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新律师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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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网上素材图片的版权问题
只有在下情况下才可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追问: 网上如淘宝等网店有不少卖素材图片的。 你可以从网上搜一下免费的图片,可以使用的。补充: 一般只要不是赢利的,网上大部份图片人们都在使用,很少有人追究的。追问: 本站所提供的所有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供网友参考与交流,未经作者同意请勿用于商业用途 。很多网站也有重复的图片。追问: 我们是公司用于做挂历送给客户,不是出售挂历,这样做应该不算赢利吧,之前公司做的宣传页某些插图很多网站都有,有一个网站发来律师函,但是最终是没有告成功。回答: 呵呵,所以是好到免费的网站去搜些图片,少麻烦。
C. 高考作文素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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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诉讼时收集素材的人叫什么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以 下几点:一是迅速及时,以免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二是要客观真实,收集原 物、原件,证人证言尽量由证人自己书写,现场情况和伤痕、痕迹等可以摄像或 拍照;三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调查取证;四是不制造假证和伪证。
E. 《令人心动的office》为什么前两季均以律师为素材
因为这个节目是买的韩国的版权,韩国的就是做律师这个素材的。所以中国的节目也延续了这一点。
F. 社会舆情绑架的作文素材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童案出现了舆论一边倒的趋势,大有不将犯罪嫌疑人郭增喜立即枪毙誓不罢休的态势。网络舆论之所以一边倒,除了因为郭增喜酒后无故摔童情节恶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人认为郭增喜是一个警察,干了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就必须罪加一等,因此不枪毙郭增喜不足以平民愤。不知道这些善良的网民们在发帖跟帖时是否理性思考过:我国是法制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网络舆情作为判决依据。既然我们要求法院不枉不纵,公正判决,就不应该试图以网络舆情绑架法律,不应该试图以网络舆情干扰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判决都应该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依律进行,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一个警察就要求法院超越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法外严判,也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个警察就给予法外开恩减轻或者免予刑罚,所有的判决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这才符合法制精神。郭增喜是否构成犯罪,将来如何判决,不仅要看犯罪情节轻重,而且还需要看犯罪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郭增喜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那么除了看犯罪情节以外,更主要的是还需要看伤害后果,因为伤害的后果是认定故意伤害罪的重要依据和量刑的重要尺码,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受害者的伤情构成了重伤,那么依法严惩郭增喜自然不在话下,也是他罪有应得;但如果经过法医鉴定受害者构不成轻伤,那么郭增喜的行为即使再恶劣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经法医鉴定受害者构成了轻伤,那么郭增喜也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中国法律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理也有是有原则可徇的,如果受害者是轻伤而不是重伤,依照我国的法律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受害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即不论在事件刚刚发生,或者是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哪个环节都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调解的。只要当事的受害者愿意,我们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民调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单位领导、街道办事处、律师、以及法庭等等出面与受害者进行沟通并给予调解,弥补犯罪嫌疑人的过错,这并不是什么包庇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所谓的徇私枉法,也应该允许郭增喜私下给受害者以经济补偿,因此在此事没有暴露前,郭不论是通过什么途径给了受害者家属十几万元钱并不是什么过错,并不是一些所说的什么用封口费收买受害者,虽然事后受害者对此予以了否认,但即使有这么一回事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不是重伤害,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谅解要求当地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责、撤诉或者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法律允许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曾经是警察就剥夺了他的这些合法权益,也不能因为网络舆情压力就不让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陈述、辩解或者忏悔、弥补过错,也不能因为郭增喜曾经是警察就要求
G. SAI素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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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了下·每次说收不到的都是Q邮箱···Q什么的最讨厌了·
H. 律师要我提供他当事人的有关证据素材,我要他付费给我,合理(法)吗
如果你与案情没有太大关系,你的要求合情合理,他收钱给他的当事人办事,凭什么要求你免费出力?
I. 法律与道德作文素材
[法律与道德作文素材]
南京彭宇撞人案事件 2007-9-14去年11月份,南京的一位老太太赶乘公交车时摔倒在地,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将其搀起并送往医院,法律与道德作文素材。后来,老太太说是彭宇撞着了她,而彭宇认为自己做好事反遭诬陷。真相扑朔迷离。○搀扶跌倒老太演变成全国轰动事件今年3月底,27岁的江苏某通信公司职工彭宇突然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去年11月20日上午,65岁的徐寿兰老太太赶乘公交车时,突然跌倒在地。彭宇将老太太从地上扶起又送往医院。后经鉴定,徐老太太伤势严重,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徐老太太以彭宇将其撞倒致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在庭审中,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是否被彭宇撞倒在地,双方各执一词。徐老太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而彭宇却满腹委屈,说自己是在助人为乐,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往医院,反被诬陷。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4次开庭审理,于9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早在7月初,在媒体的介入下,此案就已演变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法院按推理分析和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后,更是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9月6日,一些情绪激愤的网民甚至在网上针对徐老太太和其儿子以及相关人员发布第一号网络通缉令。当天,徐老太太、其儿子、审判长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被公布在天涯论坛上,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作文素材》。此后,这一事件成为各媒体评论焦点,至今仍被广泛关注。【相关连接】彭宇已因此失业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判决书:从常理分析……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与道德作文素材〕【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J. 设计素材侵权问题。请经验设计师回答。律师懂得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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