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
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
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
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
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
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论设立中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
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
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
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
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
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
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
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
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经理制度研究
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
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
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
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
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
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
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
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
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
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诉讼制度简论
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
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
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
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
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
破产复权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
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垄断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
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
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
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
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为研究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
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
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
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
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
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
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
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反诈骗的法律分析
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
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
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
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
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
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
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
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
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
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
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
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
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
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
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论破产免责
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
商誉出资问题探讨
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
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
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
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
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
论篡夺公司机会
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
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
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
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
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
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
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
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
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
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
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
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
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
董事离任义务研究
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
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
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
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
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
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
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
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
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
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
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
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
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
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
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
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
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
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⑵ 《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规范》 这个论文的题目会如何理解的呢
反垄断论文-
基于非主流经济学视角的反垄断评析
摘 要:在一个非主流经济学的视角下强调市场竞争的过程性,并重新审视了竞争形成的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经济绩效。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只要竞争过程是公平的,即使形成垄断,政府也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而对于行政垄断,由于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影响经济效率,应该予以严厉的打击。
关键词:过程性竞争;垄断;反垄断
从经济学诞生之时起,垄断就是经济学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处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打破垄断,构造一个健全的竞争性市场制度,即他所说的“明确的、单纯的、自然的制度”。
不过,到了19世纪后期,尤其是20世纪,经济学对于竞争、垄断的观点发生了重大转向,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在美国,经济学家及政府认定,在政府依照法律作为特权而设立的垄断之外,市场内形成了一种垄断。经济学家及立法者相信,这种垄断会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因而应对其予以管制。由此形成现代国家立法反垄断的监管传统,几乎各国政府均以保护竞争的名义对市场中的垄断进行限制。但另一方面,一部分经济学家又为国家设立的垄断提供了种种论证,甚至还为国家垄断企业提出了很多其他理由。有意思的是,两种对垄断截然不同的看法同时是以新古典主流的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上述关于垄断的观念在中国的经济学界也占据了主流的地位,众多的经济学者认为应该反对经济垄断,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反垄断的政府干预。下面本文将要驳斥上述的观点,并以非主流的视角来分析竞争和垄断的问题。
1 垄断的再认识
在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垄断前,首先对垄断的产生进行一下分类。Rothbard(1978)对经济学文献中出现的垄断定义进行了以下的三种分类,本文也将沿用此三种分类方法。第一种定义是市场中某种产品的独家供给商,这个定义太宽泛,不实用。第二种定义是市场中收取垄断价格的供给者。自由市场上,人们可以观察到市场价格,但是人们没有判断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的标准,无法辨别市场价格是垄断价格还是竞争价格。只要消费者是自愿购买的,缺乏弹性的需求并不能证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相反的,自愿交易本身证明消费者的福利改善了。第三种定义是政府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经营某种产品的特权。由于政府阻止了市场进入而产生了垄断。在此部分,本文将重新审视上述第一和第二种垄断,它们都是在市场环境中没有接受超越市场力量而形成的垄断。
首先我们来申明一下竞争的概念。竞争是一个动态的经济活动,是厂商在市场中不断发现消费者偏好以及满足这些偏好的最低成本方法之过程。现实的竞争必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竞争过程,绝非是主流经济学中基于完全竞争理论而用于判断竞争、垄断的标准:竞争条件或竞争结构。因此,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所谓垄断现象,包括市场支配力、自然垄断等垄断现象,都具有过程竞争特征和效率属性。因此只要市场结构是通过公平的竞争而形成的,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高集中寡占,政府管制就没有必要;即在经济竞争中,只要市场竞争过程是公平的,不必过于在意结果是不是公平的。如广告、产品差异或者特定形式的垄断,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中均被看做是不完善的。实际上,这些企业家竞争活动非但不会破坏竞争或效率,反而正是市场竞争的现实形式与真正本质(Armentano,1990)。竞争是一个试错过程,试错的价格调整、广告决策、产品差异以及其他多种竞争形式,是发现市场和私人信息的好方法,是发现知识的必然手段。即使是企业形成的卡特尔,也是一种有效率的生产结构(Salin,1996)。
这和主流经济学对垄断的观点不同。主流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垄断形成的原因,而只重视垄断产生的结果。它反对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垄断会造成社会的福利损失。但是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此处的“福利损失”是以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为标准的;而完全竞争市场是在假设中才存在的,因为它的很多假设条件在现实中难以找到。所以在完全竞争的标准上而定义的垄断在现实中也不具有明晰的判断标准。Rothbard(1978)指出,没有任何办法分辨现行市场价格到底是竞争性价格还是垄断性价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行为,逻辑上必然导致垄断价格出现;没有一种行为能够证明某个商人在收取垄断价格。没有任何一个外部人,能够走到某个人面前说:“先生,你是一个垄断者”。如果没有实际行为能够毫无疑义地证实垄断价格,那么作为研究经济的我们,将被迫宣布:自由市场的垄断价格概念毫无意义(Block,1977)。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讲,反对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垄断形成了一个道德困境:失败企业试图利用反垄断法这一非经济因素来打败成功企业,这造成了反垄断本身就是一种在经济意义上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反垄断的历史和破坏性后果无数次地证明政府并不能比自由市场机制更好地管理产业。
而且反垄断也破坏了财产权。如果垄断者合法地拥有财产,为什么他不能自由地寻求他能收取的任何价格?在什么条件下商品所有者能够主张财产权?可以说反垄断否认了某些人对自己私有财产产权的合法拥有;或者说反垄断理论所导致的模糊财产权是建立在利他主义哲学基础上,要求资产所有者按照社会最优理想决定价格。那么商人为什么要为别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呢?经济学的基础假设之一就是人都是自利的,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反对垄断不就正是强迫某些人来违背自己“自利”的基础进行假设吗!
历史学家戈登(Sanford D.Gordon)发现,在美国的《谢尔曼法》通过前后几十年,大多数经济学家发对反垄断法律。直到1920年,经济学家们才开始改变他们对反垄断法的看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经开玩笑似的解释说,那是因为经济学家们意识到他们作为反垄断顾问可以得到远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2 行政垄断评析
在第二部门重新审视了市场竞争的涵义,认为竞争形成的垄断同样具有效率意义之后。本部分将对第三种垄断形式——政府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经营某种产品的特权而产生的垄断进行评析。本文认为这类垄断正是社会所应坚决反对的垄断。
首先从社会契约形成国家的角度来讲,行政力量而导致的垄断特权是违背社会契约的。政府这一社会契约的代理人采用行政垄断来保障一些委托人的利益而损失另外一些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无论在经济伦理上还是在社会规范上都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它破坏了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等社会公平的原则。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只有当事实明显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确实比政府干涉解决手段代价更高时,才应该选择政府;除此之外,凡有可能,决策就应该交给个人自己,竞争也应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要做的就是保障交易和竞争的前提:绝对的财产权。
而且从行政垄断的效率角度来说,由政府力量所导致的垄断也是非常不具备效率的。由于任何政府机构都是由人组成的,政府行为需要由人去完成,这些人均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性质,和普通人一样具有自利的动机,没有超人的利他意识,由他们组成的政府来垄断市场中的资源是会影响经济绩效的。而且,行政垄断的形成过程中会受到更多的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在众多影响政府决策的非市场因素中,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具有重要影响。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缔约”过程。政府(部门)极有可能在执行产业政策时谋求自身的利益,而利益集团的影响则可能使政府在政策制定阶段就被他们“俘虏”。即使政府(官员)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并能判断出社会公共利益所在,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信息问题。政府难以获得完全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向政治家和议员游说,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和专业技术信息,从而使有利于自己的立法或政策通过。政治家和官员的理性能力有限,即使他们的动机是公共利益,其行为的结果也仍可能走向反面。政府行为经常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为政府行为缺乏竞争机制,官员行事时无成本压力,官员权力是垄断的,有“无穷透支”的可能,他们一旦决策失误,由此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可能远远大于一个企业家的投资失误。
为了更加清晰地阐释行政垄断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本文将采用一个模型来进行说明。假设现在市场中存在某种待开发资源,但是此资源要经过多项行政审批才能利用。假设存在着两个审批行政部门1和2,在这两个部门获得许可证的成本(许可证价格)分别是P1和P2,因此获得使用此资源的价格为P=P1+P2。企业对该资源的利用量Q用式(1)来表示
