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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言行篇

发布时间: 2021-03-29 00:44:30

Ⅰ 有关法律名人名言有那些

1、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宋·包拯《致君》

只要依法治国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那样就不会有治不好的国家,也不会有顽固不化的百姓。

2、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策第十八》

国家都是有法律的,但是没有能保证这些法律一定得到遵遁的法。

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4、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法学言行篇扩展阅读: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Ⅱ 急求一篇大学生法学专业职业礼仪大赛演讲稿,题目《我与礼仪》

人际沟通与礼仪,在现在的社会非常重要。社会中的人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必然要相互接触、相互联系,即进行各种各样的沟通和交往。因此,人际沟通是人类社会存在的重要方式,是人们相互认识、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重要途径。现在的我们在人际关系上所存在的一些心理健康问题主要表现为自我中心、多疑、羞怯、孤僻、自卑、嫉妒、社交恐怖症等。一些研究表明,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人,其个人的成长及其未来的成就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的高低,代表一个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也决定一个人心理健康水平的因素之一。每个人都面临不同的人际场合,面对不同的人际问题,有着各种人际障碍。我们即将进入社会,将面对更复杂的人际关系。如何在密密的社会人际网中,使用正确的沟通方式、运用合理的沟通技巧,十分重要。礼仪的“礼”字指的是尊重,即在人际交往中既要尊重自己,也要尊重别人。古人讲“礼仪者敬人也”,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基本要求。我们通常说“礼多人不怪”,如果你重视别人,别人可能就重视你。礼仪的“仪”字顾名思义,仪者仪式也,即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的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讲“礼”懂“仪”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优良传统。源远流长的礼仪文化是前人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的遗产。随着时代的进步,人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和密切,作为交往润滑剂的礼仪也越加显得重要。在走向全面小康的当今社会中,崇尚礼仪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成员的精神要求。注重礼仪,对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讲究礼仪,遵从礼仪规范,可以有效地展现一个人的教养、风度与魅力,更好地体现一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认知水平和尊重程度,从而使个人的学识,修养和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适度、恰当的礼仪不仅能给公众以可亲可敬、可合作、可交往的信任和欲望,而且会使与公众的合作过程充满和谐与成功。作为一名中专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生活环境的变化,自我意识有了新的发展,每个人都非常渴望获得真正的友谊,进而的情感交流.现在的中专生都远离父母,过着集体生活,与别人处在平等位置,以前那种对父母的依赖已经不存在.通过人际交往活动,并在交往中获得友谊,是适应中专生活环境的需要,是发展成"独立"的人的需要,也是我们成功走上社会的需要.事实上,在上学期间,能否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每一个人的成长和学习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渴望友谊和情感交流是中专生心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所以,礼仪的基本规范和知识,帮助我掌握交际技巧,积累交流经验,在交往过程中学会遵循相互尊重,诚信真挚,言行适度的原则,就能很快与交往对象接近,使他们觉得我是熟悉他们,理解他们,尊重他们的.因此我们之间建立真挚深厚的友情.事实表明,在日常生活中,良好的人际交往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自信和自尊,降低挫折感,缓解内心的冲突和苦闷、烦恼,宣泄愤怒,压抑和痛苦,减少孤独,寂寞,空虚。这些都是十分有益于我们身心健康,而且也会使我们最大限度地避免不良情绪的产生,即使产生也能够得到有效的排遣.同时,我感觉礼仪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语言,让我们用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规范,去顺利地开启交际活动的大门,让我们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这样,不仅是形成良好社会心理氛围的主要途径,而且对我自己来说,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心理保健功能.看看当今社会,人际沟通参与礼仪无所不在,因为其对我们真的是很重要,是每个人都应该学习的。人际沟通与礼仪贯穿着人际交往的始终,为交往的内涵服务;不重视礼仪必然会影响交流的深度和交往的持久性。由于礼仪的缺憾而影响交往是在是因小失大。不独对外交往,我们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重视礼仪,养成习惯,自然成为一种修养也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品味。

Ⅲ 法学家名言

1.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

2.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3.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4.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6.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7.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8.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9.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1.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1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13.对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人民大众,法无禁止即许可。——马克思

14.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1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16.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元史·许衡传》

17.欲不除,如蛾扑灯,焚身乃止;贪无了,如猩嗜酒,鞭血方休。——《劝戒全书》

18.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战国·韩非子《韩非子•守道》

19.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资治通鉴·汉纪六》

20.法学是典型的先苦后甜,胜者通吃的长线专业。你们必须经受各种痛苦的经历,无法承受的人趁早出局。入学第一天你们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需要背最厚的书,参加最难的考试,忍受最低的初次就业率,更重要的是,必须在精神上脱胎换骨。 法学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点毁掉你们的童年,你们怎么真正成熟!法学是统治者的事业,如果不快点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怎么能进入领导者的行列!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的直面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明白正义!——张明楷

Ⅳ 师者 人之模范也 这句话是谁说的

c.教师的巨大力量在于作出榜样
6、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教育家曾经对老师下过许多不同的定义。例如:“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人之师也。”(《韩诗外传》)“师者,人之模范也”。(杨雄《法学·言行篇》)这两句话共同说明了

a.教师的工作是传授知识b.教师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
c.教师的巨大力量在于作出榜样
d.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
希望对您有帮助,望采纳,您的采纳将是我们回答的动力

Ⅳ 请各位帮忙写一篇有关于法律的论文,高中的,1000字左右,要精辟!

