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有关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急 如有论文 可以加分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⑵ 求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开题报告
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的和谐,是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障作用的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一条基本的实现路径上,应该是多种手段并行并用,使它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但是,在这些手段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只有当社会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然而,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法律制度自身达成和谐状态,法律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和谐,不仅不会推动和保障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引发社会不和谐问题的发生,破坏其他社会和谐条件的形成。因此,法律制度自身的和谐状况,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勿庸讳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确实存在着各种不和谐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贯彻不力,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矛盾,不同行政区域对同一规范对象的规定大相径庭,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离,以至于发生“规则相撞”、“法律打架”,给人们带来种种困惑和无奈;二是立改废的工作失衡,重制定轻清理,许多时过境迁的法律规范依然用陈旧的规则顽强的规范着早已变化了的现实。以至于“革委会”的规则还充当今日的执法依据,45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至今依然“暂行”,规范着今日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近二十多年来,法治理念已经发生了多次变革和进步,而在不同法治理念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尚在并存并用、相互抵牾。那些在旧的行政管理理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继续投影在今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几近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三是计划经济、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的阴影还保存在过时的法律制度之中,投射在今日新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活动上。四是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备,还继续制造着法律制度的新的不和谐。程序的欠缺使权力意志顺利实现而权利意志无法充分表达,民主参与成了点缀,利益主体博弈形同虚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类利益群体对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影响不甚了了。立法活动变成了立法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的事,引不起公民的兴趣,出台的不少法规往往引发不出强烈的社会反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立法技术的不完备,使立法活动只关注宏观原则,不注重细节,过大的弹性、过宽的自由裁量,使同一个法律条款得出面目各异的适用结果。法律规范成了“橡皮泥”、“变形金刚”。这样的法律规范很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准绳。
鉴于上述情况,要使法治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首先要构建和谐的法律制度。当务之急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确立新的立法理念。在法学家们研究提出的众多现代法治理念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以下几种理念应该给予特别的重视:①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的和谐是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任何社会关系的和谐都离不开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应当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②权力(权利)制衡的理念。法律制度的和谐直接表现为制度建设中五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均衡,即: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均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均衡、公共权力之间的和谐均衡、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均衡、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和谐均衡。③利益博弈的理念。法律并不直接创造利益,法律只能通过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作出安排、确认,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大家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法律承认的利益,制止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大调整。法律的质量表现为立法者能在各种社会利益和利益集团之间找到有效的平衡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利益主体的博弈充分。凡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调整,均应该让与这一重大利益调整有关的各类主体参与博弈,参与立法讨论,对争议点充分表达意见、阐述观点。④法制统一的理念。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体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集中表现为“不抵触”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要全面清理过时的法律制度。要把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的立法要引入“日落条款”,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必须同时清理、修改、废止与之相左的陈规旧律。其次,要对过去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系统地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的时间表。再次,在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立法机关定期清理制度,实施机关适时清理制度,公民、法人和组织及时建议和异议制度。通过清理,及时消除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其和谐程度。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技术。这是保证法律制度和谐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程序,不能随意简化、省略必要的法定程序,用程序来保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科学决策的产物、民主参与的结果、集体智慧的结晶。以确保立法活动及所立之法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博弈充分、刚主柔辅、和谐统一。
四要前瞻适度。法律制度建设需要适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使法律制度具有相对长远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但是前瞻必须适度,创设某项新的法律制度的条件必须基本具备,不能仅靠主观愿望脱离客观情况盲目上马。实践证明,当整个社会还没有提出新的法律制度需求,创设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件还未具备,就去制定跨越台阶很高的法律,这部法就有可能实施不了,甚至有可能不是良法。把今后才能规范的事项非要拿到今天来规范,往往事与愿违。如同过去把共产主义阶段的事情拿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办所受到的教训一样。政治建设如此,法律建设也如此。
三、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前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谐,而且需要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没有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遵守,就无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首先,要改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能。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法律运行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中介。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展开,才能使静态的法律规范变成动态的法律实践活动,以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作用。当前,行政执法状况不甚理想,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不合法,行政执法纵向职责界定模糊、横向部门职责交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不作为、滥作为,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问题也屡禁不止。司法状况也不理想,由于司法改革尚不到位,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引起社会的种种非议。为此,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以提高法律机制的和谐有效运行。谨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来看,一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经常化、制度化;三要推进综合执法,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以有效解决执法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问题;四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在城市实行一级执法;在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重点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五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析、执法过错追究等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纠错。
