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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公开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3-25 20:51:34

1. 简述审判公开原则

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再探讨

http://www.op800.com/law/info/lunwen/guojiafalw/2004310164822.htm

2. 求关于公民隐私权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篇约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录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

3. 结合彭宇案谈谈我国审判公开和司法公正关系

世风日下啊,做好事往往惹是非。救人之前先要考虑后果,免得被赖,这就让人慢慢变得更加麻木 谁救人救赖上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中不好的现象,也是人性中阴暗的一面。解放前在天津有一帮人就专门吃这碗饭,还得了个外号,叫“碰瓷党”,可见这事由来已久。但是用法律判决的形式肯定下来,南京彭宇案则是首例。他们创造性地运用了有罪推定的思维判决了彭宇案。最重要的断案词、也是对公众最具杀伤力的判词是:“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乖乖,既然法院都认为谁救人谁就是责任人,局外人当然就不会去领这份责任。不过法律的职能是匡扶正义,南京法院这样一判,使法律匡扶了邪气,致使世风日下,导致今天这样的社会现象,始作俑者难道没有责任吗? 虽然,按照法院判例的逻辑,不施救是常态,但是人们的良心却是过不去的,无人救助仍然能够成为新闻,就说明了大众心理的矛盾。不得已之下,也发生过无人施救案例的福州市的一位律师就支招儿说:“在救人之前最好先大喊一声”,喊什么呢?大概要喊:谁把老人撞到了,或者喊:我刚路过这里,人倒在地上和我没有关系,现在我要救人了,大家给我做个见证啊。而且,根据彭宇案的判词,即使是救助,也要有限度,仅限于打120通知急救中心,然后赶紧离开,否则就有被粘上的危险。青岛发生的这个案子基本就遵循了这个法则。
救人之前先要找好证人,否则好事就不能做,这真是时代的悲剧。

4. 帮我想一个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题目

法学本科毕业抄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5. 我要一篇法学的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

