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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法学

发布时间: 2021-03-30 04:51:18

1. 墨家与儒家、道家、法家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孔子:儒家 春秋 仁、克己复礼、有教无类
孟子:儒家 战国 民贵君轻、仁政、性本善
老子:道家 春秋 清静无为
墨子:墨家 战国 非攻兼爱
韩非子:法家 战国 法治(注意不是法制)

首先说一下儒家:

引用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

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

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

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

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

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

”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

”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下面说一下法家:

引用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

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

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

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

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

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

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

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

,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

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

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

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

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

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

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上面对法家的思想算是一个总体概括,思想体系为以法治国!

接着应该是兵家:

引用

中国古代兵家管理思想是中华民族灿烂的古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代军事家对战争决策、指挥、统筹及其规律方面的理性认识的总

和。

中国古代兵家管理思想包括若干科学的管理观点,它既把政治、经济、军事、天文、地理、国际关系等各种客观因素作为决定胜负的条件

,并把它们看成是相互关联的管理决策的统一整体同时又把战争主观指导,即主体的决策、指挥、组织、运筹等军事理素质(所谓的“将能 ”

、“将才”)作为一项基本因素,并由此而引出争取战争胜利的一系列战法。

关于计谋(战略)的论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兵家管理思想中内容最丰富方面,它所揭示的许多带有规律性的原则,是至今仍必须遵守的

。许多名言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管理格言,诸如:“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知天知地,胜乃可全”,“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先计后战”

,“远交近攻”,“攻其无备、出其不意”,“避实击虚”,“ 以众击寡 ”,“兵贵胜、不贵久”,“兵贵神速”;“兵贵其和,和则一心

”,“三军一人,胜”,“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密察敌之机,而速乘其利,复疾击其不意” 等等。这些著名的兵家管理格言运用的

一些基本原则,与现代科学理的理论,不仅基本精神一致在语言上也有明显的渊源关系。

兵家的主要思想应该是诡辩!

接着说说道家:

引用

在中国,儒道经常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儒家主张“一张一弛文武之道”,“大丈夫能屈能伸”,条件允许便积极奋斗,遇到阻力,

便拐个弯走,退居山林。所以,道家的“避世”、“无为”,恰恰反映了中国文化的柔韧一面,可以说对儒家思想是个补充。

引用

道家以道为世界的本原和普遍法则 ,认为天道无为 ,道法自然 ,据此提出无为而治 、贵柔守雌、以柔克刚等政治、军事策略。

古代道家的政治思想比儒家还要庞杂。老子的思想主要是“无为而治”和“小国寡民”;庄子逃避政治,并且是无君论的宗师;杨朱是“

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黄老道家在继承老子“无为而治”的同时,又杂糅了其他学派的思想,如法家的权术;魏晋时

期的阮籍和嵇康实践了政治上的个人不服从主义,此后,道家对政治的看法转化为道教的政治思想,我对此不熟悉,故略之。

西方政治学中有这样的观点:“政府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老子的无为而治与此有许多相似之处

,同时,老子的“我无为而民自化”也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老子的无为是对专制政府的告诫,而西方的那些思想都是

从自由民主的理念而来。老子的“小国寡民”说的是古代社会自然村落的状态,不过却和现代社会的自治理想有许多相似之处。

庄子逃避政治的思想使人们认为整个道家都是主张逃避主义的。事实上,庄子对社会政治的批判精神是无与伦比的,他可以说是古代无君

论的师。这种思想中经阮籍、鲍敬言、《无能子》、邓牧等,成了黄宗羲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的宝贵资源。

杨朱被人们看成了一毛不拨自私自利的典型,但他们的自私是建立在不损害别人利益之上的自私,这对中国的集体本位思想是大胆的反叛

。颇有点现代“经济人”的形象,如果他们的政治理想变为现实,那就是先秦版的“帕累托最优”。

人们对道家还有一个误解,那就是权谋的代表,其实权谋虽然和道家思想有关,一开始却是法家的专利。后来黄老道家将道家思想和法家

思想糅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所谓的人主南面之术。不过黄老道家将无为而治的思想发扬光大,主张清静自定,汉唐盛世以及宋代的繁荣都与黄

老道家有密切的关系。

魏晋时期,阮籍和嵇康实践了政治上的个人不服从主义,这与印度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美国马丁路德非暴力群众直接行动运动有显

