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么写论文开题报告的其他有关问题或保障机制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的咨询师戴智江先生认为,民营经济的融资面临的“三难”问题不是预算约束软、硬的问题,而是体制性障碍问题。
一、民营企业在经过二十年的艰苦创业后,仍未获得享受同国有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同等待遇,在两方面存在的不公问题:一是市场准入限制,二是融资渠道不畅,这已是民营企业难以发展的主要原因。
国有企业的社会地位和责任事实上锁定了国有银行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这种融资体制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外生”的,它很难与民营经济相兼容。国有企业融资强烈依赖着不断输入的金融体制。所以,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形成更强的依赖倾向。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的咨询师戴智江先生谈到,民营经济的融资面临的“三难”问题不是预算约束软、硬的问题,而是体制性障碍问题。
体制性障碍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有银行不愿意给民营企业放贷而承担额外的风险。放贷给国有企业即使还不了,还有国企承担坏帐,放贷给民营企业,若还不了,首先责问放贷人是否收受贿赂问题,即便民营企业有担保、有抵押也难以和负背沉重债务包袱的国有企业平起平坐。
另一方面:银行宁愿多将钱放在央行超额准备金账户上也不愿贷给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就好像一边是爱哭的孩子有奶吃,一边又是后娘的儿,哭也没奶吃。银行宁愿把钱闲置在帐上,一可以减少损失,二可以躲避风险,旦求保险,如若贷给民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并且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这就使得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成本高、抵押难、风险大”。
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民间储蓄已逾7万多亿元,如果加上居民持有的现金、外汇、债券等,实际民间金融资金存量已超过10万亿元。那么,这么大一笔可用资金到底干什么去了呢?答案是:这笔资金目前仍有2/3在闲置着。有位经济学家形象的比喻为:困在笼子里的老虎,在笼子里既安全又可以观赏,放出来就可能要伤人。因为即便它不吃不人,但它也有吃的教训啊!真谓:老虎不吃人首先坏了名。本身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就有种种限制(武器制造)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定外,各省、市、县级政府由于存在行业垄断和部门利益及地方保护主义,在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方面限制颇多。仅广东东莞市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62个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由此不难看出,民营企业在进入市场方面就显现出和外资国企方面的严重不平等。
融资难、且渠道不畅一直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桎梏,当前,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靠自我积累和滚动发展,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很有限,由于体制因素,使得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心理严重,同时也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缺陷,使银行对其贷款存在“三难”即:抵押担保难,跟踪监督难和债权维护难。
“抵押担保难”一方面是因为民营企业一般是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来作抵押,另一方面是因为抵押的程序繁锁,评估费用高,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再一方面,信作的缺失、担保体系的不健全也是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银行为了减少坏帐率,从1998年年起,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可抵押物少,加之银行对低押物的条件又比较苛刻,我国的担保体系不健全,自然就是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跟踪监督难”由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中小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银行不好固定跟踪,从而使得银行监督企业的成本高昂。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银行更偏好于向大企业贷款,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这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症结之二。
“债权维护难”所谓债权,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往往使其为获得发债成功而存在设法隐瞒不利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同时也产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在债权融资中,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业主能力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作足够的了解,众多投资者更不可能掌握详细的企业信息资料,另一方面,债权融资中的债权性质使得投资者没有足够动力和应有的技能来评估市场信息,从而很难形成对中小企业的激烈机制,而这一点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重要。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逃债现象,银行和债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风险就会很大。所以对民营企业来说融资难的症结如果不解决,民营企业就不可能真正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所有制歧视,从根本上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制度
无论从我国工业总产值的产出看,还是从整个GDP的产出看,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都迅速增大,民营经济撑起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的贷款还只占相当小的地位,据樊钢、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0年)报告》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全部短期贷款中,农业贷款占7.4%,乡镇企业贷款占9.2%。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仅占1%,三资企业贷款占4.6%,仅以陕西省为例:2002年在全省工业增加值中65%是乡镇企业创造的;个体私营经济在一、二、三产业的增加值达1069.67亿元,占全省GDP的58%。农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三部分的总增加值2117.56亿元,已超过全省GDP总产出,为3303.401亿元的一半以上,达到64%,资料显示:2002年陕西省全部金融机构为农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短期贷款总和仅占全部短期贷款的30.62%,中小企业从国家银行提供的短期贷款,则只占其全部短期贷款的8.09%,四大国家银行给中小企业的短期贷款也只占其总额的10%左右,仅2001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7684684万元,比上年增长15.7%,在中国这样一个资本稀缺的经济中,一方面国有银行有大量的存款富余,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又无法得到满足,这是一种严重市场失灵现象(2002,李志赟)。这种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所有制歧视,1)不利于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兼并,收购、重组。2)不利于民营企业大量吸收民间资本,使本来畅通的融资渠道因体制原因而使得本来就短缺的资源闲置和浪费。3)不利于业绩好,效益高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堵死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关于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的基本思路及框架
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关键在政府。从美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可以看出,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实际上取决于企业与各种金融中介关系,取决于金融中介在解决企业融资时所面临的信息和控制问题的能力,(2002年,侯利)现实中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市场都无法有效地对民营企业融资时所面临的两个问题进行控制。从而无法降低中介机构的交易成本与证券市场所承担的风险,抵押贷款的高门槛又致使民企融资望而却步,成为水中月、镜中饼,拟建义三点:
