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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腐的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21-03-27 14:38:37

① 关于反腐的论文,应该从哪几个大的方面写

腐败的社会现象 ,带来的社会危害,腐败的原因分析,腐败的对策探讨,
结论,综述如何正确看待腐败这一社会现象

② 关于反腐倡廉的论文,急!!!!!!

论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反对腐败。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牢;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性质,实践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领导干部送钱、跑官要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要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继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执法监察,特别是要结合重庆实际加大对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大安全执法监察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提高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能力,必须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贴经济建设,紧贴改革开放,紧贴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环境,以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始终把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重要职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查处违纪者、教育失误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投身于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
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强化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当前的监督现状,进一步提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既要增强敢于监督的勇气,又要注重善于监督的方法,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加强对党的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和完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权利,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实名举报。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是贯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办案规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正确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协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和要求,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进一步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证。针对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通盘谋划,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的内容和程序,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参考资料:http://www.bgy.net.cn/archiver/?tid-13.html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段的先锋队,它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反对腐败,保持廉洁是其一贯主张和应尽天职。在70多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开展了同党内出现的腐败现象的坚决斗争,并在长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回顾党反腐败的历史。总结党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对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后,就对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直高度警惕,并在实践中坚持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纵观党的反腐败斗争历程,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1、我们党执政以前的反腐败斗争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虽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建立了政权,有了局部执政的经验,但总的来说,还处在被压迫,被围剿的无权状态,不具备权钱交易大规模发生的客观条件,再加上我们党在主观上注重从严治党,坚持反对腐败,所以腐败现象并不严重,廉政建设的任务比较轻,反腐倡廉的效果十分显著,建设起了与国统区的腐败政治形成鲜明对照的解放区廉洁政府。极大地争取了人心,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性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时期反腐倡廉的主要做法是:(1)注重思想教育。通过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增强党员、干部对腐败现象的免疫力,著名的延安整风即是这方面的范例。(2)注重法规建设,1922年4月,即建立了最早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1926年8月4日,又发布了我党最早的有关反腐败的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领导廉洁自律。在民主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广大党员干部,艰苦朴素,为政清廉,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2、建国初期的反腐倡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和和平建设的环境,一方面为我们党提供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便于我们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为经受住执政考验,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我们党实行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措施:(1)加强反腐败法规建设。1952年3月,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和《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物的规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这一专项惩贪法规在以后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2)开展整风,整党。1950年下半年开展的全党整风运动,重点是解决各级干部的作风问题。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党,解决了包括贪污腐败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3)开展“三反”运动。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日,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共查处了有贪污行为的干部120多万人,其中贪污一千元以上的10万多人。受到刑事处分的腐败分子有4万多人。刘青山、张子善等腐败分子被处决。以上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建国初期腐败现象滋长的势头,基本上实现了廉洁政治,从而使五十年代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成为党的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3、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倡廉
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年,是我们党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再加上逐步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同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个别党员,干部的以权谋私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有所滋长。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采取了以下措施:(1)整党整风,这一时期为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先后进行了四次大的整党整风,包括1957年的整风,1958年开展的整党整社,1961年的农村整风和“四清”运动中的整党。(2)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60年在农村中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斗争,处理了农村部分干部中存在的贪污等违法乱纪的问题。但被查出的有一段“贪污和行为”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0%之多。有扩大化倾向。1963年2月,中央又决定在县以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新五反”运动。1963年9月,中央在“新三反”的基础上,决定在农村搞“四清”,最初是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后来发展为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实质上变成了一场遍及各个领域的阶级斗争,误伤了不少干部。毛泽东在“四清”运动中得出了农村三分之一的领导权已不掌握在健康分子手中的结论。
(3)建立干部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制度。1958年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出现了干部下放劳动的热潮,密切了干群关系,但也开始出现形式主义和极端化的做法,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我们党是重视反腐败斗争的,并把反腐败斗争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但由于缺乏经验,仍然简单沿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思想教育防腐,群众运动反腐的老路子,并从阶级斗争的角度认识和处理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因而存在反腐败扩大化的倾向。