其次,要强化程序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程序是法律机制和谐运行的轨道。建立公正科学的程序制度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民主、公正、科学、正当的程序制度是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行政执法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对实体权利处分的不平衡,容易引发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而公正的行政程序则可以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主体的任意支配,增进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克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过分不平衡倾向。
再次,要倡导人性化现代法治理念,让执法、司法回归人性,让法治体现人文关怀。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的力量,与其说依存于执法、司法者的严厉,不如说依存于它本身的智慧和执法、司法的艺术。从这一基点出发,人性化执法、司法应该是让人亲近法律的最具有说服力的号令了。这就要求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司法,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社会主义法治就其本质而言是最讲人权、人道和人本的,因此执法的刚与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人情化执法,将有助于身处弱势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
最后,要着力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以实现法律被自觉自愿地遵守。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才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能引导公民理性守法,从而塑造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自觉、自愿服从法律规则,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而保障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四、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保障
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一切有着利益追求的社会中,都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存在或者潜伏着社会冲突。因此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和谐社会也不例外。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起步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矛盾集中凸现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运用有效的民主和法治手段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法治机制,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直接保障、重要手段和路径。
构建和维系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机制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成本低廉、便捷高效的原则,着力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下大力抓好源头治理机制的建设,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这是矛盾凸现期、高发期的首选之策。从现阶段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来研究,当前应下大力抓好以下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行政方略,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这是最根本的源头治理。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行政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切相连。能否正确的行使公共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实践证明,依法行权、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助于化解、消除矛盾冲突。违法行权、违法施政必然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百出、公民权利受损。因此,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努力建设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国家机关。这是最重要的源头治理,是构建和维系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二是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政能力。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公共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本领的提高是源头治理的组织条件。三是建立、健全权利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作用的发挥,将使党和国家在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更加科学、正确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妥善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各类利益群体各得其所,使各种社会关系各安其位,就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重大社会矛盾的发生。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各类群体增强政治认同感。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基本的政治认同,一切看似正确的理论和政策都可能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许多正确的政治举措会演变成“有趣的戏说”,甚至可能出现离心倾向。因此,建立稳固的政治认同才是一个社会维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重要内容。这种政治认同,应当包括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对政策法律的认同、对政治信仰和政治伦理的认同、以及对政治人物的认同。
(二)积极探索矛盾缓发和缓冲机制,为有效地化解矛盾争取时间上的主动权。既然社会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争取解决矛盾的主动权,积极探索矛盾缓发和缓冲机制,避免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社会矛盾突然发生,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举措。一是坚持社会矛盾排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的苗头。二是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社会矛盾缓冲阀、润滑剂作用。三是密切关注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焦点,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如,要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使其有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保证,不存在生存危机,以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又如要关注优势、特殊利益群体的行为,抑制其利益垄断结盟或政治控权结盟行为,使其利益表达行为始终纳入法制化轨道。四是引导公民提高道德自律和理性自抑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自律、自抑机制。五是建立激情宣泄机制,使那些由于社会矛盾引发的各种激动、怨恨、委屈、愤慨等情绪有合理的宣泄、排放途径,从而避免因情绪高度压抑而激化失控并引发对抗社会的行为。
(三)着力抓好矛盾解决机制的完善,及时高效的解决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有民间调解、行政机关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三种基本类型。相应的法律制度有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申诉、控告、检举、举报制度,仲裁制度(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等),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另外还有社会组织根据组织章程解决内部矛盾的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根据自治原则解决自身矛盾的机制等等。其中,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具有程序严格、公正程度高的优势,但又有时间长、成本较高,公民不甚熟悉的缺憾,再加上司法制度还有许多尚需改革的方面,因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度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必须加快司法改革进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力军作用,运用好这一最有效的最后手段,把住公平正义的关口,守住社会和谐稳定的底限。目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要着力完善更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机关纠纷解决机制,使其遍布各地、覆盖各业,在党和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广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使各类社会矛盾依法、及时、就地有效解决,一举收到保持社会和谐、保持社会活力、保持健康发展的多种社会效果。
