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中国为什么特别需要学法律的人
依法治国,需要专业队伍推进此进程。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B. 人大刑法学的研究方向有哪些
刑法学专业介绍
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本学科点的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
(一)中国刑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中国刑法学以中国刑法的发展演变历史、中国刑法基本理论、中国刑法实务、中国刑法立法、中国刑法解释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其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熟悉中国国情,精通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胜任中国刑法学教学研究以及从事中国刑法实务(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辩护)或刑法立法工作的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如下:
(1) 本方向重视刑法学原理的开拓与研究,出版了《刑法专论》、《刑事责任论》、《刑罚价值论》、《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犯罪论的比较与构建》、《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共同犯罪论》、《死刑通论》、《刑事法探究》等百余部有分量的专著,三卷本的《刑法学原理》荣获三项国家级奖励,显著地深化了我国刑法学原理的研究。(2)注意结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研究刑法分则问题,及时推出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三卷本)、《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刑法案例评论》(1-2卷)等著作,受到司法界的广泛重视。(3)学术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且与立法、司法机关密切联系协作,使理论研究充满了活力与动力。(4)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完整,包括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法官等。(5)学术开拓性强,经常能够以有新意、有分量的学术论著和学术活动引导与促进全国刑法学科的发展。
本方向是新中国最早确立的刑法学科研究方向。早在1950年本方向即已开始招收研究生;1979年成为国内首批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生单位;1984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刑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988年被评为全国唯一的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点;1992年成为全国法学领域第一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单位;1999年成为首批建立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我国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本研究方向在我国刑法教学与研究等领域长期保持着开拓与领先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声誉和影响。本学科的特点还在于:
(1)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较早开设研究生层次的专业课,30年来主编了几乎所有种类的全国性刑法统编教材,并出版近400余部书籍、发表3000余篇论文,科研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2)高层次人才培养成效显著。30多年来培养博士生150余人、硕士生300多人、博士后10余人、高级法官400余人,所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已在国家政法机关和教学科研单位发挥重要作用。(3)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决策。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近30年来,本方向的专家学者直接参与了国家几乎所有的刑事立法工作,并参与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大量司法解释的研拟工作,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与副会长单位,在刑法学研究会中发挥了重要组织领导作用。
(二)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国际法院的实务问题,包括国际刑事程序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立法与刑法基本理论,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提供借鉴。其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方面的高层次教学研究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
本方向与国外刑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交流关系,在国际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研究领域非常活跃;不仅重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比较研究,同时密切关注祖国统一进程中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与港澳台地区刑法的比较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不仅关注各国刑事立法的演变,而且重视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在研究方法上,不仅重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翻译和第二手资料的运用,而且积极与国外同行进行实质性的科研合作;既注重成果的积累,更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 其特点是:
(1) 1993年10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国际刑法研究所,组织、吸收全国50余位刑法学者积极开展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的研究;2005年8月又成立了国内第一个外国刑法研究所,和世界上重要国家的刑法学教学研究所建立了广泛合作交流关系;(2)迄今已出版国际刑法文库10余种以及《比较刑法学研究》、《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外国刑法原理》、《英美刑法学》、《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等一批重要著论著;同时还组织翻译了《刑法哲学》、《行为、规范、刑法》、《刑法总论概说》、《日本刑法总论》、《日本刑法各论》、等大量专著,以及翻译出版了两大法系15个重要国家的刑法典;(3)与英、美、法、德、日、韩等国同行就刑法国际指导原则暨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合作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4)是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所在单位,在全国国际刑法学界担当了引导与组织的角色。
(三)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本方向是刑法科学领域重要的研究方向,与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研究方向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原因及对策,研究刑事处罚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培养高层次的犯罪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研究人才以及从事犯罪预防和刑事处罚执行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研究方向承担了多项国家、省部暨与国内外合作的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科研项目,相应的研究成果理论性与操作性突出,某些研究成果(如 “北京地区外来人口犯罪研究”的最终成果)已受到政府决策部门的关注,并被作为制定有关规划或制度的主要依据。同时,本方向还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常务理事、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所在单位,在国内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具体表现:
