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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经济学

发布时间: 2021-03-20 19:42:40

❶ 新规制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是一样的意思吗

哎呦,这零七年的问题……现在应该知道了吧,根本就是两码事,竟然有人回答是!

❷ 规制经济学的内容简介

本书清晰、完整地阐述了规制经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微观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结合法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对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作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在规制主体、规制与WTO、规制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突破与创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是一本理论与实务兼顾的经济管理类研究生教材,也可供高年级本科生、研究人员和公共实务管理人员参阅。

❸ 政府管制与政府规制有什么区别

管制与规制在英文中译文:regulation,意思基本一致。如果有区别也是管制更多带有control的意思。规制也称政府规制。参见植草益《规制经济学》。
而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主要形式主要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
政府管制或者政府规制主要是政府微观领域进行的,而政府职能里的经济职能中主要是宏观调控。

❹ 规制经济学的理论

一、传统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
(一)政府规制俘获的含义
政府规制俘获是指在规制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规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被规制企业)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规制机构,而使其提供有利于他们自己的管制的行为。
(二)政府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
政府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与规制目标的研究有关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关于政府规制的目标
芝加哥学派关于政府规制的目标
(三)施蒂格勒的政府规制俘获理论
1.两点重要假设:
一是政府的基本资源是强制力,各个利益集团通过说服政府使用其强制力来提高自己的福利。
二是各个利益集团在选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中都是理性的。
2.企业俘获政府规制者的主要手段:
为政府官员提供选票、竞选经费及活动经费等。
3.企业通过俘获规制者可以获取的四种收益:直接的货币补贴;对该产业所生产产品的替代品的限制或互补品的补贴;固定产品价格;对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控制。
(四)佩尔兹曼的政府规制理论
1.理论假定:
将利益集团简化为企业和消费者,规制者简化为立法者。
利益集团和规制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消费者追求消费剩余最大化;
规制者则寻求最广泛的政治支持,体现为追求选票数量的最大化。
2.基本结论:利益集团以提供他们对规制者的政治支持作为获取有利于他们自己的规制立法的交换条件。政府规制是被利益集团和规制者共同喜好的一种制度
(五)贝克尔的规制理论
规制的实质在于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决定政府规制活动的是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而不仅仅产生于市场失灵。这种影响不仅由规制的福利效应所决定,而且由利益集团向立法者和规制者动用压力的相对效率所决定。
(六)传统规制经济学俘获理论的缺陷
1.忽视了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影响,不能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来分析规制俘获问题。
2.缺乏对规制供给方面(政权机构和规制机构)作进一步具体的分析,或者说仅将其作为一个“黑箱”,从而忽视了作为委托人的官僚机构与其代理人——规制机构之间存在的复杂委托代理关系。
3.理论体系上的缺陷:缺少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
(一)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是为规制机构所知道的有关被规制企业的信息要远远少于被规制企业所知道的相应信息,
二是在作为代理人的规制机构与作为其委托人的政府(如国会)之间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政府规制过程中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
一是企业与政府规制机构之间的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是政府规制机构与国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双层委托代理与规制俘获的产生
规制机构对国会可能隐瞒信息,以博取产业及消费者群体的信任;或这些利益集团通过贿赂来收买规制机构,使其向国会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从而发生规制俘获。
(四)作为委托人的国会的目标假定:
假定国会的目标是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消费者、规制机构和生产者剩余之和)。由此国会与规制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表示为社会公众与规制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五)规制机构的信息中介职能:
通过规制机构发挥“信息中介”的职能,或作为一种“授权监督机构”承担起规制的任务,可以填补社会公众与产业之间的信息真空,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消费者集体选择的“搭便车”问题。
(六)规制机构的相机行事权
对收集有关产业信息的激励可能不足;即使它掌握了这些方面的真实信息,也未必会如实向国会汇报这些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被规制企业也可能贿赂和收买规制机构。
作为委托人的国会如果对不同的规制政策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规制机构就有可能选择对利益集团有利而对公众不利,甚至损害公众利益的规制政策。
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不应是判定是否存在规制俘获的威胁,而是如何设计一套相应的规制机制,以减少或避免规制俘获的发生。
(七)规制俘获的发生机率与规制合同的激励强度有关
n高强度的激励合同将使企业得到很高的信息租金。
n低激励强度的合同对具体成本的核算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合同的变动余地较小,从而发生规俘获的机率也较小。
(八)消费者的集体选择行及其对规制俘获的抵消效应
n消费者组成的团体有动机抵制被规制企业的收买行为;
n消费者团体的行为存在集体选择问题;
n可能缺少评估不同规制政策所必需的信息;
三、新规制经济学规制俘获理论的借鉴
1.降低规制代理机构判定的权限。
在设计规制机制时,应尽可能减少对规制机构私有信息的依赖,降低其判定的权限。但由此可能会形成一个非常官僚化的制度环境,抑制规制机构效能的发挥。
2.对规制机构提供一定的激励,弱化其被俘获的动机
让规制机构分享其他利益集团一部分福利,使其不至于倾向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但对规制者激励数量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易于度量,也可能缺乏合适的比较基准。
3.增大规制俘获双方的交易成本
增加规制俘获方和被俘获方进行交易的成本,特别是加大双方私下交易的交易成本。
但这样做也可能产生新的其他成本。
4.减少规制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规定规制机构采取非常公开、透明的规制程序,包括举行公开的规制听证会,听取各方对规制的意见;
广泛利用咨询资料;独立的上诉程度;
对有关决策进行详细的书面解释,等等。
5.选择合适的规制合同
如果规制企业的收买威胁较为严重,就应该采用一些激励强度低一些的规制合同;采用高强度激励合同则需与可以减轻规制俘获问题的行政和官僚制度联系在一起。
四、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与中国公用事业政府规制改革
拉丰、泰勒尔在《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中译本)的序言中指出,中国公用事业的自由化需要先进的规制方法;
新规制经济学提供了中国经济学家可以用来发展适合中国规制理论和规制实践的工具和方法。
经济转轨时期,中国垄断产业发生规制俘获的空间和机率增大,原因:
被规制企业大都从政企合一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现有规制机构与相关制度的缺失等。
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自然垄断型企业有效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2.在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同时,对需要进行管制的行业,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政府规制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性规制制度。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听证会制度和其他有利于增加规制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的制度。