4、“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毛泽东的主观设想来说,是为了反修防修。包含有明显的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愿望。毛泽东希望通过公开地、全面地;由下而上的“文化大革命”的形式,彻底揭露党内的阴暗面,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理论,并过于夸大了阴暗面,采取了“大民主”式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因而使“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廉政建设不得不陷入误区。其基本失误是:(1)对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估计过于严重。发动“文化大革命”时,毛泽东认为农村中有三分之一的政权不在我们手里,工厂企业里一个相当大的多数的领导权不在工人群众手里,党内已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这种对党内形势的严重估计,必然会使反腐败斗争扩大化。(2)用“大民主”的方式反对消极腐败现象,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认为以前那种由党委领导群众运动的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搞自下而上的不要党委领导的群众运动。用这种不要党委领导的“大民主”方式反腐败,只会助长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的错误,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3)防腐不治穷,搞“穷廉法”。腐败现象的产生有思想、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反对腐败,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外,还要处理好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铲除腐败现象滋长的物质土壤。但“文化大革命”只治腐不治穷。并认为富则修,把富裕当作是腐化的物质基础,使反腐败带有严重的禁欲色彩。(4)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极端化。最典型的是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做法极端化,把它变成了造反派排挤打击异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的本来意义。总之,“文化大革命”不仅是一场内乱,而且作为一场反腐败的实践也是失败的。尽管由于扩大化的阶级斗争的高温高压的作用,使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抑制,但以“走后门”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和组织人事上的不正之风,却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普遍蔓延。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反腐倡廉。
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的反腐倡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为遏制腐败现象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会从体制上堵塞腐败现象滋生的漏洞,因此,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有利于反腐倡廉而不是相反。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政策上和法规上的漏洞和空隙,再加上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使得反腐倡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比以前更为艰巨、复杂。在新的时期,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继承发展过去反腐倡廉有效做法的同时,摒弃以前的群众运动的做法,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廉政建设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有:(1)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恢复,并成立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对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2)完善反腐败立法,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一部惩腐的专项法律。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肃贪法律的完善化。(3)实行“从严治党”的方针,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条例和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等。(4)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82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集中打击和解决干部索贿受贿,投机倒把,套汇、走私等问题,取得了较大成绩。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额内自首坦白的公告》,监察部也发出了《关于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这两个《通告》发出后也开展了一场专项反腐斗争。
(二)
总结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到,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主要遵循的是这样一套路子,即思想教育防腐、群众运动反腐、法制建设惩腐。这实际上是反腐倡廉的三项大思路,应该说,这三项大思路,仍然是我们今天反腐倡廉应该遵循和借鉴的。但我们在遵循和借鉴时,应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加以扬弃。
第一、不再搞运动,但要发动群众造声势。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在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但在发动群众的方式问题上,毛泽东简单沿用了在革命战争时期十分有效的发动群众搞政治运动的方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把群众迅速发动起来,造成一种强大的声势,从而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收到反腐倡廉的效果。然而,在社会主义时期,频繁而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会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如助长无政府主义思想,削弱党的领导,混淆政策界限,挫伤群众积极性等,造成动机与效果的背离,历史经验证明,依靠群众运动的方式反腐败,不是正确的选择。因此,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明确提出,当经济建设遇到自由化思潮和腐败现象干扰时,“对待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么政治运动”但反腐败时不再搞群众运动,并不等于不要发动群众参与。作为工作方法,仍然需要动员群众,把群众发动起来,造成一定声势,以达到彻底揭露和打击一切腐败现象,教育全体党员和人民的目的。这就需要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启发群众的觉悟,把群众动员起来,造成全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大环境,使腐败现象无法隐藏,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
第二,既要从严治党,更要有制度保证。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建设。重视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正是由于我们党从严治党,高级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以身作则,大大推进了党的廉政建设。现在和今后的反腐败斗争,仍然需要加强党的建设,需要从严治党,需要高级干部的以身示范。但历史经验表明,单靠用惩治手段从严治党,从严要求高级干部,虽然可以起到必不可少的示范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和政府的反腐防变问题,也不能使党和政府长久地保持清正廉洁形象。要从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腐败现象。关键是要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许多情况表明,有了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反腐败斗争就能够有章可循;领导者以身作则以及人民群众对领导人的监督,也就容易得到保证,因此,反腐败斗争必须逐步向法制化轨道:既治标更治本。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宪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有足够的权威和效能,每时每刻地发挥作用,对各种腐败现象予以铁面无私的查处。
第三,既要重视思想教育,也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将治贪与治穷相结合。通过整风、整党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地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既是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又是保持为官清廉的精神支柱。因此,在任何时候,加强思想教育防腐的优良传统都不能丢。但要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还必须消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物质匮乏的经济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不能干扰它,冲击它,因此,新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使反腐败斗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推进。
第四,既要重视专项斗争,也要重视经常性工作,努力把阶段性战役和长期斗争结合起来,纵观历史上的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出反腐败斗争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即经过一段时间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后,即开展一次阶段性战役,打击腐败现象,过一段时间后再开展一次,这说明,腐败现象具有顽固性的特点,不是一两个阶段性战役就能消除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反腐败斗争既要有紧迫感,要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进行,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又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注重经常性的反腐工作,不间断地抓下去,不能中途歇口气,等到腐败现象严重后再来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在日前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种无序状态会造成腐败现象的多发性,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更要把阶段性战役与长期斗争结合起来,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第五,要把反腐败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结合起来,力求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效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在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形成行政权力,计划权力对资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再加上新的改革措施开始时不完善,漏洞较多,这就使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名搞权钱交易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出后,可能诱发出一些新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如价格双轨制下出现“官倒”,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土地审批部门出现的大量问题,以及金融、房地产、期货市场上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表明腐败发生的热点部位和表现形式会随改革进程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动态性特点,同时考虑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制止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搞权钱交易的现象,取得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重效果。
当前,我们党正在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吸取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并依据新时期的历史条件探讨和提出反腐败和对策,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就一定可以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敬华