假设两个行政部门都希望通过许可证收费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即:
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我们将P1表示为P2的函数:
同理,我们也可以把P2表示成P1的函数:
解式(4)和式(5)可得:
为获得该资源的使用权,该企业所付出的价格为:
P*=P*1+P*2=2a/3(7)
在有两个审批部门的情况下,资源被利用的数量Q(2)=a/3b。如果使用该资源要通过n个部门的审批,那么企业付出的价格为P=na/n+1,该资源的利用量为Q(n)=a/(n+1)b。当n越大,资源的使用量就会越小,即由政府审批会导致社会资源不被充分利用。在中国式的行政垄断中,企业需要经过很多的审批才能最终得到许可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尤其在中国许多重要的行业部门中,行政权利仍在进入限制、产品定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此模型表明多重的行政垄断和审批所造成的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损失将是非常严重的。
3 结语
中国立法机构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理论界与舆论就此进行过很多争论,立法机关也频繁调整相关条款文字。其中的关键就是,反垄断法究竟要反什么样的垄断?要不要反政府垄断?大多数人已经直觉地得出了:真正的垄断是政府设立的垄断。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迫于复杂的利益格局,这部以反垄断为宗旨的法律,最终反而给这些政府垄断提供了合法依据。这样的法律注定了不可能对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之发育、完善发挥太多正面作用。在中国,反垄断的道路依旧十分漫长,这要求学者能够明晰的判断不同垄断的效率,更要求政府有改革社会和自我解剖的勇气。
参考文献
[1]Armentano D.T.Antitrust and Monopoly:Anatomy of a Policy Failure,Holmes& Meier Publishing[M].1990.
[2]Block.W.Anustrian Monopoly Theory-a Critique[J].Journal of libemrim Srudier,2005,(2):19.
[3]Salin.P.Cartels as Efficient Proctive Structures[J].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Vol.9,No.2.
[4]秋风.相信市场还是相信反垄断政策[J].产业经济评论,2008,(3).
[5]斯密,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⑶ 反垄断法论文
反垄断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12679
论文
http://www.cqvip.com/zhuanti/2008fanlonganfa/
反垄断法 网络
http://ke..com/view/329830.htm
⑷ 反垄断法论文提纲
0分
⑸ 最新的法律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⑹ 关于反垄断 论文题目 基于滴滴和优步合并
基于滴滴和优步合并你有什么不懂的。
⑺ 请问下反垄断法里有什么热点问题可以写论文
怎样看待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与宏观调控?
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他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其理论言,自由市场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创造出有效的需求,就会造成商品相对过剩。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运用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凯恩斯主义在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恢复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为政府就是由大资本家或大资本家的代言人组成的,造成垄断并获取巨大的垄断利润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完全的计划经济(即宏观调控),能发展经济,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利的经济政策就是好的政策。
⑻ 关于反垄断法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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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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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
梁国磊
□
[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
益的聚焦点
,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
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关 键 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简介]梁国磊,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005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
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
(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
国家利益和政府
益
,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因
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就显得尤
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
“如果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
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
,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
同特征的话
①
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
。
,反垄断法
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
成为各
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
,
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
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
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
,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
影响力极大的企业
国公司。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
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
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在令世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
,虽然维持
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
的判决,但是美国司法部以分拆方式处罚
微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之所以出现
,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
这种结果
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
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将
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去世界软
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
市场经济在各国具有共同性,竞争是
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垄断
法正是通过维护竞争或者说有效竞争来实
现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在
,必须反映市场竞
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
,对于
争的基本规律。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会采取
不同的观点。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
并案中,美国和欧盟的争端有力的证明了
这一点。由于波音公司遭遇到欧洲空中客
,如果组织波音和麦道公司
车的强力挑战
的合并
,将会使美国的整个航空业的整体
,在世界市场的争夺战中失
优势难于发挥
利,而对于欧盟来说,则恰恰相反。在一定
程度上
,国家的战略利益决定了反垄断法
的执法结果。毕竟,反垄断法面对的是一国
的整个市场经济
,而一国的经济实力正是
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加入
后,随着
WTO
,我国民
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涌入
族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履行
成员国的义务的同时,反垄断法的立
WTO
法和执法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战略
和国家利益
,更好的执行我国的产业政策。
二、行政垄断中的利益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垄
断的规制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我国正处
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