(1)为本科生、硕士生开设犯罪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课程,刑法专业硕士生是作为专业必修课设置的;(2)在已经入学的刑法专业硕士生中确定有志于研究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者主攻本方向;(3)进行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迄今已出版《经济犯罪与犯罪变化》、《犯罪统计学》、《刑事执行法学原理》、《刑事执行法学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监狱学问题研究》、《犯罪学研究》、《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专著。
(四)刑事政策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刑事政策制定与推行的基本理论和实务问题,特别注重中国刑事政策基本理论研究和如何解决中国刑事政策问题的实证研究。其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刑事政策教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事刑事政策制定和推行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
刑事政策乃是整个刑事法学的灵魂,本学科点一向重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特别是近10年来,刑事政策学研究更是取得了显著成果,并成为本学科点的一个新的创新增长点和亮点。本学科点承担了多项与刑事政策有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课题,出版了《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刑事政策报告》(1-3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刑罚正义论》等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受到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的重要批示。本学科点也是我国较早给硕、博士生开设刑事政策学课程的教学研究单位,至今,已撰写出10余篇专门研究刑事政策的博士论文。本学科点的刑事政策学方向关注国内外刑事政策研究最新成果和发展动向,特别注重立足于中国实际探讨研究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问题,为国家制定和推行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持。2007年,本学科点在国内召开了第一次关于刑事政策的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现在已经与欧、亚、美地区10余国家或地区刑事政策教学研究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
C. 法学包括哪些专业
法学学科门类有哪些专业
法学类专业的职位在公务员考试中所占的份额很大,是招录职位数较多的专业之一,要求考生专业为法学类的职位涵盖司法、公安、检察等各部门。那哪些专业的考生可以报考要求为法学类的职位呢?或者说,法学类都包括哪些专业呢?
法学专业按学历层次可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阶段,各包括以下几个专业:
专科阶段
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书记官,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方向),法律事务(公证律师事务方向),经济法,商贸法律等专业。
本科阶段
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诉讼法,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等专业
研究生阶段
比较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国刑法学,国际法,经济刑法学,犯罪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WTO法律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制度,比较刑法学,法律硕士,司法制度,法律逻辑,知识产权法等专业。
D. 论普通程序的法律完善
可以去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看看毕业论文选题。
另外还有部分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
论法律解释的功能
试论法的正义性
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
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
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
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
试论法的规范作用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
二,《宪法》论文选题
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
论选举权
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
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三,《行政法》论文选题
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
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
论行政相对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
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
论行政公诉制度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六,《刑法》论文选题
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
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
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
论集团犯罪
安乐死的刑法思考
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
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
论家庭暴力犯罪
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
七,《刑诉法》论文选题
论证据的审查判断
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
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
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
论刑事诉讼价值
不起诉制度研究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
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
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律师的权利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
八,《民法》论文选题
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
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
论权利质权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
论处分原则
论管辖异议制度
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
论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复议制度研究
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
论国有独资公司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
论税收管辖冲突
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
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
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保险代理人制度
论保险合同的变更
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
论无效婚姻
论亲权
夫妻财产制
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
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
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
论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
其他选题
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
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
税收滞纳金探析
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