③ 反腐倡廉的文章有哪些参考文献

[1] 周逢民. 认真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 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J]. 黑龙江金融 , 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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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确认识形势 全面履行职责[J]. 中国监察 ,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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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反腐倡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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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重要讲话[J].
, 2006,(02)

⑤ 如何看中央的反腐行动论文1500到2000字

中央的反腐行动论文1500到2000字
多少字 原创

⑥ 有关腐败的法律文献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正在探索着构建权力制衡机制的途径,目标是建立法治化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结
构,从源头上根治权力腐败。可以说,有了公共权力,便有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法律监督 是人类社会治理权力腐败的神圣使命和主要方式。
【摘 要
题】法学时论
【英文摘要】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probing a way of establishing
mechanisms of power su p ervision and it aims at setting up institutionalized
political,social and econom ic structures so as to bring power corruption under
permanent control.Legal supe rvision and public powers are,so to speak,twins
parasitizing in the state instit utions.There are state institutions,there are
public powers.There are public pow ers,so there must b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powers.Legal supervision is thesacred mission and principal mode of
governing power corruption in human societi es.
【关 键
词】权力/腐败/监督/power/corruption/supervision
【正 文】

腐败,指思想的腐朽、生活的堕落及私欲的膨胀。其中,权力的腐败乃是核心,正如有人 形容,腐败是权力和私欲结合的罪恶之子。腐败的根源,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垄断权力,权力
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因之,在腐败的种种表现中,最令人担心的是权力的腐败 ,对于权力腐败必须治理也毋庸置疑。

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有种种典型表现:(1)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侵占财物行为等,这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它以腐败者拥有的公共权力
作为基础,利用这种公共职位,其可以不遗余力地从事图谋私利的类似经营的活动,从生活
资料的侵占发展到生产资料的侵占,使腐败从生计型向致富型方向发展。(2)利用经济上的
好处改变人们对于地位、职位、财产方面的判断和安排,其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就是贿赂。
贿赂的延伸,发展为变相送礼、大吃回扣、强拿硬要等。在贿赂中,受贿者丧失原则,行贿
者以较少的成本获取垂涎已久的地位或利益,诱使更多人的逐臭效尤。(3)偏离公共的角色 滥
用职权,泛指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行为。在现代,腐败的核心问题是 以权谋私,腐败的形式也已经从经济上的小打小闹、小偷小摸,发展到了政经勾结的腐败
类型,引起政府形象的极度损坏。(4)以亲疏之别、远近之别、上下之别、情感之别的私人
关系决定公共关系的确立和维持,在公共权力机关的组成体系中,形成裙带网络。在中国,
腐败拥有着地缘与人情的肥厚土壤,这种不正常的关系网络会导致权力腐败在民间的延伸,
它的可怕之处正在于普通的公民对此安之若素。(5)公共权力的“人治化”行使,体现为严
重的官僚主义和特权主义。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官员们制造着一种浓浓的“官气”,集权
现象、家长制现象、神秘化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普遍存在;渎职无能、擅离职守、抛
弃责任、人浮于事、文山会海、强迫命令、任意决策、好大喜功、管理混乱、道德失范等等
,构成了腐败产生的温床。(6)腐败还带有行业垄断色彩,多发生在权力较大的经济管理部
门和执法司法机关,主要手段是依托部门和行业权力进行勒卡索要。于是,人们又在探讨立 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行业腐败的特征及其根源。

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腐败现象如剜之不去的痼疾,生而需治,治而复生,这使历代的统 治者在对其“辐辏攻之”中疲于应付。但无论是“天子们”的自我约束,还是包拯、海瑞似
清官的竭忠辅弼;无论是将整饬吏治任务放在第一位的明君治世,还是在腐败面前缴械投降
的昏君,哪朝哪代的“万世江山”都逃脱不出因腐败的政治统治而社稷山崩的命运。现代社
会,腐败问题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1992年,意大利政界爆出受贿丑闻:仅1991年,意大
利各政党非法收入高达83亿美元,贿赂和回扣使这个国家的公共开支增加了30-40亿美元。
一位官员形容:“当人们用刀刺透官方记录的表层时,腐败便显露出来,人们甚至在没有看
到时也能闻到它的气息”。“这类事件将战后依旧纷乱的世界惊得目瞪口呆”。[1](P1)

