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推荐一个明代或者清朝的历史论文题目,最好少人写的,正史有记载的,万分感谢。
写明史之乱吧!给你条线,倒数第2个封建王朝期间发生了-燕王之乱-土木堡之变-夺门之变-等一系列有史实记载的政治变革,很多事件影响了明代甚至清代乃至今日之国人!
成系列 资料丰富 便于拓展思路 关注和写的人并不多,导师也一定很喜欢你这个命题!望考虑
B. 有没有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7.54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C. 我的论文题目是“关于清朝文字狱的研究”,能帮我写下选题目的和意义么先谢谢了。
被清朝的文字狱改动过的儒家文化
康熙晚年,诸皇子为夺取太子之位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废太子允礻乃谋求复位,皇八子允(礻四共)野心勃勃,皇十四子允礻题和皇三子允祉也在觊觎,但是都枉费心机。工于心计的皇四子允诺礻真用两面派的手法麻痹对手,取悦父皇,暗中培植势力,收买人心,终于挫败诸兄弟,于欢圣祖宾天后登上了帝座。
雍正帝在位十三年,用人重吏才,轻文士,行政以革除积弊、整顿吏治为首务,大权独揽,事必躬亲,刑法严峻,心谋刻深,其人其治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独特的风格。
在文字狱方面,雍正帝的指导思想是借助文字狱整肃朝廷风纪,戒毖风俗人心。雍正一朝历时虽短,文字狱却很频繁,重大案件前后相望。雍正帝以其特有的敏感和深刻的用心,几乎对每一宗案件前后都极尽必踪指示、别出心裁之能事,从而在文祸历史上创造了为可磨灭的“业绩”。
(一) 与惩戒朋党有关的案件
1、 汪景祺与钱名世案
汪景祺、钱名世是雍正文字狱卒的第一批受害者。他们的是得祸出于同一原因,即投献文字攀附年羹尧。
年羹尧是汉军镶黄旗人,进士出身而有用兵之才,征点战四川、青海、西藏等到地(当时川藏一带有叛乱),功勋卓著,康熙末年授定西将军、兼理川陕总督。他一向依附雍亲王允礻真,妹妹是允礻真的侧福晋(副王妃)。允礻真继位后,年羹尧备受宠信,累授川陕总督、太保、抚远大将军,爵封一等公,终因恃功骄纵、目无王法而失宠。雍正帝觉得留下他是条祸根,决计杀一儆百,于是一连串的打击相继出台。
雍正三年(1725年)二月,天象出现“日月合璧,五星联珠”的奇观,臣僚上表称贺。身为川陕总督的年羹尧也依例献表。雍帝从他的表文中找出两条毛病:一、字体潦草;二、成语“朝乾夕惕”写作“夕惕朝乾”①。“朝乾夕惕”出自《易经·乾卦》卦词:“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意思是终日勒慎,写作“夕惕朝乾”意思不变。年羹尧贺表用这们变换词序的成语颂扬皇帝,雍正帝却认为“年羹尧自恃己功,显露不臣之迹,其乖谬之处,断非无心”(三月二十三日甚一日谕)。群臣闻风而动,发起了对年羹尧的围攻。同年四月,年羹尧调为杭州将军;六月,削太保,剥夺一等公;七月,黜为闲散旗员;九月,下刑部狱;十二月,议政王大臣劾年羹尧犯九十二条大罪,雍正帝令年羹尧自裁,家产籍没,亲族、同党或斩或流或贬,一大批人受到清洗、处罚。这就是著名的年羹尧案。
年羹尧死后七天,汪景 祺斩首示众。
汪景祺是浙江钱塘(今杭州)人,原名日祺,字无已,号星堂。他潦倒文场近四十年,虽然中了举人,总与富贵无缘。雍正初年,他的朋友胡期恒任陕西布政使,是其上同年羹尧的心腹。汪景祺前往探访,乘机投书干谒年羹尧,做了年羹尧的临时幕客。汪景祺这次西游著有《读书堂西征随笔》二卷,献年羹尧收藏。年羹尧得罪抄家,《随笔》被缴进宫中。雍正帝读后咬牙切齿地在首页题字云:“悖谬狂乱,至于此极!惜见此之晚,留以待他日,弗使此种得漏网也。”
《读书堂西征随笔》原本久佚。据民国间故宫博物院刊印的残本,内有《上抚远大将军年公书》一篇,文内极尽谀颂,至称年羹尧为“宇宙第一伟人”。又有《功臣不可为》一条,把历史上“狡兔死,走狗烹”的现象归罪于最高统治者。作者写道:
彼夫猜忌之主,其才本庸,而其意复怯。当贼寇昌炽时,望烽火则魂惊,见军书则股栗。忽有奇才异能这臣起而戡定群凶,宁谧四海,捷书一奏,喜出非常,七宝庄严之殊礼宠遇之。迟之既久,则转念曰:敌人如此其横肆,兵事如此其周章,而此臣竟翦灭之,万一晋阳之甲兴,谁复能捍御者?于是而疑心生矣;
既而阅所上纪功册,某处斩首几十万,某处拓地几千里,某处招抚若干,某处虏获若干,心胆震惊,魂魄荡慑,于是南是畏心生焉矣;