1、 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2、 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
3、 论法律权利和义务
4、 论依法办事
5、 论综合治理
6、 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7、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
8、 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9、 法与人权
10、法与自由
11、法与平等
12、法与秩序
13、法律移植初探
14、法与道德
15、立法与正义
16、司法中的正义问题
17、法与利益
18、法与廉政建设
19、法律渊源论
20、论立法体制的完善
21、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
22、论“特权”及其限制
23、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
24、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
25、违法的根本原因
26、当代中国的治吏问题
27、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28、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29、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30、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31、论法律至上
32、中西方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比较
33、论法的时代精神
34、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35、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36、法律与规律
37、论司法独立
3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39、法的定义的比较研究
40、论自由思想的起源和发展
41、中国法治之道路初探
42、人权的司法保障
43、论对执政党的法律监督
44、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45、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状况
46、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
47、论权利与财产的一般关系
48、论刑事法律关系
49、论经济法律关系
50、论行政法律关系
51、试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52、论对权力的监督
53、法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54国际关系与法的发展
55、法律程序的意义
56、法律机制初探
57、法治的路径
58、法的性质
59、科技革命对法的促进作用
60、法律解释方法研究
61、法律解释原理研究
62、论法律原则
63、论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64、论法的制度功能
65、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66、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
67、判例法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研究
68、法的外延研究
69、政党机构在中国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
70、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
71、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72、中国法制建设的前景与道路
73、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
74、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经验研究
75、法的效率价值研究
76、纠纷的解决原理
77、法制运行规律研究
78、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
79、农村法律问题研究
80、论权力
81、论权利行使的原则
82、两大法系的比较及其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83、论法与政治文明
84、论法之真善美
85、法与艺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论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论特别权力关系
3.对行政法渊源的思考
4.论依法行政原则
5.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6.论责任行政原则
7.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8.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9.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
10.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1.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12.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标准探讨
13.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关系
14.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15.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
16.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
17.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18.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及其保障
19.关于行政法性质的思考
20.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22.论行政授权
23.论行政委托
2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25.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26.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2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合理性原则”。
28.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抗辩权
29.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30.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31.论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原则
32.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33.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4.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35.论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36.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关系
37.论合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38.对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特征的认识
39.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40.准行政行为探讨
41.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42.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43.论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制度
44.论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分离”制度
45.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46.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7.论行政处分及其法律救济
48.论行政处分程序的完善
49.论《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5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
51.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52.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