1.从长期来讲,宜放松银行业的准入机制,应打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统天下,银行业也应引入竞争机制,目前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实行转轨前的双轨运行模式(2003,李华,杨金荣)为非国有银行进入市场准入做准备。化大为小,发展地方中小银行,让银行机构与民营企业同在一块土地上共存荣,他们能充分掌握当地民营企业的信息,同时民营企业要求得自身发展也会和银行积极合作,二者皆得利,互为促进,这个过程是在国有银行同时向商业化银行转变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的,从而彻底改变过去国资银行独霸天下,资产效率低的局面。
2.从证券市场讲,可以说我国的股票市场从一开始就承担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特殊功能,能在国内仅有的两个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都是清一色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民营企业是被排斥在这个制度之外的。上市的苛刻要求使得民营企业不敢奢望,致使有些前景好、效益高的民营企业面临资金的饥渴也只能望梅止渴,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的规模要求也使得大多数民营企业达不到上市要求而无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资金。从企业债券市场看也仅仅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才可获准,民企也无此待遇,即使内部发行也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债券,民营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受到政策的阻碍,这本身就存在不公平。没有把效益、资产需要增值加起来考虑,企业越是社会所有就越能创造效益,规则不能只为没效益的国企制定,应一视同仁,让市场来优化配置资源,而政府不要作无效率的拉郎配。
3.从大力培育场外市场交易与地方性产权交易来讲,我国目前对民营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权的方式直接融资,由于国家征收企业债券利息税,影响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加上民营企业一般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特点,造成了债券发行的额度受影响致使融资不畅,三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条件十分严格近似乎不可能,表现为主板市场的本身高门槛;四是“二板市场”是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一个有效选择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二板市场尚未推出,就像打扮十分俊俏姑娘,千呼万呼不出来。应尽快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制定出完善“二板市场”的法律法规,尽早为民营企业融资发展提供和构建健全的制度保障,相信民企的蓝天就在眼前。(戴智江/北大纵横)
『贰』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论文的开题报告怎么写呀
这都有格式的,照抄就行了
『叁』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要求
就写这段时间怎样,选题呀,然后去脚印论文网 搜集资料,整理资料,然后写开题报告,最后写论文之类的话就行。
『肆』 求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开题报告
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的和谐,是发挥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障作用的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一条基本的实现路径上,应该是多种手段并行并用,使它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但是,在这些手段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只有当社会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然而,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法律制度自身达成和谐状态,法律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和谐,不仅不会推动和保障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引发社会不和谐问题的发生,破坏其他社会和谐条件的形成。因此,法律制度自身的和谐状况,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勿庸讳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自身确实存在着各种不和谐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贯彻不力,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矛盾,不同行政区域对同一规范对象的规定大相径庭,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离,以至于发生“规则相撞”、“法律打架”,给人们带来种种困惑和无奈;二是立改废的工作失衡,重制定轻清理,许多时过境迁的法律规范依然用陈旧的规则顽强的规范着早已变化了的现实。以至于“革委会”的规则还充当今日的执法依据,45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至今依然“暂行”,规范着今日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近二十多年来,法治理念已经发生了多次变革和进步,而在不同法治理念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尚在并存并用、相互抵牾。那些在旧的行政管理理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制度继续投影在今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几近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三是计划经济、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的阴影还保存在过时的法律制度之中,投射在今日新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活动上。四是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备,还继续制造着法律制度的新的不和谐。程序的欠缺使权力意志顺利实现而权利意志无法充分表达,民主参与成了点缀,利益主体博弈形同虚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类利益群体对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影响不甚了了。立法活动变成了立法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的事,引不起公民的兴趣,出台的不少法规往往引发不出强烈的社会反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立法技术的不完备,使立法活动只关注宏观原则,不注重细节,过大的弹性、过宽的自由裁量,使同一个法律条款得出面目各异的适用结果。法律规范成了“橡皮泥”、“变形金刚”。这样的法律规范很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准绳。
鉴于上述情况,要使法治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首先要构建和谐的法律制度。当务之急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确立新的立法理念。在法学家们研究提出的众多现代法治理念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以下几种理念应该给予特别的重视:①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的和谐是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任何社会关系的和谐都离不开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应当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来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②权力(权利)制衡的理念。法律制度的和谐直接表现为制度建设中五种利益关系的和谐均衡,即: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均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均衡、公共权力之间的和谐均衡、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均衡、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和谐均衡。③利益博弈的理念。法律并不直接创造利益,法律只能通过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作出安排、确认,保障合法权益,鼓励大家用法律许可的手段去追求法律承认的利益,制止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大调整。