⑶ 哪位高手帮我写一个开题报告,论文题目是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意义
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摘要:公民道德相对于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来说,是一种新的道德范型,因为它反映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实质: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代表着一种历史道德的进步,因为它使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个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⑷ <谈政府职能转变的几个问题>的论文怎么开题
政府工作人员腐败等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建立以后,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着强大的竞争,政府如果不调整好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中国的经济将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应明确认识到政府是社会管理机构,而政党是社会组织,二者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政府与政党必须分开,明确其各自的职能。政党在国家的作用就应主要体现在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等,为国家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个方向,而政府主要应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转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企业的生产、销量、效益等各方面都进行统一的计划安排,企业自主权少。这样导致了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部门特别臃肿,管理队伍特别庞大,同时企业的效益也不高。实践证明,政企不分是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转变我国政府职能关系中,理顺政企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市场经济完全不同于过去的计划经济,过去政府包揽了经济活动的许多事情,直接插手企业的具体事务,而今,市场经济中市场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之点就在于政企分开,否则政府职能转变就是空谈。其主要原则是权力下放,政企分开。而将政企分开的主要途径就是:一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这要求政府将生产经营权交还给企业,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二是把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分开,理顺产权关系。政府通过宏观管理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调控社会经济活动。而企业自主生产,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三是把国家的管理经济的职能与企业的经营职能分开。政府对企业进行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同时也要运用法律手段和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 (3)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转变 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出于强势的中心地位,政府通过计划对市场进行直接的指挥和控制,过分的政府干预使经济失去了效率和活力,而市场对政府也产生了很大的依附性。在这样一种运行机制下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如供大于求、供不应求、市场活力不够等。但是,同时,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也不能实现经济的良好运行,因为,市场本身也是具有缺陷的,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而且完全的市场调节会造成很多行业的垄断,甚至可能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政府与市场是现代经济中的两个关键要素,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能没有政府的干预,也不能没有市场的调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1]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来看,其二者的关系应由以前的政府直接干预为主,转变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主体的作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就让市场解决,而政府则根据经济运行的要求,不断调整自身的结构、功能,在以市场起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对市场无法解决的事项进行宏观调控管理。但这绝不是政府取代或取消市场机制本身在经济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是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重要手段,使市场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整个社会建立起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 (4)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转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是一个高度统合的政治管制社会,社会的很多事务和工作都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直接面对社会直接从事大量的微观管理活动,而社会也对政府有着极大的依附性,这样就造成了政府机构冗繁、人员恶性膨胀等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府产生于社会,政府的权力也来源于社会,而社会又反作用于政府,对政府形成一定的监督。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并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社会可以有足够的能力去监督和对抗政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局面将被打破,社会的管理职能将大大的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从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管理方法上进行改变,将政府的部分权力过渡给社会,让社会自行管理,而政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服务。中共在十七大上提出的恰好体现了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时,提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这个思路对当前深化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拓展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大部制所体现的意思是“组织规模大,职能范围广”,也就可以概括为更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流传下来的,明显存在机构设置过细、政府对经济运行管理太过微观、具体的问题,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理则应该以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为主,机构设置宜粗不宜细。这次国务院的大部制,通过重新整合一些部门,缩小部门的数量,将重点由行政管理转为公共服务,充分下放权力,能由社会组织管理的事务应交给社会组织,政府不应该包揽,同时强调各部门做好宏观调控,不必对事物管得过细,将部分权力下放给社会,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 因此,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要进行以下转变:一是从管理范围上,改变由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做法,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二是在管理方式上,由“强政府,弱社会”转变为“强社会,弱政府”。三是在管理方法上,从传统的行政方法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法律方法为主。只有这样,政府才能还权于社会,确立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最终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结构。 2.内部关系的转变 (1)从纵向来看,理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 在我国,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一直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传统体制下,权力过度的集中在中央、上级政府,形成了头重脚轻的倒金字塔式的职能结构体系,地方政府和下级政府拿到的仅有的少许权力很多时候都是临时性的、不稳固的、缺乏法律的保证,其积极性难以发挥。而中央政府既管宏观又管微观,既管行业又管企业,职能混乱且没有中间环节进行调节,造成了“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局面。因此,为了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发展,必须对我国中央与上级和地方与下级政府的相互关系做出合理的调整,明确界定二者的权力界限。