著的区别;至于魏晋玄学不过是统治者横征暴敛得过且过的遮羞布,留下了空谈误国的说法。

接着说说墨家吧:

引用

儒家讲以德治国,崇尚模范作用;墨家走极权主义治国道路,崇尚服从上级(尚同)。(“上之所是皆是,上之所非皆非”,这话大家恐

怕很熟悉 ,就是来自墨子。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战国初期伟大的思想家 、政治家,也是一位有卓越贡献的自然科学家。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诸子创说

,学术空气十分活跃,涌现出了许多思想家和科学流派。墨家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派。

墨子名翟,生卒年不详。近代学者一般认为,墨子生于公元前476年左右,卒于公元前390年左右,也有人考证说墨子大约出生在周敬王四

十年(公元前480年)左右,卒于周威烈王六年(公元前420年)左右。

墨子出生何地,也有争议。《史记·孟荀列传》说他是宋国的大夫。《吕氏春秋·当染》则认为他是鲁国人。也有文章相传他原为宋国人

,但后来长期居住在鲁国。墨子可能属于当时的“士”阶层,但他本人曾经当过制造器具的工匠,具有丰富的生产工艺技能。据说,他制作守

城器械的本领比历史上最著名的巧匠鲁班还要高明,曾经在楚惠王面前与鲁班互比攻守城池的技术,结果斗败了鲁班。

相传墨子初学于儒术,但由于不满儒术所提倡的繁琐的“礼”,学习大禹刻苦简朴的精神,因而自立新说,创建了墨家学派。墨子的学说

对当时的思想界影响很大,与儒家并称“显学”,墨家学派是儒家学派的主要反对派。 墨子的门徒很多,大多来自社会的下层。他们组成了一

个组织严密的政治性团体,纪律要求非常严格。这些人能够吃苦耐劳,勤于进行实验,作战十分勇敢,平时从事生产劳动。墨子及其门人为人

们做好事,即使是牺牲了个人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淮南子》中说:“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而且他们功成

不受赏,施恩不图报,过着极其简朴和艰苦的生活。

墨子的一生都是在为扶危济困的正义事业而奔忙,班固《答宾戏》中说:“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就是说墨子像孔子一样为天下事而终

日奔劳,连将席子坐暖和将炉灶的烟囱染黑的功夫都没有。他“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长期奔走于各诸侯国之间,宣传他的政治主张。

相传他曾阻止强大的楚国进攻弱小的宋国,实施“兼爱、非攻”的主张。后来鲁阳文君要攻打郑国,墨子知道后又前去说之以理,说服鲁

阳文君停止攻郑。他“南游使卫”,宣讲“蓄士”以备守御。又多次访问楚国,献书楚惠王。但后来他拒绝了楚王赐给他的封地,离开了楚国

。 墨子晚年来到齐国,企图劝止项子牛讨伐鲁国,但没有成功。越王邀请墨子作官,并许给他以五百里的封地。墨子以“听吾言,用我道(听

我的劝告,按我讲的道理办事)”作为前往条件,而不计较封地与爵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和思想主张。

墨家学派在政治上所代表的是广大小生产者、小私有者阶层的利益。墨子的学说,如“天志、明思”等仍脱离不了殷周的传统思想,但赋

以了“非命、兼爱”的内容,以反对儒家的“天命”和“爱有差等”的思想。墨子认为,“执有命是天下之大害”,极力主张“兼相爱、交相

利”,不应有亲疏贵贱之别。他更有“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的献身精神。

他的“非攻”思想,体现了当时人民反对掠夺战争的意向。他提出“非乐”、“节用”、“节葬”的主张,反对当权贵族的“繁饰礼乐”

和奢侈享乐的腐朽生活。他意识到了劳动人类生活的基础,提出强调重视生产和“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的主张。在政治上,他主张

改善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提倡“必使饥者得食,9*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则得治”,并且提出“尚贤”和“尚同”的

观点,认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对于知识和逻辑等问题,墨子有较深的研究,制定了作为认识真理准则的“三表”,并且提出了“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的唯物主义认

识论。 墨子的教育思想是“艰苦实践、服从纪律”,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教育目的。

