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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的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3-31 06:32:27

1. 您怎样认识多人见危不救这一现象,如果你遇到这种现象,你会怎么做为什么

如果能危害自己肯定也不去救,如果是可以很容易的帮助别人肯定可以,毕竟自己也是一个家庭的支柱,不能因为救了别人让自己的亲人受累了!

2. 你怎样认识多人见危不救,如果你遇到这种你会怎么做为什么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大义面前理当为之,有时候不能从众冷漠,袖手旁观,当然自己出手施救之前要确保自己的安全。

3. 为什么古人要设立“见危不救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中国社会自秦汉至明清,历代律法都设立了“见危不救罪”。《睡地虎秦墓竹简》的记载显示,在秦朝,如果一户人家进了盗贼,主人呼救,四邻听到后不加施救的话,将会被治罪。《大清律例》也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宋朝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尤其周详,《宋刑统》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根据这一立法,如果你的邻居被强盗抢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观,那么你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其他听到呼救声而不施救的人,则处以“杖九十”之刑;如果你迫于情势,无法救援,比如盗贼人多势众,而你这边“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责任;但你必须立即“报警”,报告附近的政府部门,否则还是要负见危不救的罪责;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门没有立即展开救援,也将被问责,处“徒一年”之刑。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留意:其一,政府部门见危不救的责任大于平民;其二,平民在“力势不能赴救”的情况下,可免除救援之责。这两点是我们在明清时期的立法中看不到的。南宋笔记小说《夷坚志》提供了一个“见危不救罪”的事例:淳熙年间(1174―1189),在浦城县与永丰县的交界处,有一家旅店。一日,一名严州商人带着一担丝绢前来投宿。旅店的老板娘生性淫荡,进入客房勾引丝绢商人。然后又回房告诉丈夫:“我发现那商人货物不少,又孤身出门,不如??”她丈夫便假意请丝绢商人喝酒,喝到半夜,持刀杀了他。丝绢商人被刺杀时,“大叫救人,声彻于邻”。可是那旅店地处偏僻,周围没什么人家,只有一个老汉听到呼救声,跑了过来。老板娘挡住他,说:您老莫管闲事。又给了他一把丝绢。老汉得了便宜,便乐滋滋地走开了。那严州商人遂被杀死。后来,这起凶杀案暴露,店主夫妇一并伏诛,老汉也因为见危不救,被官府判了“杖脊”之刑。

上面我们说到的“见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针对发现有歹徒行凶而不加救助的情况。那么宋朝有没有针对交通事故的“见危不救罪”呢?古代社会没有机动车,发生在陆路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不怎么严重。不过,宋朝海上贸易发达,翻船落水往往会酿造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钱塘江口便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一艘载着商货前来杭州贸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时候,“为江潮倾覆,沉溺物货,损失人命”。江边生活的宋朝居民与渔户却趁“水”打劫,“乘急盗取财物”;而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见人落水,也不施救,盼着蕃商淹死了,他们才好捞走财物。显然,这是一起丢尽了宋朝人颜面的事故。杭州官府马上将事情上报朝廷。尚书省责令杭州方面“研穷根究,不得灭裂。未获人名,立赏三百贯告捉,不原赦降”,意思是说,对所有捞取落水财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责任,他们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网的逃犯,悬赏300贯钱捉拿。次年,即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宋政府又专门出台了一道法律,将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见危不救行为列为犯罪:“诸州:船因风水损失,或靠阁收救未毕,??本船艄徒互相计会,利于私取财,坐视不救,??非若纵人盗者,徒二年;故纵而盗罪重者,与同罪;取财赃重者,加公取罪一等。”按照这一立法,凡水上发生翻船落水事故,艄徒如果心怀鬼胎、坐视不救,但尚未纵人盗捞财物,将被判处“徒二年”之刑;如果故意纵人盗捞,艄徒与盗捞者同罪;如果盗捞的财物特别贵重,则加罪处罚。换言之,在水上事故中,熟悉水性的艄徒负有救人之义务,否则便会被追究见危不救的罪责。

如果你以为“见危不救罪”是中国“封建社会”才会有的产物,那就未免有些想当然了。事实上,今日不少法治国家都立法规定了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比如法国《刑法典》曾于1994年增订了一项“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对照一下前引《宋刑统》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宋朝与法国,尽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双方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却是不谋而合的。是时候考虑在国家立法层面设立“见危不救罪”了。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

中国书法

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

4. 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很多年来媒体所曝光的各种“见危不救”的事件,人们都对这种麻木不仁的表现表示极度愤慨,甚至有人提出应该在刑法中设立一个“见危不救”罪。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 字。【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考生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如果考生支持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一致性出发,再结合一下法的多元性理论,分多角度谈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如果考生反对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区别出发,从道德本身所举的特性及法律的作用两个角度,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是不可取的;同时因为其在技术上的不可操作性,实行起来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考生在做这类试题时,只要能做到言之有物,论据可以支持论点,就能拿到较好的分数。【参考答案]“见危不救”入罪不可行。“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反之“见危不救”则为人们所不齿。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危不救”的现象,也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材料中,人们因为对“见危不救”的愤恨,而希望能够利用刑法来规范。我认为,这种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我们的社会,但是,将“见危不救”人罪是绝对不可行的。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见危不救”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但由于“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很好地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作为道德,其与法不同,其属干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标准进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所以,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其次,法制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地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如果将“见危不救”定为一种罪,那么与之对立的“见义勇为”也将不复存在,无形间增加了人们的义务,而降低人们对见义勇为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也会使一些人在危难情况下产生依赖思想,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无益的。再次,关于“见危不救”,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有所规定,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必须“见危必救”,否则就是渎职,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将“见危必救”的责任的扩大,也不符合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