5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54.论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关系
5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律控制
56.论征收、征用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57.论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58.政府采购中的政府角色分析
59.论当代行政法的发展特点
60.论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
61.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6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知
63.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64.论行政越权
65.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控制
66.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责任
67.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68.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69.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立法的影响
70.论《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71.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72.论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73.论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74.论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
75.论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原则
76.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77.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
78.论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79.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80.论行政即时强制
81.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82.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定位
83.论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
84.论正当行政程序原则
85.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
86.论行政公开原则
87.论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88.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
89.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90.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
9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92.论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审查
93.论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
94.论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的关系
95.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96.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识
9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98.论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功能
99.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
100.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构想
101.行政复议“司法化”探讨
102.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03.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
10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思考
105.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106.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07.论行政诉讼的被告
108.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09.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10.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11.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
11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113.论行政公益诉讼
114.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完善
115.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116.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构想
117.论行政赔偿标准的完善
118.论行政追偿
119.论行政补偿制度
120.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21.论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
122.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123.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
124.论经济全球化对行政法的影响
125.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126.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27.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
128.论公务员的惩戒制度
刑法学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论犯罪概念
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论犯罪构成理论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论行为对象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单位犯罪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论犯罪的故意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论正当防卫
论犯罪预备
论犯罪未遂
论犯罪中止
论共同犯罪
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论死刑
论罚金刑
论缓刑
论自首
累犯的几个问题
论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
论走私罪
论洗钱罪
论有组织犯罪
论假冒商标犯罪
论重婚罪
论挪用公款罪
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论强奸罪
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
论诬告陷害罪
论伪证罪
论抢劫罪
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论合同诈骗罪
论保险诈骗罪
论受贿罪
论滥用职权罪
论玩忽职守罪
论侵占罪
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论刑事责任能力
论定罪
论刑事责任
论量刑情节
论“死缓”制度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论证券犯罪
论毒品犯罪
论转化犯
论淫秽物品的犯罪
论刑法的时空效力
持有型犯罪之研究
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
环境犯罪研究
论洗钱罪
四、犯罪学
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五、宪法学
论宪法概念
