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一篇关于“未成年人法律讲座”的作文,和一篇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教育讲座有感”的作文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宪法》、《刑法》、《刑诉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己的情绪,加强自己抗挫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因为,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已开始产生强烈的独立意识,不想事事依赖成人,想独立去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己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B. 试论监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不少于三千字)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监护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护,尤其“5•12”汶川大地震造成近七万人遇难、近二万人失踪,造成了大量的震后孤儿以及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他们均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监护缺失极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本文拟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探讨监护权公权干预制度的构建,以期更有效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监护缺失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1、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我国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占有一定比例,有的由祖辈进行隔代监护,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年迈体弱,力不从心,无法全方位地监护未成年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则只能完全自我监护,生活无任何保障,无法享有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在身心健康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城市流浪儿童。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也有儿童自身原因,甚至一些未成年人因不慎走失或被不法分子诱骗或拐卖而沦落为流浪儿童,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完全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生存状态极其恶劣,身心发展与权利实现状况令人堪忧。流浪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无任何技能,多数不得不以偷抢为生,犯罪率极高。
3、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知识与技能,在城市中生存压力较大,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外奔波,无暇顾及正在成长中的子女,导致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的无人监管状态,不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还容易结交不良朋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很多农村家长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大多时间忙于生计,对外出务工的未成年子女几乎不予管教,导致未成年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再加上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生存技能,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如何应对,又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熏陶,很可能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而违法犯罪。
5、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离异后,小孩子跟一方生活,经济情况好的,将小孩子送到寄宿学校;经济情况不好的,父亲或母亲忙于谋生,无暇亲自照顾小孩,或听之任之,或交给家中的老人照看,而老人力不从心,无法全方位地监护好奇爱动小孩子,使得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
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缺失的监护权没有得到必要的救济,不能充分享有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出现问题又得不到及时帮助的情况下,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因此,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已不再是单独的家庭问题,而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稳定、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未来劳动力资源的培养,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构建监护权的公权干预制度。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缺失与检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如未区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未设立国家公权监护、对监护监督、惩戒制度没有相关规定等等。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欠缺,监护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空缺,无法发挥公权力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国家的公权力基本缺失,使得未成年人长期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现实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早年辍学、沿街乞讨,甚至被黑恶势力控制参与各种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实施对未成年人的救济措施十分困难。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我国长期依赖,家族观念根深蒂固,人民往往将家庭视为私之又私的领域,甚至即使监护人严重失职,乃至于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抑或是对未成年人不闻不问,均属于公法无法插手“清官难判”的“家庭纠纷”,监护成为纯粹的家庭内部的事务,排斥了国家权力对监护的干预。同时,在家庭关系中,家长的权威不是靠法律来确定的,子女甚至被认为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因此,现代观念上的“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的干预与监督”的监护意识还没有被广泛认可。
三、未成年人监护权之公权干预制度的构建
1、建立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
(1)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适用对象。基于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作为家庭个体监护补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国的承受能力,只有科学选择适用对象才能实现建立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初衷。笔者认为,国家代位监护的对象应该是监护人客观上无法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的未成年人,如父母双亡无其他合适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被处以刑罚的,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等情况。
(2)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可以包括村(居)委会、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村(居)委会熟悉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各种情况,便于监督检查和掌握了解监护行为和监护关系的变化情况;人民警察反映迅速并具有一定强制力和行政处罚权,便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种监护侵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裁判部门可以解决各种监护侵权及监护纠纷;民政部门及各种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提供监护保障或直接担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3)国家代位监护人的实现形式。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一是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负责未成年人的饮食起居、教养教育;二是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民政或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三是委托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或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给付一定监护报酬。
2、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督促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行政执法主体,赋予其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形成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公权力服务体系。笔者认为应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的青少年保护队伍,并赋予其实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机构体系,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青少年保护机构可以派专职监督人员(即专职社工)负责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进行监察督促,也有权选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邻居作为监护监督人,并向监护监督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报酬。
以基层的青少年保护机构为核心,建立起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信息反馈机制。当监护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构成威胁或者接到举报时,青少年保护机构有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向监护人提出督促建议,促使监护人改善监护质量;监护人不听从建议的,可以在未成年人成长记录上,对监护人作不良记载,可以作为剥夺其监护资格、实行国家代位监护的依据之一,并对监护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现严重违法犯罪、长期吸毒、有赌博恶习且不悔改或者有恶性疾病。青少年保护机构作为监护督促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无法纠正,则应该向主管部门提出对未成年人实行国家代位监护的建议。