既建奇功,复膺异数,位崇五等,礼绝百僚,内外臣工以其为朝廷之所重也,无不敬而奉之。谄佞小人趋承恐后,长跪叩首,待之逾于常礼。而且题官则嫌其专擅,奏销则防其冒滥,叙功则憾其诈伪,卤获则谓其私藏,触处挂碍,争宠者又从而构之,于是而怒心行焉矣;
彼自谓受恩既深,以忠荩为报国,怀光欲去卢杞,李(日成)思慕魏片。而爱昵不可遽除,忠言不能入耳反恨其无礼于君,恃功骄横,于是而厌焉矣。
疑也,畏也,怒也,厌也,以此四者待功臣,有不凶终而隙末者乎?……虽由臣节之未纯,亦猜暴之主有以致之也。
这些文字似乎是向年羹尧敲警钟。
《随笔》有些条目对当时的官吏选拔制度和官场风气表示不满,据说还有诗讥讪圣祖“皇帝挥毫为值钱”②。又非议圣祖谥号及雍年号,所作《历代年号论》说“正”字拆开为“一止”,是不祥之兆,历史上凡以“正”字为年号的都没有好下场,如金海陵王(年号“正隆”),金哀宗(年号“正大”),元顺帝(年号“至正”),明英宗(年号“正统”),明武宗(年号“正德”)等。
雍正帝批评所云“悖谬狂乱”,大概就指以上内容,但对汪景祺处罪的谕旨只称汪景祺“作诗讥讪圣祖仁皇帝,大逆不道”。于是汪景祺被定处斩,枭首示众;妻子儿女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满洲军士)为奴;兄弟叔侄辈流放宁古塔;疏远亲族凡在官的都革职,交原籍地方官管束。由于牵累的人多,汪景祺侨居的平湖县城甚至传出“屠城”的谣言,居民惊惶逃窜,后经地方官晓谕才安定下来。
钱名世处罪在雍正四年(1726年)三月。他虽然没有杀头,但遭遇不比杀头好受。
钱名世字亮工,号 庵,江南武进(今江苏武进)人,康熙四十二年进士,殿试一甲第三名,授翰林编修,升侍读。他与年羹尧是乡试同年(两人都江堰市是康熙三十八年中举,一在南闱,一在北闱),大概因此而有交谊。雍正二年,权势赫赫的年羹尧进京觐见,钱名世赠诗谀颂,有“分陕旌旗周召伯,从天鼓角汉将军”,“钟鼎名勒山河折誓,番藏宜刊第二碑”等到句。康熙末年,皇十四子允礻题授定定远大将军,出征青海、西藏,圣祖曾为他立碑褒扬。允礻题曾是争夺太子位的重要角色,雍正帝即位后立即解除仓皇兵权(后来又加以禁锢),本是最不该提起有人物,钱名世竟不知回避。
年羹尧受诛,钱名世当然在劫难闻逃。雍正帝给他加的罪名是“曲尽谄媚,颂扬奸恶”、诗语悖逆“。但没有杀他,只是把他革职逐回原籍。却又御书“名教罪人”四字,命钱名世原籍地方官制成匾额,挂在钱家中堂上(一说大门上)。赐字题匾本是康熙帝宠异臣僚的惯用手段,如为范文程祠堂题“元辅高风”,为李光地题“方重醇深”等。雍正帝也偶而仿效,如为杨名时题“清操夙著”,为田从典题“清谨公方”等。雍正帝“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地主是能变其意而用之,易褒为贬。奇耻大辱的“名教罪人”四字不但使钱名世本人无脸做人,而且使他的子子孙孙都抬不起头。雍正帝还命在旦夕常州知府、武进知县每月初一、十五两日去钱家查看匾额悬挂情形,如未悬挂则呈报警、抚奏明治罪。
这还不够,当钱名世离京时,雍正帝又命京官自大京官大学士、九卿以下都作讽刺诗为钱名世“赠行”,结果共有三百八十五人奉诏作诗。雍正帝一一过目后,交付钱名世辑成专集。集名就题为《名教罪人诗》刊印后颁发给全国的学校,让天下士子人人知晓。讽刺诗作得够味的给予表扬,不够味的给予处分。正詹事陈万策诗中有句:“名世已同名世罪,亮工不异亮工奸”③,措意尖刻,造句新巧,得到雍正学夸奖,翰林侍读吴孝登则因诗句“谬妄”,被发配宁古干塔给披甲人为奴了。他的同僚陈邦彦、陈邦直也因诗句“乖误”而革职。武英殿篡修方苞的讽刺诗是这样写的:
名教贻羞世共嗤,此生空负圣明时。
行邪惯履欹危径,记丑偏工谀佞词。
宵枕惭多惟觉梦,夏畦劳甚独心知。
人间无地堪容立,老去翻然悔已迟。
这应是《名教罪人诗》中的标准作品。
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人生至此,钱名世真不如索性吃一刀,可是“圣主”偏要拿他寻开心,辱而不杀。他不知哪一年死的,据说他为人“非端士”,参与修《明史》曾把万斯同写的几篇传稿攘为己作。身为翰林清望官,作诗讨好跋扈的边将,也的确有失身份。但不管怎样说,雍正帝也做得太过分了,他在谕旨中解释说:“伊既以文词谄媚奸恶,为名教所不容,朕即以文词为国法,示人臣之炯戒。”
然而没有“以文词谄媚奸恶有恶报”的,雍正帝同样“以文词为国法”。康熙末年,工部侍郎揆叙附允(礻田共),为其争太子这位效劳,死后谥“文端”。雍正帝继位后削夺揆叙谥号,把他的墓碑文字磨去,改刻为“不忠不孝阴险柔佞揆叙之墓。允(礻田共)的另一党羽阿灵阿的墓碑也被改刻为“不臣不弟暴悍贪庸阿灵阿之墓”。雍正帝还把允(礻田共)改名为“阿其那”,允礻唐改名为“ 塞思黑”。二名均为满语,意思据说是畜牲、猪狗。
这类刻薄的恶作剧只有清世宗一人想得出来,做得出来!
