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法律专家关于乡镇一级政府有无行政处罚权的问题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B. 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XXXX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实习中最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实习生活是我第一次真正面对案例,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都说大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实习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地帮助各位同事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实习指导王律师,正是在他的帮助和鼓励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直至最后可以做到独立办案。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由于是第一次参加毕业实习,尤其是第一次这么真正走进社会,我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机会比较少,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较少,没能与其他实习同学进行广泛交流,实习内容相对单一,对司法系统的整体情况了解不够,在某些社交场合显得比较单纯,没能很好地配合律师的活动,还有一点欠缺。
总之,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在他们身上还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的确,法学是一个十分需要从实践当中汲取营养的学科,只有不断实践、从实践中不断摸索、进步,才能够真正了解这门学科的真谛。而它所包含的范围又是那么的广阔,它所带来的影响又是那样的深刻。最后,我要再次向在这次实习中对我提供帮助的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所有同事,致以衷心的感谢。
C. 乡镇调解委员会能代表法律吗
属于民事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合法的确认,违法的不确认。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D. 乡镇人民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或受刑事审判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什么机关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
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4、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5、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E. 镇政府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
镇政府会议纪要,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是一切行政行为的基础保障,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与国家法律相一致。因此,镇政府会议纪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精神,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法律效力。
F.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是不是法人机构
是的
法人机构就是指事业单位和公司,属于法人机构。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公法人,它所完成的是国家管理职能,如国家管理机关。
凡依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目的,如各种商业公司。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础和内部结构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作为组织成立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人的组合,如各类公司等。
财团法人以捐助行为作为成立条件,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各种资产,称为财产的组合。如诺贝尔奖励基金就是为奖励学术目的设立的财团法人。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法人活动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社团法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如红十字会。财团法人多为公益法人。
4.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制和投资主体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则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中国法学会、红十字会等。
G. 法学专业的人去乡镇政府综合执法局有前途吗
学的是法学专业,去乡镇政府综合执法局正是学有所用,哪能没有前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