❺ 规制经济学的学科内容

经济性规制是规制经济学最核心的内容。它与社会性规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把规制对象大致分为经济性活动和非经济性(或社会性)活动,把规制手段大致分为经济性手段和社会性手段的话,那么就可以比较清晰地对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进行定义。即,对经济性活动进行的规制就是经济性规制,对非经济性活动进行的规制就是社会性规制。这种划分与运用什么样的规制手段并无直接关系。正如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法律问题的经济学,社会经济学是研究社会问题的经济学,经济计量学是研究经济问题的计量学(注意不是经济学,因此也不应称为计量经济学),规制经济学就是研究政府规制问题的经济学,或者说是用经济学分析规制问题,而不必在意规制对象是经济性活动还是社会性活动,更不必在意规制手段是经济性手段还是社会性手段。
在我看来,应该进一步明确的是,经济性规制也不是针对所有涉及市场失灵的经济活动,而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的。非自然垄断(人为垄断)的规制主要是反垄断法的干预内容。这样,又可进一步明确,对于非自然垄断,主要交给反垄断机构去处理;而对于自然垄断,则允许它存在,但要规制垄断者行为。这样,从逻辑思路上看,就有可能大体解决产业组织理论中著名的“两难困境”,即规模经济与垄断弊端并存的问题。这里值得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经济学是已经证明,规模经济既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按我与其他同事提出的理论,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三位一体”才是自然垄断的较好解释。但从经济计量学相关分析的角度看,规模经济与自然垄断“相关系数”较高还是可以成立的。 社会性规制容易跑出经济学家的视野,这主要是因为不知不觉地受到“经济学帝国主义”指责的禁锢。非经济性活动或非人为垄断加自然垄断的社会性活动,当然也存在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自然也是经济学的用武之地。而且,随着科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如果说经济性规制呈放松趋势的话,社会性规制虽然个别时候或许有些
结构调整,但整体上一直呈加强趋势。社会性规制有时也称“HSE规则”,那是由于经济学家到目前为止对医疗卫生、安全和环境问题研究较多的缘故。这当然不是说社会性规制只限于这几个方面。对中国而言,社会性规制方兴未艾,很多属于社会性规制的问题还非常缺乏规制经济学的研究,如比较突出的就有医药市场问题、矿难问题、排污权交易问题,等等。 根据情况变化和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各国政府有时放松
或加强规制都是正常现象。但要注意,有时放松规制是特指某些国家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比如美国的里根时代和英国的撒切尔时代。通常所说的放松规制是专门针对传统上的自然垄断产业的。这可有多方面的理解,一是由于某些过去一般认为的自然垄断产业现在看来并不是真正的自然垄断,而是客观上存在相当程度的竞争;二是由于某些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中有些业务本来就是可竞争的;三是政府规制在有些方面表现出较严重的规制失灵问题;四是经济全球化和WTO等国际组织的要求,等等。另外,而且根据鲍莫尔提出“进退无障碍市场”)理论,如果进退基本无障碍,那么即使“垄断”程度很高,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垄断弊端。这些原因都自然会导致放松规制。 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中国体制改革的前景看,现存的规制机构设置肯定是要改革的,有的现在就已经不合时宜。从国家层面看,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商务部、人民银行总行、环保总局等较为综合的机构,以及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民航总局、铁道部、卫生部等部门性机构,都有相应的规制职能。经济学分析和实践都表明,发改委同时管宏观和微观,既管“计划”又管“市场(价格),思路是不通的;具有强烈部门利益的机构规管自己是不可行的;即将颁布实行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设置与分工需要认真研究;过于依赖信访机构和领导批示的行政协调急需改革;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规制重点从“反倾销”向“反垄断”转变;规制机构与被规制者串通或被“收买”;等等。一句话,中国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制定需要产业经济学(或产业组织理论),中国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需要规制经济学。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加强这方面的素质培养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❻ 什么是规制经济学Regulation

规制经济学也称管制经济学,是对政府规制活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是产业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其它学科的发展类似,规制经济学也随着规制活动的发展不断演变,体系与内容不断扩展。目前国外的规制经济学发展已相对成熟,体系较为完整,基本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规制经济学中,对规制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与规制实证分析学派。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经济学的两种基本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涉及价值判断与伦理道德问题,侧重于说明一种事物或行为“应该怎样”,只有通过政治辩论或决策而不是单纯经济分析本身才能解决问题。与之不同,实证分析更侧重于用事实说话,说明事物本身情况,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主要借助于事实分析与经验证据。
1、规制规范分析学派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侧重于说明是否应该进行规制,更多标准来自于政府官员的主观判断,而不是规制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规制实证分析则是透过主观判断的表面,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深入考察规制实施的实际效果,侧重说明规制产生的实际作用。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马歇尔、庇古、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规制实证分析学派萌芽于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迪普特的研究,在20世纪六十年代发展壮大,主要代表人物有斯蒂格勒、卡恩、帕尔兹曼、贝克尔等。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存在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因此应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规制的目的是在确保资源配置效率情况下,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十九世纪政府对铁路运输业进行规制的主要根据是这一产业存在自然垄断,竞争性市场难以保证资金供给,为确保这一新技术的运用,提高社会效率而必须进行规制。到十九世纪末,马歇尔等提出了除自然垄断外其它形式的市场失灵,如外部性问题,使规制的依据有了扩展。
2、规制实证分析学派
规制实证分析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政府规制的目的并非是保护公共利益,而是为维护个别集团的利益,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相互利用,并通过经验数据分析,佐证了所提出的观点。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保护公共利益只不过是表面现象,进行规制与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或规制的实际效果是两个问题。
斯蒂格勒在其1971 年所发表的经典性论文《经济规制论》中就明确提出了进行规制的公共利益动机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观念,而真正目的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 “需求”相结合,以谋求各自的利益,这才是规制的真正动机所在。这与规制规范分析的“公共利益论”观点是大相径庭的。规制实证分析学派的观点对规制制度变迁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尤其是对解释近三十年来世界各国所出现的放松规制浪潮很有说服力。

