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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李斯特

发布时间: 2021-03-29 20:43:56

㈠ 历史上有哪些事件发生在8月28日 或哪些名人诞辰

8月28日
·前210年, 秦始皇出巡
·1828年,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出生(图)
·1833年,英国议会禁止在大英帝国内实行奴隶制
·1945年,“重庆谈判”举行
·1999年,俄罗斯停用和平号空间站结束载人飞行

㈡ 谁帮忙介绍下德国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 冯·李斯特 的简历

国内刑法学和犯罪学专业文献中常常提及冯·李斯特的著名的“马堡计划”(marburger programm),但好象还没有人对“马堡计划”进行过研究和介绍。那么,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究竟是个什么计划、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一、“马堡计划”产生的时代背景

当德意志刑法典于1870年问世时,具有完整体系的古典学派业已存在,其理论支柱是意志自由。古典学派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和法律上对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以意志自由为依据的,认为刑法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由于德意志刑法典的问世是在具有完整体系的古典学派形成之后,所以,该部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古典学派理论的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相信,德意志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能实现其期望,德意志帝国的犯罪正以极快的速度和危险的方式增加。自19 世纪80年代初以后,被认为是“正确的法律”出了问题, 人们要求对德国的刑事立法进行合理的改革。冯·李斯特同样提出了对刑法进行改革的主张,而他的这一主张或这一改革要求,最初见于他在德国马堡作的关于刑法改革的学术报告“刑法的目的思想”,后人将该学术报告称为“马堡计划”,实际上该学术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刑事政策问题。“马堡计划”的提出,使冯·李斯特成为马堡学派(die marburger schule,也称折衷学派vereinigungsschule)的创始人。其后,他又于1889年至1892年间在其《刑事政策的任务》一书中,对其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和发展【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第26版第28~29页】。

二、“马堡计划”的主要内容

冯·李斯特在学术报告中首先要求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科学的研究,以便使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措施适得其所。与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意大利人类学派相反,作为犯罪社会学派一个分支的马堡学派摈弃“天生犯罪人”的观点,认为犯罪根植于社会。

冯·李斯特对现行刑法进行的改革,涉及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是不言而喻的。就“马堡计划”的主要内容而言,在我看来恐怕还是涉及刑事政策的内容较多,而且刑事政策计划也是冯·李斯特较为感兴趣的。这些刑事政策要求的实现,冯·李斯特认为,至少要克服符合目的的和有效的刑法道路上的三个重要障碍:

1.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

2.从法官的量刑转为不确定判决;

3.确定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

关于障碍1: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 冯·李斯特一再反对报应刑法原则,反对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确定一种均衡关系(proportionalitaet)。在他看来, 这一原则只能被看作是对“公正”的进行形而上学的理解的结果。在刑罚的种类和期限应当对特定之人起到最大的特殊预防效果的前提下,行为报应原则(das prinzip der tatvergeltung)是违背理性的、不可理解的,转向行为人和其个性似乎是有更合理的且也是必须的。事实上,冯·李斯特认为,如果刑法反应(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某人改造为一个具有特定行为或特定思想者,则在所能提供的措施中进行明智的选择情况下,必须将行为人的个性作为有效地和符合目的适用刑罚措施的基础和标准。行为人及其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条件,如果量刑是以刑罚执行的特殊预防目的为准的话。因此,在此意义上,行为人的行为只具有表明其个性和思想的指示器的作用。“处罚的不是犯罪这一概念,处罚的是犯罪人”是冯·李斯特所坚持的观点【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75页】。如果在量刑时均衡关系就应当发挥作用,则“它应当是刑罚和犯罪人思想之间的均衡关系”【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81页】,对“刑罚的种类和范围”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思想”【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83页】。冯·李斯特认为,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是刑事立法改革的最高之主导思想。他说:“我们刑法立法的根本错误,不仅仅是未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是造成它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无能为力,在于过高地估计了行为的外在结果和未顾及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行为人的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77页】。冯·李斯特对行为刑法的批评是纯技术上的, 而非伦理上的:报应原则(vergeltungsprinzip)将阻碍刑罚方法的符合目的的运用。他的这一技术上的态度还清楚地表现在其对“犯罪人类型”的言论之中,他提出“犯罪人类型”的目的,在于改善有效的特殊预防的决定性因素。他说:“现代刑事政策从……主导思想出发,处罚之对象不是犯罪,不是概念,而是行为人;因此,对于刑罚的种类和范围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法学构成要件概念上的区别,如刑法典所表明的那样,而是不同犯罪人的生物学上的区别。这一刑事政策的主导思想也直接将我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涵盖其中:指出并证明当作为规定刑罚种类和范围的基础的不同犯罪人之间的生物学上的区别”【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171页】。