顺便说一下格式:
一:实践目的。
二:实践内容。
三:实践结果。
四:实践总结或体会。
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
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卜庆祥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型搏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差卖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6. 刑诉论诉题: 论公开审判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 12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中第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公开审判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钩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的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和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入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三、公开审判的渊源诉讼和审判的公开程度历来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性程度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诉讼的封闭性就越强。同样,社会的文明化程度,诸如文字的使用,社会的民主化意识对诉讼和审判的开放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孟德斯究说:“格斗产生了一种公开的诉讼程序。控诉和抗辩都同样是公开进行而为公众所周知的布地利埃的著作(指14世纪的著作,《乡间事务大全》的注释者说他曾从一些旧时的律师和诉讼的手抄蔚知道以前的法国刑事诉讼是公开进行的,形式上和罗马的公开裁判几乎没有什么不同。这同当时普遍的文盲是有关 系的(着重号为笔者加注)。文字的使用使意见得以确定,又能够保守秘密。但是没有使用文字的时候,就只有诉讼公开才能使意见得到确定。”从这段论述可以推出:文字的使用对诉讼和审判的公开曾经起到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是一种反作用而己。
从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产生的这一影响对审判公开程度的总趋势而言只能起到一种从属的作用。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司法和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对这一趋势影响最大的关键性因素。在古罗马,一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实行公开审理,也就是在当事人到庭后才开庭审理。与公开审理相对应的采取法庭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保护人为之进行辩护,判决只能在辩论终结后做出。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时,一般应公开朗读其判决全文。应当说,当时公开审判的采用与古罗马健全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政治氛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到了罗马晚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的加强,使得王竣时期的诉讼开放的情形朝着秘密审判的方向发展,司法专断变得十分普遍。随着年代的前进,社会政治和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并未随之共同发展。比如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实行秘密审判的理由和目的无非在于,“法官大人们的身份是最高贵的;他们不愿意公开露面,并把自身看作法的宝藏,非局外人所得问津。”其本意在于使司法专横和擅断在封闭状态的诉讼中得到贯彻和实施:同时借助这种封闭,强化审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黑格尔把诉讼的进行和审判的展开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去。”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渗造,审判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实行拘秘密审理原则而提出的公开审判的口号,是人们政治上、思想主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法国于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首先确立厂这一制度。随之,公开审判正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得以确立和推行。
公开审理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只是近一个世纪的事。从中国古代到十九世纪末、二十反纪训的晚清,诉讼以秘密为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1906年颁布实行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荦案》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均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这样一种仿效的制度未经公开实行就随着辛亥革命的声炮响灰飞烟火了。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吸收资产阶级诉讼法律的规范内容,进行了具有革命性和先进性的诉讼法制实践活动,采用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称其为文明审判。篡夺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北洋政府,虽号称“民国”,但其诉讼制度是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反动。北洋政府为适应统治需要,极力扩大与加强军事审判机关,常以军事法律和军票审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序。按北洋军阀时期的陆军、海军审判条例规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不准旁听,不准请辩护人入,不准上诉,实行秘密审理和秘密行刑,以便于其专断擅判、草营人命。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宣传革命,揭露反动和传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例如,193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处”时,允许法院不公开审理。这就为国民党反动派任意处置共产党人和民主进步认识提供了其法律依据。
与此相反,在广大革命根据地实行的新民主主义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诉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反映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 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始终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充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广泛民主性,不仅使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泫、教育,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质量。例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第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除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至现行宪法处,青三部都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同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才允许不公开审理。
四、公开审判的内容
关于公开审判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审理案件的情形
亦即公开审理制度的例外情形。关于不适用公开审理的事项,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案件应公开审理,但例外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开审理案件的人员
我国法律规定,在审判组织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时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三)公开理从立案直至法庭辩论结束的全部活动
(1)立案。立案是法院审理活动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开始,是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状进行审查的直接后果,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中,对受理与否的理由向当事人书面说明,这是在立案阶段贺彻公开原则的关键。(2)庭前准备。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成立诉讼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预收诉讼费用等工作。 (3)公开讦议前的全部活动。这一样过程包括:庭前准备、
(四)公开判决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都必须公开
五、公开审判在我国的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 1、先定后审。尽管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2、审理与判决脱离。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在我国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第二,二审案件公开审判适用较州{民事诉讼蹦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入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和裁定。”依该条规定,第3审人民法院审理晕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却错误的即鞭条的立法宗旨,以该条规定为借口,在二审中大搞书面审理迳行判决,这就影响了公开审判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公开审判程度不够。由于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一些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难以公开审理,已经公开审理的,也由于法院条件的简陋,影响了审理的社会公开面。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开审判的认识外,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1、全面落实并推广真正意义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一般普遍认为法院独立审判是不受法院外界的干涉,而没有强调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独立性。所谓独立审判,就法院内部而言,审判组织制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判决,无需经其他法官审查批准,一部分法官对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审判上不应当行使支配权,即不存在“法官之上的法官”。因此,独立审判制度,既包括审判和法官的“独立”。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独立审判这两种含义都应强调。对外应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应根据独立审判原则理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与庭长、主管庭长、院长和能力强鹘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加强和扩大前者的审判职责。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可由庭长、院长和能力强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可不再讨论研究具体案件了。一般案件均可由法官或合议庭研究决定并当庭宣判,授予其文书签发权,这样就形成法院内部的一种法官独立审判的新局面。
2、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切实加强庭审功能。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搞好公开审判的关键是能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这就要求改变过去背靠背和审前庭外查案的方法,运用开庭审理这种法定形式和科学方法来达到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靴开审判受到实效。坚持“在公开中审理,在审理中公开”。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做到使原被告对簿公堂、当庭陈述、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和当庭辩论,法官则是通过听述、听证、听辨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当庭认定证据,做出裁判。即使是能够调蜀结案的,也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不能搞庭前调目前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展开的审判方式改革为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提供了有益的保障,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下去。
3、健全公开宣判制度。除现行公开宣判的做法外:公开宣判时应详细宣告判决理由,或制成书面供当事人和公众阅读。应当注意的是,公布的判决理由一般是合议庭成员致意见或占多数的意见,亦即做出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可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逐步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过渡。具体可采取以笔录形式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待条件成熟时可附于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中,一并公开。
4、实行有选择性地公开判例的做法。现阶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自己审理的或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以司法公报或判例汇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脱离现在的类似做法(仅公布案情和判决结果、简单理由),将调查证据、庭审活动、昝议庭讦议活动、每个评议成员意见公之于众。
5、提高对二审案件公开审判的认识,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二审案件多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对抗抵触情绪比较严重,因此更有必要坚持公开审理。必须克服“无所谓”和“怕麻烦”心理,提高二审公开审判的自觉性。
6、改善人民法院的工作条件,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实坚强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
理实况、公开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7. 公开审判的现实意义

律师解答:\r\n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埂激第咎郢侥电鞋钉猫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r\n 公开审判的意义:\r\n 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r\n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r\n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r\n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r\n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况:\r\n 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r\n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r\n 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r\n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8. 论文shi shen me

