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有哪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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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际法历年司考真题
国家私法好多规定都改了,有些真题的价值不大了,建议你买历年真题就好。法制回出版社答或者其他培训机构的都可以。有解析还有视频讲解,你就别在网上乱找了。我去年刚通过司法考试,有什么不懂的问题,你也可以私信我。
Ⅲ 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有( )。 是多选题
ABCDE国际法上的承认 指确认某事物在国际法上的存在,
从而肯定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国际
法上的承认依承认的对象不同而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
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
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
等等。对国家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经组成一个
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
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国家的承认既是政治行为,又是
一种法律行为。之所以说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因为现存国
家对于新国家的承认,都是从政治、经济各方面去考虑,
有时甚至主要从政治利益和外交政策出发来作出承认的
行为。之所以说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因为对国家的承认是
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任何国家的承认行为不得违反
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的承认行为一经作出,不仅产
生政治后果,而且还使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由此而产
生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成为它们之间建立和发展政
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基础。对政府的承认
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一个能够在国
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的政府,同时表
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政府
的承认与国家的承认的对象不同,但二者又有着密切联
系。在国际实践中,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有时是
一致的。当一个新国家出现时,总是同时建立了新政府,
如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
或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都会产生新的国家,也会
同时产生新的政府。这种情况下,承认新国家,也就意味
着承认代表该国的新政府。但是还有另一种情况,国家的
承认与政府的承认不同,如当某现存国家内部发生社会
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变化,
而这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受影响时,则只发生政
府的承认而不引起对国家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一般是
指下述情况:当一个民族起来反抗外族侵略,形成了自己
的政权组织,对本地区的许多地方实施有效统治时,尽管
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尚未完全结束,它仍然可以取
得作为民族的承认。所谓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
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当内战双方各占据一定地区以公开、
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胜负一时难分时,其他国家
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
内战中的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交战团体有权
利和义务按照战争法进行战争,承认国对双方负有中立
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双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战团体在其
控制区内行使事实政府的权力,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
有国际上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各国对于交战团体的承
认,通常都是从政治上和道义上支持非政府一方,以及保
护本国商务及侨民利益等方面考虑来决定的。交战团体
一旦被承认,就构成了对交战状态的确认。但是,对交战
团体承认的效果是有限的、暂时的,它与对国家的承认有
区别,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并不享有缔结条约、派遣外交代
表或其他与战争无关的权利,它同别国所进行的交往仍
然是非正式的。所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内发
生武装叛乱,而叛乱者尚未能占据较大地区以公开有组
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的场合,第三国为保护自身利益,
可以宣布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与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有所不同。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
示不将其看作普通盗匪,承认国在一定范围内对叛乱者
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并可在其控区内就具体事务与其
交往,但是并不使叛乱者享有交战团体的权利。所谓对条
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是确认其合法性。在以
上几种国际法上的承认中,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对政府
的承认。对民族、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条约、领上地位和
国际局势的承认,在现代国际生活中是较少发生的。
至于承认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
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承认,如以宣言、声明宣布承
认,或以照会、函电等正式通知被承认方,等等;默示承认
是用实际行动表示的承认,如派任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条
约或作出愿意建交的表示等。在国际实践中还有所谓法
律上承认与事实上承认的区别。法律上的承认也称为正
式承认,这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
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一般是对于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
是否巩固尚不很肯定,但由于愿意和其建立关系以处理
实际问题而给予的承认。往往在事实的承认之后继之以
法律上的承认,但法律上的承认并不一定要经过事实上
承认的阶段。
Ⅳ 国际法的历年司法考试题有没有汇总的
貌似青年人司法考试网有
只不过我记得不清楚了
那个网站的资料还是挺详细的 而且都是最新的~~
Ⅳ 司法考试各题目分值和各法分值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一、法理学:
法理学还是在第一卷和第四卷论述题中进行考察,所涉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其中单选为第一卷的第1题到第7题共计考察7分、多选为第51题到第56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是第91题和第92题两题共计4分、第四卷的第1题20分、第7题论述题选作的第一问为25分,法理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68分(如果考生第四卷第7题选作第二问为43分)。
