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即丰富的法律实践。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
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
1、研究“法”,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2、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
2. 世界各大学法律系排名
一、法律系,一般指法学专业。
二、世界各大学法学专业排名:
三、法学专业简介:专
法学专业培养系属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培养要求:
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主干学科:
法学。
(三)主干课程: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
3. 法学与法理学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理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形象。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或学说的兴起,都是从研究方法的突破开始的,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我胃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的研究,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化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我国法学工作者在法学研究中积累起来的有效方法,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认识方法;注重移植其它学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
法学也叫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它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自己研究的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是社会科学中一门重要的独立学科。
再如:法学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还可以这样分:法学包括理论法学,比较法学,经济分析法学。
总之,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4. 我非常喜欢法理学,可别人说其就业前景非常不好,我该怎么办呢
任何行抄业都会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成功的会说这个行业前景很好,失败的人会说,这个行业前景不好,其实老一辈的说360行,行行出状元,说的就是一个道理,凡事看你怎么去做了, 就像马云一开始大家不也很不看好他干的这个行业吗?可是他硬是让所有的人对他刮目相看,所以楼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事在人为!希望楼主自己好好想想,想好了就不要再轻易动摇了
5. 法理学在我国是怎么样发展的
从早年受前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到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更新,到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范式转换,再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时下正在逐步形成、更新、发展和成熟。近年来,学界围绕权利、法治与社会和谐及科学发展、法治与民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与社会主义宪政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法理学学科发展概况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基础学科。它为法制建设和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在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在法律科学的发展史上,法理学一直是一门处于“龙头”地位的传统学科。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关于法的存在、概念、进化、结构、运作以及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法理学的研究重点、表现形式和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总的看来,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时期较长。西方法理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共存相处的局面,并有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法人类学、批判法学等多种流派。西方法理学在某些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拥有一批世界性的经典论著,对当代各国法理学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近几十年来,西方法理学继续沿着启蒙时代以来的现代道路发展,在深化人权、法治、宪政、法的概念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呈现出跨学科和某些“后现代”的特点,兴起了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等新的学术研究运动。与此同时,法理学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我国法理学有自己的发展道路。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理思想,对于法的缘起、特征、作用等形成了有自身文化特点的理解和阐释。总体上,我国古代法理思想受传统文化,特别是伦理学影响较大,还没有形成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自19世纪末,中国学者开始运用新的观点、术语和方法探讨法的一般理论,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在名称上经历了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的变化过程,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和发展,学科体系也逐渐丰满和完善。
建国初期,法理学研究者积极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原理、原则,建立了关于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历史类型、发展规律、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基本理论。当时的法理学研究受到原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到现在,法理学经历了恢复、更新和发展深化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尤为迅速。除继续深入研究法的基本理论外,我国法理学者还先后着重讨论了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制、法律文化、法律发展、人权、权利与义务、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公法与私法、法治与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宪政等重大理论问题,同时,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法理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理学说也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和研究。这些研究和讨论,一方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认识,为引导、论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有些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另一方面,推动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风格的独立学科体系,奠定和巩固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来,如同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样,法理学也处在不断变革过程中,从早年受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到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更新,到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范式转换,再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正在逐步形成、更新、发展和成熟。近些年,关于我国法理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研讨也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方面的论著、评论和会议都比较多。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和建设
2004年4月,中央召开了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编写全国通用的《法理学》教材也是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提纲基本确定。提纲的内容包括了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渊源和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技术,法理学的对象、历史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及其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关系等。从内容上看,《法理学》教材的提纲既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原理,也吸纳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还与现实的法律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联系紧密,体现出用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特点。目前,《法理学》教材正处于编写阶段,国内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2.文化自觉与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