墨学在先秦时期曾为一时之“显学”,可是到了汉代就衰落不显了。但是,墨家精神并未失传,汉代以后的侠士是墨家“兼爱”精神的继

承者。中国的民间社党“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平等互助的侠义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墨家精神的真传。中国歌颂侠义精神的诗歌和侠士小说,

其精神源头莫不与墨家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墨家思想在中国民间的社会底层流传着,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之大,并不亚于儒学和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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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学名人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马克昌,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著名法学教授、博导马克昌
1926年8月生,河南西华县人,法学家。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返回武汉大学任教。曾于1977年受委托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并参加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与人大高铭暄教授合称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长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学科小组成员等职。独著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分别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主编的《经济犯罪新论》获中国图书奖;任主编之一的《刑法学》和副主编的《中国刑法学》分别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特等奖;主持完成的“着重提高研究生素质,培养刑法学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中国著名法学家赵中孚
1929年7月出生。1947年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1949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办的学习队、中国政法大学三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学习。1950年冬开始在民法教研室任教,历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务委员会暨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暨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深圳仲裁分会仲裁员、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人大常委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贵州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天津民主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学术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半个世纪的教学岗位上,为校内外本科、研究生、高级法官班、台港澳律师培训班、香港树仁学院和城士大学等不同层次的学员讲授系统或专题的多门民商法课程。参加我国民法典(第2、3次)、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研讨或建议。培养了本专业的硕士40余人,联合培养博士5人,单独培养包括港台和外国在内的博士19人,指导尚未答辩的博士生20人。先后主持国家社科项目、博士点项目和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

中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法学界最年长的明星
“中国当代法学10人”中惟一存世者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时的中国方始引进西方现代法律科学。在《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上),可以找到名列其上的10位中国当代最著名的法学家,然而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都已经作古,今天惟一健在的只有韩德培老先生,至今仍在为之辛勤耕耘。
2000年1月8日,武大为韩德培先生举行了隆重的九十华诞纪念活动和法学思想研讨会。
2009年5月29日晚9时,一代法学泰斗与世长辞。
武汉大学将在2009年11月隆重举行“韩德培教授百岁华诞暨武汉大学法科恢复重建30周年庆祝活动”

1.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3.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阳(今南阳市方城县)人。西汉廷尉,中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公元前179年,被选为骑郎,后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他处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特权,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4.韩 非: 河南新郑人,战国后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5.肖蔚云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曾留学苏联4年。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太多了都列举不完。你可以网络再搜搜看哈O(∩_∩)O~

3.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知名校友

甘雨沛先生(1907~1997):刑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的创建者、开拓者之一,曾经受委托任陈伯达的辩护律师。
芮沐先生(1908~):民法学家、经济法学家、国际经济法学家,中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创始人。
龚祥瑞先生(1911~1996):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为西方宪政思想引入中国做出重大贡献。
王铁崖先生(1913~2003):国际法学家,曾任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
赵理海先生(1916~2000):国际法学家、海洋法学家,曾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沈宗灵先生(1923~):法理学家、比较法学家,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泰斗和奠基者之一。
张国华先生(1925~1995):法律史学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
肖蔚云先生(1925~2005):宪法学家,参与1982年宪法的起草,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做出卓越贡献。
杨春洗先生(1931~2002):刑法学家,当代中国刑法学的泰斗和奠基者之一。
罗豪才先生(1935~):行政法学家,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致公党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现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4. 谁是当代有名的法学专家

法学家,一般是按照法律部门分类的,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内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院、容诉讼法学、军事法学。刑诉法学属于诉讼法学的一个分支。
按照《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所载,诉讼法学较为专业的学者有:
“卞建林 常 怡 陈光中 陈桂明 陈瑞华 陈卫东 程荣斌 崔 敏 樊崇义 顾培东 江 伟景汉朝 李 浩 刘家兴 龙宗智 沈达明 沈德咏 宋英辉 谭 兵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敏远 王亚新 徐静村 严 端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孙长永 李昌道”等人。

5. 贝卡里亚与刑事法学讲述了什么

切萨雷·博内萨纳·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者,是18世纪后半期取得胜利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理论先驱和启蒙思想家。

贝卡里亚出身于意大利米兰城的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曾就学于巴马地方的耶劳大学,也曾在米兰政府的经济部门中担任过官职。他在青年时期,由于对现实感到厌恶,曾一度无所事事。后来,他受到了法国启蒙思想家们著作的影响,对那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发生了兴趣,便积极参加了一个叫“猛击”的青年激进组织,他们自称是“北意大利网络全书派”。