中央政府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对整个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而地方政府除了代表国家利益外,还代表着地方的利益。因此,在调整二者的关系上就必须在合力划分事权、财权的基础上做到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权,从 事权的划分来看,中央政府的任务主要是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主要是国防外交、国际援助及国内的公益事业如:教育、科研、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同时也要用经济手段调整地区间的经济结构合产业结构。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社会公益事业,负责地方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和维护地方社会治安,协调本地区内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大宗收入的税种一般都由中央统管,而地方税种主要是收入弹性较小的销售税和财产税。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关系上,应通过中央财政集中大部分收入,并对地方财政采取税收返还和补贴来实现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因此,在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的关系时,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对属于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将中央、上级过于集中的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上,并且中央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减少部门直接插手干预的现象,做到“权、责、利”相一致,让地方可以发挥其积极性,因地制宜、发挥最大效能。同时地方也要维护中央和上级做出的决策,防止地方割据,在发挥好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又保证地方的利益。只有协调好中央、上级与地方、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最大力度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成功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 (2)从横向来看,理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同级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机构臃肿,政府职能交叉,行政指令紊乱,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政府各部门及各同级政府进行职能理解和职能分析,是当代各国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做好这一分析,才能明确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权限,进行正确的分工,建立起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同级各地方政府根据其本身的差异性和变动性实施职能,同时也要求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成功,能否抓住机遇,都要靠政府的正确决策。因此,政府必须要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外经济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强化监督和监管体系,减少各部门对经济领域的行政垄断和干预。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管理也不能出现权力的空缺,要充分发挥好私有企业和非政府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在中间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价值取向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国内外环境都已稳定,已经不需要政府再处于主体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管理,也不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控制。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形势要求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将权力还给人民,给与人民和企业更多的自由。 (一)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所谓的“管制型政府”,主要是指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强调一切从管制出发,强调的是一种管理、管制,强调的是公民对政府的服从、下级对上级的服从的以管制为主的政府运行模式。而“服务型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所要求建立的一种新型政府,它要求政府担负起服务公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服务型政府坚持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政府只有有效地提供了公共服务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经济要得到发展,关键就在于政府把原有的以对社会和市场的管制为主的管制职能转到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是我国在面对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出的新的发展观。这样一种发展观很明确的提出了政府的职能趋向是应该由管制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同时也说明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并且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人民已经不再满足于衣食住行质量的提高,更要求政府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娱乐等方面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因此,政府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将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1] (二)实现“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转变 在建国初期,我国模仿苏联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在当时刚建国,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还存在,分工合作不明显,经济或社会组织无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必须靠强有力的政府强权才能保证经济在一个安定的环境里面发展。因此,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扮演的是一个“全能政府”的角色,对社会所有的事务都进行直接的管理,其自身的权力是无限的,涉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市场经济开始实行后,市场处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地位,市场可以自主管理、自主调节、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变化合理的进行生产,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各企业也可以自主经营,根据自由竞争原则优胜劣汰,这要求政府放权,让市场起主导作用。如果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即无限政府的状况得不到改变,那么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就会停滞不前。因此,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就应该是起一种指导性的作用,而不是无限的管理。同时政府也应该将部分必要的权力下放给下级政府、企业、其他社会团体,只有政府真正的达到了有限管理,才可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2] (三)实现“行政管理”向“公共管理”的转变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单一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政府往往采用直接的、微观的方式来对社会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主要运用的就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手段来进行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人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政府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管理,而不再是行政管理。也就是说,在政府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推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指的就是对于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公共资源的开发等工作,可以不再由政府直接指挥和控制,而改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进行运作。同样,对于公共服务的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社会团体或中间组织来管理,而政府只是起一种指导性作用。当然,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行政就必须公开、公正的进行,实现民主化,接受群众的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动力,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1] (四)实现“集权行政”向“分权行政”的转变 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必须要求政府对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都实现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因此,各级政府都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中央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基层的自主权不高,而且层层部门相叠,导致了行政效率低下。