自己修改整理一下: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因此,要真正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就必须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晓用法途径,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变化,但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适应形势要求,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新课题。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律规章,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国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做好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相应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新时期的经济发展任务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转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领导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管理经济事务,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能离开国际法律、法规、原则和惯例。不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领导干部,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是难以适应促进经济发展任务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加健全”。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要更好地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善于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村)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需要领导干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领导对象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越来越多的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得靠行政命令对其进行管理已难以奏效,必须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群众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表述已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如果领导干部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就难以适应“三个代表”中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
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高低、运用法律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廉洁公正、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少和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仅可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而且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构成包括领导干部对法律意识的自觉强化、对法律条款的自觉学习、对自身言行的自觉约束、对依法行政的自觉贯彻等方面。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学好法,努力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学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做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必要的法律知识。
二是要用好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用好法是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认真研究法、熟悉精通法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领导目标。首先,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要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再次,在对法律作评价和解释时,要善于历史、客观、辩证要观察和思考,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他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

和谐社会 家庭先行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家庭和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事业成功的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从构建和谐家庭着手,家庭才是和谐的“实践地”,才是和谐的“先行者”。

现实生活中,不少不和谐因素都是从不和谐家庭产生和引发的,例如夫妻不和离异导致青少年精神空虚,人格形成不健全,违法犯罪严重;比如,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关系不好,产生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比如因父母与子女教育、代沟影响家庭成员沟通困难,互不关爱,亲情冷漠等问题,都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和谐家庭应该是有其具体标准的,主要概括起来有这几条: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能互相关心、关怀,家庭成员之间能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家庭成员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有安身生存的一技之长;家庭子女能正常接受教育;家庭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可持续发展态势等等。而要达到这个和谐家庭的具体标准,最关键的就是要提高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法公民,这是构建和谐家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现今最普遍的三口之家来说,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组成的,而其中婚姻关系又是起关键决定作用的一环。如何通过婚姻来建立充满活力和生气的美好家庭,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整个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发展。解放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的夫权现象极为普遍,旧的婚姻制度压抑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部法律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并据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新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为打碎封建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也为在我国普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婚姻制度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又对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增设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然而,在我们完善立法的背后却隐藏着执法缺陷以及守法者的脱节,两性关系不平等、“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守法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婚姻立法宗旨的漠视。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和睦家庭”的和谐环境是构建平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对于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更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互相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不干涉婚姻自由的义务等等。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比较尤其重要,因为未成年人善恶评价标准混乱,模仿欲望强烈,法制观念淡薄,容易滋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最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低龄化、暴力化的倾向。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自身文化低下、人格缺陷、冲动偏激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淡化,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学校、社会和家庭联手,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制意识,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和谐家庭的建设,不仅需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还需要加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这些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社会安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

Ⅵ 以“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为题,写一篇1000字以上的作文。

做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班级:初二(2)班
提起法律,同学们都会觉得很神秘、很威严。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纪律一样,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才使社会变得有序,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也许很多同学不以为然,认为自己还小呢,能犯什么罪?即使做错了事,犯了罪,法律也不会制裁到我们。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此法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人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智力发育不完善、缺乏社会知识,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14周岁呢,但如果你实施了犯罪行为,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比如治安处罚、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等。
同学们,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不良习性,平时又不注重学习、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是一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在这里我讲一个真实的事情:一天下午,一名14周岁的中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放入附近某小学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冰袋后,很快就死了。事后,他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严重的后果已经酿成,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这名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学们,对法律的无知是多么可怕啊!
我们都知道,由小毛病发展到大过错,从一般违法到陷入犯罪的泥潭,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其中,每一件案例的源头几乎都可追溯到案件主人公在校读书时的一言一行。在我们的身边,有人会随手拿走同学的笔、给同学乱起污辱性绰号、为一点点小事动手动脚、不尊重老师;更有甚者,有些同学张口闭嘴都是脏话,无故旷课,进网吧,玩游戏,还故意破坏公物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纪甚至是违法的。
本周又是我校的法制教育周,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法律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谢谢大家!

