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律师界领军人物有谁
张思之,1927年11月生于郑州,1957年成为北京律师界第一个“右派分子”,1979年“右派”问题
“改正”,旋即出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小组组长。1988年,创办并主编《律师》杂志。张思之自嘲为“一生都未胜诉的失败者”,可法律界却尊他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被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1990年代初,张思之先后为一批被指控“颠覆政府”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后辞职成为专职律师。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香港上市、重大行政诉讼和集团评讼。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贰』 律师界名人 有哪些法律名称
当事人、原告、被告、担保人、第三人、证人、起诉、财产保全、传票、送达回证、调解、司法鉴定、开庭审理、判决、强制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法医鉴定、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不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犯罪、罪名、判刑、服刑。
『叁』 法学名人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 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马克昌,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著名法学教授、博导马克昌
1926年8月生,河南西华县人,法学家。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返回武汉大学任教。曾于1977年受委托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并参加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与人大高铭暄教授合称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长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学科小组成员等职。独著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分别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主编的《经济犯罪新论》获中国图书奖;任主编之一的《刑法学》和副主编的《中国刑法学》分别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特等奖;主持完成的“着重提高研究生素质,培养刑法学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中国著名法学家赵中孚
1929年7月出生。1947年汇文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1949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主办的学习队、中国政法大学三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研究生班学习。1950年冬开始在民法教研室任教,历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务委员会暨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暨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深圳仲裁分会仲裁员、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北省人大常委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贵州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天津民主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学术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半个世纪的教学岗位上,为校内外本科、研究生、高级法官班、台港澳律师培训班、香港树仁学院和城士大学等不同层次的学员讲授系统或专题的多门民商法课程。参加我国民法典(第2、3次)、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研讨或建议。培养了本专业的硕士40余人,联合培养博士5人,单独培养包括港台和外国在内的博士19人,指导尚未答辩的博士生20人。先后主持国家社科项目、博士点项目和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
中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法学界最年长的明星
“中国当代法学10人”中惟一存世者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那时的中国方始引进西方现代法律科学。在《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上),可以找到名列其上的10位中国当代最著名的法学家,然而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都已经作古,今天惟一健在的只有韩德培老先生,至今仍在为之辛勤耕耘。
2000年1月8日,武大为韩德培先生举行了隆重的九十华诞纪念活动和法学思想研讨会。
2009年5月29日晚9时,一代法学泰斗与世长辞。
武汉大学将在2009年11月隆重举行“韩德培教授百岁华诞暨武汉大学法科恢复重建30周年庆祝活动”
1.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3.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阳(今南阳市方城县)人。西汉廷尉,中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公元前179年,被选为骑郎,后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他处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特权,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4.韩 非: 河南新郑人,战国后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5.肖蔚云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曾留学苏联4年。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太多了都列举不完。你可以网络再搜搜看哈O(∩_∩)O~
『肆』 世界著名法学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
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
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
面。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
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
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
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
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
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
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
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
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
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
岁。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
的“网络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
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社会
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
当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
出版。孟德斯鸠仍不愧为18世纪法国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专制黑暗
中发出了最初的呐喊,他的思想学说是法国大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思想
中的一份宝贵财产。
边沁
耶利米,边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
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
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十六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
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 《道德与
立法原则导论》 (1789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
文集》山版。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
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
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日标: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应该说,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推动了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
张的法律体系改革。
萨维尼
萨维尼(1779—1861)萨维尼从十六岁开始学习法律,1800年起开始法学教学
活动,1813年任柏林大学校长。先后曾担任了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
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主持该部制定了1848年《票据
法》、《普鲁士刑法典》、《帝国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当
代罗马法体系》、《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在
法学史上被作为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历史法学派这一表达具有萨维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发点是当代法乃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者开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得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结论。萨维尼是他的时代影响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
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
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萨维尼在当代不仅仅是作
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尽管欧洲法学
被分为各个国家的法学,但萨维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个欧洲。他划定了法国民法典
的势力范围,并且继续遵循罗马法这一基础,这一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大陆国家。
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萨维尼从开始就接受了将“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要
求,他是第一个发展出体系化的、内容广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确立同时
就将其置于特定历史环境之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扩大了对
符合历史的法学的理解,这种法学同时也就超出了单纯历史科学的范围并形成一种
区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建立在其独立性基础上的。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
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
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了解他作为法官的经历,就
会错过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实上,他思想中的许多精华并不是通过专著的
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
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
结合。
韦伯
社会法学的大师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
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
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
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
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
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
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
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
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
伯著作中汲取营养。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
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
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
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
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
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庞德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
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
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
《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
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
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
(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
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
占有主导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
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
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
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
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
力。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
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
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
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
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
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
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
(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
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
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
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
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
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
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
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
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
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
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
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
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
了重大转向。主要著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原则论》、《自由论》、《法
律的帝国》等。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
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right thesis)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
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
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波斯纳
波斯纳(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先后年赴斯坦福大学任教和芝加哥大学教授,1981
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
73年)、《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19
82年)等。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
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
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
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
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
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
斯纳有个著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
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
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
击。
『伍』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
1、学界校友:
郑成思、贺卫方、王人博、王保树、陈瑞华、江平、陈光中、张晋藩、李德顺、应松年、王名扬、潘汉典钱端升、胡建淼、王裕国、陈明华
2、政界校友(在职):
热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政法干校毕业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法大研究生院诉讼法专业毕业
张耕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北京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专业毕业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鲍绍坤中央政法委副秘书
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大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毕业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朗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法大法律系本科毕业
陈训秋司法部副部长
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
赵岸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长
强卫青海省省委书记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毕业
袁纯清山西省省委书记法大研究生院政治学专业毕业
『陆』 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学界名人有哪些
太多了,一时写不完,你网络搜索下吧。
『柒』 求世界上的和中国的所有法律界名人的名字!急需。。。。。。。
http://www.rate9.com/34/index_1.php,中外法律界名人名言比较全面。
『捌』 在法律界有哪些名人
楼上的A380,别老把脸揣在包里。 问问提的(我爱罗*) ,这主要看你以后对什么方面的法律感兴趣,比如我比较感兴趣的是刑法和民法,所以我的偶像是赵长青、梁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