法学院2010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选题

诉讼法学系

1、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之探讨
2、 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3、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与更新
4、 替代性解纷程序研究
5、 论民事诉讼目的
6、 民事诉讼程序与替代性解纷程序之关系
7、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
8、 程序公正论
9、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向研究
10、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11、 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之比较
1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13、 论处分权的实现
14、 民事审级制度研究
15、 论法院调解原则
16、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
17、 公开审判制度探讨
18、 论诚实信用原则
19、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研究
20、 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21、 论民事诉权的保护及规制
22、 论诉权理论的发展
23、 论民事上诉权
24、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
25、 诉的基本问题研究
26、 反诉制度研究
27、 既判力理论研究
28、 论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29、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30、 网络名誉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31、 论管辖权异议权之保障
32、 关于民事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33、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34、 论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
35、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
36、 论正当当事人
37、 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38、 集团诉讼研究
39、 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40、 诉讼保障制度研究
41、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之完善
42、 论代位权诉讼
43、 论股东派生诉讼
44、 论债务人异议之诉
45、 连带债务之诉研究
46、 执行异议之诉研究
47、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之研究
48、 远程诉讼研究
49、 论诉讼欺诈
50、 诉讼契约论
51、 诉讼保险制度研究
52、 诉讼救助制度之完善
53、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54、 论民事诉讼的证人制度
55、 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研究
56、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57、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研究
58、 论司法认知
59、 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
60、 论电子证据
61、 证据保全问题之研讨
62、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
6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64、 论推定
65、 论举证时限
66、 诉讼成本及其控制研究
67、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68、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建
69、 民事诉讼和解研究
70、 缺席判决制度之完善
71、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
72、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73、 海峡两岸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74、 民事诉讼程序之转化
75、 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研究
76、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
77、 民事审判流程控制研究
78、 民事裁判研究
79、 论民事判决的种类
80、 民事判决的瑕疵补正
81、 论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82、 民事上诉程序研究
83、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84、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
85、 民事非诉程序研究
86、 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87、 督促程序研究
88、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
89、 破产程序研究
90、 论强制执行请求权
91、 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92、 民事执行和解研究
93、 执行中止论
94、 执行救济制度研究
95、 民事执行措施的完善与更新
96、 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97、 论人民调解
98、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99、 论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
100、 论仲裁第三人
101、 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
102、 论仲裁的司法监督
103、 仲裁员若干法律问题之研讨
104、 论刑事诉讼主体
105、 论刑事诉讼价值
106、 论无罪推定
107、 论刑事程序公正
108、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
109、 论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110、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
111、 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112、 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
113、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14、 论程序法定原则
115、 论审判公开原则
116、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117、 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律保障
118、 论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
119、 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120、 论刑事诉讼目的
121、 论刑事诉讼结构
122、 论刑事诉讼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
123、 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
124、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司法独立原则比较
125、 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
126、 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127、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较
128、 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29、 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131、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
132、 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制约机制
133、 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
134、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135、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136、 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
137、 论刑事申诉制度
138、 论刑事代理制度
139、 程序性刑事辩护研究
140、 试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权
141、 论检察权的属性
142、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43、 刑事回避制度研究
144、 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
145、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146、 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
14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
14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
14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150、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
15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52、 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153、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54、 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
155、 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
156、 论刑事和解制度
157、 论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
158、 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刑事审级制度研究
159、 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
160、 刑事再审的启动条件研究
161、 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
162、 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
163、 刑事侦诉问题研究
164、 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
165、 刑事诉讼中侦诉一体化问题研究
166、 刑事搜查制度研究
167、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
168、 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
169、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170、 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
171、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研究
172、 论沉默权的法律价值
17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17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175、 刑事侦查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76、 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研究
177、 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某一方面)
178、 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
179、 对刑事自诉范围的法律思考
180、 论陪审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181、 试论检察机关的抗诉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82、 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
183、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研究
184、 刑事二审程序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85、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
186、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
187、 对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思考
188、 论普通程序简易审
189、 刑事上诉审结构研究
190、 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91、 论立案监督
192、 审判委员会存废之管见
193、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194、 程序分流问题研究
195、 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
196、 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197、 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检察监督职能
198、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199、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200、 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
202、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203、 论刑事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
204、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地位
205、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206、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
207、 论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
208、 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探讨
209、 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10、 侵占案件管辖的法律思考
21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
212、 对测谎仪证据效力的法律思考
213、 论电子证据
214、 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
215、 证人拒证特权研究
216、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217、 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
218、 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21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
220、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
221、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2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223、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
224、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25、 试论被害人陈述
226、 论证人证言
227、 论言词证据的特性及适用
228、 论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
229、 对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
230、 非法证据的适用和排除
231、 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232、 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
233、 刑事疑难案件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
234、 刑事证明标准探讨
235、 试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
236、 改革我国鉴定启动权的思考
237、 刑事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
238、 污点证人作证免责制度研究
239、 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保障
240、 视听资料特征研究
241、 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
242、 论专家证人制度
243、 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24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45、 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问题探讨
246、 从许霆案件分析法院对法律的统一适用
247、 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问题研究——以孙伟铭案件为例的分析
248、 民众对适用死刑的认知研究
249、 刑事裁判与民众评价
250、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裁判策略分析
251、 从刑诉角度分析影响性个案(如许霆、杨佳、付成励、邓玉娇案等)
252、 论恢复性刑事司法
253、 关于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法学系
1、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 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3、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 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6、 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7、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8、 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9、 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10、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1、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12、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3、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4、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5、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16、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7、 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 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 犯罪的主体范围)
20、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 论违法性认识
22、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 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 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 论紧急避险
28、 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 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 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 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 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 论片面共犯
36、 论共同过失犯罪
37、 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38、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9、 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40、 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41、 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42、 刑罚体系研究
43、 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4、 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45、 论死缓
46、 论罚金刑
47、 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48、 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49、 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50、 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51、 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52、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53、 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54、 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 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5、 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56、 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
57、 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58、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59、 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60、 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61、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62、 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63、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4、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5、 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6、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67、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68、 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69、 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7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71、 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7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73、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74、 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75、 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76、 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77、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78、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79、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80、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81、 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8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
8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宪法与行政法学系