这个组织的成员,是由许多伏尔泰和狄德罗的信徒联合组成的,他们的目标,除了共同讨论一些大家所感兴趣的问题外,主要是攻击奥地利政权的恶习,还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研究和掌握某一特定的课题,并要作出文字汇报。贝卡里亚选定的课题是刑法,1764年他撰写了曾轰动全欧、风靡一时的《论犯罪与刑罚》份一书。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阅》出版后,成了一部令人震惊的杰作,在几个月内,伏尔泰不但热情地改变了对他的看法,并为该书逐章作了评注。莫尔莱神父在6个月里用法文译本印了7次。伯尔尼协会为此特地发给贝卡里亚一枚金质荣誉奖章,凯瑟琳大帝还邀他去俄国编纂刑法。随之该书在美国、英国出版,布莱克斯东和边沁热情地为他主持庆祝仪式。在短短的几年内,贝卡里亚这部代表作就被译成多种文字,先后再版过20余次。

其实,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并不是什么大部头的巨著,只不过是一篇6万字的论文。有人曾带讽刺意味地说:这篇短文是由一位其名不扬、生性懒惰的26岁的没落贵族家庭的青年写成,他既未从事过法学理论的研究,又未专门学习过刑法知识,也未在任何司法机关里任过职。然而,他却完成了许许多多学识渊博、经验丰富的学者和教授所不能完成的著作。所有开明的改革者和君主不但阅读和赞赏他的书,而且还把它看作是转入新世纪资产阶级刑法改革的经典著作。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其实,与其说贝卡里亚是一位出类拔萃的天才,倒不如说他是一位时代所造就的人物。

贝卡里亚在撰写这本书时,正处在资产阶级进步的启蒙时代里,人道主义的理想与野蛮的实践之间的距离变得更为悬殊,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境地。当时,整个欧洲大陆严重地存在着宗教法庭遗留的影响。秘密起诉、拘票、严刑逼供、单纯指控都可作为确凿的罪证,不准上诉的定罪、随意的赦免以及残酷的邢罚等等,都是司空见惯的。其中特别是死罪被随心所欲地日益增加,仅英国就有200种以上的死罪,处死形式有绞形、斧砍、鞭笞、火烧、刑车分尸等,惨无人道。

有些罪犯被送上奴隶船,打上罪犯烙印,或者钉上枷锁,或者截去手足。人们到处大声疾呼,要求变革这种恐怖的恶魔时代。贝卡里亚就是把人们这一切强烈的呼声集中起来,并对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法律理论,加以改造和发展,完成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贝卡里亚“法治”理论的中心,是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出发,提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建治国家。他认为法律是代表人们公意的,即个人意志的总和,其目的在于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针对当时欧洲施行的残酷专横的封建刑事制度,提倡实行人道主义的改革。

贝卡里亚影响最大的观点是“犯罪概念说”、“刑罚原则说”和“刑罚效用说”。贝卡里亚认为,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犯罪的首要特征,这是一个显见的真理,也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社会公共福利、公民的安全和自由、社会治安和私人财产的侵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等。他还把社会危害的大小分成三类:一是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二是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三是为了使社会福利得到保障,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事情而受到抵触的行为。

贝卡里亚把第一类罪行视为“大逆罪”和“最危险”、“最严重”的罪,应当受到严惩;第二类罪行只是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的权利,应当比第一类罪行惩罚要轻。

应当受到邢法处罚的行为,是犯罪的第二特征。他说,人们联合起来是必要的,如果存在着个人利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契约,就可以按照规定定出一个违反秩序的阶梯来,其中直接破坏社会存在本身的行为,便是它的最高梯级,对一切可能产生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最不关紧要的行为,便是它的最低梯级。

在这两端中间,由上到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即由最重大的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对于没有列入阶梯中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他反对“主观归罪”,反对追究“思想犯罪”。他说“法律不惩罚意图”,用犯罪人的意图来衡量犯罪的标准是错误的。