随着从行为刑法向行为人刑法的转变要求的提出,冯·李斯特试图克服一个由以行为为中心的量刑而得以存在的重要的障碍:尽管根据他的观点,实施犯罪行为是适用刑法的先决条件——在这里未提出纯思想刑法(即行为人刑法)——但不应当再取决于这一决定对当事人科处何种刑法后果的行为的质量。如此,刑事政策在实现其目的时能够自如些,并可使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作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无需通过被目的思想(der gesichtspunkt der zweckmaessigkeit)认为是违背理性的行为报应原则(das tatvergeltungsprinzip)来加以限制。

关于障碍2:从法官的量刑转为不确定刑。 在解决犯罪问题的刑法干预和以犯罪人的特征和思想为中心方面,冯·李斯特也期望对刑法典作必要的修改,这是明确的,“如此,我们刑法典中的整个刑罚制度将会有重点的改变”【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90页】。他认为, 在报应刑法中,立法者的艺术在于,为特定的犯罪找到合适的刑罚种类,并按照犯罪行为的客观的严重程度区分不同的刑罚。他设想:“将来的刑法典将会多么的不同啊!尽管如此,对具体的犯罪仍将科处不同严厉程度的刑罚,也许科处最高刑度或最低刑度:所有其他的区别将不复存在了,因为相对于行为人的反社会意义,犯罪行为的法学特征退居次要的地位”【出处同上】。

冯·李斯特认为,每一个人均必须清楚,“在犯罪人站在面前的几分钟或几个小时内,刑事法官是不大可能对犯罪人的应当作为处罚依据的真实的内心思想,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的”【李斯特文集第2 集第91页】。作为该问题的解决办法,冯·李斯特建议或者讲要求适用“不确定判决”(das unbestimmte urteil, die unbestimmte verurteilung),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取代法官的位子,根据被判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最后确定刑罚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之法官根本不确定刑罚期限;刑罚期限应根据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实现刑罚目的,也即根据刑罚执行的效果来确定”【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91页及以下几页】。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冯·李斯特不确定判决的言论,就不难发现,他主要是将不确定判决作为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的工具来看待的。他说:“如果真想改变,则必须找到弊病的根源。但弊病的根源并不存在于刑罚范围内,它也不存在于刑事法官的软弱或无能之中;它更多地存在于法官的量刑原则本身……因此,至少部分地取消法官的量刑就成为今天的刑事政策向我们提出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该问题的解决,将导致刑法各个领域的彻底的且非常有益的改变,这种改变必将促进和保证成功地与犯罪作斗争”【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333页】。

在对待不可能被矫正的惯犯问题上,冯·李斯特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他首先申明,“至少有一半的犯罪人是不可能矫正的惯犯,他们今年进入监狱,成为监狱人口,明年又从监狱里释放出去”。冯·李斯特认为,在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将他们“象猛禽一样”放入社会,仅仅是因为对他们报应已经足够了,是完全“荒谬的”【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8页及以下几页】。对于这种情况,冯·李斯特明确要求从罪责报应原则(das schuldvergeltungsprinzip)转为特殊预防。他说:“防卫社会则要求使这些反社会因素不可能再危害社会。由于排除了将犯罪行业的所有成员予以绞死或斩首的可能性……,除通过执行自由刑使他们与社会相隔离别无他法……根据我反复强调的今天仍然坚持的观点,原则上将他们长期监禁直至其死亡,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27页】。