法律的质量表现为立法者能在各种社会利益和利益集团之间找到有效的平衡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利益主体的博弈充分。凡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调整,均应该让与这一重大利益调整有关的各类主体参与博弈,参与立法讨论,对争议点充分表达意见、阐述观点。④法制统一的理念。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体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集中表现为“不抵触”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要全面清理过时的法律制度。要把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的立法要引入“日落条款”,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必须同时清理、修改、废止与之相左的陈规旧律。其次,要对过去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系统地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的时间表。再次,在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建立立法机关定期清理制度,实施机关适时清理制度,公民、法人和组织及时建议和异议制度。通过清理,及时消除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其和谐程度。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技术。这是保证法律制度和谐的重要保证,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程序,不能随意简化、省略必要的法定程序,用程序来保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科学决策的产物、民主参与的结果、集体智慧的结晶。以确保立法活动及所立之法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博弈充分、刚主柔辅、和谐统一。
四要前瞻适度。法律制度建设需要适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使法律制度具有相对长远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但是前瞻必须适度,创设某项新的法律制度的条件必须基本具备,不能仅靠主观愿望脱离客观情况盲目上马。实践证明,当整个社会还没有提出新的法律制度需求,创设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件还未具备,就去制定跨越台阶很高的法律,这部法就有可能实施不了,甚至有可能不是良法。把今后才能规范的事项非要拿到今天来规范,往往事与愿违。如同过去把共产主义阶段的事情拿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办所受到的教训一样。政治建设如此,法律建设也如此。
三、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前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谐,而且需要法律机制运行的和谐。没有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遵守,就无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首先,要改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能。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法律运行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中介。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有效展开,才能使静态的法律规范变成动态的法律实践活动,以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作用。当前,行政执法状况不甚理想,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不合法,行政执法纵向职责界定模糊、横向部门职责交叉,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不作为、滥作为,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问题也屡禁不止。司法状况也不理想,由于司法改革尚不到位,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引起社会的种种非议。为此,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以提高法律机制的和谐有效运行。谨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来看,一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经常化、制度化;三要推进综合执法,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以有效解决执法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问题;四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在城市实行一级执法;在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重点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五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析、执法过错追究等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纠错。
其次,要强化程序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程序是法律机制和谐运行的轨道。建立公正科学的程序制度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民主、公正、科学、正当的程序制度是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行政执法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对实体权利处分的不平衡,容易引发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不和谐。而公正的行政程序则可以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主体的任意支配,增进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克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过分不平衡倾向。
再次,要倡导人性化现代法治理念,让执法、司法回归人性,让法治体现人文关怀。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的力量,与其说依存于执法、司法者的严厉,不如说依存于它本身的智慧和执法、司法的艺术。从这一基点出发,人性化执法、司法应该是让人亲近法律的最具有说服力的号令了。这就要求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司法,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社会主义法治就其本质而言是最讲人权、人道和人本的,因此执法的刚与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人情化执法,将有助于身处弱势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
最后,要着力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以实现法律被自觉自愿地遵守。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才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能引导公民理性守法,从而塑造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自觉、自愿服从法律规则,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而保障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四、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保障
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一切有着利益追求的社会中,都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存在或者潜伏着社会冲突。因此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和谐社会也不例外。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起步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矛盾集中凸现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运用有效的民主和法治手段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法治机制,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直接保障、重要手段和路径。