❼ 什么是规制经济学(Regulation_Economic)

规制经济学(Economics of Regulation) 规制经济学也称管制经济学,是对政府规制活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 是 产业经济学 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其它学科的发展类似, 规制经济学也随着规制活动的发展不断演变,体系与内容不断扩展。 目前国外的规制经济学发展已相对成熟,体系较为完整, 基本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❽ 制度经济学与规制经济学有什么区别

政治经济学更倾向于政治一些,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制度经济学说过了,回目前比较主流的答西方经济学,选专业的话如果西经功底好的话这个是很不错的,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中一个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这个研究的也多些。

❾ 规制经济学的规制分类

依据规制性来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自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经济性规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一是对企业进入及退出某一产业或对产业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行规制,这一规制可以通过发放许可证,实行审批制,或是制定较高的进入标准来实现;二是对所规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定价进行规制,也称为费率规制,包括费率水平规制或费率结构规制;三是对企业产量进行规制,产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产品价格,进而关系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规制可限制或鼓励企业生产;四是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相对于前几种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的成本较高,主要包括监督成本、检查成本,由于规制者难以亲自监督产品生产,企业和规制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规制者对产品质量很难把握,因此实践中这类规制方式较少采用。
而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主要针对与对付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有关的政策(植草益,1992)。社会性规制是近年来在各国逐渐施行的,主要通过设立相应标准、发放许可证、收取各种费用等方式进行。