这里,我们必须弄清楚冯·李斯特所说的“不可矫正者”和“猛禽”究竟是指谁或哪些人:“与惯犯的斗争是以对它的清楚的了解为前提条件的。但这种前提条件我们至今还没有。与惯犯的斗争只涉及惯犯的某一部分,比如作为社会病态现象的最重要的和最危险的惯犯,我们习惯上将之归结为贫民阶级。乞丐和流浪汉、男妓和女妓、酒鬼、骗子、广义的半上流社会、精神和身体上堕落者——他们构成社会秩序的最主要的反对者大军,而他们的代表便是那些惯犯”【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7页】。在冯·李斯特看来,那些没有希望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者,从小偷到银行劫匪,从低级骗子到高级骗子,应当予以终身监禁,使其不能再危害社会(muessen unschaedlich gemacht werden), 以行为为中心的报应原则只是我们道路上的不受欢迎的障碍。因为这涉及与惯犯的不服从社会秩序的犯罪倾向作斗争,这种犯罪倾向是所有不可矫正的违法者所共同具有的特征,在冯·李斯特看来,这要比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所侵害的不同法益的质量给予不同处罚重要得多。冯·李斯特认为,“盗窃、窝赃、抢劫、勒索、诈骗、纵火、毁损、强奸和强奸儿童”,只要是惯犯所为,那么,它们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危害是一样的【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9页及以下几页】。

关于障碍3:确定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 将刑法的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不仅仅是转为行为人刑法,而且还要将行为人的个性置于刑法利益的中心位置。之所以将犯罪人的个性作为量刑的基础和标准,是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之刑法必须将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必须寻找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地运用于犯罪人。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冯·李斯特认为,“具体的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决于使实现刑罚目的成为可能的保安性和灵活性。每一种具体的刑罚措施必须同样具有保安性和灵活性”【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64页】。

三、简要之结语

实际上,在刑罚执行中追求特殊预防目的,存在使犯罪人成为不正当治疗的被害人的可能性。确定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正如冯·李斯特所坚持的那样,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如侵害对其阴私权和意志自由的保护,分割其作为一个人而被承认和尊重的正当要求,而不是成为国家权力的牺牲品。

对冯·李斯特的主张或者说思想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他的刑事政策计划(当然不仅仅局限于其“马堡计划”中)表明了这样一种倾向,只有当刑法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成为刑事政策目的之障碍时,当事人的权利才受到限制。他的“在刑法中实施目的思想”的要求,尽管毫无疑问地具有启蒙性质或影响,但不能被误解为要求构建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刑法。冯·李斯特的目的思想所追求的是有效的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它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国家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刑法目的。冯·李斯特完全是从纯技术上,而没有从道德和公正的角度来对待该问题的。易言之,在冯·李斯特看来,最重要的是何种措施和方法最能有效地实现刑事政策目的,而何种刑事政策目的、而何种刑法措施和方法,在规范上是被认为公正的在他看来是无所谓的。公正的刑法被冯·李斯特与有利于刑事政策的刑法等而视之:只要符合公众利益,可以不择手段【鲍尔曼:“无节制的刑事政策——关于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载奥地利《犯罪社会学书目》1984年第11期,总第42期】。

㈢ 李斯特与刑事社会学讲述了什么

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1851年3月2日,李斯特生于奥地利的维也纳。父亲爱德华·冯·李斯特曾经担任检察署长,他的堂兄弟弗兰茨·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作曲家。1875年李斯特在奥地利的格拉茨担任刑法教师。以后,他先后在德国的吉森、马尔堡、哈勒和柏林各大学担任教授,并在马尔堡、哈勒和柏林等地开办刑法研究所,他在刑法教学和研究所中培养了一大批学生。

1881年李斯特创办了《刑法学杂志》,1889年他与比利时邢法学家普林斯和荷兰邢法学家哈默尔共同发起组织国际刑法学联合会。这个组织主要是在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开展调查犯罪原因和探索控制犯罪方法的活动,实行刑法的改革。国际邢法学联合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解散,1924年由巴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发起复建,改名为国际邢法学会。

李斯特的主要著作有《德国刑法教科书》、《刑法的目的观念》、《德国和外国执行刑法的比较情况》,此外还有《从比较法律说明现代的刑事法制》。李斯特还是一位国际法学家,著有《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

