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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哲学

发布时间: 2021-03-26 04:53:22

㈠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知识论是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在解决知识是如何形成的问题上,康德颠覆了世俗:人们常常觉得知识是日常生活、习俗的积累,或者就是人类心灵的产物,经验论与唯理论展开了热烈而似乎无法停止的争论,康德说,我们的知识开始于经验,却绝不来自于经验。人能够为自然立法,知识的形成先天地决定于我们的理性。康德将这场哥白尼式革命的战火延续到了他的道德哲学的领域。日常的道德意识以及我们的道德直觉,或是以快乐幸福作为最终指向,或是将神的意志当作行为之决定根据,道德也就因此而成为或是对经验的总结,或者就是神的命令。康德则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中来,先确定先验的善良意志作为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然后再推至可能的道德现象。康德寻求着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准则,该准则向最终定言命令的转化和实现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康德经历了三个过程:对情感的恰当区分;由尊重决定人类行为;由自由确立定言命令。

一. 性情感

康德道德领域里哥白尼式革命的意义不亚于他的知识论。L·W·贝克教授曾作过这样的评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也能找到一种类似于哥白尼似的革命。我使用现代人中研究康德而深受欢迎的作家的话,把它称之为‘卢梭主义的革命’,因为正是卢梭,他写道:‘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由’。卢梭从政治意义上理解这种行动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他对平民参与立法的辩护。只有平民的主动参加,而不是被动的同意,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康德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思想萌芽,卢梭的政治原则,完全变成了康德道德的论据,在康德之前,道德法则的起源,要到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界的秩序或者人对幸福的追求中去寻找。康德反驳说,在这些之中只能建立明智的准则,而不能建立道德的法则。……因此之故,康德把道德法则的起源称之为意志的自主。”[1]康德绝不是单纯的唯心论者,因为他并不拒斥经验;康德亦不是单纯的唯物论者,因为他也肯定人类意志的作用。于是这场道德领域的哥白尼式革命最终呈现给我们的是一条康德称之为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P421,38页)这条定言命令于理论、于人的行为要能够成为可能,康德首先要排除掉人类情感中感性的成分。

人类很有理由为自己的道德情感而感到骄傲,因为他们除了会为生理欲望得到满足而高兴、为体皮发肤之失而感到疼痛之外,还有悲悯、同情、义愤之情,这是动物不具有的。人类会倾向于赞叹那道德的、善的事情,也会不齿于那些不道德的、恶的行为。我们常常会觉得正是这些情感制约着我们的行为,但由此所彰显出来的是,我们为了得到他人的称赞而行善,因为怕为人不耻而不行恶。但究竟是我们称之为“善”、“恶”的东西决定了我们的情感,还是我们的情感之好恶决定了我们称什么样的行为为善,其余的为恶?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是否是勇敢、坚毅的品质就必然意味着善,撒谎、放弃就一定是恶?我们又怎样去解释杀人者的勇敢和善意的谎言?我们陷入了困顿,也可能为自己行为的摇摆不定找到了辩解的借口。善恶之界定在情感的羁绊下显得如此模糊不清,它可能随时随地都会发生着变化,情感的制约力量便显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善恶的飘忽不定表达着行为的无法确定,行为法则的不可能。因此如若我们还希望发现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规律,就决计不能从人类普通的自然情感中去寻找。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的情感是有区别的,一种是与欲求对象密不可分的,一种仅仅与观念相关联。前者是欲望、偏好的原因,由之而来的愉悦就仅是出于对偏好的关切,感性的东西会左右它;后者是出于理性的关切,它将与感性无关。[3](第320-324页)我们的困顿就来源于感性的情感。道德感应该是理性对道德观念的关切康德是这样来定义 “道德感”的,“然而,他们对道德规律确实感到关切,我们把这种关切的内在基础称为道德感。”[2]( P460 ,85页)道德感不同于由欲望对象或厌恶对象而来的自然的愉悦和不悦之情,它体现为一种关切,一种对道德律的关切,也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直觉。如果我们说人皆有道德感,在康德那里就不单指的是羞耻善恶之心,还指的是服从道德律的倾向。因此纯粹的道德感先天地决定于道德律,而不取决于主体的任何经验状态。同情、愤怒皆可能为偶然,而道德感只可能为必然,如若我们的道德律能够成为普遍有效的。与此同时,道德律以命令的形式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追求的对象,什么是应该憎恶的对象,道德感便是促使我们去追求、去憎恶的一种主体的内在感受,而那依据道德法则能够成为必然追求的对象的,康德称之为善,依据道德法则会成为必然憎恶对象的,康德称之为恶。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谈到的,善恶概念不在道德律之前,而是由我们那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律决定我们的善恶概念,决定行为的善或恶的依据就是先天的道德法则。[4]〔P63,68页〕善恶不仅与人的苦乐感受、与人的利益无关,也与外部事物、与人的意志无关。道德感亦与外部事物以及个体的利益倾向无关,与主体的经验无关,它仅是道德律所激发的一种主体的内心感受。但道德感并不能够因此就成为道德律的决定依据。“不能把这种道德感错误地当作道德判断的标准,而必须把它看作是规律对意志产生的主观效果,而只有理性才对它提供客观根据。”[2](P460,85页)

