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分求法律经济学资料
1.
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人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原则作为参考坐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等等概念,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中国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经济学家们咄咄逼人之势、责无旁贷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任以及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伴随中国市场的推进,对经济增长源泉之谜的探索以及对制度演进的谋求,诱发了中国学术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敏锐体悟与积极回应。法律经济学的燎原之势必定会为中国改革路径的选择、制度安排的创新、经济绩效的提高等框架性问题提供根本的启示与指导,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必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
首先,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特别是对经济法制体系及法治化过程的成本收益综合分析,预示着我国的法学研究有可能突破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纲的法律本质论和不能理论联系实际的“概念法学”之案臼。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引入法律市场、法律生产、法律投人产出、法律供求和法律均衡等新的研究工具,才能从法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出发,揭示其社会本质和内在规律。
第二,法律经济学将道德的人还原成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来研究。法律经济学是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出发来研究法律行为的,认为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成本——收益分析是人的基本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可抑或者可扬性。因此,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必将为我国法学研究在主体的动机问题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上另辟蹊径:法学研究的主要兴趣不在于道德问题,而在于模式如何发生作用。
第三,效率成为我国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的目标就是法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理学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口标,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这不仅仅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和视角,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效率概念在事实上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规范的问题,更主要是实证的问题。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国法院办案效率相对较低,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而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因此,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而导致成本投人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人法律改革成本,而导致成本浪费。
第四,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遵守它,因为违反或规避法规能够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总之,今后我国不论是从法律的供需,法律的制定还是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都应实现“均衡”。
最后,法律经济学使得我国法律的视野远远超出了其传统的范围。法律经济学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限于具体制度的设计,更主要的是给我们的法学带来一种外部的力量,一种观念上的变革。这种外部力量可以解释经济学,尤其可以解释法学本身所不能解释的许多问题。或者说,法律经济学使得法律的关注不再局限于法律推演本身,而回归到了其应当关注的社会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个体理性,使得法律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融为一体。
2.
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7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卡洛尔学说或卡洛尔公式(The Carroll Towing Doctrine or Carroll Towing Formula)。卡洛尔案所涉及的是某驳船因拴系不牢,在脱锚后碰撞、损坏码头中其他船只的情形;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该船船主有无过失。汉德法官就此提出了以下见解:
由于任何船只都有脱锚的可能,并在脱锚后对附近的船只构成威胁,一位船主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义务应由三个变量来决定:(1)、该船脱锚的可能性(probability,简称P);(2)、该船脱锚后将给其他船只造成的损害(loss或injury,简称L);(3)、对此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将给该船主带来的负担(burden,简称B)。
如以B、P、L来表示,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对有关行政罚款的确定应分别依照以下公式进行:
1、如要促使当事人不惜任何代价来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无论B与PL的相互关系如何(即:无论B<、=或者>PL),对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有关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均应处以罚款,罚款额应略大于B,使其等于B加上因实施行政罚款而产生的相应的行政开支(如上述为取得有关B、P、L的数据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听证的费用,以及下文将要提到的招标的费用等)。
如对某一可罚款事项采用这一政策,有关部门将只需取得有关B的数据,对P与L将无须理会。但是,如上所述,这种做法至少在B远大于PL的情形下会给当事人乃至公众造成不合理、无效率的负担,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一种正确的政策选择。
2、如只在B小于或等于概率损失的情况下才促使当事人防止损害的发生:行政机构应只在B≤PL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应略大于B,使其等于B加上因实施行政罚款而产生的相应的行政开支。B>PL的情形应在实际损害发生后,由法院、仲裁委员会等诉讼机构按照侵权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或者--这可能也是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做法--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制处理。
3、如采用上述的某种折衷方案(如在B超出概率损失1.5倍的情况下便不再要求当事人防止损害发生):有关机构应只在规定的情形下(如B≤1.5PL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应略大于B,使其等于B加上因实施行政罚款而产生的相应的行政开支。B>1.5PL的情形应在实际损害发生后由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按照侵权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或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制处理。
根据可罚款事项的不同,有关政府机构显然可以对不同事项采取不同的遏止政策:如对绝大多数事项采取上述第2种政策;对少数事项采取第3种政策;但也不排除对极个别事项(如可导致某种严重传染病流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第1种政策,不惜一切代价尽力杜绝。
❷ 的经济学和法学哪个好一些
看要什么怎么个就业法。若考公务员经济学好一点,法学偏法律那边,经济学偏理论,考的职位都是好单位,这个专业偏。若不考虑考公务员直接就业的话明显就是法学了,可以考司法证,但是也是超级难的。
❸ 什么是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内。具体容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
❹ 国外经典的银行法和证券法教材、著作有哪些
1、代表性法经济学著作的翻译引进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已有一部分代表性的法经济学经典著作被译成中文出版,如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及《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罗宾.保罗.麦乐怡的《法与经济学》等。其中,《法和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财产、合同、侵权、犯罪和刑法的经济理论,《法与经济学》则采用全面研究法对各种各样的有关法律和经济学之关系的观点作了介绍,并对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左翼共产主义者、新马克思主义者、自由意志论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观点作了述评。不过,最有代表性的还是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这部著作中,作者运用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学说对美国的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国际贸易法、法律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分析,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成果总结。无论这些作者采取何种方式来进行自己的研究,这些著作都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将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无论是波斯纳,还是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等等,跟许多在对经济关系进行研究时致力于资源约束条件下的极大化分析的经济学家不同,他们用自己的研究结论向经济学家表明:仅仅注意到资源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或法律的约束应该成为分析经济关系的焦点5。
以上著作的引入,为我们全面理解诸如什么是法经济学、西方学者是如何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法律、法律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帮助。这些著作的引入也为国内进行法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学术向导和理论指南。同时,这样一个翻译运动也恰恰说明国内对这一理论的内在需求。
❺ 正义是什么法律又是什么
正义是顺应社会的发展规律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
❻ 获得司法正义这个概念包括哪些要点
您好,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有:(1)目的与功能要求。包括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正当权益、制裁违法犯罪、公平解决纠纷、强化规则指引等方面的要求。(2)实现途径与方式要求。包括审判中立、程序正当、关心需求、公开透明、真相恢复、规范适用等方面的要求。(3)成本与效率要求。包括诉讼经济、合理收费、合理的公共成本、合理的办案速度等方面的要求。(4)结果与效率要求。包括客观公正、易于了解、裁判救济、社会效果、裁判确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司法正义的实现:(1)须以科学的正义观为指导。(2)须以高度正当化的程序为路径。(3)须以法律制度为主要标准。(4)须以衡平为基本方法。(5)须以统筹兼顾为基本思路。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❼ 论法经济学主线:效率与正义
法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一种向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复归的经济理论。同时,作为新制度内经济容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法经济学也表现出自身的一些理论研究特色。正义与效率的冲突,是一类我们应该正面加以解释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公共选择理论,而不应当是波斯蚋的“法的经济学分析”。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大基本目标。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架构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政策体系,寻求公平与效率动态均衡的实现路径,是法经济学存在与发展的现实基础。一人公司制产生以来百余年的实践表明,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率始终是困扰一人公司制发展、完善的两难问题。一人公司制的法经济学分析,有利于推进企业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