19世纪下半期起,资本主义逐渐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公开抛弃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标榜的“民主”、“法制”的外衣,更加赤裸裸地镇压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德国在1878年根据俾斯麦的倡议通过了一项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社会治安的法律,这项法律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同时,由于帝国主义时期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激化,各种犯罪急剧增长,犯罪构成更加复杂,旧的刑法学派已经不可能解释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无力同日益增长的犯罪作斗争。

以李斯特等为代表的新的刑法学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近代所称新旧邢法学派之争,就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引起的,以后发展成为世界性的争论。

所谓旧派,就是刑事古典学派,其主要代表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德国的费尔巴哈和宾丁。新派就是刑事社会学派,其主要代表就是李斯特,还有意大利的非里等。“报应刑”论,是旧派邢法的理论基础,而“教育刑”或“目的刑”论,则是李斯特的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理论的核心。

李斯特运用资产阶级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刑法,在吸收了意大利刑法学派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这个学说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和决定论,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主张与自由意义的“理性人”相反的“经验人”,而这种经验人则是以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认识,以社会规律和自然科学规律中的因果法则充实起来的。刑事社会学派的所谓决定论认为,犯罪是犯罪的条件所决定的,是这个条件所产生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研究刑罚本质,应在国家邢罚制度和社会现象中找原因。

关于犯罪产生的原因,李斯特认为,人是一定社会中的人,这就需要研究犯罪者本身具有的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原因,他在承认个人的生理因素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同时,着重指出社会因素的决定性作用,诸如失业、贫困、酗酒、烟毒、娼妓、物价高昂等社会环瑰。他强调要研究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他的口号是:“刑罚不对行为而是对行为者”。当然,这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置之不顾,而是应着重考虑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或社会危险性,并依照社会危险性的不同程度对犯罪者分类,从而采取不同的刑罚。

在刑罚理论上,李斯特是教育刑论或目的刑论的倡导者,他主张刑罚不是一种本能或原始的同害报复,而是以改造罪犯保全社会为出发点。不但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而且要根据犯罪者的社会危险性所侵害社会利益的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以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

李斯特的教育刑论主张刑罚的个别化,即根据犯罪者已成“罪型”和“潜在”社会危险性以及人格形成过程和复归社会可能性的大小,来适用相应的刑罚,同时,把犯罪者分为偶犯、惯犯、可能改造和不可能改造等类,按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刑罚。他提出对累犯,其中包括犯过轻微罪行的累犯采取特别严重的刑罚措施。

李斯特还是资产阶级邢法中的保安处分理论的奠基人之一。所谓保安处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刑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刑罚以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适用对象从犯罪人扩大到嫌疑犯或有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从19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国家刑事立法上都规定了这种保安处分制度。最早从理论上阐述这个制度的,是18世纪末期的德国学者库莱茵,但是当时并没有产生很大影响。到了19世纪末,由李斯特、菲里和瑞士的斯托斯等人将这个理论发展完善起来。

李斯特在《刑法的目的观念》一书中,论述了刑罚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于犯罪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李斯特主张“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对那些不能矫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用不定期刑,或者在服刑后送入习艺所或其他特设的机关;对于那些处于犯罪前的“危险状态”的人,社会有权采取预防性的“保安处分”,以免遭受危害。他的这些论断,实际上为保安处分作了理论上的论证,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刑事立法和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国际法学说方面,李斯特是属于实在法学派。他主张,“国际法是确定属于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达到其生存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认为,国际法的根据,不是自然的理性,而是表现在条约或习惯之中的各国的共同认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李斯特这一派的观点在国际法学界具有很大的影响。

㈣ 现代西方法学家判定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

㈤ 宪法的名言警句

1、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
2、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3、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4、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
5、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
6、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7、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郭道晖
8、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9、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10、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安塞尔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
1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13、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
14、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15、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6、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7、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1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1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20、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21、不得为了公共利益而无原则地牺牲个人自由。——李斯特
22、如果行**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2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行。——黑格尔
24、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25、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26、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2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28、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
29、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30、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奥古斯丁

望采纳,谢谢

㈥ 复旦法学专业的学长学姐进来一下

额 这个问题你可以到复旦法学院的网站上看他们的培养计划好了
书么,你自己现在不用买的。
老师,到学校问你们学长就好了
大一法学都是学基础的课程的,比如法制史,宪法,法理学。有的可能会有民法,刑法。大一的课一般不多的
法学的学生建议你看看南方周末(报纸),然后多看看法学家的书或者BLOG,国内的比如贺卫方,朱苏力,孙笑侠等等
国外的就比较多了,哈耶克,卢梭,李斯特,德沃金,奥斯丁,马克思韦伯等等
祝你成功!