权力腐败的罪恶后果十分明显。政治上,腐败引起人民的普遍反对而威胁着国家社会的稳 定;经济上,腐败破坏着分配公平而阻碍着市场的竞争;文化上,腐败引起社会道德的沦丧
而制约文明水准的提高;思想上,腐败腐蚀了人事制度的肌体,毁掉了一大批公务人员。特
别是,腐败是一种超法律、反法律的行为,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因此,
各国都把反抗权力腐败作为完成民族复兴、建设富强国家、净化社会空气的大事。权力监督
的原理论证,乃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的限制问题,最终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超越、滥用、
腐败、违法问题。其实质,在于倡导法治的方略,弘扬民主的精神,使我国不再走任人治主
义倡行、任特权主义存在、任腐败行为泛滥的重复之路。具体而言,主要的法治化措施如下 :
一、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以法律制约权力

对权力腐败的规则控制,指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 行为。目的在于使易于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运行环节上都受到
法 律的制约,一旦行为“脱轨”,便有法律依据制裁这种脱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
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 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2](P344)

回溯中国反腐败过程,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即主要靠道德约束和政治运动抑制腐败,这要 从专制制度中追根溯源。在我国长期的封建政治统治中,极为强调的是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和
才能,而其素质和能力的判定,有赖于上级的赏识、道德的约束和自我的克制。在法律监督
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均属于皇权的组成部分,也即行政权的附庸,没有
形成类似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历史留给今天的痕迹是极其发人深 省
的,它导致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以法律为度量范围,而是以长官意志为标准边界,行政
权力从未受到过法律力量的实质约束。现代社会,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控制腐败甚嚣尘上之
势,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
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
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
序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正在于法律规范具有道德规范所不能比拟的普遍性、权威性 和强制性。

在反腐倡廉中,法治化的明确要求,首先是必须完善廉政立法。在此方面,世界各国颁行 了诸如《反腐败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公务人员职责法》、《官员道德标准法》、
《官员弹劾法》等,对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的宪
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已就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先后颁行了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经商
受礼的规定、关于禁止挥霍公款的规定、关于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营私舞弊的规定、关
于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性规则。这类文件的及时出台,不能说在监督
问题上无法可依,但我国的监督立法比较简陋和粗糙,对于腐败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多,立法
的规范性和技术性都未能达到应有水平,还需要在立法上出台成熟健全的法律规则,实现制 度的预先控制。

不仅如此,权力监控还必须从严。汉密尔顿曾经直白地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霍布斯也强调,“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律监督的目标,是将权力置于法律
规则的控制之下,一旦被监督者有违法擅权行为,能有被察觉、防范、制止、惩戒的可能,
反之,如果监控机制不健全,“得手”的容易会使违法者有恃无恐。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
于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豪赌等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使法律责任成为腐败行
为所支付的最大成本。这种控制和惩罚,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外力,它犹如一种动力,能够推 动政府及其官员
的行为合法正当,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威慑力,如同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不法行为会有
力的予以戳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虽然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受到了立案查处,但“漏网之
鱼”仍然存在,“特权阶层”仍然存在,对一些官员处罚的“轻描淡写”也仍然存在,致使
侥幸心理的、抗拒法律的人会继续腐败。因此,只有在治理权力腐败方面敢下狠心,才能真
正有利于遏制腐败。如上述意大利事件发生后,该国警方逮捕1350人,受牵连者约2500人,
卷入了8个政党,5名内阁部长辞职,多名国会议员、高级官员和企业家受到司法调查、审讯 、逮捕或拘留,这在意大利政界虽是一件丑闻,但惩治腐败的力度从中可窥见一斑。

二、对权力腐败的体制控制: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人们总是把建立一个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的政府作为一种理想和希望 ,
这未尝不是好事,但希望必须落实于政治体制的配套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意味着一种国
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外在约束,通过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基本均 衡,防止其中的一项权力过于强大而滥用。尤其需要在下列方面有所作为:

充分认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关系到各国的政治、经济、 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大局,决非可有可无、可重可轻、可大可小的个人事务所能比拟。因此
,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定位和相互关系的法治化由来已久。以行政权力为例,从古
至今,这种权力都最为实在、最为广大、最为权威。行政机关可以运用授权、审批、颁证、
收费、禁止、命令、管制、处罚等权力方式,行使委托立法权、法律执行权、国家管理权、
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并强制所有的社会成员服从这种权力。这必然导致政府与被管理
者形成矛盾冲突关系,也与其他国家机关形成权力对抗关系。由此而言,重视国家机关之间
的权力制衡,绝不仅仅从“人民主权”的民主意识角度考虑,还表现为一种强化国家管理的
“实用性”要求。应该说,政治家是最实用主义的。可以想象,如果构成国家机体的主要国
家机关相互扯皮,如果公务人员不受限定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监督体制显现出控制不力
、有错不纠、放任自流的状况,自然是一种政治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表现,而如此的社会也 必然是一个失却秩序亦失去民心的社会。

