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学法学 » 古今中外法学小典故
扩展阅读
中国网络原创新人乐团 2021-03-31 20:26:56
党政视频素材 2021-03-31 20:25:44
厦门大学统计学硕士 2021-03-31 20:25:36

古今中外法学小典故

发布时间: 2021-03-29 07:13:50

❶ 法律小故事和启示`

宁职院的吧

❷ 古今中外,有关狗的寓言,传说,成语典故数不胜数.请选择一个你熟知的故事,概括

有关狗的成语典故是:鸡鸣狗盗

战国时候,齐国的孟尝君喜欢招纳各种人做门客,号称宾客三千。他对宾客是来者不拒,有才能的让他们各尽其能,没有才能的也提供食宿。
有一次,孟尝君率领众宾客出使秦国。秦昭王将他留下,想让他当相国。孟尝君不敢得罪秦昭王,只好留下来。不久,大臣们劝秦王说:“留下孟尝君对秦国是不利的,他出身王族,在齐国有封地,有家人,怎么会真心为秦国办事呢?”秦昭王觉得有理,便改变了主意,把孟尝君和他的手下人软禁起来,只等找个借口杀掉。 秦昭王有个最受宠爱的妃子,只要妃子说一,昭王绝不说二。孟尝君派人去求她救助。妃子答应了,条件是拿齐国那一件天下无双的狐白裘(用白色狐腋的皮毛做成的皮衣)做报酬。这可叫孟尝君作难了,因为刚到秦国,他便把这件狐白裘献给了秦昭王。就在这时候,有一个门客说:“我能把狐白裘找来!”说完就走了。
原来这个门客最善于钻狗洞偷东西。他先摸清情况,知道昭王特别喜爱那件狐裘,一时舍不得穿,放在宫中的精品贮藏室里。他便借着月光,逃过巡逻人的眼睛,轻易地钻进贮藏室把狐裘偷出来。妃子见到狐白裘高兴极了,想方设法说服秦昭王放弃了杀孟尝君的念头,并准备过两天为他饯行,送他回齐国。
孟尝君可不敢再等过两天,他害怕秦王反悔,立即率领手下人连夜偷偷骑马向东快奔。到了函谷关(在现在河南省灵宝县,当时是秦国的东大门)正是半夜。按秦国法规,函谷关每天鸡叫才开门,半夜时候,鸡可怎么能叫呢?大家正犯愁时,只听见几声“喔,喔,喔”的雄鸡啼鸣,接着,城关外的雄鸡都打鸣了。原来,孟尝君的另一个门客会学鸡叫,而鸡是只要听到第一声啼叫就立刻会跟着叫起来的。守关的士兵虽然觉得奇怪,怎么还没睡蹭实就鸡叫了呢?但也只得按照规定起来打开关门,放他们出去。
天亮了,秦昭王得知孟尝君一行已经逃走,立刻派出人马追赶。追到函谷关,人家已经出关多时了。
孟尝君靠着鸡鸣狗盗之士,离开秦国,逃回了齐国。

鸡鸣狗盗的意思是:指微不足道的本领。也指偷偷摸摸的行为。

❸ 法律小故事与感想(请认真看条件)

俺的感想:

1、关於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依据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不构成成刑事犯罪要看法院的判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关於林某的防卫行为:对五名社会青年用水果刀进行威胁系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被殴打时用水果刀划伤一名青年,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一般要看防卫时对方行为是否危及自己的生命,防卫过当会负上一定的刑责,正当防卫无刑责。

3、关於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防卫过当须适当承担民事赔偿。
归纳得出:本案林某家长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判定法院已认定林某防卫过当,即法院很可能认定林某防卫过当构成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❹ 中外法学家名言警句

、Do what you say,say what you do.

做你说过的,说你能做的。

2、Dare and the world always yields. If it beats you sometimes, dare it again and again and it will succumb.

你勇敢,世界就会让步。如果有时它战胜你,你要不断地勇敢再勇敢,它就会屈服。

3、Nothing for nothing.

不费力气,一无所得。

4、Sometimes your plans don't work out because God has better ones.

有时候,你的计划不奏效,是因为上天有更好的安排。

5、Getting out of bed in winter is one of life's hardest mission.

冬天,将自己从被窝里掏出来,是人生最难的任务之一了。

6、Achievement provides the only real pleasure in life.

有所成就是人生唯一的真正乐趣。

7、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

一息若存,希望不灭。

8、Never, never, never, never give up.

永远不要、不要、不要、不要放弃。

9、What today will be like is up to me , I get to choose what kind of day I will have.

