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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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共享文档
2012-04-14 2页 2.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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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统一性:
政治是法律的保障,政治权力依靠强力支撑和保障着法律的运行及被遵守,推动着法律的向前发展。法律在社会中被遵行,仅仅依靠人的自觉遵守,这是丝毫没有任何保障的,它必须有一个可以迫使人们遵守的强制性力量作为保障,在人不遵守法律时以法律本身规定的不利益来惩戒他,这一个强制性力量就来自政治权力,也只有政治权力才可以役使强大的暴力工具,迫使惧怕不利益后果的人服从法律。
法律服务于政治,法律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1)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掌握政权阶级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社会也就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2)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3)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4)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捍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对立性:
法律是政治的制衡器,政治需要遵循法治的轨道。政治权力具有显著的扩张性,这种扩张性总是试图突破法律的拘束。政治权力不断扩张的必然结果就是侵害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法律的防御性必然对抗政治权力的扩张性,从而防止政治权力侵害权利。
政治制约着法律。(1)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不能设想,在政治条件或政治环境十分糟糕的情形下,法和法治能有较好的发展。(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国家、阶级、政党、民族的政治活动的内容及其影响,往往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有关内容。(4)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导致立法和法的实施方面的兴废。
㈡ 法学要学什么,政治是不是要学
大学本科吗?
政治是所有专业都要学的,就算是学计算机搞软件搞工程做设计的都要学,但是上了大学你就知道了,上课都没人去的,根本无所谓。
法学主要是学各个部门法。。法学专业看似热门,看似很光彩,其实就业压力非常大,请慎重。。。
㈢ 法律是属于政治结构还是观念结构
法律是管理的准则,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会改变法律观念,制约其成为政治手段的渠道。
㈣ 什么是法律政治观
呵呵,专业性太强了。法律政治观应该是法律的政治属性,具体反映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法律政治观,甚至有时有冲突。
㈤ 象刑 说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政治法律观念
SymbolicPunishment,传说中唐尧虞舜时的刑罚。语出《尚书·舜典》“象以典刑”和《益稷》篇“方施象刑惟明”。据《尚书大传》:“……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以居州里,而民耻之”,即穿无下摆之衣,杂色之鞋,戴黑色头巾以羞耻之,象征受到刑罚惩治。另一说认为,象刑是将法令中的刑罚绘画出来,公布于众,使人们知所警戒。根据是《周礼·秋官·大司寇》中的“……悬刑象之法于象魏(王宫门外的建筑物),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又一说则认为“象”是效法的意思,所谓”象以典刑”,是按照规定的法律对犯罪者加以惩罚。
㈥ 怎样理解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在法理上,要研究一个问题: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了今天,这个问题看似已经解决了,达成一致共识,即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文字写得那样清楚。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写到改革开放后发生在农村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农村已婚妇女与本村一个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发现,她的丈夫一怒之下将与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本村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的。但挨打的男人到县法院告了打他的人。那个丈夫依法被判决故意伤害罪。村里人这时却感到有不对的地方。第一,女人偷情是一个大忌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第二,那个丈夫打与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第三,国家应该对偷情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打人的行为进行惩处。费孝通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是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的。但他的《乡土中国》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家们,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故事,实际上就是儒家留给后人的影响。 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 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思考现在“名正言顺”的情况是否存在?具体表现。)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三)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思考:时至今日,“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在起作用的体现。)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分析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一)圣贤决定礼法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当鲁哀公问政时,孔丘回答:“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意思就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时的制度,这些都记载在典章之中。只要有文王、武王这样的贤人存在,那么他们的政治就能实现,否则,就无法实现?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二)“身正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立法“正己”,用自己个人的魅力去感化民众。个人魅力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优秀的品质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三)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作用,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间又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所以他们“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以古代圣贤为楷模。孟子提出“圣人,百世之师。”对先王的推崇,实际上是对现实统治者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借古人来推行自己的主张。这种方法同样被后人沿用,我们会讲康有为的“托古改制”?
㈦ 大学生对法律观的认识
我是一名一毕业的大学生,让我来谈谈吧。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1.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以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而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前提和基础。法律只有赢得全社会普遍的心理认同,才会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可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至少应具备两个因素: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普遍的服从,也即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守法精神。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实现”。〔2〕
2.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标
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它以利益为取向,要求的不是“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而是以义为镜、合法取利的法治观。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大学生对公平、公开、竞争等主体精神的认同,及由此决定的对法治精神的呼唤。市场经济的抉择预示着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型。与之相适应,现代高校德育在内容、形式和对象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到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律意识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德育。为此,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体现时代的这一要求,把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到一个相当重要、相当突出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突出其应有的地位。
3.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传统道德教育获得有力支持的重要保障
我国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对大学生进行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这是我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优势,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具有极大的传承的价值意义。不仅不能放弃,而应与时俱进,继续坚持并发扬光大。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社会利益分配的市场化,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创造性,另一方面又容易诱发人们的贪欲,加之,传统的道德规范因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而使之呈现出了弱化的趋势。当代大学生道德认识和行为背离现象增多的事实表明,仅仅依赖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无法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为有效地规范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传统精神由此获得新的力量的支撑。
4.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社会的维权角度来看,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使其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学生唯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会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要求的,尤其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交往日渐加强,可以预见,中国的未来将不可避免地更加紧密地与世界连为一体,这种新形势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在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同时,尚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唯有如此,才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
当前,我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历史及现实造成了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在与社会接触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
㈧ 高维俭的法学思想主张
文化基本方向:重拾传统文化经典,尤其是其道学、儒学的理念与思维;继续学习西方文化精髓,尤其是其民主、科学的精神与方法。中体西用,中西合璧。
主张厚德重法,即重用法律,但又要超越法律,以至于醇厚社会制度以及人心之德性——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强力保障,但不可过分倚重,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制度以及人心的德化,这才是社会的根本;主张刑事学科研究的系统化,尤其是其方法论的系统化,即系统整体方法、科学实证方法、政治伦理方法以及规范技术方法等的有序整合。
㈨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法律的实在化、世俗化是法律政治化的进程。政治不仅以立法过程产生法律,而且是法律的权力基础,并在法律适用中发挥影响。政治的法治化是政治领域建立秩序并有效约束权力的关键,但是政治中也保留不受法律规制的领地。政治的法治化形成政治法这一部门法。交叉研究是西方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传统,批判法学是法学、政治学研究结合的典型代表。
㈩ 法律是属于政治结构还是观念结构
法律是政治和观念的交集
但政治性较强
法律衍生于人类原始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通过政治加以调整
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权和一般的道德准则
而加诸于社会的一种规则
所以说
法律首先来自于人们的观念
然后通过不同政权对其的规范和调整
形成了不同时期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
就是这样
回答绝对正确
能给分就给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