“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
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论宪法至上与法治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关系初探
论宪法关系的特点
论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
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
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
论宪法信仰
论宪法权威
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
论宪法性法律
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论宪法监督体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论宪法与公共权力
WTO下的宪政建设
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
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
论宪法的国际化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
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
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公民投票问题研究
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
试论专职代表制
论人大代表的身份
论人民代表素质
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
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
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
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
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人民政协地位探究
论人民政协的性质
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
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
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
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的地方制度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
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论中央和地方关系
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
论基层民主自治
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
论公民
论公民意识
论公民权与人权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
论迁徒自由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
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公民财产权研究
论公民的被选举权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论新闻自由的界限
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
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
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
论言论自由
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
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
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
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
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
论生存权的保障
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国家求偿权初探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
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
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
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论公民的知情权
论表达自由的特征
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
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
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
论环境权
论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论司法独立
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
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
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
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
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
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
论总理负责制
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
法治政府的标准
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
六、中国法制史
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的民事规范体系模式的创新
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
论《大清新刑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创新
论外国列强的在华治外法权
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
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进步性
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封建性
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论秦代法律制度对西周法制的创新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
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试论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 制度狱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
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论中国古代民法的的基本特征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
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试论明代婚姻和继承制度的变化
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
论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
七、外国法律史
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
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
希腊、罗马宪政研究
罗马私法的精神
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
中世纪教会法研究
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
古东方法特点研究
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
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
欧陆法律传统解析
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
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
法德民法典比较
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
英国土地法研究
英美判例法研究
英美宪政制度研究
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