1、 论宪法概念
2、 “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
3、 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4、 论宪法至上与法治
5、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
6、 我国宪法关系初探
7、 论宪法关系的特点
8、 论基本人权原则
9、 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
10、 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1、 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12、 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
13、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14、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15、 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
16、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17、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18、 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
19、 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20、 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
21、 论宪法信仰
22、 论宪法权威
23、 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
24、 论宪法性法律
25、 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26、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27、 论宪法监督体制
28、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29、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30、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31、 论宪法与公共权力
32、 WTO下的宪政建设
33、 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
34、 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
35、 论宪法的国际化
36、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
37、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
38、 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
39、 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40、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41、 公民投票问题研究
42、 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
43、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
44、 试论专职代表制
45、 论人大代表的身份
46、 论人民代表素质
47、 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
48、 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
49、 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50、 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51、 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52、 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
53、 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
54、 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55、 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56、 人民政协地位探究
57、 论人民政协的性质
58、 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
59、 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
60、 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
61、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
62、 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
63、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
64、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65、 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
66、 论我国的地方制度
67、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
68、 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69、 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70、 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71、 论中央和地方关系
72、 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
73、 论基层民主自治
74、 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
75、 论公民
76、 论公民意识
77、 论公民权与人权
7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
79、 论迁徒自由
80、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81、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
82、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
83、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
84、 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85、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
86、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87、 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
88、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89、 公民财产权研究
90、 论公民的被选举权
91、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92、 论新闻自由的界限
93、 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
94、 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95、 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96、 “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
97、 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
98、 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
99、 论言论自由
100、 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
101、 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102、 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103、 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
104、 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105、 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
106、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
107、 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
108、 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
109、 论生存权的保障
110、 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
111、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112、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113、 国家求偿权初探
114、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
115、 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
116、 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
117、 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18、 论公民的知情权
119、 论表达自由的特征
120、 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
121、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22、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123、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124、 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
125、 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
126、 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127、 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
128、 论环境权
129、 论宗教信仰自由
130、 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131、 论司法独立
132、 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133、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
134、 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
135、 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136、 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137、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
138、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
139、 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
140、 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
141、 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
142、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
143、 论总理负责制
144、 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
145、 法治政府的标准
146、 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
147、 安乐死与公民的生命权
148、 论罢工自由
149、 论公民环境权

9. 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不足之处是什么

这个确实属于法理上的东西,讨论的是之所以然.任何事物都有利弊,关键在于权衡.审判公开原则是经人类社会充分实践而得来的,是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当然是利远远大于弊的东西.如果说其弊,公开审判过程中会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法官的公正裁判产生倾向性引导,可能这个算是其一吧。 我想,你实际想问的是我国现存的审判公开制度有什么不足之处吧?

10. 审判公开的利弊如何如何扬长避短,发挥审判公开原则的应有功效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利:实行审判公开原则,意义:
1、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
2、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清案情;
3、也有利于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弊: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甚至给坏人有了可乘之机。

改进措施: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结合(原则上公开,当事人商量不公开的,一律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