2、 查嗣庭案
雍正帝继位之初,有两个最受亲重的人物,一个是年羹尧,一个是隆科多。隆科多是康熙孝懿皇后的弟弟,一等公佟国维之子,康熙末年官至步军统领、理藩院尚书,雍正初年袭爵一等公,授吏部尚书,加太保。和年羹尧相似,隆科多也是个“招权纳贿,擅作威福”的人物,引起雍正帝注意。办理年羹尧的案时,雍正帝处处把他与年羹尧相提并论,逐步贬削他的恩荣与官爵。五年(1727年)十月,隆科多因私藏玉牒(皇室宗谱)罪付审,诸王大臣合议劾隆科多犯有四十一条大罪,得旨永远圈禁,家产追补赃银,其二子也受处分。第二年,隆科多死于禁所。
与隆科多案有关的查嗣庭案结束于隆科多治罪前数月。
查嗣庭字润木,号横浦,浙江海宁人,康熙四十五年进士,选入翰林,经隆科多保奏授内阁大学士大夫,后又经左都御史蔡王廷保奏授礼部左侍郎。雍正四年(1726年),查嗣庭派充江西乡试正考官,被人告发试题“怨望、讽刺”。这年九月,查嗣庭刚从江西返抵京师就被捕入狱。案件尚未了结,查嗣庭病死狱中。
所谓试题“怨望、讽刺”,指《论语》题:“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孟子》题:“山径之蹊,间介然用之而成路;为间不用,则茅塞之矣。今茅塞子心矣。”但猜忌的雍正帝进一步怀疑查嗣庭所出的《易经》第二题:“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第三题:“其旨远,其辞文”及《传经》第四题:“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包含更隐秘的讽刺。照他的理解,是咒骂“雍正”年号的;“其旨远,其辞文”二句是暗示两道题中的“正”“止”二字有呼应关系。真是了不起的附会。
后来民间也有附会,说查嗣庭所也题中“维民所止”一句(语出《礼记·大学》),“维”“止”二字是把“雍”“正”砍去了头。这大约是因为查嗣庭著过一部《维止录》,后世附会从这部书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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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法律效力;撤销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传于世。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更是频频出现,种类甚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有关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本文试图就关于悬赏广告所涉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从其定义看出,悬赏广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
1、广告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广告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做的悬赏广告无效。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
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1、契约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而为承诺相结合,契约即为成立,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权。持该种学说观点的学者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及姚德年等。[3]
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仅是广告人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的一种许诺,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其报酬,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其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发生效力须得一定行为的完成,持该学说的学者有梅仲协、史尚宽、王利明、王泽鉴及崔建远等。[4]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看,悬赏广告问题在法律体例上规定的位置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国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采纳。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总则中契约的成立一节,该法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5]可见日本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与完成其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之关系。德国民法典把悬赏广告独立规定为一节,该法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或告示,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产生悬赏结果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完成时未考虑此刊悬赏广告者,亦同”。[6]该条明确规定了行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悬赏广告,广告人也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德国民法上视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不问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中,体例上是仿袭日本民法,但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德国民法。该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亦同”。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要考虑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民法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经济有序、协调、快速、健康的发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线。综上所述,将悬赏广告看做单独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位,采纳单独说为适宜。
1、如果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这样,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行为,这样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
2、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3、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对悬赏广告合法性的认定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均予以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广告法》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的行为,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对其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也是悬赏广告的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纷,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问题:
1、酬金未明确的悬赏广告报酬额的确定。关于报酬额,悬赏广告中大都明确表示,但未明确表示的并不罕见,如寻人、寻物启事中,酬金等内容很多是“当面酬谢”“必有重谢”之类,那么这些不确定报酬额悬赏广告,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的额度标准是什么呢?“于此情形,关于报酬(重赏)之内容,应斟酌指定行为之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关系,依公平原则决定之。”[7]笔者认为,此时酬金的确定不宜过高,否则悬赏广告人在经济上失去意义,如果过低,完成行为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日后人们就可能疏于对此类悬赏广告的注意,也不利于日后众多潜在悬赏广告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失物之拾得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为物值之三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若遇到此类纠纷,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对此类广告的规定。
2、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在数个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认定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各国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一般认为完成指定行为定有期间者,则仅于该期间内最先完成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广告明确除完成行为外,并须通知广告人的,则通知亦属指定行为一部分,此时应以行为人通知到达广告人的先后为标准,确定最先通知人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外国立法例规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因性质不能分割或依广告表明只能由一人获得者,以抽签决定应受报酬人。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不能证明其行为先后的时,一般推定为同时完成。(3)数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考虑各人对行为结果的贡献,依公平合理原则将报酬分配给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为人可以请求将报酬为全体参与人提存。但悬赏广告仅许一人单独完成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在数人可能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情形,为适当减轻广告人的负担,有立法例规定,当存在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义务即为消灭。
3、不知有广告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单独行为说认为,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并非由于契约,乃基于广告人单独的一方行为而生,故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德国民法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亦不例外。 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采取契约行为说,规定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悬赏广告规定,肯定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此属法律效果的准用,即虽不成立悬赏广告契约,仍得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而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在广告以前既已着手或完成时,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解释上,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同时成立。然依广告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为指定行为的完成的,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完成始成立。 传统的英美契约法理论,强调悬赏契约的合意要件,认为须知晓有悬赏之存在,而后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得求赏格。该观点对完成指定行为者不公平,遭到现代契约法大师科宾(corbin)等人的强烈反对。科宾主张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虽不知有悬赏存在,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请求。该观点已被判例所支持。
4、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悬赏广告为合同行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如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放宽条件,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应征人的资格,享有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有三:首先,行为人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给付报酬符合广告人的初衷;其次,无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得请求报酬对行为人有百利无一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不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自应童叟无欺,凡完成了指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者认为,如果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导致义务权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当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或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时,不得适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基于警察职业特性,凡警察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者,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不过有学者在针对另一起民警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认为作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义务,其特定身份对他基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是应注意“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私行为”即非职务行为,此时其特定身份并不能当然阻却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理由。 依英美契约法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悬赏要约对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诺而得求取赏格之权。倘完成此项行为系具有公职身份者,而于职务行为范围外所完成之私人行为,如某人工作后休息期内,知悉有悬赏存在而完成指定行为,对于完成此项悬赏行为,并不因其具有公职身份而丧失求偿权。在此情况,某人纯以私人地位与悬赏要约者缔结悬赏契约,自应以双方间契约之效力而赋予其求偿权。笔者赞同行为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同时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如行为人虽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其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既非在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和执行公务期间,纯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体的行为而完成的,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6、对行为人一个行为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数个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同一事件分别或者共同发出悬赏广告。