合理利用人类文明的创造性。在治理权力腐败的过程中,古今中外有许多成效显著的范例 。如中国历史上的监察体制,以健全完备的监察法规、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广泛拥有的监
察职权、纠举权贵的监察实效而著称于世,监察御史担负着调查、弹劾、谏诤、审计、监试
、考核、侦查、公诉、审判官吏的重要使命,实际是通过“治官之官”,实现“治吏之道”
,值得当代人潜心研究。而现代国家中,英国、瑞典、新加坡,都是廉政建设的成功样板。
英国的文官制度严密严格,通过考核使文官队伍保持相对纯洁,在规范化的制度约束下,公
务员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一步。瑞典自古倡导“消除特权,官民平等”的法律精神,
议会督察专员监督与政党监督、新闻监督相互配合,有效作用,由此成为北欧政治清廉的主
要国家。新加坡是一个中华传统文化气息浓厚的国家,也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其廉政立
法的健全和明确、廉政机构的独立和高效、廉政措施的严明和有力,都独具特色和魅力,值 得我国在当今的制度完善中予以借鉴。


切实保障政体改革的有效性。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设
置而进行的内制改革,它与法律监督所要达成的控制权力滥用的监督目标息息相关,有利于
控权制度的实质性兑现。基本途径和方法为:(1)权力缩减。政府只保留一部分管理权和审
批权,不能事无巨细横加干涉。(2)权力分解。权力由不同机关、不同官员掌握,防止重大
权力的独断专行。(3)权力制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切实享有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权,改
变目前行政权力膨胀而立法、司法权力弱化的局面。(4)权力公开。政府应充分意识“暗箱
操作”是助长权力腐败的温床,在反腐败中,我们决不能忽视“政务公开”的呼吁及其潜在
力量。(5)权力监督。现有的审查制度、审批制度、审计制度、监察制度、质询制度、考核
制度、罢免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都可以称之为权力控制的利剑,也都 应该不断健全发展。

配套建构专门监督的趋向性。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关系的建立健全外, 目前,各国在法律监督体制上,正趋向建立外部的、独立的监督机关以制约权力。因为,“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多中心’的,不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所能个别解决,它需要一个
综合性机构。”[3](P518-519)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法国的行政法院
、奥地利的宪法法院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组织,以地位明确、人员精练、权能强化、效
率高超的特点和优势,成为新型监督体制的样板。在我国,各级人大、党的纪律监察机构、
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审计组织等都享有一定程度的监督权,在对于腐败的治理方面
,往往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查处了许多大案要案。但不足之处是,这种体制使各种平
行的监督机关都享有监督权,尚有机构重叠、分工不明、权能模糊、效率低下的缺陷,需要
对于上述监督主体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与权责分工。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合并反贪力
量,成立专门负责腐败治理的国家廉政总署,实现外部的、专门的、独立的、实效的监督。
三、对权力腐败的社会控制: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明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联系和界限,发挥公众对于国家权 力的制约作用,使他们在保护自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权力行
为进行监督。这一立论,主要基于下述三个理由:
合法的权力源于权利。按照“人民主权”的观点,公权力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性,政
府只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代理人,政府与社会成员一样并不拥有特权,相反,它要服从构
成共同体规则的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约束。自近代以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
已经深入人心,国家权力由人民授予自然受人民权益限定的原理也通过宪政实践成为现实。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有权通过参政权、选举权、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罢免
权、听证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的行使,维护自身利益,制约权力行为,使民主监督
成为确保国家权力合法运行的重要根基。但另一方面,人们也应该深刻地认识到:人民并不
直接享有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而需要委托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
如果权力机关破坏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结构,人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英国学者哈林顿曾
经断言:“主权应该是必不可缺的东西,然而又是十分骇人的东西。这正像火药对于士兵一
样,可以使他安全,也可以使他遭受危险。”[4](P103)因此,国家每设定一种权力,都要
求它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当公共权力过于强大,超越权力委托人的意志愿望所期待的范
围,导致权力行为与人民的权利抵牾时,就必须运用法制的手段,从权力的生成、分配和实 施各个方面来约束其不法运作。

违法的权力畏惧权利。民主监督的实质,在于动员各种社会的监督资源,形成社会内部的 多层次的权力监督网络,实现对于权力控制的“综合治理”。在此方面,亚里士多德给了我
们许多警世名言,他说:“物多者比较不易于腐败”,“多数群众比少数人不易腐败”,“
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腐败”,都说明,大众对于权力的约束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实际
上,腐败的力量在于把有着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社会“撕成为碎片”,它是一种典型的“
各个击破”,而当人民形成联合力量之时,腐败就无藏身之地,也无用武之地了。在当代,
人们已认识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强大和深刻,并且通过多种途径利用这种威力。诸如,新闻媒
介的公开报道,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政协组织的协商对话,工会妇联对于社会弱者的利益
维护,社会自治团体日益发挥民间调解作用等。我们相信,当人民群众普遍动员起来之日, 就是腐败分子无立足藏身之时。