因为一个人的意图是以印象和情绪为转移的,而印象和情绪对每个人来说,是随同观念、欲望和情况的变换而变化的。

贝卡里亚的“刑法原则说”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宣称“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原则。他说,任何超出法律范围的邢罚都是不公正的,什么样的罪名就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要像几何学那样准确地求证,因而他提出了“三段式”的定罪量刑的观点。即对每个犯罪行为,法官都应当进行正确地推理,大前提代表一般法律,小前提说明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结论是说明无罪还是判刑。

如果不进行“三段式”的推断,而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那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他还强调,每个公民都应当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有罪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无罪的,执行这个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如果让司法机关的审判官任意专横,不是按照公民手中掌握的法律规定办事,这将会使他们在政治自由的边界上兜圈子,为专制者的行为打开方便之门。贝卡里亚的这种“罪刑法定”的观点,对当时反对封建专横和法官任意加刑的擅断,无疑是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第二,宣称“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均衡”的原则。他说,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人们不应当违反公共利益而犯罪,尤其不应当犯对社会有危险性的罪。如果犯了罪,应该理所当然地受到处罚,但这种处罚,不能随便滥加刑,更不能采取轻罪重罚,只有对那些造成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才能重罚。同时他还主张把故意同过失、重大过失同轻微过失、轻微过失同无过失等行为区别开来,使刑罚在轻和重的执行上做到罪同刑相均衡。他并指出,如果把较轻的罪犯滥加重罚,把他们关在黑暗的监狱里,或者把他们判处到遥远的地方去受奴役,不仅是无益,反而有害。贝卡里亚的这种“罪形象均衡”的观点,对预防犯罪、防止打击扩大化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宣称“废除死刑和羞辱刑”的原则。他说,对犯人广泛地使用拷打、肉刑以至死刑都是不人道的、残忍的做法。他主张,如果犯罪行为得到证实,那就根据法律处以刑罚,拷打、羞辱刑是无益的;反之,在罪行尚未得到证实之前,更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因为拷打的后果,会使无罪者的处境比有罪者更坏,造成无罪者吃亏,有罪者占便宜。因而他断言:一切羞辱刑既不利于对犯人的教育,又会使法律丧失公共的尊敬,这样就会导致人们消失道德和荣誉的概念,这种法律就应当废除。

法律对于死刑的规定,贝卡里亚竭力主张应当加以限制,尽量少杀或不杀,并渴望将来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不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它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但是他又指出,死刑在这样两种情况下,也还是有必要的,因为一是当一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以后,他还拥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和实力,以致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不利于现存的政体变革,另一是当犯罪者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手段,死刑才被认为是公正的。他的这种观点,曾对当时风靡全欧的一次人道主义运动,起了相当的影响。

第四,宣称“在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贝卡里亚力图“消除身份作为有资格享受特殊待遇或处罚的因素”。他主张“对最高贵的公民和对最低贱的公民,在适用刑罚上应当是相同的。”并指出凡是高官贵人可以随便搪塞罪责,而普通人承受着沉重和严酷的惩罚,那就是法官只根据当事人的地位和影响来进行审理才而不是根据他们被指控的行为来进行审理,这就破坏了正义和义务的概念,代之以等级特权强者的法律。他愤慨地说,法律应当加重惩罚那些政治寄生者,因为他们既不用劳动给社会带来利益,也不用财富给社会带来好处,只是占便宜,而任何时候也不损失什么。

因此他强烈反对国王给达官贵人实行恩赦,助长他们逍遥法外,成为暴政的支柱。此外,贝卡里亚还铃对封建制度下的胡作非为、贪赃枉法的法官所造成邢罚不平等的情况,提出了“法律的拘束力对所有人都应一视同仁”,在法庭上,法律和真理最有发言权,法律要求对每个人都作为完全平等的人来受审判,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用金钱来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产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和邢罚效用论的角度给刑罚下了定义:从契约论观点来看,刑罚就是能够把人们想要废除社会的法律,回到原始的混乱状态的专横意图的一种感性的动因,一使人们头脑长久地牢记不忘,并把同公共福利对立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欲望所产生的印象力均衡起来。再从刑罚效用观点来看,刑罚是一种政治阻力,因人类行为中有一种贪求私利和个人安乐的力量,这种力量就像万有引力一样,立法者就要像建筑师那样,巧妙地消除万有引力的有害影响,能在使建筑物牢固的地方应用万有引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的规定就是一种政治阻力,用来抑制犯罪行为和惩罚犯罪行为。但是,贝卡里亚又强调“惩罚犯罪不如预防犯罪”,他说,一个好的立法者,“并不是要使人们受到刑罚的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行为成为不存在。”因此,他对刑罚的目的和效用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见解。

