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分权制衡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
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分权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是通过阶级分权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另一方面是通过分权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分权制衡的内涵:
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在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要求在政治上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力,进而最终夺取政治权力的意愿。管理的科学化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说来,它反映了国家机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更庞大、更复杂而需要分工的要求。这时期的阶级分权色彩逐渐淡化,逐渐从政治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演化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许多组织在构建其领导体制时不得不考虑并体现这一管理精神。分权作为一种政治思想,首先,它是为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服务的,也是资木主义社会化人生产的产物,它较之于以专制为核心的封建集权思想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进步性。反过来,它又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其次,分权思想凝聚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民主社会里,政府的力量与民间的力量均衡发展,正是因为这一均衡力量的存在,从而使得政府与民间力量形成了互补。
公司分权制衡原则的概念:
公司分权制衡原则的概念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公司分权制衡原则的意义:
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贰』 完成分权制衡理论的是谁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分权思想可以溯源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
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叁』 什么是分权制衡,如何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的利弊。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首先,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著名的检察官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
其次,从社会主义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肆』 政治中制约和制衡的区别
分工制约是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分权制衡是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原则。因此,分工与分权、制约与制衡的区分首先应当放在两种不同的政体背景下研究。在政体意义上,分权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在组织和责任上的绝对划分。分工则是各种国家职能(不限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组织、人员和责任上的相对划分,并不排斥国家机关之间在部分职能上相互交叉、相互参与和相互配合。
从宏观的权力结构上说,分权与集权是两种不同的政体。简单地说,集权是一元化的权力结构,所有的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集中于或从属于一个机构(集体或个人);分权是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各种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是互不隶属的、平行的、各负其责。因此,分权与集权之间的区别是显著而重要的,必须严格区分其政体性质和意义。当然,在管理的技术层面上或者在微观机制中,集权与分权的区分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流动性。譬如,管理学家法约尔曾说:“集权或分权问题是一个单纯的尺度问题,重要的是找到企业适合的尺度。选择集权还是分权,其尺度就是能否使总收益最大化。”这一解释淡化了集权与分权的性质和界限,撇开了政治原则,提供了一个评价它们的合理性的实用主义标准。对我们分析和评价分权与集权的是非也不乏启发和借鉴意义,但是,当我们研究和论述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行,特别是涉及国家政体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时,就必须严格区分分工制约与分权制衡,分工与分权、制约与制衡。如果把它们相提并论,不加区分,就可能犯理论错误,甚至政治错误。
『伍』 分权制衡原则受什么思想流派的影响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
『陆』 如何体现分权和制衡原则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三个范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动都可被分类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每一种职能应当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即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当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而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也就是说政府职能必须分别握于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按照不同的功能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二、不同功能的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通常体现为按不同功能权力设置不同的权力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之间具有相互监督、相互否决的权力。接实际运作来看,分权制衡理论有二权分立、三权分立等形式。
『柒』 如何理解内部控制的制衡和分权理念
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
其内容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联邦宪法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捌』 管理学中的权力制衡和感性理性认识及定量定性认识杂理解
哈?我读管理学怎么没有教这些
『玖』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民主革命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