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一、分析和把握大学生的思想特点,强化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对大学生群体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总体呈现稳定、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人生观、价值观的主流取向是积极、进取、务实的,大多数的大学生能够遵纪守法。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价值取向多元化,大学生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在校大学生们处在一个思想不很成熟、人生观正在确立的过程,造成了大学生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大学生的心态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特点:第一、社会上及校园里各种不正之风、违法乱纪、腐败现象对他们的直接侵蚀,道德滑坡,个人主义思想膨账。第二、近年来一些学生在自我价值的选择上忽略了奉献性、趋向功利性,过分强调个人的利益,拜金主义较为严重。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势使不少学生心理负担加重,导致他们看法偏激,对前途忧心忡忡。第四、教育和管理的软弱无力,法治在某些层面的缺位,有的学生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以上种种因素都会对学生的思想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既要肯定大学生思想主流健康的一面,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当代大学生,又要看到他们矛盾的一面。针对以上种种情况,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应削弱,而更应该要得到加强。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它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治社会的需要。法制教育要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强化学生主体的法律意识,引导大学生尊敬和崇尚法律,引导他们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作为社会的主人应该热爱生活,积极思考,勇于探索,关注社会的发展。在社会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每个大学生都有责任、有义务去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也是提高整个民族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必须贯彻“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法律的极大权威性”等法律思想,引导学生进入“法律评价”的空间,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公平”、“公正”、“正义”,追求公平、公正、正义是人类的理想,正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够公平、公正、正义,我们才更应努力去追求这种人类的理想。通过引导学生对生活进行思考,由道德教育引导入门,通过法律认识、法律评价两个环节,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既能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又能把学法与育人有机统一起来。
二、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改变观念,与时俱进、与人俱进。
面对当代大学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该反思原有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教育观念滞后、内容僵化、方法简单等问题,不能及时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社会要求高校的法制教育在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创新,当前,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类型增多,教育的形式不断多样化,以上种种新变化都对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作为法制教育工作者是法制教育活动的主体,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其对学生的影响具有关键意义,他们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坚定政治信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为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1)必须在观念上创新,不能以旧观念看新问题,应随着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为社会培育大批具备法律素质的普通公民;(2)必须在教学内容上创新,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而不断地制定、颁布,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教学内容必须反映这种发展和变化;(3)必须在教学手段、方式上创新,呆板的、强制性的灌输已不能奏效,要突出学生的主体性,调动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4)必须贯穿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引导学生对法律价值的关怀为主要任务,在学生心目中树立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使这种思想深入人心,并内化为其行为的标准。
法制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直接影响学生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实实在在地让法律知识进入学生的头脑,就要改变以下的做法,把课本的一些内容简单向学生介绍一下,把案例当故事讲一下,把一些法律条文读一下,最后对学生考一下,把分数记一下。
当然,法律精神的养成不是仅仅靠大学的几年学习时间就能培养出来的,而是一个人长时间的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通过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以及在一个人人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种规则、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中生活,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下,而不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良好的行为习惯。法制教育需要校园法治文化的支持,还要善于利用社会环境的力量。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否认,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仍然是培养他们的法律精神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一环。
三、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主要渠道,灌输法律的有关知识。
必须要充分利用高校所开设的公共必修课——《法律基础》,《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本课程的教学的基本目的是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宪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围绕着“法”为核心,做到学法、知法,使大学生形成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能力,并形成良好的守法行为习惯,真正懂得以法律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减少违法犯罪、甚至杜绝违法犯罪的效果。
② 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纳入什么必考范围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导论法理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一节法理学的概念一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第二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2、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产物。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它们的产生是法学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的需要共同促成的。二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二次大战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变革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理学史上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物质制约性。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阶级性。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历史性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一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学体系由六个部门所组成。(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边缘学科。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世界观;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民主和法治观念;也可以为学习和研究其他法学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第四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一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法理学的科学方法论基础。法理学还有其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4、系统研究的方法。二法理学的研究思路法理学要走向繁荣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研究思路:1、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相结合;2、密切关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实践;3、大胆借鉴西方法理学中的合理成分。考核要求一法理学的概念1、识记:(1)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2)法学。2、领会:(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二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1、识记:(1)法学产生的条件;(2)法理学产生的条件。2、领会:概括地了解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和基本观点。3、应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资产阶级法理学有哪些原则区别。三法理学的地位1、识记:(1)法学体系;(2)法学体系的划分2、领会:学习法理学对所有法律专业学生的有什么重要意义。3、应用:结合实际说明法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者和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1、识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的相互关系。2、领会: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3、应用:在我国,繁荣和发展法理学,必须遵循哪些研究思路。第一章法律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等基本内容。重点把握:法律特征,指法律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律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律本质,指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律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法律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的,是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二法律基本特征法律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律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实现调整社会关系。3、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一国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第二节法律本质一法律本质的概念法律现象是法律的外部联系,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律本质是法律的内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律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即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本质是由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律阶级性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律本质的多层次性。考核要求一法律特征1、识记:(1)狭义的法律;(2)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普遍适用性。2、领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二法律本质1、识记:(1)法律现象;(2)法律本质。2、领会:法律本质的三个层次3、应用:(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第二章法律要素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主要了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要素的代表性学说,分别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重点把握:法律有三大要素,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三种要素都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第一节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律系统的各种元素。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主要观点有,英国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英国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美国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美国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第二节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考核要求一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1、识记:(1)法律要素;(2)法律命令说;(3)法律规则说。2、领会:德沃金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二法律的构成要素1、识记:(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的种类。