英美陪审制度研究
英美律师制度研究
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
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
英美侵权制度研究
英美刑罚制度研究
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
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
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
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
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
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
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
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
西方庭审模式研究
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
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
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
八、民事诉讼法学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
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
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
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
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论诉权
论诉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
论诉的成立要件
论反诉制度
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论辩论原则
论法院调解原则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
合议制度研究
回避制度研究
公开审判制度探讨
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案件主管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若干问题
共同诉讼研究
论第三人
论代表人诉讼制度
论诉讼代理制度
论证据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
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
证据保全问题探讨
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
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
论财产保全
论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费用问题研究
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
第一审程序研究
普通程序研究
简易程序研究
论起诉
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论上诉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
论破产程序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
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
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
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
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
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人民调解
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九、刑事诉讼法学
论刑事诉讼主体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目的构造等若干基本理论
论无罪推定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及其保障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刑事证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诸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试论被害人陈述
论证人证言
间接证据及其运用
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
论刑事自诉案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试检察机关的抗诉
论刑事申诉制度
论刑事代理制度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
论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二审程序的若干问题
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
十、国际法
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国际法方法论
国际法价值论
国际法认识论
6.论国际法的效力
7.论国际法由弱变强的趋势
8.论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
9.论国际法的法律性
10.论国际法的渊源
11.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2.论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动静态关系
13.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14.论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
15.论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保障
E. 法律专业有哪些
法学类包括:
一、社会工作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是政府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以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等为主干学科基础,物业管理、医学、法学等为辅助学科,以助人自助为核心理念,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为直接工作方法的学科。
旨在为案主(client)提供专业服务,帮助案主解决在与环境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帮助案主重塑自信,协助解决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二、法学专业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社会学专业
社会学专业培养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学理论知识和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能够在教育、科研机构、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社会的研究与调查工作。也是培养政策研究与评估、社会规划与管理、发展研究与预测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五、治安学专业
治安学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愿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F. 英国刑法文化的特征
一、民族国家精神对法律特性的影响
我国刑法学界普及的外语是英语,而刑法比较研究则多局限于非英语的欧陆国家之间。所谓“日本抄德国、台湾抄日本、大陆抄台湾”,言下之意是: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体系实在两不相及,差异之大不言而明:制定法与判例法之别; 法典与单行法之别; 罪行法定与自由心证原则之别; 审问与对抗程序之别等。笔者在此姑且不论以法系之别代替部门法比较的逻辑是否合宜,就以同一法系所归纳的诸多“特征”而言,其方法及意义都值得怀疑,这种比较方法(因比较单位太大) 用大而化之的几对抽象名词掩盖了各国法律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一面。其实德国刑法不同于意大利、法国刑法; 英国刑法不同于美国、澳洲刑法。没有任何国家的刑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精神,但当前的现状却是留学或出访某国的学者往往将此国作为刑事法治的范本,不遗余力乃至于饥不择食地改造中国“落后”的刑法。难怪,真正深刻批判“文化帝国主义”的,不是受“侵略”的发展中国家,而是“侵略国”中的少数学者[1].结果对某一具体的刑法问题就是依各自所熟悉的某国刑法规定来引证,各执一词,只能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些分析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比较研究局限在法律规范上,而没有深入到各国民族精神的层面。