通过人类情感中感性成分的排除以及理性成分的介入,康德找到了可能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道德律与主体感受之间的桥梁,或者说是满足了主体的情感需求。因此可以将道德感看作是道德律的结果,理性才是原因。“所以,对于我们人来说,作为规律的准则普遍性,我们为什么对道德感到关切,这是完全不可解释的。只有一点是肯定的:它之对我们有效,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它感到关切,因为关切是他律的,是实践理性对感觉,对一种基本情感的依赖。” [2](P460,85页)也就是说,退一步来看,即便道德感之体现出来的关切能够作为意志的决定性因素,但关切本身已指明了主体情感的倾向,它同主体欲望及外部因素的决定一样,只能够成为他律而不能实现自律。在康德那里,他律就意味着强迫以及该法则本身的不必然。康德其实提出了两个问题,什么能够使得行动必然地具有道德性,显然,由情感而来的关切是不能够的;什么能够实现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有效性?这是理性的职责。道德感的提出,兼有沟联这两个问题的可能。自然情感不仅不能保证道德准则的普遍必然有效性,亦不能实现行为之必然道德;道德感不能够决定道德律,但它体现了行为的必然道德。

18世纪的欧洲伦理学领域,盛行的是以洛克、休谟以及亚当·斯密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论。事实上以道德情感为基础的伦理学,其基本性质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是以愉快和幸福为唯一目标的。康德从根本上否定了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他在《关于美和崇高情感的观察》中写到,“情感绝非只有一种声音。”[5](第226页)既然情感本身都不能够一致,它又如何能够提供判别善恶的唯一标准呢?

因此,仅仅将道德感这一概念提供给我们是不够的,关切不能够使我们的意志成为善良意志。换而言之,关切并不能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其实, “关切”一词我们仍然可以作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是对对象的关切,这就包括了经验的对象、主体欲望,而对道德律的关切亦属于其中,只是较特殊的一类,它更接近于让行为体现出道德性,因此将它作为过渡性的第二层次亦未尝不可;第三层次,虽然康德还是使用了“关切”一词,但纯粹唯理性具有,由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直接规定意志,却已经脱离了感性层面上的“关切”的含义。我们毋宁可以使用另一个词来代替——“尊重”。尊重一词才真正不成为经验意义上的情感,而由那所谓准则的普遍有效性直接规定意志,按照康德的说法,也就是对道德律的尊重。尊重道德规律的同时,也有着对人的尊重的要求。

http://www.biye65.com/fanwen/47/1522/2006/11/5213_2.html

㈡ 罗素的《道德哲学》讲述了哪些

《罗素道德哲学》内容简介:我的一生始终为以下三种激情所支配:对真理内的不可遏止的探求,对人类容苦难不可遏止的同情,对爱情的不可遏止的追求。哲学是人生观的学问,哲学是心灵的完善,哲学是生命的诗。这是一次走近大师的心灵之旅,或许会改变你的一生。