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资源、信息的不断增加和流动,不可能再保持以前那种“事无巨细,统统上报”的状态,那样只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新形势下,政府必须建立分类、分级管理的政府体系,必须放权、分权,不能再集所有权力于一身。所谓的分类管理就是指按照某一事项的性质来进行分类,由其专门的部门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分级管理指的是不同层级的政府对隶属于其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的管理。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职能交叉、重复管理的现象,实现真正合理而有效的管理。 结 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日趋于完善,但我国现行的政府职能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都还保留了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框架,并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指出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使政府职能转变到位,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强劲动力。
⑸ 2011专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怎么写
行政管理论文如何定题目
首先看是什么专业的题目
其次根据专业和教授的口味来定
题目尽可能不要大众化
(一)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
(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
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
(三)完成初稿
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2013行政管理专业论文题目范围仅供参考:
您的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
有什么要求呢
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
开题报告 任务书1、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探索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
3、西方发达国家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述评及其启示
4、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5、行政成本分析及其有效控制途径探索
6、公共事业单位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7、公共事业单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探讨
8、公共事业单位发展的思路与对策探索
9、政策问题构建的实证分析
10、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障碍分析
11、政策终结的模式比较分析
12、政策终结的障碍与策略探析
13、我国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发展的现状探索
14、中美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的比较分析
15、充分发挥我国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的应有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16、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和途径
17、行政改革的必然性和趋势
18、政策执行的制约因素分析
19、咨询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20、分析我国的行政职能转变和行政改革
21、行政环境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22、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23、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4、论述行政法制化
25、论述行政领导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6、论述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27、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
28、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29、非营利组织改革与发展
30、秘书腐败的文化机理及其对策研究
31、治理秘书腐败的制度建设研究
32、新世纪行政组织变革方式的选择
33、行政组织的变革及其现实性
34、影响行政组织设置主要因素分析
35、论现代行政组织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与方式
36、论行政组织的目标及其目标管理
37、行政组织变革的动因分析
38、行政组织结构扁平化趋势及对策
39、乡镇行政组织改革探讨
40、行政组织与环境关系分析
41、论依法行政的组织环境
42、论行政组织中的非正式组织
43、我国县级市行政组织的效能分析
44、论行政组织的创新
45、我国基层行政组织的管理误区探讨
46、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管理创新
47、公职人员职务消费制度的改革与思考
48、公共行政治理模式的理性分析
49、官员问责制与公共管理改革
50、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
51、现代化进程中权力腐败的产生及其遏制
52、政府职能定位及其对企业的管理
53、加入WTO与中国政府公共政策选择
54、危机管理与中国公共治理结构改革
55、网络经济时代的政府危机与再造
56、公共管理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
57、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58、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59、市场经济时代的中国城市管理变革
60、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61、论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系
62、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
63、论公共管理模式的演变
64、当前我国政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65、论公共管理者应具备的素质
66、政策环境和政策系统的关系
67、论影响公共政策质量的主要因素
68、论影响公共政策评估的主要因素
69、新公共管理思想对我国当前行政改革的指导意义
70、公共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71、论中美公共政策构成的差异及原因
72、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73、 试论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
74、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
75、谈转变政府职能的几个问题 都搞定了不
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⑹ 急,房地产纠纷处理中的正当程序,这篇论文开题报告怎样写
处理房地产纠纷中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的正当程序
一、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房地产纠纷中既有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且这两类行为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有效的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基础上。民事行为受私法调整,行政行为受公法调整,根据法的统一性原理,房地产权利关联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目的与指向应当是一致的,产生纠纷后两类审判的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完整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对世权,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即具有排他性。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所有权、居住权、他项权登记进行公示,这种公示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的相关材料。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它的关联行为大多属于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必然存在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毋庸置疑的。显然,由于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客观存在,导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也必然存在交叉,即民事审判会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必将涉及民事行为。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形式:
第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定后在履行中产生纠纷,主要包括:一房多卖、房屋的面积分歧、房屋的性质分歧等。例如某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张某,而后该开发公司为了融资,又将该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40万元卖给李某,且李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便迅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交付房屋,被告开发公司以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所有权证为由,抗辩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法院应当行使阐明权,告知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给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李某属于恶意取得,其民事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张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房屋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在继承中常常发生纠纷。这种纠纷有些发生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也有的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后。如果纠纷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前,那么就属于单一的民事诉讼;如果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后,就存在两类诉讼的交叉。
第三,抵押合同纠纷诉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主张抵押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抵押
权人便提供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他项权证。这样,民事审判必然面对行政行为。
第四,侵权诉讼。实践中,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案件理所当然属于民事案件,但是,在审理土地侵权民事纠纷中会遇到《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房屋侵权民事纠纷中会遇到房屋所有权证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规定。而和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相比,不动产的立法相对落后。由于多种原因,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权利意识淡薄,配偶之间对房屋大都以一方的名义进行权属登记,在和谐的家庭中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中署名的一方便持证处分该房产,并办理转移登记。在离婚诉讼中就难免涉及财产分割争议,如何确认权属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六,析产诉讼。房地产权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共有中,以共有人的名义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书》。但在民事诉讼中,常会遇到出资事实的判断和权属登记行为的认定问题。
第七,赠与纠纷诉讼。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除公益捐赠外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随着二手房交易税赋的加重,一些人为了规避税收,便采取虚假赠与的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必将会遇到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的判断以及权属登记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第八,互换纠纷诉讼。不同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基于对房地产面积、位置、楼层、朝向、用途的不同考虑,常常进行差价或无差价交换。这种交换也是通过合同约定,然后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之后,可能因为差价、房屋质量、共有人异议等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必将涉及权属登记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二、房地产纠纷中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行政诉讼
第一,诉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天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显然,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国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应当对原告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这些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的民事行为,所以,该类行政诉讼就需要对相关的民事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初始登记行为。房屋初始登记是指对于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对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房屋初始登记也是对与之相关的前置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进行初始登记是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因为进行初始登记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便涉及两类诉讼的交叉。
第三,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转移登记行为。房屋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所有权发生继承、买卖、赠与、交换、分割、转让等法律行为之后,房地产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登记行为。转移登记一般是基于前述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如果因为民事行为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可能是民事诉讼,也可能是行政行为。此时,民事诉讼如何对待转移登记行为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房屋变更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因房屋发生扩建、翻建、添建、改建、部分拆除、院落用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房屋的性质、房屋的面积以及家庭成员内部人员的变化,房地产登记机关依申请对上述项目的变动予以登记的行为。例如,某被拆迁房屋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为拆迁人违法拆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性质为住宅,被拆迁人申请登记机关将其房屋的性质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属于经营性房屋,于是便进行了变更登记。之后,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此时,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何处理好两类诉讼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他项权登记行为。房屋他项权登记行政行为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于设定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抵押权的取得是在抵押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进行他项权登记,因此,房地产他项权登记是取得抵押权的条件。实践中抵押权人以主张抵押合同有效提起民事诉讼,而抵押人常常以抵押合同无效进行抗辩,于是就出现了抵押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他项权登记。两类诉讼同时存在,处理好合同与登记的关系尤为重要。
第六,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注销行为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已经进行的权属登记行为进行否定的行为。例如甲公司用其自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向某建设银行贷款5000万元,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了他项权利证书。一个月后,甲公司伪造债务已经履行的证据并谎称他项权利证书丢失,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他项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机关经审查便注销了他项权利证书。10天后甲公司又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某工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该工商银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并了解该抵押物没有权利负担,经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他项权登记并颁发了他项权利证书。该工商银行于是便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一个月后,建设银行知道了上述事实后便向登记机关交涉,房地产登记机关于是撤销了注销行为。
第七,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撤销注销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对违法的权属登记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恢复到违法权属登记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原则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始丧失效力,但如果自始丧失效力对于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利时,也可以确定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如果因该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建设银行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撤销了注销行为后,工商银行认为自己的抵押权受到损害对撤销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程序的多样性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方式可能是行政诉讼也可能是民事诉讼,由于法律规定的两类诉讼的分工并非十分明确,作为法官也并非能够准确确定,因此,原告在进行判断时难免存在偏差。解决这种偏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告知原告进行正当程序的救济,无论如何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诉讼选择权,不能违背原告诉讼自主的意愿。无论原告选择民事诉讼还是选择行政诉讼,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必须受理。