㈦ 时间的名言有哪些

世俗有“时间是金钱”这句话,所以窃取他人时间的小偷,当然该加以处罚。

卡耐基(美国教育家)

时间一点一滴凋谢,犹如蜡烛慢慢燃尽。

叶芝(爱尔兰诗人)时间能消除一切仇怨。在时间面前,世间的一切仇恨都显得微不足道和软弱无力。

郑渊洁(中国童话作家)

时间迅疾地飞去我们多么希望一切事物能与它同飞。

尼采(德国哲学家)

时间流逝,像平静的河水,没有一道裂痕,没有一道皱纹,从容不迫,好像永生永世都应该如此。

罗曼·罗兰(法国作家)

金钱与时间是人生两样最沉重的负担。最不快活的就是那些拥有这两样东西太多,多得不知怎样使用的人。

约翰逊(美国政治家)

忽视当前一刹那的人等于虚掷了他所有的一切。

席勒(德国作家)

真正的敏捷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因为时间是衡量事业的标准,一如金钱是衡量货物的标准。

弗兰西斯·培根(英国哲学家)

时间是人的财富、全部财富,正如时间是国家财富一样,因为任何财富都是时间与行动化合之后的成果……

巴尔扎克(法国作家)

世上真不知道有多少能成就功业的人,都因为把难得的时间轻轻放过以致默默无闻了。

莫泊桑(法国作家)

平庸的人关心怎样耗费时间,有才能的人竭力利用时间。

叔本华(德国哲学家)

那些敢于失去一天的人,是危险的奢侈;那些敢胡乱用它的人,更可谓不顾死活。

荷马(古希腊诗人)

如果你浪费你的工作时间,你就会感觉到你犯了不能宽恕的罪恶。

海明威(美国作家)

一个胆敢浪费一小时时间的人是未曾发现人生价值的人。

达尔文(英国科学家)

人生最大的悲痛莫过于辜负青春。

薄伽丘(意大利作家)

取道于“等一等”之路,走进去的只能是“永不”之室。

塞万提斯(西班牙小说家)

时间能治好忧伤和争执,因为我们在变化,我们不复是原先的人。

帕斯卡(法国物理学家)

青春时代是一个短暂的美梦,当你再醒来时,它早已消逝得无影无踪了。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时间的步伐有三种:未来姗姗来迟,现在像箭一般飞逝,过去永远静立不动。席勒(德国作家)

凭着日晷上潜移的阴影,你也能知道时间在偷偷地走向亘古。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我荒废了时间,时间便把我荒废了!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你没有最有效地使用而把它放过的那钟点是永远不能返回了。

列夫·托尔斯泰(俄国作家)

时间会刺破青春表面的彩饰,会在美人的额上掘深沟浅槽,会吃掉稀世之珍、天生丽质,什么都逃不过他那横扫的镰刀。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时间的无声的脚步,往往不等我完成最紧急的事务就溜过去了。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时间往往会给那不能理解的东西改换名称。

李斯特(匈牙利作曲家)

时间带走一切,长年累月会把你的名字、外貌、性格、命运都改变。

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

时间是吞噬一切的。

奥维德(古罗马诗人)

时间悄悄地、慢慢地摧毁一切。

凯末尔(土耳其政治家)

除了时间,什么也不属于我们。

塞内加(古罗马哲学家)

结局和开始根本没有这种东西,有的只是时间。

佛洛斯特(奥地利作家)

真理是时间的孩子,不是权威的孩子。

莱希特(德国哲学家)

消磨时间者,亦必消磨事业。

福布斯(美国经济学家)

请聚精会神地听时间说话,时间是最贤明的法律顾问。

培里克列斯(古罗马哲学家)

在所有的批评家中,最伟大的、最正确的、最天才的是时间。

别林斯基(俄国文学批评家)

