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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毕业设计病历必须真实吗

发布时间: 2021-03-20 19:37:54

⑴ 护士新来的医院会让她们看别人病人的病历吗

她想看的话是可以的。医院的病人病历严格来说应该保密,但是也只是对外保密,医院内部的人想看的话基本没什么限制。

⑵ 医院里可以不用真实信息填写病历吗

出具假病历是犯法的。
哪个医生都不会拿自己的饭碗来拼的。

⑶ 护士能否代其他科室书写病历

这个护士是不能可以代替,必须得组织医师主治医生才能可以写这个病历,护士代替不了,不违规了

⑷ 急需一份护理专业的毕业论文带病例的

病例是需要哪个方面的临床个案,内科还是外科

⑸ 有关护理学(大专)毕业论文

新上岗护士护理记录缺陷分析及对策
【摘要】
目的 分析新上岗护士护理记录缺陷,制定相应对策。方法 对20名新上岗护士书写的护理记录300份进行质量抽查。结果 300份护理记录存在缺陷140份,202处。结论 必须加强新上岗护士护理记录的培训和管理,重视新护士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护理文书书写原则的学习和培训,以规范护理记录的书写。
【关键词】 新上岗护士 护理记录缺陷 对策
护理记录是护士在进行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的反映,各项护理措施落实情况的体现及结果的记录,在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护理有关记录是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遵循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护理文书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夫,作为新上岗护士更是一个不断学习、逐步完善的过程。现院无为县人民医院护理部2006年新上岗护士书写的护理记录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6年我院住院病历中,抽取20名新上岗护士书写的护理记录300份,进行逐份检查考核,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归纳总结。
1.2 方法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1](2004年版)制定的《护理文书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2 结果
20名新上岗护士书写的300份护理记录中,存在记录缺陷的有140份,202处,缺陷内容分类及发生次数见表1。表1 护理记录缺陷内容分类及发生次数
3 缺陷分析[2,3]
3.1 楣栏缺项 楣栏缺项在本次调查中占缺陷的8.9%。护理文书书写原则规定楣栏包括:患者姓名、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或病案号。有些新上岗护士没有掌握护理文书书写基本原则,练习少,书写不熟练。
3.2 字迹不清 字迹不清占缺陷的8.4%。部分新上岗护士字迹潦草,不清晰,难以辨认。
3.3 涂改、刀刮 涂改、刀刮占缺陷的4.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护理文书书写原则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画在错字上,然后更正,不得涂、粘、刮等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新上岗护士由于经验缺乏,职业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记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医疗纠纷举证中的重要作用。经过涂改、刀刮的护理记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将不能起到举证的作用。
3.4 有病情变化或特殊治疗未及时记录 此项占缺陷的10.3%。《病历书写规范》规定:护理记录需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在特殊检查、治疗、用药、手术等后应即时记录。新上岗护士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观察能力,对病情观察不到位;对患者的检查、治疗等不能有效地给以相关护理指导及健康教育。
3.5 有护理措施无效果评价 此项占缺陷的13.9%。如1例内科患者入院体温38.5 ℃,给予物理降温,降温后体温没有记录。
3.6 出院护理记录未按时完成 此项占缺陷的2.5%。《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患者出院时书写的护理记录须在出院24 h内完成,否则起不到法律效力。
3.7 护理记录缺乏针对性 占缺陷的9.9%。有些新上岗护士把护理记录当作机械的应付性的工作,不论患者的性别、年龄和个体差异,一律按疾病种类的固定模式记录,把病与人分开,形成见病不见人的现象,受病种的限制,不是从生理、心理、社会的整体人的角度去观察护理患者,记录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

3.8 记录不真实 占缺陷的3.5%。可能由于新上岗护士缺乏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比如1例8岁儿童因“左腹股沟斜疝”入院,择期手术。护理记录P 57次/min,与实际不符,没有认真数或只是估计记录,没有记录的实际意义。

3.9 抄写医生的病程记录 此项占缺陷的20.8%。很多新上岗护士由于专业水平不足;或是重操作,轻记录;或是不懂得巡视病房观察病情的重要性,只是应付式地抄写医生的病程记录。

3.10 护理记录不全 此项占缺陷的16.8%。如护理措施写“吸氧p.r.n”,何时吸氧,吸氧多长时间都没有记录。如1例脑出血卧床患者只记录“给予皮肤护理”,但皮肤受压情况及完整性等没有描述。