此时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可将行为成果交付给广告人,行为可以分别同时将行为成果交给广告人的,应享有数个报酬请求权;如果行为成果职能交给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广告人的,则行为人只对接受行为成果的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1999年,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后鲁瑞庚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后东港市公安局只给公安局应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鲁瑞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8]此案虽然结束,但仔细分析,实际上此案涉及两个悬赏广告,一个是被害人家属的悬赏50万元,另一个是公安局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所给予的重奖。公安局给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应属于后者报酬请求全的实现,依照悬赏广告的原理,鲁瑞庚还应享有被害人家属50万元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辽宁高院的判决在一方面承认被害人家属悬赏广告的成立,另一方面却又回避了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的成立,是该案的遗憾之处。
四、悬赏广告的撤销
(一)悬赏广告能否撤销
悬赏广告是否可由广告人任意撤销?学说与立法体例均不一致。在一般通说中,如认定悬赏广告性质为要约的,则可以撤销。相反,如认定其性质为单独行为的,则不允许撤销。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足取。悬赏广告之应否允许撤销,“不能依理论决之,应依实际上有无必要而决之。”主张不应撤销的,认为如允许广告人撤销,则行为人会因此蒙受损害。行为人已着手完成指定行为,然而广告因情事变迁,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既使因此蒙受损失,也不是没有补偿的办法,如果绝对不允许广告人撤销,仍使广告人承受广告之拘束力,未免过于严酷。因此,我国台湾“民法”第165条规定,可以由广告人撤销广告。
(二)悬赏广告撤销的要件
悬赏广告只能在行为人完成行为之前撤销,因为这时悬赏广告只有对广告人产生约束力,并未对尚未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指定行为已完成,债之关系既已发生,自然不能撤销。撤销的方式,原则应以与做出悬赏广告的方式相同,但也可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的方式为之,总之,做出撤销悬赏广告的方式不能减少只能增大做出悬赏广告方式的影响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如果悬赏广告中明确规定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期间,可推定为在此期间广告人放弃了其撤销权。
(三)悬赏广告撤销的效力
悬赏广告,因悬赏人的撤销,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其结果犹如自始即未做出悬赏广告。在撤回前即已着手于特定行为的,而于撤回后完成,不得请求报酬给付。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立法上各国有别。在德国、日本民法上,除广告知晓行为人已准备或着手情形的,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而广告撤回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外,并无赔偿的义务。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为限度。
五、对我国有关悬赏广告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理论上的采纳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应有其理论依据或立法理由,这也是为了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理论是为实践服务,同时实践也检验这种理论的可行性、合理性。综上之所述,笔者认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应采纳单独行为说,采用单独行为说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中的安全,而且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和现时的基础。我国清朝时期的《民律草案》,现在台湾地区的民法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均是采用单独行为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单独行为说更为社会所需,更易为人们所接受。
(二)立法之建议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及其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尚为空白,为了减少纠纷及在纠纷发生后能有处理的法律依据,正在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应确立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其一,应明确规定广告人对于不知有其悬赏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完成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报酬请求权;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许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该遗失物。其二,只有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应按平等比例取得报酬;数行为人是协作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应规定按其协作程度取得报酬;如果报酬按其性质只能由一人取得的,由数行为人协商决定一人享有,获得该报酬的行为人应给予其他行为人相应的补偿;其三,广告人可在指定行为完成之前撤销其广告,对于行为人因此所受之损害,除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应于报酬额之内负赔偿责任。如果广告人在广告中已附完成指定行为的具体期限,这类广告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为图商业之利益,故意以不可能完成的行为设立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因其所遭受的损失,广告人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以在报酬额之内为限。其四,悬赏广告所设报酬额过高的,除非情况紧急、意义特殊、人身风险大等,过高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以国家、集体财产为报酬而设立的悬赏广告,得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干预。
[注释]
[1]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
[3]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
[4]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
[5]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1期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5]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F. 如果以八旗制度作为主题,那论文题目可以取哪些
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平时耕猎为民,战时应征为兵。源于满族的牛录制。努尔哈赤将原来牛录这一临时性的生产和军事组织,根据战争的需要,改编成长期的正式组织。规定三百人一牛录,每牛录设一牛录额真(值领),五牛录设一甲喇额真(参领),每五甲喇构成一个固山,即旗,首领为固山额真(都统)。1601年,努尔哈赤建立黄、白、红、兰四旗,1615年又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兰四旗。合称满洲八旗。努尔哈赤指定其子侄为代表,分统八旗,称为“固山贝勒”。1635年,增进蒙古八旗,1642年,增加汉军八旗。合为二十四旗,但仍习惯称为八旗。八旗制度具有军事、政治和生产职能。八旗成员称“旗人”。清朝灭亡后,八旗制度也随之消亡