年轻的时候,日短年长;年老的时候,年短日长。

凯撒(法国作家)

任何事物都无法抗拒吞食一切的时间。

泰戈尔(印度作家)

时间与潮流不等待任何人。

司各特(英国小说家)

时间,只是在我们度过了以后才变得神圣起来。

约翰·巴勒斯(美国博物学家)

大树倒下时才量得最准。

林肯(美国政治家)

明天的时光长于逝去的时光,行动的动力是我们不死的愿望。不管何处是生命的尽头,活一天就要有一天的希望。

莱蒙托夫(俄国诗人)

时间的奉献比金钱的奉献更有价值。

唐纳德·特朗普(美国房地产商)

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

马克思(德国思想家)

我们越是分析时间的自然性质,我们就越懂得时间的延续就意味着发明,就意味着新形式的创造,就意味着一切新鲜事物连续不断地产生。

柏格森(法国哲学家)

时间是最大的革新家。

弗兰西斯·培根(英国哲学家)

时间最不偏私,给任何人都是二十四小时;时间也最偏私,给任何人都不是二十四小时。

赫胥黎(英国博物学家)

上苍赐给世人的时间是无限的。究竟怎样赐给我们呢?是一下子就给我们一千年吗?是把时间均匀地分成一个个清新的早晨。

爱默生(美国哲学家、文学家)

历史是一首用时间写在人类记忆上的回旋诗歌。

雪菜(英国诗人)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深切认识的人,决不会坚韧勤勉。

西革尼夫人(美国作家)

时间是灵魂的“生命”。

朗费罗(美国诗人)时间是变化的财富。

泰戈尔(印度作家)

时间是送给我们的宝贵礼物,它使我们变得更聪明,更美好,更成熟,更完美。

托马斯(英国冶金学家)

时间是神圣的礼物,每日是小小的人生。

卢保克(英国科学家)

时间能使人生色,也能使人毁灭。

歌德(德国诗人)只有把时间切断的时候我们才会感到时间的流动和运动。

米歇尔·比托尔(法国作家)

选择机会,就是节省时间。

弗兰西斯·培根(英国哲学家)

时光会使最亮的刀生锈,岁月会折断最强的弓弩。

司各特(英国小说家)

越是隔夜过得好玩,越是明朝显得无聊。

罗素(英国哲学家)

时间是衡量事业的标准。

弗兰西斯·培根(英国哲学家)

两地之间最长的间隔是时间。

田纳西·威廉斯(美国作家)

人生一世不就是为了化短暂的事物为永久的吗?歌德(德国诗人)

时间就是能力等待发展的地盘。马克思(德国思想家)

时间对于谁都是奔着走的。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时间给空想者痛苦,给创造者幸福。

麦金西(英国作家)

时间是世界的灵魂。

毕达哥拉斯(古希腊数学家)

时间是伟大的导师。

伯克(英国作家)

时间是伟大的作者,她能写出未来的结局。

卓别林(美国电影艺术家)

时间像奔腾澎湃的急湍,它一去无还,毫不流连。

塞万提斯(西班牙小说家)

时间是人所能花费的一种最贵重的东西。

拉尔修(西班牙作家)

从我的左袋里偷走白银的角币吧,但不要碰我的右袋里面装着黄金的时间!

霍姆斯(美国法学家)

人生是介于过去与未来之间的一瞬。

卡莱尔(英国作家)

在每个时代,“过去的好时光”只是一个神话。当时的人们谁也不曾认为那是好时光。

阿特金森(奥地利作家)

时间执行着公正不倚的法律。

马尼利乌斯(俄国思想家)

时间是一切冲突的治愈者。

蒙森(德国历史学家)

时间是一只永远在飞翔的鸟。

罗伯逊(美国作家)

时间是人类的天使。

席勒(德国作家)

我们知道,时间有虚实与长短,全看人们赋予它的内容怎样。

马尔夏克(法国作家)

我的产业多么美、多么广、多么宽,时间是我的财产,我的田地是时间。

歌德(德国诗人)

速度是很重要的。失去的土地总是可以复得的,失去的时间则将永不复返。

富兰克林·罗斯福(美国政治家)

每个时代,都贬斥旧的错误,但却都产生新的错误。

福勒(英国词典编辑家)

凡有东西活着的地方,都摊开着记载时间的账簿。

柏格森(法国哲学家)

那些对自己的时代所端出的菜肴没有胃口的人,让他们悲哀吧!

