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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3-25 20:45:13

⑴ 工程合同管理方向毕业论文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的手段,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施工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务必做好施工管理的全方位控制,根据工程施工中的实践,推广科学有效地管理策略,减少管理缺陷,全面提高施工效率。 一、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生产经营的主战场,是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集结地,是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土木工程的建筑施工管理要通过合同规定,进行全方面飞施工管理,以最佳的经济效益模式和建筑施工模式为工程带来综合的经济效益,以求得全方位的社会信誉,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施工部门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在这样的总体施工管理目标之下,竭尽所能地完善管理水平毋庸置疑,但是目前我国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还有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其突出的管理现状之一就是管理模式不合理。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模式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尤其表现在一些大型工程施工项目上,行政和硬性指令的施工管理手段比较严重。而在成本管理方面,土木建筑施工的管理总是强调对一些简单的实物成本控制,例如: 材料采购方面,目前建筑企业的采购方式多采用大批量集中采购的方式。项目接到手现联系供货商,与供货商缺乏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采购方式缺乏灵活性,大宗材料一次购入量太大,既占用资金又占用场地,零星材料又得频繁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种种的施工控制不足,体现了建设单位对施工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同时现有的管理控制体系也不够完整,大多数的管理经验都是长期施工过程在凭经验积累和主观臆想的,很多时候缺少必要的理论验证,往往是在出现管理问题之后,才想到管理的失策。这种对施工管理不进行统计分析和量化计算,只是定性作出判断的管理方法必然要被淘汰 二、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1、进度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为保证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必要时须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为了保证进度控制可以将进度计划中的工作阶段应精确到旬,分部精确到周,分项精确到日。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质量管理。在建筑工程领域已经清醒的认识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生命则产的安全,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资和工程施工成本的高低。施工单位应在到达某个见证点之前的一定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将到达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 3、成本管理。对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而言,成本控制主要管理的就是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即项目工程投资费用。成本管理要保证成本计算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能在建设项目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取得较好投资效益。成本管理要把握好经济效益的原则,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基准,不单是依靠降低成本的绝对数,更重要的是实现相对的节约,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以较少的消耗,取得更多的成果。 三、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所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程序复杂,所以找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没有彻底落实项目法人制度。现在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行主体呈现多样化。有的是项目筹资、建设管理、运营、还贷一体化的项目法人运作;有的则是筹资建设一个单位一 帮人,运营还贷又是另一个单位另一帮人。 (2)招投标管理不规范。一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地区和行业保护主义,时常发生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二是承发包的价格不合理。有的是甲方评标办法的导向致使无序竞争,有的压价超过了工程结构的成本价,导致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日后整体工程质量低劣。 (3)设计质量与责任挂钩之间不紧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对施工单位要求II、III 类设计变更过死,不管设计如何变更都不可调整。 (4)合同管理不规范。一是甲方方面,经常制定“不平等条款”的合同条件。由于现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不成熟,所以,即使甲方制定的合同条件存在“不平等条款” ,施工企业也会接受,而企业为了盈利,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从而影响工程质量;二是施工方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临时需要随意修改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缺少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5)依然存在施工单位以包代管、非法转包的现象。有的施工企业无队伍、无机械,依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揽到任务,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非法转包。这种“以包代管”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 四、土木工程施工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依法进行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仍有一定差距。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目的在于规范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但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 (2)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着明显的责任权利脱节现象。由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劳资、用人、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滞后,普遍存在着责任权利脱节、有责无权、责利不匹配,大锅饭的分配形式等现象,没有形成责任权利有机统一的机制。 五、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手段的创新 1. 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要制定严格的组织管理规范项目组织规范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这也是项目组织控制实施过程中人员行为的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土木建筑工程项目通常规模比较大、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多,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难度大。为了避免出现管理层面的盲区,必须要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简单地说就是将项目管理落实到各个单位、各个个人,做的是有人做,则有人问。在具体的分工上,要在精干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化生产关系,减少管理层次变金字塔式的管理为扁平式管理。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有多方面的管理要素,不同的工程又有不同的管理重点,但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始终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它的落实与否,决定着项目管理的效果与成败。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和协调甲乙方,总包与分包方、监理方、设计方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的协调有序实施,同时企业内部要用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项目经理责任制的落实。 