现实问题与刑法规范都只是相对表面化的影响因素,犹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潜在水面下的则是最为有力、最稳定的民族精神。它平时不可见,但却是无法忽视其存在的由历史沉淀下来的精神潜流。如果忽视其存在,它将会以其深层的力量击毁漂移过来的“铁达尼克号”法律神话——无论它在逻辑上,理智中构造得多么完美、坚固。黑格尔指出:“只有这种民族精神的具体精神,推动那个民族一切行动和方向。它专事实现自己,满足自己,因为它要的是自身的生产。”[2]75著名历史法学学者萨维尼指出:法律不是立法者专断刻意制造出的东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举止一样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3].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民族精神力量的发散,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
二、英吉利民族国家精神的特征
萨特曾称马克思主义是我们“不可超越的时代哲学”。在笔者看来其原因就在于其吸收了三大民族精神的精华:英国(政治经济学) 的功利、实践精神; 德国(哲学) 的深刻的思辨精神;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的理想、激进精神。分析三国民族特性,德国居中,英法两国居于两个极端。从种族而言,英德近血(日尔曼民族) ,然而从地缘上看,德法近缘,因此文化上更为趋同,当德、法等国的文化台风相互影响,刮遍欧陆,再越过英吉利海峡的时候,剩下来的不过是一阵无定向的和风[4].为了突出英国的民族精神特性,我们不妨将英法两个极端相比。
英国人具有一种强烈的实践精神,就像其俗称——约翰牛(JOHN BULL) 一样[5] ,约翰牛一旦行动起来,就具有超出所有逻辑表达的实践精神,是个不折不扣地讲实际的实干家,在英国人心中一个二流将军抵得上十个莎翁。英国人的自由之根在于行动与实践,而法国人的自由在于学问与理论。正如英国历史学家卡莱尔所说:英国是一匹沉默的战马,他的史诗写在足迹中,而法国则是有学问的狗自由的狂吠,他们谈论不休; 尽管法国人有无数理论上的陈词滥调,但是在英国人那里只有深刻的实践[6].
实践精神使英国人崇尚经验,关于理性与经验,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说:理性是有限的,唯理主义者的漂亮计划只是“笼而统之的幻想”[7]18.世纪英国哲学家贝克莱说:“存在就是被感知”,英国人将理性派视作蜘蛛,闭目塞听,从自身理智的玄想中抽出种种教条和学说,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则说:“我思故我在。”法国人则将经验推上理性的法庭受审,用怀疑这把利剑刺破经验的罪恶和欺骗性。法国人将阿波罗神庙的格言“认识你自己”当作福音。英国人则说,最好是先“认识你能够做些什么”。13 世纪的英国神学家罗吉尔·培根说:“经验和实践是知识之源”。16 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则将实践与经验上升为认识论的基本原则。[8]
这种实践精神与经验主义使得英国人尤为关注实效与利益。正如丘吉尔所言:没有永恒的敌人,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英国人相信“小的是美好的”,其关心的是特殊的利益而不是普遍的理智,“当他的行动或意向愈是违背'理智'——就是说,违背了普遍决定的时候,他愈觉得他自己的自由”[2]433.对英国人而言,有用的就是真理,哪怕它是被别人批判为封建的、保守的、等级的、丑陋的、零乱的、琐碎的,因此英国产生不了像法国、意大利一流绘画艺术家:为形式而爱形式,为色彩而爱色彩。对英国人而言,艺术主要不是为了欣赏,而是实用。音乐在于可移风易俗,减少星期天的酗酒,绘画则可以替纺织业和首饰业训练优秀的技工。[9]法国人则追求宏大的事物,理性的规划。
经验主义也造就英国人的保守性,相信:“一切都是旧的好”,相信所有伟大的民族都是保守的。对法国人而言,历史、习俗都是垃圾,保守主义者只是穿着骑士铠甲,戴着脚镣跳舞的奴隶; 英国人尽管以混乱与混杂开头,但他们确信若干年或世纪后,这一切终会以最低的、稳固的重心结束。他们认为像法国那样的迅捷民族,尽管一开始就不杂乱的做,或许将避免最坏的错误,然而将重心安在最高处,就像陀螺或倒立的金字塔,随时会倒下。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言:“经验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底面上,即使从某个地方搬走一块东西,它也不会倒下来。先验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顶点之上,只要你瞟它一眼,它就会倒下来。”[10]
重实践轻理论、讲实效斥原则、尚经验贬逻辑使得英国人的特性本身也呈现出难以捉摸、模棱两可、中庸之道的色彩。犹如英伦岛上的天气让人捉摸不定,难怪英国人一见面就谈天气。说其彬彬有礼,却产生着臭名昭著的足球流氓和醉鬼。一直称自己老实干事,反对法国式的思潮,主义左一转、右一转,但在行为中又体现出耍两面派的非凡能力,犹如海上的帆船,见风使舵,信奉“船小好调头”。说其保守,然而这个朝后看的民族在世界文明的诸多方面却是领头羊。说其信仰自由,却仍保留君主、册封贵族。英格兰人民在坚持稳妥的保守原则和承袭原则而又丝毫不排斥革新原则。他们相信: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保守主义希望能保存自由,但又不致于让自由成为祸害[11].的确,英国人将这些矛盾的精神特性处理得十分不错。他们相信,中庸是一种只有有智慧之人才拥有的美德。
三、民族精神对英国刑法特点的影响
马克思有一句让法学者不快的名言: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12].法史不应当写成“法律的历史”,而应当写成“历史中的法”。对英国法而言,就表现得很典型。和大陆法系相比,英国法是一种缓慢生长的法律,它没有经历欧陆的激烈革命、没有系统的法典编纂,借用英国学者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大陆法系国家总是有一种用人为构建的秩序来取代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冲动。英国刑法就像英国的历史一样,具有“原生性”,对它的研究需要探究其历史源流中潜流的民族精神的动因。英国在地缘政治上虽然同属于欧洲,但这一民族国家具有十分鲜明的民族精神特色,在这种民族精神的深刻影响下,形成了不同于欧陆刑法的独特刑法体系。
1. 英国刑法的实践性。对英国刑法的发展,贡献最大的是法官或律师而不是理论家。这是因为法官与律师是法律适用的行为者而非理论的建构者。英国判例制度不是单纯的学者的产物,而是从现实的法律纠纷中产生的规范[13].判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灵活的类推) 往往被批评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或者被批评为保守落后、封建主义。当德、法高举“自然法”编撰刑法典时,英国法学家梅因却说:“自然法无非是习惯的万民法”,法典只是幻想。从而动摇着罪刑法定原则。在判例制度中,法似乎既存在于先前的判例,又存在于当前的法官心中,法既是先存在的,又是后继的。使得英国人发展了独具特色的判例主义,就像诗人丁尼生赞扬的一样:“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地层。”[14]而且对于具体的犯罪而言也体现出对具体事实与条件的关注。在列举了成立某种犯罪的各种具体事实与情况之后,还不够,常常使用“除非……”的法律用语给出一些具体的法定辩护理由。
在刑事责任问题上,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曾经规定7 岁以上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现在提高到10 岁,仍然比较低,英国人认为“恶意可以补足年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英国的这种补足方法“会导致认定上的随意性,从而有损法的安定性,与法治国的理念不相符合”[15].而对于英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指对某些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为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也要负刑事责任) ,也被批评为是封建刑法中结果责任的残余。英国人的重行动与实践,轻理论与学说的精神使得他们相信刑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而不是概念的逻辑发展。英国人才懒得理会这些欧陆刑法的“法治理念”,他们自有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而且用得很畅。正是由于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英国人的重实践的精神,使得无论多么久远古老的刑法制度,即使遭到其它大陆国家的批评与蔑视,它也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在革新中生存下来并自成一家,独具特色。英国刑法总是沉默中渐渐发展,并将几百上千年前的案例用各种法律技术灵活处理,以适应现代社会的特征。
