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司法考试中,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少选怎么算分啊,不得分吗
是的,必须是完全符合,多选,少选都不得分。
B. 司法考试客观多选题,选项漏选能得分么
司法考试客观多选题,选项漏选不得分。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准备和检查考试必须携带的用品。如准考证、身份证件、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2B铅笔、像皮等必须物品。严禁将司法部禁止的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
2、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考场,进入考点考场时应试人员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并按照要求签到,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序号、座位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将准考证、身份证统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司法考试多选题扩展阅读: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C. 司法考试,多选题漏选如何计分
都是0分。司法考试多选只有完全选对才得分,其他情况都不得分
D. 司法考试多选题,少答给分吗
不给分。多选题全部选对才得分。
E.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企业形式的不同
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
(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司法考试多选题扩展阅读: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F. 司法考试的多选题和单选题是混在一起的,还是像高中考试那样分开的
司法考试前三卷为选择题,前50道题为单项选择题,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
G. 司法考试多选题哪些人不能担任股东
首先更正,前两位仁兄回答有误:C项是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董事会有制定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权利,股东会来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金某占的份额太小,反对也没啥用。因此,C项有法律效力,即使金某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
AD两项,决议内容都是违法的不假,决议确实是无效的。但谁说无效不能诉讼来着。虽然决议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无效合同、无效决议还是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宣告的。现实生活中,你想想,如果金某在公司说这个决议无效,并且列举法律条文给他们看,但是基本上是不会有人甩他的,大家不会因为他的几句话改变策略和做法,这个时候,金某就要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才能制住这些人。
H. 请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经济组织哪些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哪些又具有,请分析原因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另外两个不具有。
原因很简单,“公司”概念本身诞生于意大利,“法人”概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欧洲大陆较早的把“公司”赋予了法人资格。我国的民法和公司法主要框架是借鉴德国的所以也赋予了。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后来从英美引进的,英国人中世纪引入了“公司”概念但没有引进罗马法,仍然用习惯法。所以,这两者没有法人资格。
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类个人独资企业”、“类合伙企业”是有法人资格的。洛林电子法务有些文章你可以看看。
I. 一道合伙企业法的题
A是不对的,国有独资企业可以是有限合伙人,因此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C是有争议的,回但是你要记住,司法答考试命题老师的观点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了5种禁止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类型,以此推断立法者并不反对其他主体成为有限合伙人。这是有争议的,但命题老师就这么认为,因此在司法考试中,除了那条规定的五类主体外,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