3、构建国家监护制度的资金保障机制。资金的保障是根本。离开资金的支持,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无法建立:离开持续的资金支持,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随着国家财力不断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得到强化,政府机构应把帮助青少年的计划和方案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并应拨付足够资金及其他资源,以有效地提供服务、设施和配备人员,进行适当的医疗、精神保健、营养、住房及其他有关服务。包括吸毒酗酒的预防和治疗。保证这些资源真正用于青少年身上。使青少年得到益处。同时,需要吸引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青少年发展机构的捐助,并可以将资金进行商业化运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增加资金来源,从而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提供持续充足的资金支持。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只有对现实中出现的监护缺失等问题作出及时的回应,才能适应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需要。因此树立国家适度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理念,构建未成年人监护权之公权干预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C.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看法作文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一切 工作 的“总阀门”。改革开放30年来,一切成就的都与解放思想并付诸实践密切。语言是思想的载体,畅通言路,让不同观点碰撞、交融,新思想才能萌发。,解放思想应从解放表达、解放“话语权”做起,在全社会倡导“言者无罪”的,让人人愿意说话、敢于说话。
“言者无罪”是优良传统。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曾强调指出:“,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同志的思想和肌体的唯一的方法。”新成立后,党从大法上了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然而,“文革”时期极左做法使“言者无罪”的民主作风遭到了破坏,“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的屡见不鲜。受此,时至今日,有些人的意识中仍着“言者有罪”的思想顾虑,有些人的脑海中仍着“以言定罪”的错误观念。限制思想解放、限制表达的历史因素。
,当今社会中还不同程度地着限制表达、阻碍思想解放的陈旧观念和落后做法——人理解和民主制,片面强调服从、强调,下级对有任何不同意见,说真话、说实话有时得认可,有时被讥为不识时务、成熟,有时甚至会遭到伤害。比如,近年来的重庆一位教师用短信反映地方干部腐败的“彭水诗案”、辽宁国税局干部李文娟举报本违反财税政策等,当事人均因说了真话、实话遭到不同程度打击迫害。在的环境下,事实真相都很难被揭开,毋宁说会产生样新思想、新观点、新主意了。
小平同志曾指出:“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状况不,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要人们解放思想,解放表达,倡导“言者无罪”,营造让人们敢提意见,敢讲真话的社会。
,“言者”来说,要珍惜的表达权,“言”、怎么“言”要深思熟虑。来说:一要“言”之有理,所说内容要从对党和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二要“言”之有据,不说不符合的话,不说的话,不说带有偏见的话。要“言”之有法,说话要注意把握好时机、场合、分寸,既咄咄逼人,也强加于人,更诋毁中伤别人。
,“听者”来说,应该的认识:只要提意见和建议的人点和动机是好的,就要允许其,理智对待;要虚怀若谷、善于倾听,面对赞扬声洋洋得意,听到反对声也不要浑身不自在,持不同意见的人,不的对立者,以和观点划线,要将人和事区别开来。
,健全“言者无罪”的机制,给思想解放者以宽松的社会环境。说来,以十七大报告的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的精神为,打破现实生活中的潜规则,讲求在客观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保守、不迷信、不固执、不僵化,用法律和制度保护那些敢说真话、说实话的人,消除“言者”的思想顾虑,“言者无罪”、“言之合法”的公民权利。二要导向,对那些有责任感和事业心,敢于表达、能够解放思想和善于开创工作新的同志,要肯定鼓励;对那些不愿解放、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守摊子的人,要提醒告诫,在全社会营造敢于表达、追求真理、干事创业的。对待一切新思想、新观点,既不要轻易肯定,也轻易否定,用生动的实践分析其的理由,检验其的价值。三要畅通表达渠道,思想解放的平台,献计献策、“金点子”比赛、创新创优评比等活动,让那些有思想的人有机会放飞新思想,有舞台展示新思想。
D. 朋友发了篇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的论文,怎么写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就是为什么要写这一篇的呀
E. 《未成年人如何学习用法律保护自己》600字论文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或者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应当引起重视。
一、监护缺失的表现形式
1、隔代监护。这种监护多见于父母双亡或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人完全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但祖辈往往年迈体弱,教育水平低,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在精神、道德、教育等方面则缺乏管束和引导,无法全方位地监护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事实上的监护缺失状态。
2、上代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戚或朋友进行监护,一般是父母外出将未成年人暂时或长期托付给同辈人照管,但此种情形下的临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往往只体现在物质保障上,对其习惯的培养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则很少关注,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监管、放任自流,不但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结交不良朋友侵害他人权益。
3、单亲监护。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跟一方生活,经济情况好的,将小孩子送到寄宿学校;经济情况不好的,父亲或母亲忙于谋生,无暇亲自照顾小孩,无法全方位地监护好奇爱动小孩子,使得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
4、自我监护。即完全的监护缺失状态,此种监护多见于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以及城市流浪儿童等。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几乎脱离了父母的约束,再加上心智尚未成熟,文化程度较低,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如何应对。而城市流浪儿童生存状态更加恶劣,身心发展与权利实现状况令人堪忧。这些完全自我监护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缺乏生存技能,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极容易受不良风气熏陶而违法犯罪。
二、保护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对策建议
1、设立绿色通道,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实现有效保护。法院对该类型的未成年人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调判、优先执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原告,立案时优先考虑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同时注重案后的延伸保护,对此类未成年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完善有关监护人的系列规定。将不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如年满70周岁、长期卧病在床的人等排除在监护人范围之外,并增设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扩大监护人的选择渠道,拓宽监护的种类,选择出最大限度地实现监护职能的主体来担任监护人。改革法定监护制度,取消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充当法定监护人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监护人,专门履行监护职责,尽量避免监护缺失情况的发生。
3、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由村(居)委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作为监护行为的主要监督部门,村(居)委会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则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发现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应组织有关亲属协议或指定产生新的监护人,并对新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予以监督,若有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撤销监护或给予相应处罚。
4、构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鉴于目前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大量存在,国家公权必须适度介入,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义务和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监护责任。针对大量存在的不同类型的监护缺失情况,明确国家的补充监护义务、物质帮助义务和监督指导义务,以弥补家庭常态监护的弊端,这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F.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论文从哪几个方面写
大的框架,我认为应该包括下面几个部分:
一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包括出台的一些涉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存在的弊端;
二是当前各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成果,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趋势;
三是提出未成年人保护的措施。
抛砖引玉,希望看到高手雄起!
G.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政治论文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没有责任能力的婴幼儿和限制责任能力的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
在家庭保护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同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在学校保护方面,学校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在社会保护方面,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多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鼓励新闻媒介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各级政府也应积极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及设施。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有毒有害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活动场所。我国法律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国家还规定,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等部门负责送交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在司法保护方面,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对审前羁押和审后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别看管、关押;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介不得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