2009-10-9

Ⅶ 求你那篇法学专业论文!谢谢

论我国现阶段社会环境中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因素

班级:05级法经一班 姓名:XXX 学号:XXXX 成绩: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青少年宝贵的青春年华。来自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经历了1995年、1996年的低潮期后,近年来再次呈现上升趋势。 因此,为了达到认识进而控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对于我国现阶段社会环境中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因素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
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从社会学、犯罪学的角度提出的,并非刑法意义的犯罪解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所说的青少年犯罪指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即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为了定罪量刑。而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6-25周岁的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所有行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禁止的一切行为。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即犯罪学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故本文所说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广义上的概念。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
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具有两大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青少年犯罪长期以来所固有的特点:第一,从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日趋暴力化的特点;第二,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特点;第三;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第四,从主体年龄上看,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特点;第五,青少年犯罪屡教不改,具有反复性特点;第六,青少年犯罪具有突发性特点。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第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日益密切。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在给现代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其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青少年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包括沉迷网吧,逃学,为筹钱上网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沉溺于虚拟的网恋最终因无法接受与现实的差距导致的犯罪;以及以网络作为媒介而实施的犯罪等
第二、农村籍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农村流入城市的青少年犯罪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文化水平低下,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跻身于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挺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
第三、性犯罪比例较大,且有上升趋势。随着色情以及家庭娱乐设施的普及,青少年与性的关联越来越明显,比如早恋、同居、同学及朋友之间的性行为,特别是有偿色情服务等,而现今的教育体制下正规健康的青少年性教育又几乎是空白,因此,处于性早熟时期而对性的认识是既神秘又剌激,在有诱惑的情况下,极易引发青少年性犯罪。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环境中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原因可从主体内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方面来看,主体内因素主要指的是青少年在此时期的心理生理主要特征,包括青少年生理上急剧发育,内分泌强烈,使其内心躁动,活泼好动,但生理上却发育滞后,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后果和责任,因而行为受本能控制,缺乏判断、决策过程,且易受外界不良诱因诱惑等 。而主体外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以下仅就我国现阶段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因进行浅要分析。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是青少年接触的最早的群体关系,对青少年的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马卡连柯认为,学生主要的教育基础是在幼儿期奠定的,他说:“在5岁以前所做的一切,等于教育过程的百分之九十的工作。” ,大量的调查材料表明,家庭教育不良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今社会中,不良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家庭自然结构的破坏
所谓家庭自然结构的破坏包括:父母双亡,父母单亡,父母离异,父母分居,父母再婚,父母一方有精神病,父母双方或一方被判刑,劳改等。由于家庭自然结构的破坏,孩子必然失去管教或缺乏管教,有些人因为从小失去母爱,到外面去寻找“友谊”和“温暖”,而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有些人因为家庭受到冲击,升学就业无望,物质生活困难,内心对社会产生不满而走向犯罪,有些人因为人手不了继父母的虐待、歧视,离开家庭流落社会,学会偷扒等等。尽管其中一部分人可能得到亲戚、邻里或老师的一些照顾,但毕竟是有限的,致使孩子的不良习惯和反常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
2、家庭意识形态的影响
有些家庭的父母为些小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不仅给孩子树立了一个坏榜样,而且由于经常争吵,家庭失去了和睦温馨的气氛,父母无心教育子女,对孩子放任自流。抑或由于父母行为不庄严、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使得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或者进行不良行为的模仿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
3、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
有些家长对子女及其溺爱,致使子女的性格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少年,一旦介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有些家长对子女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致使子女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这种青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由此导致违法犯罪。
还有些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孩子很早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的青少年多半以行窃、诈骗为营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学校因素
由于教育体制问题,我国的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致使一些学生缺乏善恶、真假、美丑、荣辱的鉴别能力,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影响缺乏免疫力,容易步入歧途。并且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生理卫生教育流于形式,很多基层学校根本就没有心理辅导方面的任何措施。一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特别是后进生生理、心理常识的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方法过于简单,除了批评还是批评,甚至加压逼退,逐出“山门”。致使他们破罐破摔,流落街头,寻找“知己”,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久而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因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与此同时,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的“灰色污染”,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而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更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
(四)司法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比较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但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成年人犯罪部分却没有相关明确的保护,造成司法实务与学理研究之间形成空白地段。比如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而在这些方面,司法务实和法律规定方面产生了脱节。并且在对青少年罪犯的监狱管理中,并未能很好地减少监狱的“交叉感染”,而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充分注意。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方面
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要从根本上制止青少年犯罪,就是要重视家庭教育。作为家长,在营造和睦家庭氛围的同时,不仅要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更应该对孩子进行心理精神方面的教育和交流,一般情况下,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并且司法方面也应该对教育失职的家长进行具有强制的法律制裁。
(二)学校方面
作为学校,应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同时应切实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三)社会方面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第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同时,要加大对容美发、桑拿等色情场所及有可能诱发色情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治理,做到不要让污泥浊水侵蚀我们的下一代。
第二、规范网吧,清理整顿社会环境。在网吧的管理上下大力气,从而真正把青少年堵在不健康的网吧之外。
第三、加大对出租房屋及宾馆、旅馆的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化管理。在面对失业、下岗,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外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下,要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更为有效的科学化的管理,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
第四、健全农村保障体系 。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更好地得到利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女子能够得到有效安置和良好的教育。
(四)司法方面
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无法可依。而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有处理从宽的规定,但还没有管教从严的相对应的法律措施。因此在具体法律实务和法律规定的配套和落实实施之间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综上,从社会环境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有其家庭、学校、司法和社会风气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