他律的权力需要自律。从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关系而言,公民大众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仅仅 是“一相情愿”,政府除了受民众社会的监控之外,还应该受内部自我机制的束缚,达到自
律、自省、自励的要求。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接受制度的规制,遵循职业的纪律,迎合道德
的评判,既是政府性质的体现,也是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否则政府会与民众社会格格
不入。例如,政府会“主动”采取某些自我监控的措施,颁行各种行政法规,严格把握重大
管理活动,审慎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并且通过内部罢免处分等手段使违纪
的成员受到制裁等,以维护政府自身形象,防范内部机构和成员对于政府行为总体目标的反 叛
。所以,约束有外部和内部之分,有他律和自律之别,有强制与自愿之异,但无论如何,约 束的目的均见之于政府权力被“有限化”的后果之上。

四、对权力腐败的审计监督:以专门技术控制权力
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原始凭据、帐目、报表、资产、文件,对有关国家机关、
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审核、评价、鉴证,以判断其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活动。

现代经济生活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不法之徒采取各种手段和伎俩,在财产占有 、投资增值、交换分配、消费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加剧着非法敛财聚财的活动。特别是在一
些大宗的违纪违法行为中,运用帐目做手脚的现象增多,其作案踪迹隐蔽,作案手段狡猾,
需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关于审计监督特性之认识,正建立在审计技术方法的
优越性基础之上。审计监督,拥有一套完整科学的操作体系,诸如审阅法、核查法、顺查法
、逆查法、盘点法、外调法、线索筛选法、配套还原法、立体查帐法、补帐查帐法等。这类
特殊的技术方法,使审计机关得以揭露和纠正经济领域的违法腐败行为,为纪检、监察、法
院、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及侦破大案要案建立功绩。可以说,审计监督已成为市场经济大
潮中控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并为其他任何监督形式所不能替代。透视其发展趋向如下:

发挥审计监督的经济功能。在中国,关于法律监督的理性思考偏于强调政治上的必要性, 政治领域建立相互制约体制的实践也相对比较成熟。但笔者以为,约束机制并不仅仅适用于
政治社会代议制条件下的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而应该更加广泛地适用于所有经济领域的“
权利代理”情形。如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对于普遍存在的“化公
为私”、抽逃国家资产现象进行监督,就应该是法律监督讨论的重点。广义而言,人类生存
的基本问题就是经济问题,经济利益已成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原动力,也成为判别人类行为合
理合法与否的试金石。成功与失败、高效与低能、进步与落后都取决于经济活动中的权益法
定与权益实现,而权力之腐败也主要表现为非法权力和非法利益相融合之政治经济勾结型的
腐败。这就要求我们把经济领域的监督问题纳入平行于、甚至超出政治领域监督问题的更高
高度看待。可以说,审计监督根植于控制经济活动的需要,只要经济活动广泛存在,审计就
成为必须,审计的经济意义就应当高于政治意义。运用审计组织来监督经济运作,保持良好
的竞争环境,不仅能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而且对于政经勾结型的权力腐败是最好的防治措 施。

追逐审计监督的实用价值。审计监督的实用性为其他所有监督形式所不具备,即无论在理 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审计工作都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有关,而且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
航。在我国,违宪审查还罕见应用,人大代表的罢免权也鲜为行使,社会团体对于局部利益
的维护尚有失偏颇,人民群众的监督呈现出分散性和无效性,这使上述监督具有着虚幻的成 分和监督的缺漏,但审计监督的前提和后果都是实实在在的,它往往通过经济数字的量化
指标和科学精确的技术手段予以表现。对于被监督者,一旦被查处贪污腐败,将在经济上有
所损失,这种损失是令被监督者痛之又痛的;对于监督者,由于人类文明的积淀,审计人员
可以“胸有成竹”地作出审计结论,置违法违纪者以“无可辩驳”的推理之中,使“狐狸再
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发挥这种审计监督的实用性,是审计监督的生命力所在。但目前,
审计的运用,仍然没有与它的实用性价值成为正比,在审计监督效果和效益上,我们还大有
潜力可挖。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审计对象的定期审计,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工商、外贸
活动的审计,以及落实领导干部在任和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才有利于为权力腐败设置一 道铁壁防线。

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地位。审计机关担负着特殊的使命,这要求其在组织体制上必须具有
一定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综观目前各国审计机关的设置
,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隶属于议会,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属于此种模式;二是隶属
于政府,瑞典、沙特、约旦等国采取这种体制;三是既不隶属议会、也不隶属政府,经费、
人事、体制独立,仅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法国、德国、日本、印度建立了此种制度
。中国的现行体制,基本属于第二种类型,审计机构是设立于政府内部的工作机构之一,这
使同级审计确有难度。法律监督本身是“挑毛病”,易于“得罪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站在被审计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对立面”,常常面对巨大的压力和阻力。因此,实现
有效的审计监督,有赖于改革双重领导制,使审计机构在国家机关中单列组织体系,直接对 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而不隶属同级政府,做到有权有责,才能在经济监督中实现有利有节。