今天什么样,完全由我决定,今天怎样度过,由我选择。

10、Real dream is the other shore of reality.

真正的梦就是现实的彼岸。

11、I love it when I catch you looking at me then you smile and look away.

我喜欢这样的时刻:我抓到你正在看我,你笑了,然后害羞地别过脸去。

12、The road of life is like a large river,because of the power of the currents,river courses appear unexpectedly where there is no flowing water.

人生的道路就像一条大河,由于急流本身的冲击力,在从前没有水流的地方,冲刷出崭新的意料不到的河道。

❺ 古今中外刻苦读书的名人典故

1、古时候,有个学问家叫孟轲。他刚上学的时候,很用心,写字一笔一划,很工整。不久,他觉得学习太辛苦,就逃学了,常到山坡上树林中去玩。妈妈知道了,拿起剪刀,一下子把没织完的布剪断了,说着:“你不好好读书,就像这剪断的布,还有什么用处!”小孟轲哭着说:“我错了!今后再也不贪玩了。我一定好好读书!”从此,小孟轲勤奋学习,从不偷懒。后来他成了著名的大思想家。

2、华罗庚家境贫穷,决心努力学习。上中学时,在一次数学课上,老师给同学们出了一道著名的难题,华罗庚正确地回答出来,使老师惊喜不已,并得到老师的表扬。从此,他喜欢上了数学。华罗庚上完初中一年级后,因家境贫困而失学了,只好替父母站柜台,但他仍然坚持自学数学。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终于成为我国杰出数学家。

3、任伯年,清朝后期著名画家,上海人。他能成为一个大画家,完全是靠他幼刻苦勤奋得来。任伯年的父亲也是一位画家,在父亲影响下,他从两三岁开始读书时,就喜欢看父亲作画。十二岁时,父亲不幸过世,家中也随之贫寒,任伯年因此也失学了,到一家扇子店当学徒。一天干活下来很累,但不管多累,他每天仍坚持画上几笔;没有钱买纸,他就用废纸作画。店中老板知道后,看他的画也的确不凡,让他专门为扇面作画。从此,任伯年学有所用,画画的积极性更高了。最后终于成了一位著名画家。

4、李白小的时候学习不用功,缺乏毅力。有一天,他读书读到一半,就不耐烦了,干脆把书一扔,溜出门玩去了。李白连蹦带跳地跑着,突然听到“嚓,嚓,嚓”的声音。看见一位老奶奶正用力地磨着一根铁棒。李白很奇怪,老奶奶告诉他自己在磨绣花针,只要不间断地磨下去,再粗的铁棒也能磨成绣花针的。李白听了,心想:“对呀,只有要恒心,再难的事情也能做成功。”他转身就往家跑,拾起扔在地上的书本,专心致志地读起来。经过长期刻苦的学习,他打下了扎扎实实的基础。后来,李白成了中国历史上一位伟大的诗人。

另外还有什么“悬梁刺股”、“闻鸡起舞”、“凿壁偷光”、“囊萤映雪”等等都是啊

❻ 中外法律名言

1.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回
2.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答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3.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4.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❼ 法律典故

一、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周不肯,于是机械厂就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支付违约金。结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请求,却对厂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傻在何处: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对于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上海某公司小夏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新来的经理对他的表现不满意,但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但也没有续签合同。三个月以后,经理找到了新人,通知小夏合同已经过期,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小夏不同意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没有支持经济补偿要求。小夏不服,诉讼到法院,最后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五个月工资32000余元。
傻在何处: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凌云2003年10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3年12月,公司派凌云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凌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凌云在培训结束之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凌云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被拒绝。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赔偿培训费,却没有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当初已约定试用期,但在凌云出国时,可让他提前转正。

四、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2年以前,上海一家公司送员工小萌到国外技术培训。双方约定:如小萌在培训结束后服务不满5年离开公司,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按已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方式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现在小萌因故决定跳槽,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服务期已满2年),总共5万元。小萌认为赔偿太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最后经调解,小萌只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而不再支付违约金。 傻在何处:小萌当初享受了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待遇,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两者取一的原则。由于小萌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显然意义不大。
在上海等地,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但是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五、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两年前,上海一家制药企业与小蔡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司通知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今年小蔡辞职,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蔡履行赔偿经济损失,但没有得到支持。 傻在何处: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发生争议的,上海仲裁机构一般按劳动者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至30%确认。