2. 增强成本核算管理水平。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必须要通过成本核算管理来控制成本,合理地按照成本预算进行生产,具体来说成本管理要依靠工程核算,核算成本的内容包括: 生产费用支出的审核; 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开设产品成本明细账; 进行要素费用的分配;对发生的各项要素费用进行汇总,编制各种要素费用分配表,按其用途分配计入有关的生产成本明细账; 进行综合费用的分配,对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废品损失”等账户的综合费用; 进行完工产品成本与在产品成本的划分。这些核算环节是进行成本管理的数据依据和现代化管理的根本。例如: 施工部门要加强材料采购,就要进行人工费支出以及项目预算等的管理审核,使项目成本的预测、控制落到实处。要加强定额管理,做到用定额编制计划,用定额组织生产,用定额核算,使定额真正成为提高经济效益的科学工具。除了这种项目细节管理之外,对整体的土木施工管理还要鉴于建筑施工预算,根据由大到小,由整体到局部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多层次的分解和划细,计算求出每一基本构成要素的工料机消耗量和价值,然后根据设计文件等,汇总计算出整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以便与对施工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3. 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是反映土木建筑施工管理水平高低的窗口,要通过严格的岗位责任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堵塞管理漏洞。要不断改进施工机具和作业手段,重视现场职工生活,改善现场作业环境。施工管理首先要从现场文明施工抓起,做了对“脏、乱、差”施工现场的整顿工作。要对每一个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排队,对管理混乱的在建工程,该停工的停工,该警告的警告,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努力使现场管理水平登上一个新台阶。同时现场管理要特别注意对安全管理的控制,施工安全问题一直是施工管理的重点,管理部门最后要建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定期的安全活动,宣传其他项目部好的安全管理模式、方法,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安全违章曝光台”。以反面教材加深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营造施工现场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硬性管理来说,要建立安全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是当日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 文章由 http://www.shlunwen.com/bylwwzdq/ 提供

⑵ 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岗位的毕业论文

《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成就与面对的困难》 核心提示:作为支柱产业的建筑施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不仅地位不断增强,更因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吸纳作用,已成为社会经济稳定的关键。然而,建筑施工业还存在利润微薄,债务负担沉重,技术创新投入不足,法律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要实现建筑施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市场整顿,需要大力推进企业改革,需要积极争取国家的相关优惠和支持政策。同时,还需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成就与面对的困难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施工行业作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率先承担了体制变革带来的各种成本,并为其他各行各业的改革提供着宝贵的经验,目前已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 建筑施工业发展的成就与特征 建筑施工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大规模增长,建筑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越来越明显。按2005年的数据分析,在国民经济20个行业中,建筑业排名第五,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5.4%的份额。从历史数据看,建筑业增加值从1978年的138.2亿元发展到2005年10134亿元,年均增长17%,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除了90年代初有短期的波动外,建筑施工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一直保持着5%~6%左右的份额,支柱产业的地位十分稳定。此外,施工业还每年为国家创造300亿美元左右的外汇收入,是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国际经验表明: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呈快速上升趋势,建筑施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会不断增强。我国目前尚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上升期,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出份额会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会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建筑施工领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稳定”环节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鲜明的二元经济特征。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领域,以及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根据过去十年的新增就业统计,建筑施工业构成最为稳定的吸纳就业的领域之一。 从2002年时点就业结构看,建筑施工业就业人数在非农产业就业中,继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之后,排在第三位;2002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3893万人,占全部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12.4%.制造业处于非农产业就业中的首位,占26.5%. 然而,如果动态地从1995~2002年期间的就业增量结构看,由于1995~2000年国民经济处于下行(GDP增长率显著放缓)周期中,制造业、采矿业等就业人员一直呈负增长的态势下,批发零售餐饮业、建筑业及社会服务业显现出确保非农就业增长势头的“中流砥柱”功能,分别提供了新增非农产业就业岗位的35%、30%和20%.建筑施工业在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筑施工行业由于“苦、累、脏”等特点,吸纳的劳动力大多来自农民工或其他辛苦行业的分流富余劳动人员。2005年建筑业正式职工人数为854万左右,行业就业人员达到4383万人,则非正式的工人数达到3529万人。据分析推算,近年来建筑施工业吸纳农民工人数平均每年增多100万~200万人,建筑施工业已成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之一。 建筑施工业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庞大剩余 进入本世纪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投资额占国民产出的比率不断上升。建筑施工面积和建筑施工领域就业均呈现显著增长。应该说,国民经济的高涨为建筑施工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市场景气环境。然而,建筑施工业的产出份额不仅没有显著的上升,甚至所下降,这是个“奇怪”的现象。 导致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建筑业产品的需求上升固然很快,但建筑施工能力供给增长得更快。由于建筑施工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投入要素是简单劳动,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隐蔽失业者的大量存在,使劳动供给近乎“无限”。在1995~2002年,全社会各行业工资水平每年平均上升12.8%,而建筑业职工工资仅上升8.6%.相对建筑施工行业的供给能力,建筑工程的设计、咨询、监管和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投资品的供给弹性要小的多。因此,导致2000年以来我国投资高增长给建设市场带来的利益,更多的为第三产业(设计、咨询、监理等行业)和投资品(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制造业获得,而总投资额中“建筑安装费用”的比例多年来在持续下降。 总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费用”(构成建筑施工行业的报酬或产值来源)比重的下降,是在国民经济高涨时期保持建筑产品价格稳定的主要原因。同时,这个比重的下降,意味着建筑施工行业(包括广大施工企业及其劳动者)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形形色色的(包括政府、企业)买方业主提供了大量“消费者剩余”,为整个国民经济地稳定、快速、持续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建筑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上升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九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0.4%:“十五”期间年均增长达到21%.