❿ 规制经济学的产生

1、产业革命与规制兴起
产业革命的发生给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放任经济带来强烈冲击,伴随技术革命产生的新发明,也给市场提出严峻挑战,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明与推广。这项发明需要大量固定资本投资,而当时的自由竞争市场则难以迅速聚集所需资金,这引起了对自由放任经济有效性的质疑。当时英美等国政府成立了规制部门,就铁路运输中的资金问题、固定成本与沉没成本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在1839到1850年间,对铁路部门实施规制的市场效果,包括对生产者福利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等问题被纷纷提出来,正是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奠定了规制规范分析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一般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基础。
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规制实证分析的萌芽。法国经济学家迪普特认为,尽管经济理论能够说明应该采取什么形式的规制政策,但在某些政治背景下,利益集团与政治家的相互利用往往最终决定实际政策,而所谓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也只能是空谈而已。由于规制造成了社会资源配置扭曲,由此产生的成本可能要比不进行规制所带来的损失更大。
由于当时社会普遍坚信规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因此迪普特的这一观点并未受到重视,并迅速被1870年开始的“新古典革命”浪潮所淹没。自然垄断理论、社会福利理论的提出,都为进行规制提供了充足理论依据。“新古典理论”代表人物马歇尔的“外部效应”思想说明了除自然垄断理由之外,还存在着基于成本与收益不当分配形成的新形式市场失灵,这一思想对其弟子及学说继位者庇古产生了很大影响,庇古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税收或补贴形式进行政府干预,这构成庇古学说的理论基础,该学说为规制理论中对“市场失灵”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这些思想使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竞争、放松规制的理论基础受到撼动。
从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给西方发达国家带来很大冲击,经济出现急剧衰退,市场机制对这种衰退已无能为力,需要新的理论与政策来引导经济走出危机。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施的以凯恩斯主义和制度学派观点为基础的“罗斯福新政”,如一剂良药,给陷于危机中的美国经济带来了复苏的希望。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部门加强规制是罗斯福新政的重要内容。新政之前,电力、铁路等大型垄断公司,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人为制定过高的垄断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福利,阻碍了经济发展。新政颁布法令,对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实行联邦管制。并成立了各种委员会,如铁路管理委员会、电力管理委员会,来规制相应的自然垄断部门,特别对运费、电价等实行联邦管制价格。这些措施限制了垄断部门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促进了经济发展。当然辩证的看这也是以牺牲部分私人垄断资本为代价来保护国家垄断资本。总之,以罗斯福新政为起点,由于政府对行业的规制而带来的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使经济学家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进行规制普遍持支持态度。
2、20世纪六十年代:规制实证分析学派对规制规范分析学派的挑战
这一时期,规制政策实施效果出现较大问题,同时先进技术的出现也给某些规制行业提出竞争性要求,但研究领域中反对放松规制的声音却此起彼伏。许多研究认为关键问题是讨论如何改善规制,而不是放松规制或放弃规制。这一时期政府所宣称的主要规制动机仍是“保护公共利益”,以提高社会对规制合理性的认可。在这种形势下,新技术的产生,也只能成为进一步规制的理由,只不过是扩大或调整了规制范围。而对于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这一根本性问题却没有进行认真的思考。当时,市场失灵是假定存在的,是讨论各种问题的前提,很少有人对此提出怀疑。经济学家只是单纯的将经济福利等原理运用到被规制产业中。对一般静态均衡分析在由于技术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下的适用性问题,没有引起规制经济学研究的关注,“政府失灵”问题还没有被提出来。