G. 历史的题目,但是类似于写一篇作文,400-600字 谈谈你对清朝闭关锁国政策的看法。
马克思在1853年所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曾有下列意见:
清王朝的声威一遇到不列颠的枪炮就扫地以尽,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了,开始建立起联系。[i]
马克思还认为,清朝实行对外闭关自守政策,不仅有着地理上和文化(人种)上的原因,同时还有着满清贵族统治全国的政治原因:
仇视外国人,把他们逐出国境,这在过去仅仅是出于中国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只是在满洲鞑靼人征服了全国以后才形成一种政治制度。欧洲各国从十七世纪末为了与中国通商而互相竞争,它们之间的剧烈纠纷曾经有力地推动了满洲人实行这样的排外政策,这是毫无疑义的。可是,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ii]
在上述文字中,马克思对于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政策做了两个方面的认定,一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二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而正是这种对外国人的排斥性决定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自守性。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自五十年代以来,基本上被我国学术界的多数人所接受,并成为人们表述中国历史清朝对外关系内容的主流意见,即:清朝在鸦片战争以前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而闭关政策造成了中国近代的落后挨打。
二、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关于清朝闭关政策观点的补充或否定
我国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虽然接受,但自80年代以来围绕着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问题也有很多讨论。1979年,戴逸以其敏锐的学术灵感,率先著文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一文。他认为,清朝统治者在与西方国家的早期接触中,曾经采取了闭关政策。“清政府的闭关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国人民出海贸易,或在外国侨居,禁止许多种货物出口;另一方面,对来华的外国人也作了种种苛细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范。”[iii]在这里,戴逸对清朝外贸政策闭关性的认定,已从马克思那里单纯的对外商的排斥性,发展到对中国本土商人出海贸易的限制性。
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和戴逸的论文,胡思庸在当年则发表文章表示不同意见:“人们把清政府对外国商人的严格限制当作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误解。如果是这样,那就可以说清朝基本上没有实行闭关政策,因为那些规定有些是合理的,即令有些过苛的规定,也只是一些具文,基本上没有付诸实现;再退一步说,即令实现了一小部分,那也只是闭关政策的一个侧面,而且并非主要的侧面。我们应该把西方资产阶级所极力宣传的那种观念改过来。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外国商人的‘防范’条例,而应该是它对国内所实行的一些商业的文化的政策”。具体包括: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长时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后又有一段时期禁止华人赴南洋等地贸易,以及种种对出国华商及海外华侨的刁难和迫害政策;绝大多数封建统治者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科学文化,都采取不加分析的深闭固拒态度;对西方制造品,也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为“奇技淫巧”而予以排斥;禁止中国史书流出国外;由行商垄断对外贸易。“上述那些工商业、文化上的政策,才是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iv]由此可见,胡思庸并不赞同马克思把清朝对于外商的排斥而作为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依据,而认为主要依据应该考察清朝对于国内工商业和文化上的政策。
不过,从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发表的相关论文来看,赞同清朝闭关政策论者多倾向于戴逸的意见,即清朝闭关政策包括有对本国商人和对外国商人的两方面内容。因此,在提出清朝实行闭关关政策的具体证据方面,不少人都把清朝实行“海禁”政策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限令广州一口通商作为主要证据。[v]
而在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方面,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的观点也有不同看法。马克思认为“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戴逸先生虽然同意马克思所认定的清朝实行闭关政策是满洲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政治产物,但却还指出,“从根本上说,闭关政策是落后的封建经济的产物。”而“清政府顽固地坚持闭关政策,还由于它和广大人民群众阶级矛盾的尖锐化。”[vi]胡思庸认为,清朝实行闭关政策,一是中国封建王朝重农抑商政策的延续,二是来自中国封建统治者妄自尊大的心理,三是通过隔绝人民与外界的联系,以利于专制统治。[vii]张光灿则是从政治、经济和思想等三个方面来认识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具体包括汉族人民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反清斗争,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天朝上国”的传统思想观念。[viii]我本人也曾发表论文认为,“闭关政策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和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混合物”。“明清时期封建政治体制的高度垄断性,决定了它必然要尽可能的阻断中外之间的民间联系。而中国领土的幅员辽阔,使控制技术更成为一个中国封建王朝建立有效统治的关键。它不象邦国林立的欧洲,生存中充满着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和竞争。同时,中国经济的自给自足性和国内市场的广阔,使中国可以不依赖于海外市场,又为封建统治者的闭关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文化传统上的‘华夷’观,也限制了他们对于海外世界的视野,妨碍了海权观念的形成;而北边边防的长期威胁,又制约着明清政府对于海防的建设;而这种海防的薄弱,更迫使他们本能的通过闭关政策来进行自我保护。”[ix]也就是说,闭关政策并不是清朝因为满洲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政治产物,因为明朝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限制以及本国商人出国贸易的禁止更甚于清朝。[x]
关于对清朝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行闭关政策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我国学者多认为它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窒杀了中国的生机和进取精神,从而造成了近代中国的落后挨打。例如,张光灿认为,“闭关政策的历史影响是严重的,它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恶果。首先,清朝前期的闭关政策直接阻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从而使中国在社会制度方面落后了一整个时代”;“其次,闭关政策还扼杀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大大落后于西方”;“最后,清代闭关政策造成了近代中国不断挨打、受辱,这是最集中的恶果”。[xi]但高翔却认为,“闭关政策导致近代中国落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18世纪欧洲产业革命爆发,中国在社会制度、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等重要领域全面落后于西方,只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而“以产业革命为代表的社会变革未能产生于中国,只是对数百年中国落后历史的一次总结罢了,把这个落后完全归罪于清朝以及由它推行的闭关政策显然是不公正的。”[xii]