㈢ 道德哲学的两大对立的基本立场是

道德哲学两大对立的基本立场,应该是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的对立,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还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

㈣ 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区别

道德哲学
亦称伦理学,是研究善与恶、对与错、职权与义务等概念的哲学分支。道德哲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它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法则体系,即“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处境”,“我们为什么又依据什么这样处理”,并且对其进行严格的评判。

中世纪自然法学体系发展的产物。随自然法学体系内部非法学材料的不断增加突破了法学的框架,形成了一个新的综合体系,称为“道德哲学”,其中”哲学“的含义是该词的古义,即知识的总和。道德一词和自然一词相对。”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即自然科学的总和)相对,表示社会科学的总和。

政治哲学
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研究政治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又是政治理论的方法、原则、体系的科学。它主要关注政治价值和政治的本质,是关于一般政治问题的理论,也是其他政治理论的哲学基础。
你好,本题已解答,如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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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人类吃动物肉 is it morally wrong to eat meat

神户肥牛,这种牛养时受到了极大的优待,不光吃的好,还有定期淋浴回和按摩等服务,于是牛答肉也长的不同与平常牛肉,最后杀牛时会把他们放进一个印有蓝天和草原的车间里,当他们以为是回到了自然的时候,刀已经悄无声息的结束了它们的生命。
这种动物的一生就没什么痛苦。

㈥ 德治和法制的哲学依据

子曰:“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说的是德治。
西方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程序正义,指的是法制。

㈦ 道德哲学是什么

道德哲学的问题译者: 谢地坤
作者: 等校 / (德)T.W.阿多诺 / 谢地坤
本书围绕着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评说而展开的,并且由此散发到全部近现代西方道德哲学。本书分析了道德哲学和伦理学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对道德理论与其他社会领域的关系问题加以简单的讨论,分析了当代普世伦理学,提出了把道德伦理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永恒性与时代性结合起来。

㈧ 康德哲学中道德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在谈到“道德律”(moral law)时,必须先了解“法律”的意义:
法律的涵义很广,包括“物理律”和“道德律”。物理律是一种不须诉诸人类意志的律法,这个律规范了所有自然界的运行以及一切的事件,因它显示出万物的自然本性,所以又称为“自然律”(natural law)。“道德律”是指一种规范人类生活的命令;它必须诉诸人的意志─ 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对法律所下的定义即是指“道德律”而言,他说:法律是行为的规范或准则,人们依照它去实践或戒避行动。圣多玛斯以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内容和原则是“行善避恶”,这是人类原始而基本的伦理经验。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类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基本人权……等。

道德律也有神学上和哲学上的意义。从神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律来自上帝,基督徒根据信心来接受;其最具体的表现乃是圣经中的十诫,它是一种实际的道德命令。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律的内容不是来自上帝的命令。其根据也不是基督徒的信仰;而是根据“万物的本性”。在此意义之上的道德律也就是一般所谓的“自然道德律”;它是全人类,包括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共同的基本伦理原则、共同的道德基础。它来自人类的理性、反省和分析的能力。所以这种自然道德律是任何人都能发现的,而且对每一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有所助益的。它是有理性的人类在自己的人性上所发现的做人之基本要求。

㈨ 哲学道德伦理学的四种类型究竟是怎么回事!!救命啊!!

这个确实不容来易搞。源亚里士多德的是美德伦理学,康德是动机论。

你说的目的论和义务论也都是从他们那里过来的,不是现代人凭空提出的。所以不用费力去分别那么多了。

不知道你们导师是怎么要求你做的,如果要分析垄断的伦理问题,我看不出食品行业垄断和其他行业的垄断有什么不一样。你明白了目的论和义务论就足够了分析了。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