纪德(法国作家)

有三样东西是永远不会回来的:射出去的箭,说过了的话,度过的日子。

道梅尔(英国作家)

时光总是使它的顾客欠着账,它借给他们分秒,却要他们付回年岁。

霍姆斯(美国法学家)

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珍惜一切时间,用于有益之事,不搞无谓之举。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要延长白天的时间,最妙的办法莫如从黑夜偷用几个钟头!

狄更斯(英国作家)

每个人嘴上都谈到时间的价值,但只有很少的人在行动上珍惜时间的价值。

切斯特菲尔德(英国作家)

最值得高度珍惜的莫过于每一天的价值。

歌德(德国诗人)

敢于浪费哪怕一个钟头时间的人,说明他还不懂得珍惜生命的全部价值。

达尔文(英国科学家)

随着岁月的增长,我们对时间的价值越来越敏感。

哈兹里特(英国评论家)

不管饕餮的时间怎样吞噬着一切,我们要在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博取我们的声誉,使时间的镰刀不能伤害我们。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集腋成裘,聚沙成塔。几秒钟虽然不长,却构成永恒长河中的伟大时代。

弗菜彻(美国作家)

智慧的总和就是献身工作加上不浪费一分一秒。

爱默生(美国哲学家、文学家)

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

达尔文(英国科学家)

时间不能增添一个人的寿命,然而珍惜光阴可使生命变得更有价值。

卢瑟·伯班克(美国植物学家)

时间是所有事物中最难下分界和似是而非的;过去的已消逝,将来还未来临,而现在则是我们试图划分的时候,马上成为过去,像电光一闪,存在仅一刹那间。

科尔顿(阿根廷作家)

真正忙碌的人没有时间去胡思乱想。

塞内加(古罗马哲学家)

最浪费不起的是时间。

丁肇中(美籍华人、物理学家)

我们的生命皆由时间造成,片刻时间的浪费,便是虚掷了一部分的生命。

林肯(美国政治家)

如果可能,那就走在时代的前面;如果不能,那就同时代一起前进,但是决不要落在时代的后面。

布留洛夫(俄国画家)

你要把时间当作一条河,你不要坐在岸旁,看它流逝。

纪伯伦(黎巴嫩作家)

醒来吧你的良宵已经来临!醒来吧每瞬间贵如黄金!

普希金(俄国诗人)

不要为已消尽之年华叹息,必须正视匆匆溜走的时光。

布莱希特(德国剧作家)

不要老叹息过去,它是不再回来的;要明智地改善现在,要以不忧不惧的坚决意志投入扑朔迷离的未来。

朗费罗(美国诗人)

如果错过了太阳时你流了泪,那么你也要错过群星了。

泰戈尔(印度作家)

与时间抗争者面对的是一个刀枪不入的敌手。

塞缪尔·约翰逊(英国作家)

使时间短促的是活动,使时间漫长难忍的是安逸。

歌德(德国诗人)

一个人越知道时间的价值,越感觉失时的痛苦。

但丁(意大利诗人)

当许多人在一条路上徘徊不前时,他们不得不让开一条大路,让那珍惜时间的人赶到他们的前面去。

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

谁虚度年华,青春就要褪色,生命就会抛弃自己。

雨果(法国作家)

你热爱生命吗?那就不要挥霍时间。因为它是构成生命的材料。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一生中的机会错过以后,就没有余地能够让后悔来弥补损失!

狄更斯(英国作家)

在世界上我们只活一次,所以应该爱惜光阴。必须过真实的生活,过有价值的生活。

巴甫洛夫(俄国生理学家)

唉,你在一件坏的事情上损耗了多少好时光!