构建和维系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机制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成本低廉、便捷高效的原则,着力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下大力抓好源头治理机制的建设,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这是矛盾凸现期、高发期的首选之策。从现阶段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来研究,当前应下大力抓好以下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行政方略,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这是最根本的源头治理。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行政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切相连。能否正确的行使公共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实践证明,依法行权、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助于化解、消除矛盾冲突。违法行权、违法施政必然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百出、公民权利受损。因此,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努力建设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国家机关。这是最重要的源头治理,是构建和维系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二是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政能力。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公共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本领的提高是源头治理的组织条件。三是建立、健全权利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作用的发挥,将使党和国家在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更加科学、正确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妥善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各类利益群体各得其所,使各种社会关系各安其位,就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重大社会矛盾的发生。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各类群体增强政治认同感。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基本的政治认同,一切看似正确的理论和政策都可能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许多正确的政治举措会演变成“有趣的戏说”,甚至可能出现离心倾向。因此,建立稳固的政治认同才是一个社会维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重要内容。这种政治认同,应当包括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对政策法律的认同、对政治信仰和政治伦理的认同、以及对政治人物的认同。
(二)积极探索矛盾缓发和缓冲机制,为有效地化解矛盾争取时间上的主动权。既然社会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争取解决矛盾的主动权,积极探索矛盾缓发和缓冲机制,避免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社会矛盾突然发生,就不失为一种积极的举措。一是坚持社会矛盾排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的苗头。二是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社会矛盾缓冲阀、润滑剂作用。三是密切关注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焦点,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如,要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使其有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保证,不存在生存危机,以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又如要关注优势、特殊利益群体的行为,抑制其利益垄断结盟或政治控权结盟行为,使其利益表达行为始终纳入法制化轨道。四是引导公民提高道德自律和理性自抑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自律、自抑机制。五是建立激情宣泄机制,使那些由于社会矛盾引发的各种激动、怨恨、委屈、愤慨等情绪有合理的宣泄、排放途径,从而避免因情绪高度压抑而激化失控并引发对抗社会的行为。
(三)着力抓好矛盾解决机制的完善,及时高效的解决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有民间调解、行政机关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三种基本类型。相应的法律制度有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申诉、控告、检举、举报制度,仲裁制度(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等),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另外还有社会组织根据组织章程解决内部矛盾的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根据自治原则解决自身矛盾的机制等等。其中,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具有程序严格、公正程度高的优势,但又有时间长、成本较高,公民不甚熟悉的缺憾,再加上司法制度还有许多尚需改革的方面,因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度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必须加快司法改革进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力军作用,运用好这一最有效的最后手段,把住公平正义的关口,守住社会和谐稳定的底限。目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要着力完善更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民间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机关纠纷解决机制,使其遍布各地、覆盖各业,在党和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广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使各类社会矛盾依法、及时、就地有效解决,一举收到保持社会和谐、保持社会活力、保持健康发展的多种社会效果。
『伍』 马上毕业了最近要论文开题了 有没有什么关于人权法的好的论文题目
文开题了 有没有什么关于人权法的好的论
非常乐观
『陆』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的研究措施怎么写
研究措施就是研究方法吧!就是解决问题所采用的方法措施!
『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
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
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1.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2.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
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2)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捌』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里要求写条件保障,是指什么最好能列举一些
例如,图书馆和学院图书资料室是否为论文的研究写作提供了资料保证,是否有合版适的文献权数据库资源,是否已具备较好的软、硬件条件能保证论文的顺利完成,论文作者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积累,作者是否对该研究课题具有浓厚的兴趣,作者是否为论文进行了科学设计、实验或者实地调查从而获得了第一手资料,等等。这些都是顺利完成论文的条件保障。
『玖』 哪位高手帮我写一个开题报告,论文题目是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意义
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摘要:公民道德相对于传统社会的“臣民道德”来说,是一种新的道德范型,因为它反映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实质: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本身代表着一种历史道德的进步,因为它使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个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达到要求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权力本位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