促进审计监督的专职发展。审计监督权力实现之基础,在于审计主体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因而,对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也高于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审计人员除了应具备必要的政
治素养、法律知识、管理经验、观察能力外,还必须熟知金融知识、财会知识、贸易知识、
税收知识,以及掌握一定程度的会计审计查帐方法,唯其如此,才能使审计监督准确、恰当
、公正、客观、合法。而审计职能的职业化,意味着审计机关自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独立
地对审计事项作出审查、评价和审计报告;意味着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
财政预算,由政府予以及时、足额保证;意味着审计人员依法以第三者的身份执行职务,在
实施审计时居于公正地位;意味着审计人员有相对固定的职位,工资、升降、任免、退休都 受法律保障,非违法渎职不受调动和免职等。

概括言之,反腐败必须治标又治本,将权力制约纳入法制化轨道就是治本之策。而在反腐 败过程中,尤其需要从严格经济监督的角度控制权力之滥用,将防范政经勾结型的腐败类型
作为重任。同时,对权力腐败者绳之以法,也是发挥监督功能的必然要求。我们坚信,腐败
为败类所为,为人类共愤,采取法律监督的综合措施予以治理,必将控制腐败于未然之中,
打击腐败于已然之时。在此过程中,法律监督事业也必然对于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之大局 立有功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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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詹姆斯·哈林顿.大洋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⑦ 反腐倡廉的论文 急!!!