塞内加(古罗马哲学家)

时间的无声的脚步,是不会因为我们有许多事情需要处理而稍停片刻的。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记住吧:只有一个时间是重要的,那就是现在!它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是我们唯一有所作为的时间。

列夫·托尔斯泰(俄国作家)

成功与失败的分水岭,可以用这五个字来表达我没有时间。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青春时代是一个短暂的美梦,当你再醒来时,它早已消逝得无影无踪了。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只有把每天都当成是生命的最后一天,人才真正学有所获。

爱默生(美国哲学家、文学家)

节约劳动时间就是等于发展生产力。

马克思(德国思想家)

先生,快走吧!快跑吧!不要忘记世界是在六天内造成的。你可以向我索取一切,唯有时间例外。

拿破仑(法国政治家)

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

莎士比亚(英国戏剧家、诗人)

天下最可贵的,莫如时日;天下最奢侈的,莫如浪费时日。

莫扎特(奥地利作曲家)

无人能使时钟为我敲打已逝去的钟点。

拜伦(英国诗人)

辛勤的蜜蜂永没有时间的悲哀。

布莱克(英国诗人)

浪费时间叫虚度,利用时间叫生活。

杨格(英国作家)

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

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

一个人愈知道时间的价值,愈感觉失时的痛苦呀!

但丁(意大利诗人)

谁把握住时间,谁就拥有一切。人若把一生的光阴虚度,便是抛下黄金未买一物。

萨迪(波斯诗人)

最未好好利用时间的人,最会抱怨它的短暂。拉布吕耶尔(法国作家)

三延四拖,你就是时间的小偷。

上田敏(日本文学评论家)

珍惜一切时间,用于有益之事,不搞无谓之举。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最拙于运用时间的人,总是为时间的快如闪电而大发牢骚。

布律耶尔(法国道德批评家)

切勿坐耗时间,须知每时每刻都有无穷的利息;日计不足,岁计有余。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谁能一辈子从头至尾用好白昼的时光,谁就一定会生活得更伟大。

阿尔科特(法国科学家)

在我们谈话的时刻,令人欣羡的时光已消逝。抓住现在,尽量少相信未来。

贺拉斯(古罗马诗人)

勤勉,不浪费时间;每时每刻做些有用的事,戒掉一切不必要的行动。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想要有空余时间,就不要浪费时间。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如果我们无所事事地过了一天,自己就觉得好像犯了盗窃罪。

拿破仑(法国政治家)

时间不可空过,用之于有益的工作;一切无益的行为,应该完全制止。

本杰明·富兰克林(美国科学家)

对游手好闲的人来说,日子长,年代短……那么劳动吧!劳动的好处之一是把日子缩短、年代拉长,即扩大生活。

狄德罗(法国启蒙思想家)

除了聪明没有别的财产的人,时间是唯一的资本。

巴尔扎克(法国作家)

找空闲的时候,常常是我最忙的时候。

西塞罗(古罗马哲学家)

时间是个常数,但对勤奋者说来,是个变数,用“分”计算时间的人,比用“时”计算时间的人,时间多五十九倍。

雷巴柯夫(俄国作家)

在时间的海洋里,勤奋工作的人一路顺风,无所事事的人处处触礁。

德莱顿(英国诗人)

善于利用时间的人,永远找得到充裕的时间。歌德(德国诗人)

合理安排时间,就等于节约时间。

弗兰西斯·培根(英国哲学家)

心灵的致命的仇敌,乃是时间的磨蚀。

罗曼·罗兰(法国作家)

如果你爱永恒,就该很好地利用时间。昔日不能再回来,明天也不一定有保证。

弗朗西斯·夸尔斯(美国作家)

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

马克思(德国思想家)

我不是用小时来行动,而是用分钟来行动的。苏沃洛夫(俄国元帅)

我的生活过得像钟表的机器那样有规则,当我的生命告终时,我就会停在一处不动了。

达尔文(英国科学家)

时间有限,不只由于人生短促,更由于人事纷繁。我们应该力求把我们所有的时间用去做最有益的事情。

斯宾塞(英国诗人)

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

达尔文(英国科学家)

时间应分配得精密,使每年、每月、每天和每小时都有它的特殊任务。

夸美纽斯(捷克教育家)

正当地利用你的时间!你要理解什么,不要舍近求远。

歌德(德国诗人)

时间无涯的荒漠里,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刚巧赶上了!

张爱玲(中国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