过程中,在彻底完成转轨以前,这两种体制
,而这又必然导致某些
将会一直交互作用
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
,出现行政垄
,可以有
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多种分类,但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或者享
有与行使行政权的其他单位行使行政权力
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力是利益的一种特殊
存在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权力
②
的背后是利益”。反垄断法要规制行政垄
断,就不得不面对行政垄断背后的利益。然
而,这种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场形成的,根
源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也成为许
多学者反对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主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行
要理由。不可否认
政权力滥用,需要行政法乃至宪法的规制,
需要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
政府利益,反垄断法本身无法对其进行分
配与平衡,因为作为这些利益载体的行政
,而是宪
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法和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行
政性垄断同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从后果上看
都是经济垄断
,它们都是利用优势地位限
制市场竞争
,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
,以
当经济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
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为己任,当然可以对造成市场垄断后果的
,包括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各种行为
虽然反垄断法很难调整造成行政垄断
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垄断法能够规制行政垄
断,那么必然会对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造成
影响。实际上
,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
客观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
力时必然会进行价值选择———究竟是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实现自己部门或辖区的
,官
利益。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商不分的传统可谓“历史悠久”,这种传统作
为行政垄断产生的文化根源
,形成了一种历
史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
并没有使这种惯性减弱,而使我国缺乏与市
场经济相匹配的竞争文化。一般来讲,竞争
文化先于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
争文化发展的结果,但是,反过来竞争法律
制度又会促进竞争文化的传播。我国在学习
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竞争立法的同
,却没有存储和移植足够的竞争文化。而
时
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于政府及其部
门来说,不仅是一种制约与警示,同时,也有
利于其接受竞争文化和竞争观念的确立,使
其在进行价值选择是倾向于“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
“从规范意义上说,竞争法的政策目标,
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
③
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
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
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
,国家利益成为各国
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使
得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
以竞争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为
例
,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一百多年来
经历了一个由政策目标为主到经济目标为
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标的演变过程。而这
一演变的基本动力,是美国社会经济条件和
国际环境的变化。而欧盟竞争法的鲜明特色是
它始终以打破国界间的经济壁垒、推进市场
,同时十
一体化为压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标
④
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如此,不管反垄
断法的政策目标如何变化
,反垄断法终究是
以社会为本位的,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实
现的是社会范围内整体的效率与实质公平。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
,但这与反垄
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
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矛盾
,而
,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
且是一致的
现,竞争法政治上的考虑,常能更准确的概
⑤
括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毕竟,社会整体利
益中的社会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国家利
益的考虑通常是基于整个国家的国民或者
社会的。而对于导致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
,情况则恰好相反。行政垄
和地方利益而言
断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对
,
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损害。更为严重的是
行政垄断利益的追求者们往往以极为抽象
的“公共利益”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
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
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当下的情形看,‘公
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
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
,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个人
者是不确定的
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 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会对一部分人有利,
⑥
对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作为
“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门往往成为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社会整
体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国
,从某种角度
讲,正是由于这种在“公共利益”伪装下的侵
,也就是行政垄断,使得通过立法保护社
害
会整体利益成为必要
,催生了反垄断法。
四、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
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对立的“政治
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结合点,也因此
成为各种利益的聚焦点,产生了各种复杂
,远不
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
止上文所阐述的这些。例如
,作为我国一个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
新生的法律部门
设立,就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的分配,在反
垄断立法过程中,三个政府部门相继介入
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调整实质上是利益
,而作为反垄断法而言,其所涉及的
的调整
利益更为复杂,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
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这对于反垄断法
LT
的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释:
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
①③④⑤
研究》
年第 期。
1996 5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第
②
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年版。
94 2004
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
⑥
史哲》 年第 期。
2006 2
<<<<<<<<<<<<<<<<<<<<<<<<<<<<<<<<<<<<<<<<<<<<<<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