不过,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不同意马克思所认定的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观点。郭蕴静于80年代初就对清朝实行闭关政策提出了质疑。她在《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兼谈清代是否闭关锁国》一文中指出,清朝统治者入关口,因忙于国内统一战争,无暇顾及对外贸易。1655年以后,为了对付郑成功的反清力量,清朝先后出台了“海禁”令和“迁海”令,只是权宜之计,并非对外关系的既定国策。她还认为,“一、历来任何主权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地位,在对外关系方面(无论政治或经济)制定的政策、措施,都带有限制性”;“二、清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无疑是严厉的,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然而,其内容和目的却没有超出‘限制’与‘防范’的界限,并不是从根本上断绝对外通商往来”;“三、所谓‘闭关锁国’,并未见诸清代史籍、文献。而最早使用这一措词的却是西方列强,他们迫切希望扩大中国市场,愤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而将之强加于清政府的”;“四、(清朝)即使关闭一些口岸,但并没有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xiii]。后来,黄启臣、夏秀瑞、王永曾等人也通过自己的研究提出了相似的观点。[xiv]
最明确提出马克思的清朝闭关政策观点失误的中国学者是严中平先生。他在80年代初给中国近代经济史专业研究生的授课过程中,曾就学术界主流学者所引以为据的马克思关于清朝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的观点,进行了专门的评述。他认为,“在明清两代,中国政府是针对外国海盗冒险家的行径,限制他们只许在少数港口进行贸易,并加以管束监督的,这是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宁所采取的国防措施。世界各国无不如此,中国当然也必须提高警惕。只要外国人在中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贸易,他们就受到保护和优待。”实际上,据英国下议院东方贸易情况调查小组在1830年的调查,“绝大多数在广州住过的作证人都一致声称广州的生意几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所以,他“不承认在历史上中国封建政府,曾经实行过什么‘闭关自守’政策。更不承认,中国曾经出于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对外实行过‘野蛮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闭关自守’政策。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一个失误。”在他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清朝对外政策问题上产生认识上的失误,是由于深受当时西方殖民主义者有关报道和议论的影响。当时,清朝面对西方人在华的诸多不合活动,“只许英商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贸易,并对外国人的行动加以约束,禁止鸦片进口。于是在鸦片贩子的带头之下,向中国推销工业品的产业资本家,经营中英印贸易的商业资本家,从事欧亚航运的商船资本家,在英国内外市场上进行活动的银行资本家群起鼓噪,一致叫喊中国仇外排外,贸易不自由。”于是,“闭关自守”就成为这些西方殖民者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诋毁和攻击之词。而事实上,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实行的是严格管理监督的政策。
原因之一:我国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一种封闭状态。其实,我国以前的历代统治者已经在尽力扩张我国的领土了,而且打败及消灭了许多威胁我国安全的割据势力。当时,我国的东部、南部已经包括了很长的海岸及其许多岛屿,西部已经包括了西藏高原及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北部已经包括了极为辽阔的沙漠地区。从地图上可以看出,当时我国的周围基本上已经是穷山恶水,人烟稀少的不毛之地。统治者不愿意再向更广的方向发展,闭关锁国了事。
原因之二:当时的统治者思想狭隘,胸无大志,满足于已有的领土面积。那时,中国的领土面积确实已经很辽阔了,周围全是偏僻的小、弱、贫国,几乎不存在什么外来的威胁。世袭的统治者只想保住既得利益,坐享其成,不愿意再冒险,去开疆拓土。那些统治者宁愿在庭院里舞弄风骚,在朝堂上勾心斗角,对拍马屁者施以小恩小惠,对老百姓施以愚民政策,也不愿意在自己强大的时候,组织天下的有志之士,抢先统一别国,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结果给后人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原因之三:郑和远航带回来的错误信息。明朝的郑和七次下西洋,他去了很远的地方,拜访了许多国家,发现到处都比中国落后,当他把自己在海外的所见所闻带回国后,使许多国人形成了极为错误的观念,看不起外国人,盲目地妄自尊大。这种错误观点影响了国人几百年,也影响到统治者的对外政策,他们认为闭关锁国可以维护自己国家的地位。直到有一天,外国入侵者把我们打得头破血流,我们才清醒过来。
原因之四:统治者治国理念腐朽。当我国在各个方面处于全面领先的地位时,统治者自认为会永远强大,没有意识到整个世界都在发展,只是发展的速度不同而矣,地处偏远的贫弱小国也有机会发展壮大。而且,统治者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采用闭关锁国的政策,有意封锁国内外信息的相互交流,扼杀国内知识分子的活跃思想,只给他们一条死记硬背的出路,学一脑子之乎者也,做一个目光短浅的愚忠之臣。另外,统治者认识不到科技水平是国家强大的基础,只知道让能工巧匠去建亭台楼阁,终日雕玉镂金,而不知道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
原因之五:统治者害怕军人的反叛。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由于各种原因,军队造反的事情经常发生。除非是强有力的统治者,否则,面对本国强大的军队,统治者自己反而会感到害怕。因此,许多统治者总是想方设法控制、限制本国军队实力的发展。对守卫边疆地区的军队,统治者往往显得更不放心,而那里的军队如果没有强大的实力做后盾是无法向境外挺进的。统治者施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可以最大程度地约束军队的活动,使他们无法主动地向境外发展。近代统治者与军队之间的勾心斗角,至少使我国损失了二百年向外挺进的时间。
闭关锁国的后果使我国的科技水平落后了,使我国的军队在多次的反侵略战争中被打得一败涂地,使我国的老百姓受到外国人的肆意侮辱,使我国失去了许多来之不易的土地。分析当初闭关锁国的原因,不仅仅是为了分析前人的过失,更是为了有助于我们现在更好地选择未来的发展道路
H. 中国法制史的题目 论述题 :简述清代的主要立法。 这道题该怎么回答
