定不许因为学费而扣押毕业证或学位证。基于以上分析,他们没有依据可以不授予你学位(唯一的可能是他们证明你论文抄袭),更无权力让你等一年再重新答辩。
二、既然你签的工作不转户口和档案,那就是说单位看你的学位和毕业证只是为了证明你给他们的信息是否属实。而不是要拿你的学位证去办户口等手续。鉴于此,你需要做的是向单位证明你的学历学位。证明的方法除了出示证件,还可以是教务处等的证明,或者人证。当然,这些都是在有证而暂扣的情况下有用。而如果学校坚持要你交钱或者明年答辩,那就找学校据理力争。
三、学校实在不予通融,那就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再不行就去法院起诉,从已有的判例来说,你赢。
鉴于字数限制,只能讲到此。祝你好运!

B.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

哲学:仰海峰、孙抄周兴、李培超、吴袭向东、吴晓明、汪信砚、建洪、振华、赵汀阳、郝立新、贺来、正东、盖建民、董振华。

理论经济学:丁任重、龙小宁、守英、李俊生、李晓、沈坤荣、宋敏、张军、黄凯南、黄群慧、盛斌、董志勇、程霖。

应用经济学:马亚明、马海涛、白重恩、冯根福、吕炜、朱孟楠、李永发、杨灿名、无晓球、张宇燕、张金清、张秋生、卓志、赵德起等。

(2)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扩展阅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主要任务:

1、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家发展需求,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

2、对新增、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学科进行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3、对调整和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学科目录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4、参加质量检查和监督,对本学科领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

5、承担国际交流中学位相互认可及评价等专项咨询。

6、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C. 学位分为多少个等级啊

现代国家的学位一般分为学士、硕士 、博士3个等级。
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D. 广东华商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几个人组成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5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名;第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按照陕教位[2012 ]
13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母体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教授担任;委员三分之一来自母体学校,其他委员应由学院院长.专业带头人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应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教师5人组成。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最高决策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

4.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及其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合格

4.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非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4.学位课程.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设计(论文)经核查有严重剽窃抄袭行为者。

第八条 结业生离校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补做.成绩合格.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不补授学位。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达到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有第七条第3款之情形,且仅有一次处分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1.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备案.以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者。

2.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公开发表论文者。

3.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国家机关公务员.成为国家选调生、西部志愿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汗武警部队)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符

合第九条规定的学生除提交学位申请表外,须提交符合第九条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学院审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逐一审核申请者的原始材料,对照本条例

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填报《***级***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及《***级***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名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听取教务处的复核公示结果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学位有关问题的说明.表决通过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学生名单,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会人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具有终审权。

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教务处整理归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用于2008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诈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经查实并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 学士学位的学位分类

学位分类:13个学科门类,分别是建筑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其中表演、音乐、舞蹈艺术专业划归于“艺术学学士”。

学位学科门类是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国际上大体有两种划分方法:

(1)由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如日本;

(2)由各授予学位的单位自行规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国家仅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作统一规定,如美国、英国。中国由国家统一规定。

学士学位是一个世界范畴的学术学位,基本涵盖所有学科门类,取得期限为2~6年不等。世界各国在学科分类和资格认证方面的规定不一。

在我国,学士学位的取得标准是本科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均达到规定分数,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授予的一种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5)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扩展阅读: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学位是标志一个人学力的头衔,即一个人通过学习取得学识及相应学习能力程度的标志,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颁发。一般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种。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是学历的标志,不和学校学习的经历或学历挂钩;而学历则必须是学校学习的经历。所以有学历不一定有学位,没有学历不一定没有学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毕业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还要求通过学位加试,即本专业主干课加试)。

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生,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选修课70分及以上,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论文答辩成绩为良(或以上)可申请由国家开放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

脱产、业余(函授)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包括成人专升本)毕业后符合条件者(一般是在校表现良好、论文良好及以上、所有科目平均分70分以上、补考累计少于四门、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F. 学士学位有哪些分类

教育部下达新版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启用。

新设置的13个学科门类,内分别是

  1. 哲学

  2. 经济学

  3. 法学

  4. 教育学

  5. 文学

  6. 历史学

  7. 理学

  8. 工学容

  9. 农学

  10. 医学

  11. 管理学

  12. 艺术学

  13. 军事学。

    注:其中表演、音乐、舞蹈艺术专业划归于“艺术学士”。

G. 学位条例有哪些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2]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H.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答辩委员会至少由多少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有1人是分委员会的委员。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单位负责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聘书。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各院系统一委派。

I. 第二十八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名单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讯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下达了第二十八次学内位委员会审批容通过的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名单。

此次批准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共100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共3806个。其中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初审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通过的一级学科博士点632个,研究生院单位自行审核通过的一级学科博士点372个;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一级学科硕士点3262个,研究生院单位自行审核通过的一级学科硕士点544个。

J. 学士、硕士、博士的详细分类!!要全面详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