对法院受理这种房地产行政、民事纠纷争议重合案件后,适用哪种程序以及两种程序的先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各自为政,理论界也是见仁见智。其一,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以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为基础认定权属登记行政行为合法,作出民事判决;其二,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以司法权优于行政权原理直接将相关的行政行为作为优势证据进行审查,甚至直接认定权属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作出民事判决;其三,采取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如果原告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等行政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其四,采取行政附带民事,在行政判决时一并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其五,原告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
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是程序的“大民事”,对权属登记行为不予审查而直接套用,并在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使得按照正当程序即行政诉讼审理可能会出现司法不统一,或者出现难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局面。
第二种做法是程序和实体的“大民事”思想在作怪。完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房地产纠纷的局限性表现在房地产所有权通过登记进行公示,通过公示使该所有权具有对抗力,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这种登记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关民事行为进行有效性确认的基础上的行政确认行为,该确认行为具有公定力。这样必然存在两类行为,也会因此产生两类诉讼,传统的处理方式普遍采取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然而,民事审判解决房地产纠纷具有局限性,表现在:(1)将权属登记的行政行为作为证据进行审查,与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冲突,有时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相矛盾,造成司法混乱,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2)不能将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为多因一果,房地产登记机关违法登记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责任政府”理念的传统下,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是执政者最为宝贵的资源,理所当然,登记机关应当为其违法行为“埋单”,但民事诉讼无此功能。(3)不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前述第三种做法具有合理性,笔者支持该种观点,因为它可以保证司法统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权一致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该做法即使法律不作任何修改,在法律逻辑上也没有任何障碍,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的审查必然包括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才是正当程序。
第四种做法在立法的层面上应当属于上策,它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司法统一原则和公正效率原则,也可以解决民事案件办不完、行政案件不够办的问题,有利于有限司法资源在法院内部的有效配置,是立法的发展方向。就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即行政附带民事判决。目前,对于涉及权属登记的行政案件进行行政附带民事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种做法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无论在目前的司法中还是在将来的立法中都是不可取的。
⑺ 法律论文 <<开题报告 和 文献综述>>
你还是自己写一写最好,读了这么多年书还是留下点什么作为纪念吧。
⑻ 行政管理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行政管理论文如何定题目
首先看是什么专业的题目
其次根据专业和教授的口味来定
题目尽可能不要大众化
(一)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
(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
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
(三)完成初稿
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2013行政管理专业论文题目范围仅供参考:
您的行政管理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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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任务书1、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探索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
3、西方发达国家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的述评及其启示
4、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5、行政成本分析及其有效控制途径探索
6、公共事业单位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7、公共事业单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探讨
8、公共事业单位发展的思路与对策探索
9、政策问题构建的实证分析
10、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障碍分析
11、政策终结的模式比较分析
12、政策终结的障碍与策略探析
13、我国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发展的现状探索
14、中美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的比较分析
15、充分发挥我国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的应有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16、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和途径
17、行政改革的必然性和趋势
18、政策执行的制约因素分析
19、咨询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20、分析我国的行政职能转变和行政改革
21、行政环境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22、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23、西方国家的行政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4、论述行政法制化
25、论述行政领导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6、论述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27、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性
28、政府部门战略管理
29、非营利组织改革与发展
30、秘书腐败的文化机理及其对策研究
31、治理秘书腐败的制度建设研究
32、新世纪行政组织变革方式的选择
33、行政组织的变革及其现实性
34、影响行政组织设置主要因素分析
35、论现代行政组织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与方式
36、论行政组织的目标及其目标管理
37、行政组织变革的动因分析
38、行政组织结构扁平化趋势及对策
39、乡镇行政组织改革探讨
40、行政组织与环境关系分析
41、论依法行政的组织环境
42、论行政组织中的非正式组织
43、我国县级市行政组织的效能分析
44、论行政组织的创新
45、我国基层行政组织的管理误区探讨
46、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管理创新
47、公职人员职务消费制度的改革与思考
48、公共行政治理模式的理性分析
49、官员问责制与公共管理改革
50、WTO规则与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
51、现代化进程中权力腐败的产生及其遏制
52、政府职能定位及其对企业的管理
53、加入WTO与中国政府公共政策选择
54、危机管理与中国公共治理结构改革
55、网络经济时代的政府危机与再造
56、公共管理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
57、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58、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59、市场经济时代的中国城市管理变革
60、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61、论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系
62、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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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论影响公共政策评估的主要因素
69、新公共管理思想对我国当前行政改革的指导意义
70、公共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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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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