供参考: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清入关前已经历了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初期的几个发展阶段。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其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皇太极在吸收汉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确立的“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二者合起来就是要向先进的汉族政权的法制靠扰。 1644年,清人入关之初,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广阔疆域及众多的人口,面对着汉族地区远比关外原有治区更为发达的文化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其原有法律制度远不适应新的统治需要。在此情况下,清统治者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就是详细推导演绎或借鉴《大明律》,并以《大明律》为蓝本;“参以国制”就是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 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例》 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 修律。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解集附例》,次年三 月正式颁行。至雍正三年(1725年)制定《大清律集 解》,并于雍正五年颁行。至此清律基本定型。乾隆初 年,进一步对律例逐条进行考订,乾隆五年(1740年), 以《大清律例》之名“刊布中外,永远遵守”。是中国历史 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乾隆十一年间(1746年)规定:“条例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至此,按期修例形成定制。律例合编的法 典体例,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起来,更为 有效全面地发挥封建法律的作用。 (二)《大清会典》的制定《大清会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总汇。它始于康熙时期。在康熙朝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并考虑其历史沿革,记载历年重要事例。因此,《大清会典》不仅是清代的行政法规大全,也是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三)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法规 清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疆域最为辽阔、人口众多 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 的统治和管理,清朝廷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与当地 经济文化水平和风俗习惯相适应的单行法规,如 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理 藩院则例》,还有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章程《酌 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 九条》、《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等;有适用 于青海地区少数民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 条》、《青海禁约十二事》、《西宁青海番夷成 例》;以及适用于苗疆地区的各种条例、禁约和 章程等 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立法 二、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 的法律控制 刑事立法清朝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基本精神、总体风格上,还是在核心内容、主要制度上,都是唐、宋特别是明朝法律精神、法律制度的直接延续。在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维护封建皇帝的绝对权威方面,清律即直接承袭了明朝的制度,把维护皇权作为法律的核心。(一)重刑严罚“反逆”罪 清律承袭明律的规定,加重对“十恶”重罪特 别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 罚。 并且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诸 如“上书奏事犯讳”、“奏疏不当”等,经常被加上 “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等罪名,按反逆重罪 处罚。(二)沿用“奸党”罪条 《大清律例》除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 中奸党罪的条款外,还从加强皇权削弱各旗主势 力出发,严禁内外官交结。(三)以思想言辞定罪,大兴“文字 狱”,实行思想文化专治 明末清初,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在思想意识形 态领域出现了启蒙的民主主义思潮,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在以汉人为主要成份的知识分 子中,还存在着强烈的反清情绪和民族意识。这些“异端” 思想,对封建专制统治构成了潜在重大威胁。在这样严峻 的客观形势下,清统治者采用严刑峻法,实行空前绝后的 思想文化专制。历史上将因著书、作文、吟诗、上疏等在 文字上触犯了统治阶级而招致灾祸,被捕入狱,甚至被处 死,戮尸、株连亲属的案件称为“文字狱”。据不完全统 计,仅在号称“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发生文字 狱108起。由于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文字狱条款,所以 对于此类案件,往往是按谋反、大逆案处罚,极为酷烈。 大兴“文字狱”的结果,使一代文人“战战兢兢,无日不在恐 怖之中”。Treason by the Book by Jonathan D. Spence文字狱和雍正 刑罚制度的变化《大清律例》中除了规定传统的笞、杖、徒、流、 死五刑体系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处罚方 法。1、迁徙。迁徙是将犯罪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 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 2、充军。清朝的充军制度,直接承袭于明代的体 制。清朝的充军刑亦分五等:极边、烟瘴(四千 里)、边远(三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 附近(二千里)。充军刑一般在定罪后由兵部发 配。为解决路程远近的标准问题,乾隆年间专门 制定了《五军道里表》,并载于《大清律例》之 内,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充军地点。 3、发遣。发遣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如在于些文字狱案中,曾经将罪人发遣至新疆伊犁等地。 4、戮尸。戮尸是清朝定例中规定的野蛮刑罚。按照清朝的制度,应处凌迟极刑的人犯,如果在执行凌迟之前就已经死亡,或庚毙狱中,仍应将其戮尸。 5、斩监侯与绞监侯。清朝的死刑,有凌迟、斩、绞数种。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侯”两种方式。所谓“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处“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一)典权 清朝进一步明确了典的性质。雍正十 三年(1735年)诏谕:“民间活契典业者, 乃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 认识到典的担保性质,并且与买卖契约分 开,典契不必经官府加盖官印,不必缴契 税,也无须过割赋役。 (二)继承制度清代的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宗祧继承通常是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以下按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次继承。允许独子兼祧,即一人继承两房宗祧。独子兼祧是清朝的独创。(三)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措施 明末清初,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战争,严重破 坏了农业生产,出现了田地荒芜,百姓流离失所的 局面。清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迅速恢复 和发展农业生产。首先,颁布了许多减免赋役的法 令。其次,鼓励垦荒。正式确认了农民所垦荒地的 所有权。同时还给予了新垦荒地免征赋税的优惠政 策。再次,颁布“更名田”令。“更名田”是官田向民 田转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在明末农民大起 义爆发后,明代王公勋戚的一部分土地就由农民占 用耕种。
I. 求教清末期论文题目
从维新变法和清末新政这两方面入手可能简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