⑹ 护士实习写病历急需

高中即将毕业的女孩子不要报考护理专业,已经在读护理专业的尽快转行,已经做护士建议尽早辞职。医改失败,卫生部为了讨好患者,牺牲你们。让你们既做护士,又做护工,给病人喂饭,洗脸、洗头、洗脚、洗澡、刮胡子、按摩、剪指甲,给死人穿衣服,在没有平等意识的大陆,卫生部剥夺了你们的尊严与斯文。
我认识好多护士,已经辞职,向我咨询辞职的法律问题,以上确实是真的,是卫生部开展的优质服务,零陪护,让病人不请护工,护士当护工,全国都已经展开。
呼吁年轻女孩不要做护士:1、处在医患关系最前沿,受尽病人及其家属侮辱伤害,2、处在医药利益链最下端,拿不到一分额外收入,工资极低,3、卫生部牺牲护士讨好患者,让护士做护工,给病人喂饭,洗脸、洗头、洗脚、洗澡、刮胡子、按摩、给死人穿衣服,4、医生及其医院头头那些老男人调戏轻博年轻护士。
紧急呼吁,将毕业的护理专业学生,尽早转行,不要做护士。没有后台,进医院买编制要花几十万,卫生部已经祭出你们讨好患者。做了护士,要给病人洗脸、洗脚、洗澡、刷牙、刮胡子,给死人穿衣服,受尽病人、病人家属以及医生的欺负,处在医药利益链最下端,医院、医生赚取大把银子,只给你们几瓶饮料。
没有后台,没有关系,进大医院买编制要花几十万,护士做牛做马,却受尽病人、病人家属以及医生的欺负,处在医患关系最前线,最受伤害,处在医药利益链最下端,医院、医生赚取大把银子,护士只能得到几块肥皂,几瓶饮料。
现在大批护士辞职,支持护士辞职,你们用脚投票无声抗议卫生部的混蛋政策,很好,支持!在这里紧急呼吁护士辞职,高中毕业生千万不要报考护理专业,将来不要做护士!
高考在即紧急呼吁:女孩子不要报考护理专业,将来不要做护士。医改失败,卫生部牺牲护士讨好患者。一旦做了护士,还要做护工,给病人洗脸、洗脚、洗澡、刷牙、刮胡子,给死人穿衣服,在没有平等意识的天朝,病人不会尊重你们的,尤其是没编制的护士,就是任人使唤的丫头,还受医生的欺负,工资极低。
高考在即紧急呼吁:女孩子不要报考护理专业,将来不要做护士。医改失败,卫生部牺牲护士讨好患者,开展优质服务。一旦做了护士,还要干护工的活,给病人洗脸、洗脚、洗澡、刷牙、刮胡子,给死人穿衣服,在没有平等意识的天朝,病人不会尊重你们的,尤其是没编制的护士,就是任人使唤的丫头,还没钱。
美国社会和美国民众具有平等意识,大家地位都是平等的,真正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中国具有深厚的的等级观念和歧视思想,总把护理人员看成低人一等,现在要护士做护理,大批护士辞职转行,卫生部无视护士群体意见,试看将来必是无人做护士

⑺ 护理毕业设计病例选择什么好

护理毕业设计病例选择什么好,我认为这应该你要根据一些主题账号才能考虑选择,这样才能更好进行操作。

⑻ 毕业设计论文学校会去核对真实吗

1.首先老师要对毕业论文内容进行评定,这也是毕业论文是否通过的最版重要一关。
2.学校一般会权对毕业论文进行反抄袭检测,也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3.学校最后会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组织学校的老师专家对论文进行审查和提问,也要好好准备。
总而言之,毕业论文需要认真对待!