在自晚清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传统文化在中西文化的对比中一直遭受着强烈的贬抑和批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现代化是以摧残和破坏民族的传统文化为代价的。在一种视中国文化为“前现代文化”、“落后文化”的扭曲文化观的支配下,我国学术在话语权上较长时期处于被动地位和失语境地,以致中国法学一度被人评价为“幼稚的”。近些年来,文化自觉以及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更趋明显.有学者称之为“文化主体自觉”。放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背景下看,大体可以说,中国法理学正在逐渐从前苏联国家学说乃至西方法理学的支配和影响中挣脱出来,努力寻求和开拓自己的主体性。在这种趋势下,学者们基本上是在全球化的开放条件下、在与西方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交流中寻求着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国内一些学者日渐自觉地沿着中国文化的理路开拓我国的法理学、研讨我国的法理学问题。这种趋势与时代潮流是一致的。2004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多处提到“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民族文化”;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化”。由此看,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彰显与全国范围的文化自觉是正相契合的。
3.我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
在一些学者强调文化自觉和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强调了我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近些年来,法理学界加强了对法律职业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构建“法学家的法理学”,并强调法理学者要有法律专家的“法学的观察方式和思考方式”;与这种对法律性的强调略有不同,有学者突现出法律的政治性,也有学者力图把国家和政治重新纳入法理学思考的中心,提出从“法律人的法理学”到“立法者的法理学”的转向。从发展趋势看,法理学今后可能会受到政治哲学的更大影响,随着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近年来在学界呈兴起态势,法律与政治哲学、法律与社会理论将成为重要而前沿的学术领域。我国法理学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社会科学方法、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在法学中的应用。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变化,中国学术也在发生从传统人文科学向现代社会科学的转向,今后有必要推动和加强我国法学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方法对我国法学的确显得必要。这十年多来,深入实际做调查研究也一直是一些法理学者的努力方向。不过,强调社会科学的运用并不必定意味着人文学科的衰落,对中国法理学而言,如同社会学方法需要补充和加强一样,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其实也亟待加强。因此,也有学者提醒学界要适当注意社会科学方法应用的限度,避免社会科学方法最终沦为一种学术“修饰”。
把世界因素和中国因素放在现代化进程中综合起来看,我国法理学现阶段大体面临着三个大的问题。一是推进和反思现代化问题。现代化带来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带来了很多需要反思的问题。因此,西方社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兴起后现代主义思潮,反思现代化。对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在进一步拓展关于权利、法治、民主政治等的研究的同时,我国法理学也需要对一些现代法学概念和传统文化概念从基础理论层面作更深的考量,未雨绸缪地考虑“现代之后”的问题。二是全球化问题。从“现代化”理论,发展到“世界体系”理论,再发展到“全球化”理论,体现了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也体现了权力关系在全球的新变化。法律与全球化是我国法理学目前面临的一个前沿问题。从西方法理学看,法律与后现代主义以及法律与全球化理论目前也是比较前沿的理论问题。三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中国自古即是一个大国,有着久远的中华文化,然而,传统文化在近一个半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遭到巨大摧残和激荡。在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协调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开拓新的中国文化,突显法理学的中国风范、中国气派,可谓中国法理学的一项紧要任务。
重大问题研究
1.权利理论
权利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最耀眼的政治和法律现象之一,至今,人权成了支撑世界舞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几乎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共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范式上,一些学者倡导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权利本位”,并强调以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来重构我国的法学理论。目前,权利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的一个主导性论题。
法学界近几年有关权利的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内容广泛,而且更新、更具体。例如,有些学者研究了结社权、学术自由权、环境权、权利救济以及“动物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等。这些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权利理论,其中诸如动植物的权利、大自然的权利等概念,对于权利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但这种提法本身是否足以成立仍需要深入而细致的论证。二是在理论上有所深化和提升。如果说权利最初在我国法学界的提出多少带有一定的热情和意气,那么,要进一步使权利在我国政治和法律领域根深叶茂,维护和巩固权利的重要地位则还需要更深厚、细密的理论论证。有些学者对“自然权利”提出批评,认为人权源于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也源于人的社会属性。而有学者则认为,我国传统思想已发育出天赋权利的要素,但讲治者以民为本较多,讲民之所本较少,而且缺乏应有的抽象概念,更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因此,要实现民从他本到自本的转变,在理论上把民权贯通于天道人性,在实践中把民权落实于制度程序,倡导民权的制度规范主义。有学者提到,权利实现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二是社会途径。有学者分析了现代社会中人权与德性之间的关系,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既要注意“现代权利话语”与“现实利益话语”的协调,也要注意“现代权利话语”与“传统德性话语”的协调。此外,法学界也一直持续着关于权利概念、权利冲突等问题的研讨。总体上看,尽管近几年有关权利的论著很多,但有些权利基本理论,如权利的道德基础等,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2.法治理论
从近年来的研讨看,法治仍然是我国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与现实相联系。关于法治的理论讨论涉及一些新的内容,呈现出新的动向。
第一,法治与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与坚持科学发展是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对于法治建设及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从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看,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末期出现了忽视乃至严重破坏法制的情况;到70年代末,经过拨乱反正,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到90年代中后期,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被确立起来,法制建设从此进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法略的新时期。在这三个历史时期中,重视和加强法制是对忽视和破坏法制的纠正,实行依法治国则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观的发展和深化。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提出,进一步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指出了新的价值导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要求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品质要求,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外提出了与人本身密切相关的一些价值要素。这些为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上更深入地思考法治提供了广阔空间。