这一时期,尽管赞同对经济进行规制的政策主张占据了主流,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些国家的政府规制出现了重大失败——制度僵化、腐败问题严重、规制成本增加;企业内部人浮于事,技术创新缓慢。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对政府规制效率问题的重新思考,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怀疑某些规制合同的有效性,并着手进行实证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盲目接受自然垄断合理性的传统模式,开始重新思考规制本身的必要性问题。规制实证分析研究了自然垄断产业产权配置的影响,将经济理论与政治理论结合起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对规制起源分析的革命性进展。实证分析学派主张政府放松规制或放弃规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亚当·斯密及迪普特观点的一种回归。对传统规制合同有效性的质疑,集中体现在芝加哥大学教授、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的《规制者能规制什么》一文中。
斯蒂格勒在文中提出一个简单却很根本的问题:规制者能够规制什么?斯蒂格勒一直强调应将政府规制目标与规制实际效果分开,规制者愿望与制定规制制度是一回事,而规制是否能对被规制行业产生预期效果则是另一回事。斯蒂格勒在文中,对作为自然垄断产业典型代表的电力供给部门的规制效率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规制并没有降低收费标准,也没有解决价格歧视问题,对利润的提高也没有显著影响。这一结论与规制可以改善社会福利与效率的传统观点是明显矛盾的,更没有体现出规范分析所宣称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斯蒂格勒将其调查结果解释为:单个的公用事业部门并不存在长期的市场垄断力量,同样要面临着来自替代品生产部门的竞争压力,如电力部门要面临着来自其他能源生产企业的竞争,如天然气生产企业。这一结论对规范分析的前提条件,即在自然垄断领域中存在市场失灵,提出了有力挑战,使规范分析的立论基础受到动摇。
斯蒂格勒等学者继续分析认为:既然规制不能取得预期的实际效果,那么除保护公共利益动机之外,必然存在着进行规制的其它原因。这些学者将规制视作由规制者所生产的一种“商品”,并提出规制是利益集团对规制“商品”的需求与规制者对规制“商品”的供给之间的结合,以实现利益的再分配。政府官员通过提供规制“商品”可以获得选票实现留任的目的或是取得其它形式的回报,而被规制者则可通过游说或贿赂来左右政府的规制政策,以达到利己的目的。
规制实证分析进而对作为规制者的政府的行为模式进行了研究。这种对规制者行为的重新认识突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式,使规制理论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这种分析得益于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观点。
3、公共选择学派观点对规制实证分析的启发
长期以来,政府行为被视作微观主体决策的外生变量。规范规制分析的最基本依据,也是正统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政府则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言外之意,企业与个人是“经济人”,是自私自利的,而政府则是“社会人”,是无私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一看似很对称的假设,却难以得到现实的佐证。政府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由某些特殊的党派、政客和官僚集团构成的实体,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利益,为什么单个“经济人”组合起来的政府就成了“社会人”?这种假设显然是很牵强的。
针对正统经济学的这一假设,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生了一场“公共选择革命”,其重要代表人物就是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公共选择学派以上述假设及人们的思维定式为突破点,重新审视了政府的性质与作用,将“经济人”概念进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代理人身份参与政治或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中,即承认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公共利益。这一延伸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现实中政府的决策并不总是符合公众愿望,为什么会出现腐败或以权谋私,为什么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政府规制却出现了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