第一,提出“刑罚要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用”。他建议国家的全部力量都要集中在保护法律上面,立法工作的领导者要关心人们获得尽量多的幸福和尽量少的不幸;要引导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而不是对法律的违犯,要奖励那些具有执法、守法美德行为的人,特别要教育青年,要在青年纯洁的心灵中进行美德的教育,以防他们去做坏事情。

第二,提出“刑罚要对不稳定分子产生恐怖的效用”。他认为国家要树立法律的尊严,要使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公众信任的纪念碑,要使人们害怕法律,而且只害怕法律,对法律产生这样的恐怖心理是有益的。但是他反对使国民习惯于对权力当局的恐怖,更反对人对人的恐怖。因为这种恐怖是有害的,它会导致人们犯罪。他还主张,应该颁布一项规定揭发任何犯罪的共犯免受刑罚的法律,“这种法律会防止罪犯联合起来,使每个共犯都互相恐惧。”

第三,提出“刑罚要对犯罪分子实行公正的惩罚”。他说,邪罚的目的,不在于残酷的惩罚,而在于使犯罪者难逃脱网。因为对罪犯适用较温和的刑罚比之适用残酷的刑罚,更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用。如果对罪犯施加残酷刑罚,这不仅同预防犯罪的目的相矛盾,而且还会引起两个有害的效果:一是准以保持罪与刑之间的均衡;二是使犯罪者拒不接受处罚的结局。因此贝卡里亚十分强调刑罚要公正,反对施行残酷的刑罚。

综上所述,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提出的种种论点,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发挥了它的战斗作用。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贝卡里亚的“法治”观念,只是反映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的呼声,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6. 中国刑法法学专家有哪些

中国刑法法学专家有张明锴、高铭暄等。

1、高铭暄

高铭暄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国刑法学界“北高南马”。

2、张明楷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将出版第5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

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

(6)林伟法学扩展阅读

研究对象

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铭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张明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法学

7. 分析法学派 观点 代表人物 产生背景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 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 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8. 罗马帝国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以及主要贡献

公元 426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

·王正发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司司长
·叶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局长
·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任所长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
·吴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策研究室前任主任
·张智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沈仁干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陈明华西北政法大学前校长
·贾 宇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郎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明瑞 烟台大学校长
·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敬大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
·甄贞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鲍遂献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
·谭世贵海南大学校长
·姜 伟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
·石泰峰中央党校副校长
·王胜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杨桢 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被聘为我院客座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客座研究员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聘为我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被聘为我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陈子平 台湾东吴大学教授
被聘为我院客座教授
·虞平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被聘为我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水林彪 日本法律史学会代表理事(会长)、一桥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
被聘为我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罗克辛 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
被聘为我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巴瑞瑞德 教授
被聘为我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格莱亭格尔 德国PAVIS专利代理协会董事会主席
被聘为我院客座教授

10. 法学真正能学到什么

1.学法学,理论只是入门,关键是培养你的法学思维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回力答。我当初报法学的时候以为只是死记硬背,背法条,但后来才发觉法学的魅力,不是记住某某法条,而是法条内在的要求和精神印在脑子里,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的时候很自然地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我曾经运用民法知识与转租的房东交涉,并获得免房租及违约金。
2.成绩跟就业没有必然联系,当然,你要努力使自己成绩好,即使不是决定因素也有很大影响力。成绩之外关键是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可以去实习,也可以多参加相关社会实践,学以致用。
3.为中国法制事业做些贡献,起初大家都这么想,都这么伟大,但这也说明了你不了解社会,缺少实践,过于理想化。把自己的目标定的现实一些才会有动力,融入社会你才有为法制事业做贡献的机会。还有你说的未来难以“赚钱”指的什么钱,指工资的话确实不如做生意的和公司之类,其他收入嘛就要看你的境界了,为法制事业做贡献的话也不至于“难以”赚钱,没这么惨的,只是不能大吃大喝或者狂买奢侈品罢了,不过楼主,如果你这种理想能够一直坚持下去的话我就想当钦佩你了,有可能成为法学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