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依然是考察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察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法制史部分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11分,是今年司法考试中考察分数最少的一科。
三、宪法
宪法同样是考察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今年司法考试中宪法考察了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三种题型,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12题、第14题到第18题共计6分,多选题是第60题到第65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题是第93题和第94题,共计考察4分,宪法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22分。
四、经济法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今年在考试中考察题型还是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单选题为第一卷的第19题到第28题共计考察10分、多选题为第66题到第77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为第95题到第97题共计6分,经济法部分合计考察40分,和2007年考试分值分布一模一样。
五、三国法
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08年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44分,与往年大体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国际法今年在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6道单选题(第29题到第34题)共计6分、2道多选题(第78题和第79题)共计4分、1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8题)2分,合计考察12分。
国际私法所涉题目为单选题的第35题到第40题及第46题共计7分、多选题的第80题到第82题共计6分、不定项选择题中的第99题考察2分,合计考察了15分。
国际经济法部分考察了5分的单选题(第41题到第45题)、10分的多选题(第83题到第87题)、1道2分的不定项选择题(第100题),合计考察17分。
六、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考察分数历年都是与法制史为伍,是最少的科目,08年考试一共考了13分,分值与以往基本持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卷第五题的第6问居然考到了一个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按照案例分析题的评分标准,一个小问应该是3分左右,其他的10分就分布在第一卷的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了,其中单选题第47题到第50题共考4分、多选题第88题到第90题共考6分。
七、刑法
刑法依然是司法考试中考分最多的一个科目,如果考生第四卷选作的是第七题的第二问,那么刑法的分数就达到了103分!法律教育网辅导老师魏敬淼教授说“重者衡重、轻者衡轻”,果然如此。
2008年刑法考察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提和论述题,其中卷二单项选择题的第1题到第20题是刑法试题,共考察20分,多选题的第51题到第65题共考察了30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1题到第94题共计考察8分,第四卷第二题分值为20分,第七题第二问25分,合计103分。
八、刑事诉讼法
作为传统重点科目的刑诉法,今年考分和以往也是基本持平的,其中卷二单选题第21题到第38题共考察18分,多选第66题到第79题共考察28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5题到第97题,共考察6分,第四卷第三题分值为20分,刑诉法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72分。
九、行政法
行政法是许多司法考试的考生最为头疼的一个科目,每年的分数都在50-60分,有时甚至更多,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单选题部分考察了12分(第39题到第50题),多选部分考察22分(第80题到第90题),不定项选择题部分考察6分(第98题到第100题),第四卷的第六题分值为20分,行政法部分合计考察60分,与往年基本持平。
十、民法
民法是2008年司法考试单科分值最高的科目,达到95分(不算第四卷第七题选作第二问)!题型还是传统的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其中第三卷单选部分的第1题到第24题共计考察了24分,多选部分的第51题到第68题共计考察36分,不定项选择题部分的第91题到第96题共计考察12分,第四卷第四题第1问到第5问、第7问和第8问考察了20分,第四卷第五题第1问考察3分左右,合计95分。
十一、商法
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大幅“贬值”,只有28分,甚至不如经济法考察的分数多,导致商法分值降低的原因是第四卷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商法的任何问题,也就是商法部分在卷四很罕见地打了一张“白板”。具体分析商法的考情,第三卷单选题第25题到32题共考8分,多选题第69题到第78题共考20分。
十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在第三卷单选题第33题到第50题共计考察18分,多选题第79题到第90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7题到第100题共考8分,第四卷第四题第6问分值约为4分,第五题第2问到第5问分值约为15分,合计考察69分。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考试的重点还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也就是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和法律教育网的辅导老师所对考生的提醒是一致的,“重点永远是重点”,“得民刑者得司考”。
Ⅵ 国际法多选题请教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中央政府到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复合国: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分类为联邦、邦联、身合国、政合国。是一种国家联合形式。
其中,
1. 邦联制国家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不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主要有:⑴北美13州刚独立时(1781——1789);⑵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⑶1820——1860年的德意志联盟;⑷1819年以前的奥地利与匈牙利的联盟。现在的邦联有独联体(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以英国、法国、德国为首的欧共体。
2. 联邦制国家,即联合组成的国家,是指由几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等。其中美国、德国最为典型。
17.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 ACD )
A. 美国
B. 中国
C. 德国
D. 前苏联
18.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ABC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19.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 CD )。
A. 时效
B. 添附
C. 全民投票
D. 恢复领土主权
20.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 ).
A. 美国
B. 前苏联
C. 中国
D. 俄罗斯
Ⅶ 国际法多选题
12、BC
13、ABD
14、AB
15、AC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