2、领会:(1)法律规则的功能;(2)法律原则的分类;(3)法律原则的作用第三章法律作用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重点把握: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作用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二法律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规范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三法律社会作用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二法律作用的限度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作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活动。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行为,不能调整人的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有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6、法律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考核要求一、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识记:(1)法律规范作用;(2)法律社会作用;(3)强制作用的对象2、领会:(1)规范作用的种类;(2)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3)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3、应用:法律规范作用与法律社会作用的关系。二、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识记:(1)法律积极作用;(2)法律消极作用。2、领会:(1)法律消极作用的根源;(2)法律弊端的表现3、应用: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分析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法律价值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点把握: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第一节法律价值概述一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一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二是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三是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价值,法律总是和民主、自由和平等相联系。二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1、法律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2、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3、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4、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的统一。三法律价值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法律若干价值所构成的价值系统或价值整体。它作为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体现一定的法律精神,是贯彻在整个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主导和制约着人们各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活动。第二节法律与秩序一秩序的概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法律能建立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的和合乎规则的。法律建立秩序的途径有:一、为人们树立统一的行为准则,对人的行为以指导,使之减少冲突和混乱;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纠正越轨行为,惩治犯罪;三、规范和约束权力,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和实行专制统治。二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指一个国家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秩序价值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实现: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二、法律维护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三、法律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四、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三社会改革中的法律秩序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关系是:社会改革需要法律秩序;社会改革促进法律秩序。第三节法律与自由一自由的概述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二法律自由价值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自由总是表现在法律规定上。法律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依法享有种种自由,但负有不得妨害社会和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义务。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了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社会合作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人们开展活动、进行交往的基本社会结构,从而为实现自由提供了模式。自由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实施,公民的自由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但法律并不是公民自由权的自动保障,公民自由权必须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中体现出来,即需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将法律权利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第四节法律与正义一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的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二正义的分类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程序正义指为了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三法律与正义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区别法律良恶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使用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③ 如何加强法制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为重点,围绕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项办事公开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坚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监督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是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建设质量。
四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方便群众监督。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体制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抓紧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五是完善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完善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
④ 如何做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一 端正态来度,摆好位置。法律法规自众多,学习枯燥无味,学习者要端正学习态度,虚心学习,认真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二 从基础学起。学习法律法规,要从基础理论学起,掌握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培养理论素养,在涉及到具体问题运用法律条文时就会得心应手。
三 坚持学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更新,几乎每天都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所以要想学好法律,一定要坚持不断学习,随时掌握最新动态,比如一个法律已经废止很多年了,你还拿来适用,就会被当作笑话了。
⑤ 大学生应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
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探索
摘要: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然而,实践中源源不断的各类大学生犯罪现象,频频向我们告示: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课并未让学生们真正懂法,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走到了非改不可的尽头。鉴于此,本文拟将从教育学和法社会学视角对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合理性改革予以多维度探索。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养 法制教育 改革
一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4]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5]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问题的近忧和远虑,笔者将进一步谈谈几点近期形成的关于“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积淀。
第一、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第二、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
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适当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无不可。比如:运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
另外,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也不是凭给某年级的某部分人上某门课程能做到的,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不能断线,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当然,这要遵循一般的学校教育规律,不可能大学几年都开法律课,而要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事实上,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学生“内在性”地消化与专业知识密切关联的、在学生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
⑥ 如何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进一步提升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定势。 1、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法治思维与权力行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权的关系,不断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保护人权、依法治权等法治理念,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使领导干部能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领导干部要形成运用法治的思维定势。法治思维定势,就是思维主体在运用法治思维时的一种心理定势和法律价值趋向。领导干部遇到问题和矛盾时,选择运用法治思维,还是行政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解决问题,就是一个思维定势的问题。领导干部形成运用法治思维的定势,就是让选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和思维选择,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教育,充实干部队伍法治思维知识储备。 1、在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律素养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储备。从现实情况看,苛求领导干部像法律工作者一样,系统掌握法律体系,熟练使用法律条款,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是难以实现的。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理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特别要重视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学习。其次要熟练掌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各种法律关系及法律程序,成为熟悉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再次要加强法律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反腐倡廉、平安中国、综治维稳等社会法治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2、在在领导干部法律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使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领导干部要不断提升法律思维运用能力,丰富法治思维实践途径。 养成法治思维不是简单的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要注重优化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同时,提高其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一是领导干部在法治实践中,要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发展市场经济。二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维护法治机制、法治权威,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把握多种法治思维方式的综合运用和价值判断,依法决策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问题得到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解决,实现决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