从增长趋势看,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承包工程的增速明显加快。承包工程范围不断拓宽,从最初的房屋建筑和交通领域发展到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讯以至航空、航天及和平利用原子能等高科技领域,科技含量和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走出去”的队伍中,建筑施工企业涌现出中建、中港、中交、中铁等一批优势骨干力量。许多项目都受到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一致好评。 目前建筑施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效益不高,企业负担沉重 施工行业长期以来产值利润率维持在2%~3%,属于国民经济中的低利行业。而负债率2005年高达65%,在第二产业中则是最高的,高出全国第二产业资产负债率56.8%的平均值8个百分点,债务负担沉重,已制约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目前全社会拖欠款问题最严重的产业部门也是建筑施工业,这使得该行业的债务负担雪上加霜。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积累和运作能力不强,阻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企业几乎没有资本积累和积聚发展的能力。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不合理的压价让利竞争、回扣等不正之风,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 人均资本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 建筑施工业资本含量低,2005年人均固定资产为2.8万元,仅是第二产业平均水平11.24万元的四分之一。与第二产业的其他工业行业相比,由于人均资本水平低,建筑施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自然也偏低,处于40个行业中的倒数第8位,人均劳动生产率(按总产值计算)为11.7万,远低于全国工业人均23.9万的平均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高,行业收入水平低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比率较低。按从业人员的口径,建筑施工业技术人员比率4.6%,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等三个行业,排名倒数第四。 建筑施工行业收入水平较低,2004年职工年收入为14338元,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和住宿餐饮业,是年收入最高行业的35%. 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将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建筑施工业微利和高负债率,是导致整个行业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基础性原因。此外,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许多建筑业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竞争优势不强。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或与科研机构、相关院校之间尚未形成良好的技术创合作机制。同时政策方面缺乏对建筑施工业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不够。这些将在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 企业改制任重道远 近年来,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民营企业已成为行业的主力军。目前民企数量占到全部企业的74.5%,产值占到68%,从业人员占到了66%.但作为行业关键力量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行业未来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中央和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问题突出。近十年来,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从31%下降到10.2%,就业人数份额从55%下降到17.8%,总产值份额从63%下降到24.4%.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使命尚未完成,建筑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自身的任务远未到位。 西部国有企业负担重,社会职能多,改革成本高,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进而导致整个西部地区长期积弱,与改制迅速的东部地区差距越来越大。 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 建筑施工业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准入方面。在工民建领域进出自由、高度竞争的同时,专业建筑施工领域仍存在一定壁垒。这种进入壁垒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明显。在地区间,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立场及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发展,阻碍建筑施工领域效率的提升。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与市场公平方面。招投标中,业主方利用投标方的弱势地位,迫使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接受折扣价等现象依然存在,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诚信方面。目前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依然缓慢,建设系统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性的好转。信用缺失的现象更多地发生在投资业主方,他们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困局。要害在于我们的法律环境,一方面是法治不健全,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很多情况的发生又是由于涉及政府或国有部门而“投鼠忌器”。 不断加大国家对促进施工行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力度。一是可考虑设立鼓励施工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可采取国家财政资金补助、行业统筹等方式设立,主要用于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和装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亏损补贴等。二是对由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而带动的建筑建材类产品的出口实行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对施工行业所获得的国外收益全部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以增强国内施工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三是国内银行尤其是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承包国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按国际惯例提供足额、充分的信用担保等,切实解决国内施工行业对外承包建设工程的“融资难”和信用担保难的问题。 切实加强国家对施工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和引导。一是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努力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搜集、整理和发布国外主要国家工程建设市场的相关信息,对施工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分包和劳务出口协作活动提供信息指导和引导;二是国内各类驻外机构的工作重点应逐步从过去的“政治外交”向“经济外交”的转变,为国内施工行业在所在国的承包建设工程提供从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及人员出入境、外部环境协调等全过程的服务。

⑶ 我在写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毕业论文,求大神帮忙解答,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阐述作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一种文体。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观点。新闻报刊中的评论、杂文、说法或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感受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观点。杂文、说法或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感受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⑷ 求1篇毕业论文,题目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