第二,法治与民主。为纪念依法治国十周年,法学界于2007年度再次就法治展开了深入的理论研讨。在这些研讨中,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成为一个焦点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推行法治是否必须与之相应地推进民主?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与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民主的普适性的质疑有着重要联系。一些学者否定民主具有普适价值,还有一些学者以民主实践的某些弊病,如带来暴政、导致腐败、不利稳定等对民主提出了批评。受这些声音的影响,一些学者将法治与民主对立起来,或者,将法治与民主视为两条并不相干的路径,认为法治与民主并无必然联系,历史上存在着没有民主的法治,我国应该走法治之路,而不应走民主之路。还有一些学者倾向于以法治统合民主,先法治后民主,或者,缓行民主,强调民主政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制的约束下有序展开。针对这些看法,一些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了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有法制但无民主政制,致使法律成为治民的有力工具,而难以成为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的有效手段;建国后一段时期,我国曾出现抛开法制搞民主的做法,致使社会发生剧烈动荡。鉴于这些离开民主搞法制、抛开法制搞民主的经验教训,有学者强调民主与法治应该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相辅相成。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近年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近两年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时代背景、历史地位、基本内涵、具体要求等作了讨论,一些理论刊物发表了一些有关这一主题的理论研讨和长篇论文。目前,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些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3.依法执政与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执政与社会主义宪政是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入研究必定要触及的两个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探求依法执政的规律和原理是法理学近年来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如果说依法治国更多地涉及政治权力与法律在国家层面的关系问题,那么,依法执政则更多地涉及政党活动、国家政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同人民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比公民、国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一样,政党、政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要比国家层面的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依法执政日渐成为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几年,一些学者对政党执政、政党领导等概念作了辨析,一些会议也对依法执政的某些方面作了研讨,但关于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以及执政、行政、政治、法律之间的关系等这样一些涉及依法执政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仍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近几年关于依法治国的讨论中,另一个时常被一些学者作为法治发展目标强调的概念是社会主义宪政。在谈到宪法和法律改革时,有学者循着世界宪法史的经验,指出了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宪法”再到“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还有学者结合建国以来的法制历程,认为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阶段,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阶段,目前则正在进入宪政这一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些学者认为,当前能够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更具包容性、更具解释力、与国际通行讲法更接近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也有学者认为,法治中的“法”实际上已经包含有宪法,所谓宪治、宪政其实已经包含在法治概念之中;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有了宪法和法律并不意味着就有了宪政和法治,宪政比法治包含有更为深厚的内涵,对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有更高的要求。
我国法理学在近年来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在世界法学大背景下,摆脱苏联或者欧美法律理论的主导,开创具有世界和历史意义的中国法理学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中国法理学在对外交往中的平等对话能力仍待加强,对外交往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与西方法学资源相比,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较弱;高深通透的基础理论研究仍显不够,深入实际的实证研究也待加强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法理学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
6. 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还认为,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人治实际上是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其弊病甚多。比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所以,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还全面总结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建立了相当完整的政治法思想体系,在中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发展史上写下了值得重视的篇章。
从秦汉至鸦片战争的漫长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战国时期法学的欣欣向荣局面不复出现。但这二千年中,封建的立法和司法并没有停止它的发展,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和繁复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不可避免地要在法学理论上作出反映,因而这二千年中,法学的进展虽然是缓慢的,但终究也在进展着。
这期间董仲舒等人所形成的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把君主制定法的权力披上神学外衣,并且将这种权力同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结合在一起。阐述这种思想的儒家经义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还以《春秋》经义判案,并将所判决的232个案件作为案例著为《春秋决事比》,亦称《春秋决狱》。
这期间,在法学领域中还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出现了一批象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这样有影响的法学家、律学家。他们都有专门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解的法学著作,这些著作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而且也阐述某些法的理论,如关于礼和法的关系,刑罚的宽严,肉刑的存废,律、令、例的运用,刑名的变迁以及听讼、理狱等方面的理论。
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思想史上又出现一个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时代剧变情势下,农民革命领袖,地主阶级改革派、洋务派、顽固派,资本阶级改良派、革命派,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等各种问题尽抒己见。特别是一生中大部分时间从事立法、司法工作的清末重臣沈家本,不仅深入研究了中国传统的法和法学,而且在相当广泛的范围研究了当时欧美日本的法和法学,他主张中国法学要适应世界历史的新潮流,提出了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中西结合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作出了贡献。
希望对您有帮助
7. 法理学:法律全球化对法治发展的影响
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1、传统的法律本体论将被非国家中心的多元法律本体论取代。
2、法律全球化将带来法律价值观的转化。
3、对法律人格观也有影响。
4、法律发展观上,法律移植将成为法律发展主导方式。
5、法治观上,必然推动法治从国家治理模式上升为全球治理模式。
作为全球治理模式的法治是没有单一政府的契约型法治;作为全球治理模式的法治不可能建立在法律统一的基础上,必然是多元分散的。
8. 全世界最好的法律学院在哪
我觉得法学院整体排名用处不大,还是得看具体学科。
国际公法: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
国际私法: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厦门大学,中山大学
民商法: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社科院法学所
刑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法: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
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法制史:北京大学
综合排名:
第一档次: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社科院法学所
第二档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
如果楼主是高考的话其实我想推荐一下西北政法大学,老五院之一最近较为疲软但是绝对是潜力股一只。
如果说想知道全世界最好的法学院是哪,呃,各有所爱吧。09年世界排行前十是:
1 美国耶鲁大学
2 美国哈佛大学
3 英国牛津大学
4 德国慕尼黑大学
5 英国剑桥大学
6 法国巴黎政治学院
7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
8 美国斯坦福大学
9 哥伦比亚大学 (NY)
10 德国海德堡大学
个人选择,如果出国再读博而且有实力首选海德堡,再牛一点那就哈佛耶鲁了。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