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抢夺行为与抢夺罪的法律边界如何确定
抢夺行为与抢夺罪的法律边界就是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夺数额超过1000元——3000元以上就是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❷ 抢劫罪与抢夺罪转化的条件是什么
转化型抢劫罪,一般要求抢夺数额达到或接近数额较大;入户、在交通工具上抢夺;使用暴力致轻微伤以上;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等。
❸ 抢夺罪的案例分析
抢夺罪案例分析
【案情】
2006年6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县城二环路骆集路口见一背包妇女周某,顿起歹念, 即快步走到周某跟前,说:“快把包拿过出来!”周某即抱住背包,被告人张某见状即从怀里掏出一把匕首,一手夺包,一手持刀朝周某身上刺,周某随即躲闪,同时吆喝“救命”,被告人张某一下慌了,夺下周某的背包逃跑。包内有现金400元、购物卡2张(价值200元)及口红等物。当张某走到一空地时将匕首及背包丢掉,现金及购物卡据为己有。后案发,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赃款退还被害人。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10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在实施了暴力,但是为抢夺创造条件,是一种抢夺行为,应以抢夺罪认定,不应以抢劫罪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 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 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用酒精、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自己熟睡或喝醉酒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的, 则构成盗窃罪。无论暴力、迫使还是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犯罪分子到现场后,出于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迫使就取得了财物,则应以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方法来定罪,其抢劫预备行为被吸收,不能单独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分子还未着手实施其预谋的犯罪行为就被查获,或者刚一着手就被发现、制止而未得逞的,应以其犯罪的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的性质来定罪。
2.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结果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往往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只限动产,如果把不动产强行拆解分离而抢走的,也构成抢劫罪。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都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
李献民 姬凤云
❹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不同
to: vivian013140
我的补充回答如下:
经过网上查询,发现对于“携带凶器”的方式,即在抢夺过程中,凶器是否需要显示或暗示,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学者的认为也有分歧,学者的观点仅供你参考。我也无法给你准确答案。
1、有学者认为:只要携带凶器抢夺,即可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显示凶器或者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或凶器为被害人自己发现等这些附加条件。也即题目中甲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携带了凶器,即使没有使用,也定抢劫,这是抢夺行为向抢劫行为的转化,即虽然在整个抢夺过程中甲未实施抢劫罪所规定的客观方面,但是因为法律、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所以遵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定抢劫罪。(请参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2/28/39950.shtml)
2、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持有可能成为凶器的器具,但其主观上没有利用该器具胁迫他人的意图,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刀具,但在抢夺时藏而不露,被害人也未感知其存在的,则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按此观点,甲不构成抢劫罪。(参见:http://news.sina.com.cn/c/l/2007-10-31/143914204640.shtml)
个人认为,甲构成C抢劫罪.
理由是 甲从乙手中抢夺手提包,后逃跑,是抢夺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携带凶器”专门予以了明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携凶器抢夺,不管使用没使用凶器都构成抢劫.故在甲身上搜出一把匕首,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应定抢劫罪.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❺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有那些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这两个罪的区别,在于获取财物的方法: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而抢夺罪是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实施的。当然,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法律是将一定条件下的抢夺行为特别规定为抢劫罪,这种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行为实施时的条件而非行为实施的方法。
在抢劫罪中,“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是紧密相连的,暴力是取财的手段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当时,其主观因素是为了对被害人造成强制,为取财排除障碍、制造条件。如果在抢取财物的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暴力行为,但行为人实施这种暴力行为当时并不是为取财行为服务的,则应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另外,抢劫罪和抢夺罪都可能造成被害人一定的人身伤害结果,但在抢劫罪中,伤害结果是行为人有意识的暴力手段造成的;而在抢夺罪中,这种结果是夺取财物的附随结果。当然,如果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而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更重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❻ 哪些行为会构成抢夺罪,构成抢夺罪怎样处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公然实施多去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罪的基本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别。因此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 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
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❼ 抢劫与抢夺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❽ 抢夺罪的类型
抢夺罪的类型:
盗窃罪
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盗窃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括公开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认为盗窃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规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
强盗罪
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因此,对公然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
抢夺罪
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开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中国刑法认为,抢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