国有企业反腐败问题探析
[摘要]在最近的“审计风暴”中查出来的不少案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是相当
严重的,它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危及到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大业,对此不能掉以轻心,任其泛滥。我们必须
认清造成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并对症下药,搞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关键词]国有企业;腐败;反腐倡廉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腐败
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包括国
有企业。在最近的“审计风暴”中查出来的不少案
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严重程
度是建国以来没有过的。2005年1月25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李毅中在中
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查处国有
企业腐败案件的力度,坚决惩处腐败,遏制腐败现
象的滋生蔓延。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
反腐倡廉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加大力
度,搞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意义
重大
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危及
到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大业,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任其泛滥。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具有
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
党健康发展的需要
有什么样的党风就表明党是什么性质的党,廉
洁是我们党的性质的要求,任何腐败行为都有悖于
党的性质和党章的规定,党内不正之风的存在,就
是对党的性质的背离。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在
党的全部基层组织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
的党风是全党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让腐败行
为在国有企业内发展和蔓延而不加以纠正,则势必
会影响到全党党风,从而影响到党的性质,危及党
的生存,使党丧失执政的基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而且,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同党政机关中的腐败
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内在联系的,发生在国有企
业的腐败现象,往往与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纠缠在
一起,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是权钱交易的两个方
面。在国有企业中开展反腐倡廉,有助于促进一些
党政部门所存在的腐败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促进党
政机关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
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和重要
支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它把
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如果让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
蔓延,则势必造成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紊乱和低
效,削弱、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妨碍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大业。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
社会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
现,如果让腐败现象肆意侵蚀、瓦解和破坏国有企
业,则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将遭到动摇,我国
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将会改变。国
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和重要组
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必将导致不正常经营
和不正当竞争,使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现代企业制度很难建立起来,这一切又会加剧企业
的腐败行为,造成恶性循环,妨碍规范、和谐、有序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破坏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三)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
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不单纯是经济组织,它还具有社会主
义政治属性。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企业利益、社会
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
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服从我们党建设社
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任何违法经营、不道德经营行为都是
与国有企业性质相悖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目
的之一就是要从内部预防和抵制违法经营及不道
德经营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行为偏离社会主义经
营方向,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国有
资产流失严重,在流失的国有资产中因腐败问题而
造成的占很大比例。不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
就难以制止国有资产的“大出血”,就不能保证国
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
作是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
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只有认清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才能
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反腐倡廉。腐败现象在国
有企业中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
(一)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
义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影响长期存在,并通过各种形
式表现出来,旧的文化思想和意识观念长期地存在
于新社会,并发挥着强大的腐蚀作用。在实行对外
开放政策,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
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社会一
些腐朽的东西也会随之进入我国,并与我国旧的文
化思想、意识观念相互交汇,形成一股腐蚀力量,成
为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
转换的过程,新旧体制并存,计划行为与市场行为
并行,旧的体制已被打破,失去约束力,新的体制还
未建立起来或还不完善,这就给腐败现象以可乘之
机,从而诱发了化公为私、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
假公济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甚至泛滥。新旧
体制的转换,必然有一个过程,只要这个过程没有
完成,诱发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因素就会存在。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是一个从事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经济
实体,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主钱”,许多部门
和个人具有人事、财力和物资的处置权。而国有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在企业领
导层中处于统帅地位,在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在
实施决策中处于指挥地位,不少国有企业都是法定
代表人一个人说了算,这种特殊地位使得党组织、
工会、职代会很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难以形成有
效的监督。而且企业的各级干部大都是企业主要
负责人提拔任命的,加上企业小团体利益驱动,使
得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局面很容易诱
发腐败现象。
(四)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削弱
在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
历史转折时期,有些国有企业错误地把工作重点片
面地放在物质文明建设上,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
设,造成政工队伍人员严重流失,削弱了党的思想
政治工作,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造成
一些错误的腐朽没落的东西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抵
制和批判,一些糊涂认识和陈旧观念得不到疏导和
澄清,导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
不正之风在国有企业中滋生蔓延。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国有企业
反腐倡廉工作
腐败现象是社会历史现象,是多方面因素综合
作用的产物,因此,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应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打好阶
段性战役。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铲除国有企业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现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尽快转换,尽早结束“双轨制”,尽快建
立和完善新体制,从经济体制方面铲除滋生腐败现
象的土壤。其次,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尽早建立
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从政治体制方面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最后,
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使国有企业真正
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使国有企业
具有权力相互协作与相互制约的功能,使国有企业
具有强大的发展动力,同时又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对腐败行为有较强的免疫力。此外,还要深化分配
制度改革,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
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使国有企业中的分配体现报
酬,待遇同责任、贡献挂钩,改变目前国有企业经营
者和管理者的收入同其所担负的责任、所付出的劳
动不相称的现状,以减少一部分人因心理不平衡而
诱发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清除国有
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首先,要继承和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党
员、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共产主义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
防腐能力。其次,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澄清混乱
思想,分清是非,划清界限,清除“腐败难免论”的
影响,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
义的侵蚀。最后,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艰苦奋斗、
廉洁奉公精神,带头清正廉洁,抵制腐败思想的侵
蚀。党员要发扬优良作风,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以
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此外,思想政治工作要
常抓不懈,因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和因素是很难
清除的,我们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开
展下去。
(三)搞好组织建设,从组织上防止国有企业
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首先,要建设好一个廉洁的领导班子。要按照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准配备
好领导班子,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因为一个企业的
腐败现象往往与企业的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存
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如果领导班子有一股廉洁
的正气,则腐败现象很难滋生蔓延,更说不上泛滥。
反之,则腐败现象很容易在企业里滋生蔓延,甚至
泛滥。其次,要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建设,优化
企业党委班子,把党支部、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队
伍、党员队伍建设好。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的重
大问题决策,并做到政策上明确、制度上保证、程序
上规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
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
监督作用。最后,要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搞
好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下大力气彻底解决纪检监
察机关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这个大问题,纪检监
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企业重
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某些个人或小
团体把国有企业引到邪路上,防止拜金主义、小团
体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败现象的出现。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监督上预防国有
企业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把企业干部的行为置于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之
下,是防止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效措
施,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系统、配套的
监督制度体系。一要健全企业干部参加民主生活
会的制度。要按制度规定定期召开党的生活会,使
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使企业干部得到经常性的组织
监督。二要健全干部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凡群
众反映或发现什么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或组织监
察部门的负责同志及时找其进行谈话。对有问题
的要认真进行调查;对有问题但又不够纪律处分
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问题比较严重或在规
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要及时进行职务调整。
三要健全财务审批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过
科学的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
对干部批准权限要有明确规定,防止个人滥用财
权。四要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要在适当的范
围内公布各级干部收入、财产的申报结果,接受职
工的监督。五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要在企业干
部离任时,对其在任期间的财务账目、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及时揭露查处各
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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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1.
[4]黄捷荣.改革开放若干问题探索[M].广州:广
东经济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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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就是因为制度的存在可以节约成本,如果一种反腐制度提高了反腐败的成本,那就还不如没有的好。所以在“制度反腐”过程中,就不仅考虑一种制度怎么怎么、如何如何反腐败,还要考虑实施运行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否是最低的?把各种成本都要算进去,不要漏算项目。比如报复陷害的可能性、对举报者严密保护减小举报者的反腐成本,或者如北京对举报者重奖,就可能增加举报者的收益冲抵反腐成本等等。腐败分子做贼心虚,不可能铁板一块,而举报打击体系愈完善严厉,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就愈高。要在很多制度方案中选择实施运行成本最低的那种组合方案、或最“便宜”的最优方案,或者不如把工夫花在降低现存制度的实施运行成本上。否则一种看起来很完善、潜在隐性成本却很高甚至无限的“制度”,必然会由于“太贵”消费不起而成了摆设。比如我国的法律条文已经够“完善”的了,为什么作用不尽如人意呢?一个原因就是打官司消耗的包括时间、精力、精神折磨、各种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各种成本“太贵”。我们发现和惩治腐败分子的成本也高得不得了。

我们现在的制度实施运行成本基本上都是“很贵”的!那么,在设计新的反腐制度时,就一定要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认真考虑成本问题,尽量找到一种反腐败成本很低,“便宜”点的,一般老百姓都有能力“消费”,而且使用起来方便容易的制度,改变双方博弈成本,而且这对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实在是太重要了!
什么是老百姓使用起来方便的制度?民族历史深井中有无数的智慧!关键是愿不愿意去发掘,应用的问题!西方那些祸国殃民的“腐败有益论”文化垃圾是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