⑼ 律师教您如何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病历的真实性审查就是对病历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是当时记载的文字符号信息进行判断的专门活动。而病历完整性的审查是对提交给法庭或者鉴定机构的病历资料是产生医疗争议事件所涉及的患者医疗病历的全部还是其中一部分进行判断的专门活动。涉及谁来审查、怎么审查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为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这条规定,将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主体、程序、方法等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和诉讼过程中,病历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而发生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病历材料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最多。虽然,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于病历保管者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该当事人就应当对其提出的异议说明理由或者举证予以证明,而不能笼统地、泛泛地质疑或者否定病历的真实性。为什么要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或者举证呢?因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实际上应当视为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新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异议提出者进行说明和举证证明。《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对书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能采纳没有证据支持的异议,而应当确认书证的证明力。就是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主张方面对其做出举证义务的要求,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为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这些规定都明确了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要求,就是要对其提出异议进行理由说明,既包括解释其质疑的合理性,也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二)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主体 由谁来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呢?由于病历属于证据,一旦确认负有保管病历义务的当事人提交的病历真实、完整,那么该病历资料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裁判和处理。我们认为,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应当由享有案件或者争议事件裁判职权的主体来实施。具体说,如果是诉讼案件,就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来判断;如果是仲裁案件,就应当由处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进行判断;如果是卫生行政案件,则应当由处理该卫生行政案件或者事件的医政工作人员来进行判断,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将处理案件的主体与审查病历证据效力的主体分离。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审查主体就是人民法院。对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江苏司法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 因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和判断,属于对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可采性的审查和确定,直接关系到对争议医疗纠纷事件中具体事实和事项的认定,因而属于案件或者事件处理的有机环节之一,不可能也不应当由他人代为行使。这里涉及案件处理权力的行使和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由其他没有案件处理权力的机关或者人员来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其认定的结果不可能对案件处理者产生约束力。试想,如果法官采信了由他人审查判断确认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的病历作为证据对案件做出错误的裁判,应当由法官还是由其他人来承担错判案件的法律责任呢?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患方对提交鉴定的病历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质疑,怎么办?由于鉴定机构所实施的是对争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判断,不是审判活动,最终的鉴定结果由处理案件的法官来审查、确认、采信。另外,提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病历材料,既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也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的证据。另外,实施鉴定活动的人员是具体技术领域的专家,他们懂技术而不懂法律,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实际上是法律活动而非技术活动。因此,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的审查,仍然应当由处理案件的法官来审查。 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对某具体患者的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果是患者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卫生行政机关有责任去审查争议事件中涉及的患者病历。患者单独提出来要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显然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范围,这种审查也没有任何的行政执法意义。实践中也有法院将某具体患者的病历交由卫生行政机关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卫生行政机关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了也无法处理。 (三)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程序 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既然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审查的主体是法官,那么具体的审查程序也就必须要按照庭审证据审查的方式来进行。 法官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诉讼法对证据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质证审查,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已经提交给医学会的未经质证的病历,如果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以据此进行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对提交进行鉴定的病历乃至其他证据材料有异议的,都应当由法官主持听证确认之后,鉴定机构才可以实施鉴定。即使是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病历资料或者其他鉴定资料的,也应当通知法院补充,待法官补充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之后,才可以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鉴定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也应当由法官进行。如果涉及医学专业性问题,法官独立进行调查有困难需要医学专家协助的,法官可以通知鉴定机构派医学专家协助调查取证,鉴定机构应当协助。对此,《北京司法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江苏司法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第7条,《浙江司法指导意见》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 鉴定机构无权对据以进行鉴定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也无权自行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材料,更无权自行调取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实践中有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直接将鉴定所需材料交给鉴定机构的做法,也有鉴定机构自行到医疗机构调取病历、放射影像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做法,还出现过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面接受一方当事人补充的鉴定材料的情况。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鉴定结论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是因为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则多支出的鉴定费由法院承担。如果是鉴定机构违法造成的,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费并赔偿当事人相应的损失。 (四)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的方法 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单纯从法律角度或者单纯从医学角度进行审查,都可能出现差错,从而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应当采用合法的科学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要求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质疑意见。当事人应当针对病历中具体的文件、具体内容进行质疑,而不是笼统地、防范地对整个病历质疑。对于当事人的质疑点,当事人应当说明质疑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还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其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质疑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是一家之言,其意见和主张是否可靠,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唯有主持双方当事人听证,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反驳的辩论中,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查明双方论辩的依据。当然,由于是病历真实性审查听证会,在质证过程中,法官也可以邀请病历管理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出席听证会,以便法官进一步审查病历的真实性。(1)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主要看病历的形式和格式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历书写的主体是否合法,病历书写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等。(2)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有时,接诊病人的初期,可能症状不典型,或者有的症状、体征没有表现出来,因而难以做出正确诊断,这是正常的医学现象,也符合疾病发展规律。有时医护人员之间的记录有差异,尤其是抢救部分,医师下口头医嘱,护士做实时记录,最后抢救完毕之后医师对抢救经过进行回忆性补记,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些偏差。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3)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再次,对病历资料从合法性上进行审查。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辩论之后,审判人员可以结合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当事人提交的病历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病历制作的主体、病历制作的程序、病历制作的时间、病历制作的格式等。 最后,组织专家对病历内容进行论证。审判人员可以邀请病历管理专家和相关临床专家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判定。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病历是否存在书写时间、伪造等方面的专家进行科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