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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财产

发布时间: 2021-03-31 19:52:42

Ⅰ 求教民法高手 民事客体的 其他财产,指的是什么 。 举一两个例子, 谢谢。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还存在其他客体,如权利,非物质性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的客体。
至于你说的其他财产,准确来说是数以其他财产性权利,如企业名称权。

Ⅱ 民法上讲的财产是哪些啊

民法上的权利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和兼有二者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
物权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债权即他人应为的给付。
遗产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收益权也属于财产权。

Ⅲ 关于民法上财产的问题

这是知识财产,无形财产权,这与传统的民法中所说的财产有一定的区别。所有的理论都不可能是止步不前的,有新的领域新的学科产生和发展都会对以前的理论产生冲击。
如果个人复制只是为了单纯的学习,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Ⅳ 民法所说的财产是指什么

在《民法》教程中,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

Ⅳ 我国民法中的财产是怎么定义的

民法中的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非官方性质的资源和物品。不包括人身的物质要素,如器官、血液

Ⅵ 民法要调整哪些财产关系

核心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第三,我国民法挑战书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的规定,指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里,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即成为
民法调整对象
的三个要素。
【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并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移转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
2、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这种财产关系是等价有偿的。
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即称:规定罗马国家事务的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则调整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罗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将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关系分出由公法调整。同时,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相对独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苏俄于十月革命后分别编纂了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劳动法典等,法学界则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的理论,于30年代末确认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再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对社会经济进行计划和组织协调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界则摒弃了公私法划分的做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传统观念,因此在前苏联于50年代中期准备更新民法和中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准备编纂民法时,两国的民法学界都开展了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前苏联的讨论结果是,苏维埃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以所有制形式为依据、并与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有关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以及某些人身非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的平等性是由这种关系受价值规律制约所决定的。50年代后期,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兴起,该学派提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与价值因素融为一体的特点,因而应由独立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但该观点未被立法者所接受

Ⅶ 民法大全的财产原则

财产应该是物权法定吧,民法主要调整的就是财产关系,之所以叫财产就承认了私有制,私有的财产不可侵犯属于物权的范畴。

Ⅷ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和经济法 有什么区别

1、财产关系

网络对财产关系的定义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其特点是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发生、受价值规律支配。那么,这与民法中的平等原值、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及经济法中的遵循价值规律原则是向匹配的。从定义上来说,经济法强调的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调控),而民法上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界限(区别)之一吧。
但是同时,民法规定和调整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我们又是在经济活动中(受经济法调整)开展经济活动的,界限还真不明显……
2、民法中涉及哪些财产关系
那就得对“财产关系”进行分类了,该如何分类?民法中对财产的处置主要是占有、支配和流转,由此产生了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同时,大民法中的《婚姻法》中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我觉得只是主体为夫妻二人的差别而已)。民法中有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流转,由此产生了所有权、用益权和债权等,经济法和商法中同样也包含,只是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经济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控)行政部门,如税收部门等。从三种财产关系的分类上而言,若论是否有界限,我觉得主要在参与的主体同。
3、经济法和商法中有没有涉及到财产关系
结合财产关系的定义和分类,我觉得财产关系既然是一个法律概念,那么它应该是贯穿于所有的法律,或者所有的部门立法都会考虑到的,毕竟它是生产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体现。肯定是有啦,但还是离不开上述的三种分类。

Ⅸ 关于民法财产的问题

ACD
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人可以形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阳光,任何人都不能处分,不属于民法财产的范畴。

Ⅹ 民法上的财产与经济学上的财产或资源有何不同

前者是对公私财产的依法保护规范,后者更多的是对国家财产或资源的分配及所属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