六、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上海浦东一家网络公司为了笼络住人才,与员工约定每月工资多发1000元,公司不再缴纳为员工社会保险费。但员工小姚离职后要求即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国家利益。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的约定,以及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的约定不合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仍不可免。
现行城镇养老保险的高成本和僵化的机制,的确影响到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相比之下,上海“镇保”的统筹“门槛”较低,体现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多层次,不妨一试。

七、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支付凭证。
2003年7月,某汽车厂为了提高维修工人的技术水平,花高价从厂外请来了高级技师到厂里进行技术培训,还为此添置了不少培训设备。汽车厂规定,接受培训的工人合同期未满辞职,须向汽车厂赔偿培训费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辞职,他认为汽车厂要求赔偿培训费没有任何依据,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汽车厂不再坚持赔偿培训费。
傻在何处: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二)学历培训。(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如果汽车厂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出资培训”是一种特殊待遇,全体员工都能享受的培训只是企业内训。但是对于含金量较高的内训,其对象也应从严选择,并结合晋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综合制定防止跳槽计划。

八、试用员工设立“空城计”。
小吕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吕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吕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挺裁决“试用期”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在“试用期间”,也应支付工资2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傻在何处: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合同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小吕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应视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双方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2000元,小吕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但是各地规定略有差异
如果用人单位想试用员工三至六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不如先签订三至六个月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再根据业务需求、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续签。

九、为了控制加班费用,对加班费进行“明码标价”。
上海某商场对于员工加班费作出“明码标价”,比如规定晚上加班1小时6元;周末1小时10元,1天50元封顶;法定假日1小时20元,1天100元封顶。部门经理老杨觉得很吃亏,因为按他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的加班费,比商场“明码标价”的要高。他在辞职时要求商场按照《劳动法》规定补足所欠的加班费差额。双方协商不成,老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支持。
傻在何处:按照《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如果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好,只要“明码标价”的加班费不低于员工法定的加班费标准,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员工工资差距比较大,那么工资比较高的职工,还是会觉得吃亏,认为公司处理不公。 并非一定要按劳动者月工资的70%计算加班费,也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加班费。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加班费。

十,为了长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约定服务期限。
三年前,一家外贸公司准备拓展在欧洲业务,报销了小刘三年来学习高级口语翻译的学费5万元,并与小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小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5万元的培训费。小刘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只赔偿了2万元。
傻在何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外贸公司想要长期使用小刘,与其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不约定服务期,不如约定十年服务期更加划算。

❽ 急!! 求2个法律小故事,以及包含的法律(道德)等问题

苏格拉底的慎重
柏拉图写过不少对话录,里面讲述了许多稀奇古怪、在中国人看来不可思议的故事,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者便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你生小孩一样。”这样,便开始“助产”。正是因为经常运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
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评论或感悟: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就此故事来说,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希腊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法上“法”
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写了一个十分有名的叫做《安提戈涅》的悲剧。其中一场戏,生动地描述了人的宗教义务和世俗法律义务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
安提戈涅是一名妇女。她的兄弟普雷尼克因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被国王克里奥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后来,国王还宣布一项法律,规定不许任何人为普雷尼克举行丧礼。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安提戈涅仍然勇敢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所规定的仪式,埋葬了她的兄弟。
国王将安提戈涅抓起来,问她为什么违反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说:“我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但是,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按照希腊宗教,兄弟姐妹之间的爱是永恒不变的,在其中一个离开人世时,其他人要以宗教仪式举行庄严的丧礼。安提戈涅称,宁愿受国法的处置,也要将兄弟完好埋葬,这是她自己良心上的要求。
评论或感悟:在西方法律文化史中,因两种法律秩序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思考源远流长。这场戏只是表明,早在古希腊,西方人就认为应该对这类冲突有一个超验的看法。
西方人总是认为,此岸世界远不如彼岸世界那样完善。在彼岸中,神或上帝是全知全能的,它们安排的世界既公平又有序。而在此岸中,由于人有种种缺陷,世间总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正是因为人的不完善,所以在没有神或上帝的指引下人所制定的法律便有许多毛病,于是,人要完善自己,希望社会公正,就必须以彼岸的法则为最终标准评判自己的行为,甚至评判世俗法律的善恶。
这种世俗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则的观念,在西方的整个文化历史中极为盛行。西方人时常以这种观念为武器,批判现时社会中不完善的法律。他们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当然,也有一些西方人存有忧虑。他们想,国家制定的法律明确清楚,比较好把握,而那些更高法则之类的东西时常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标准。
在西方人看来,安提戈涅的最后命运是不重要的,她的行为选择的意义才是重要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❾ 中外法律名句,要经典的,针对性强的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No remedies, no rights.)——法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邓小平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