2. 英国刑法的功利性。英国学者认为“犯罪源自当时的政府政策”[16]4.因此英国刑法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往往就依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变化而反复交叉。在刑罚的根据上,英国功利主义者边沁提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这种目的刑与贝卡尼亚的以公平正义观指导的报应刑形成鲜明对比。另外,法官最常提出的适用严格责任的论据也是: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在支持代理刑事责任(因他人的犯罪而产生的责任) 原则时,法官的理由也十分功利:如果不如此,法律将无法实施,国会的意志也将不能得到贯彻[17]197.恐怕许多人也会批判这是封建“株连”刑事责任的残余。英国人讲实用、功利,信奉“有用的就是真理”,而很少关注抽象的公平、正义、文明的概念。对英国人而言,各种抽象的和普遍的原则对英国人毫无兴趣,向他们说起来等于马耳东风[18].当刑法理论或原则与现实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英国人宁可弃原则而不顾,或对原则进行变通以适宜社会需要。这种功利精神也是英国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内在原因。
3. 英国刑法的保守性。英国刑法制度的主要因素和许多独具一格的学说都是封建关系的类推,具有诸多封建因素。例如不作为犯中注意义务问题,普通法法官趋向于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找出某种责任。再如英国代理刑事责任的产生也是由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而决定的(如在公共妨害和刑事诽谤犯罪中,尽管雇主本人是完全清白的也要对雇员的犯罪行为负责)。这是封建社会中的“身份”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英国刑法的保守性在“婚内强奸问题”可得到生动的体现。婚内无强奸一直是英国刑法的传统。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的崛起,德、法、意、美等国家开始在刑法条文上作出修订,否定“丈夫赦免”论。许多学者对此拍手称快,标榜为人类文明的伟大胜利。在此背景下,甚至于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英国的一个判例(1991年R案) 作出的废除丈夫赦免原则是“历史性裁决”。[19]但英国刑法学者对此却有不同看法。最新版教材《英国刑法》指出:该判例的“认定是违背议会的意愿的”。丈夫不能被判定强奸他的妻子是法律的规则,除非有一些例外情形出现[17]513.英国刑法学者特纳也指出:丈夫不能构成对妻子的强奸罪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的一般原则,除非法院裁决终止了夫妻的同居关系[16]214.可见英国的立法者、政府以及法学者对此问题都是持谨慎保守态度的。英国人相信“一切都是旧的好”,他们缓慢地相信新鲜事物,在实际当中对错误极具耐心,确信一度建立起来的法则与习俗是伟大的。在英国人眼中“封建”、“保守”是伟大的、崇高的,可与民主、自由并行不悖。这使得封建法成为英国刑法得以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我们所熟悉的所谓“西方法治”理念中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以及“权利本位”并不能涵盖英国法。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我们将回到法律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而设定、而附加权利义务这一真正的普遍法概念上来[20].
4. 英国刑法的模糊性。英国刑法不追求逻辑的严格划分与体系的完善。英国刑法中有一种程序与实体的杂糅,民法与刑法的交叉现象。如关于犯罪的本质问题,英国学者将法律程序列为三大特征之一。再如关于民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许多英国刑法学者认为,许多刑事与民事的违法行为之间并无明显的区别,这被称之为“粘合物”。即使是英国法中的诉讼规则,也未提供可以把侵权行为与犯罪绝对分开的界限[18].实际上,英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问题是这种“粘合物”的典型表现。因此“一概而论地说犯罪行为比民事错误更严重也是不对的”[21].英国人尚经验贬逻辑、讲实效轻理性。因此不像欧陆刑法,特别强调民事与刑事的严格划分,以及强调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体系之间的独立。这种学科的严格的分门划类是18 世纪欧陆理性主义、逻辑主义泛滥的产物[22].但对英国人而言,知识不在于是否合乎逻辑、理性,不在于思维是否清晰,而在于能否被直觉、经验证实其对解决问题有用。
5. 英国刑法的矛盾性、灵活性。英国人既指出“无犯意则无犯人”,但又坚持严格责任与代理责任。同时又认为“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即仍有其他辩护理由) [19]131.在判例上既坚持“判例拘束原则”,然而又不断地用各种变通方法予以修正、推翻前判例,乃至创造新的判例与法律。丹尼勋爵法官曾说过:“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英国人最大的特性是模棱两可,难以捉摸,崇尚中庸主义,观念与行为充满矛盾,这使得英国的刑法,在欧陆刑法学者看来,充满了逻辑上的混乱和矛盾,是一个不好把握的东西,英国人也不否认这一点,英国法史学者谢尔登将其比喻成大法官的脚:法官的脚有多宽,它就有多宽,脚有多窄,衡平法就有多窄。英国人寻求着各种原则,但又从不让这些原则主宰他,而是为相反的原则留存空间,以适应不同条件,使刑法具有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的灵活性。如果仔细比较英国刑法的诸判例,就会发现法官往往只是以“判例拘束原则”类推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判例,然后又以“分析事实”或者对前判例中的一些“法律用语”进行解析[23] ,几乎达到钻牛角尖的地步,而作出与前例不同的判决。而且英国判例法中的“法律用语”多是一些内涵外延都缺乏确定性的“日常用语”。
四、民族国家精神的研究视角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启示
英国民族精神对英国刑法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这给我国的刑法研究也提供了几点启示。首先,由上文可看出,英国刑法之所以毫不逊色于其长期的对手,成为独具特色的刑法模式,影响全球,就在于英国刑法生长于其民族精神之上。因此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刑法,移植、借鉴外国刑法固然必不可少,然而研究、挖掘本国的民族精神也尤为重要。这一点又恰恰最为薄弱。尽管法史学者作出了一些“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但多是笼统地、甚至于在主流上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持一种否定的、自卑的情绪。而在借鉴上往往是把罗马法系(大陆法) 的制度与观念视为唯一绝对的“西方法治文化”。
其次,在笔者看来,英国的诸多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保守,尊重历史传统、习惯、礼俗,注重政治实践和人际关系,讲究实用功利,重经验,崇尚折衷主义、中庸之道等。所以英国刑法的许多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在我国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中华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尽管我们的实定法是移植大陆法系的,然而在现实中运行的“活法”却时时可见某些民族精神顽强的影子,只不过是大多数学者对其持漠视、否定、批判的心态而已。当然这也造成了制定法与“活法”脱节的两张皮现象。尽管自新文化运动以来,我们高举马克思主义大旗,然而似乎英国更善于使用“辩证法”和实践精神。因此才有人戏称:之所以中国走了许多弯路,不是马克思主义错了,而是我们从马克思的《资本论》、《矛盾论》中只拿来了《论》,而将其实体精髓《资本》、《矛盾》留在了英国。我国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过于浮躁,没有立足于中国特殊的问题,没有从中华民族的精神特性出发,一厢情愿的以为只要将发达国家的法制体系移植过来就解决了根本问题。其实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 ,是民族精神的外现。有法不一定有法治,要更注重实践精神,要不然就会造成两张皮的现象,这也是一个由理论建构或者继受出的书本上的法、文字的法与由民族精神决定的实践中的法、活法之间的耦合关系。
G. 欧陆战争4里拿破仑和达武哪个好
拿破仑:
拿破仑·波拿巴(法文:Napoléon Bonaparte,1769年~1821年),出生于法国的科西嘉岛,是一位世界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他是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执政官,是十九世纪最著名的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缔造者,于1804年11月6日加冕称帝,把共和国变成帝国。
对内他多次镇压反动势力的叛乱,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传播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对外他五破反法联盟的入侵,沉重反击了欧洲各国的封建制度,捍卫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他在法国执政期间多次对外扩张,发动了拿破仑全面战争,兼任意大利国王、莱茵邦联的保护者、瑞士联邦的仲裁者法兰西帝国殖民领主(殖民地有法国殖民地、荷兰殖民地、西班牙殖民地等),欧洲各国除英国外,其余各国都向拿破仑臣服,并分封他的兄弟约瑟夫、路易、热罗姆为那不勒斯、荷兰、威斯特伐利亚国王,形成了庞大的拿破仑帝国体系,创造了一系列军政奇迹与短暂的辉煌成就。
拿破仑于1814年和1815年两度战败并被流放。1821年,拿破仑病逝于圣赫勒拿岛。1840年,他的灵柩被迎回法国巴黎,隆重安葬在法国塞纳河畔的巴黎荣军院(巴黎伤残老年军人院)
拿破仑毋庸置疑是三星区将领。从星的分布来看,拿破仑是个升级版的达武。达武除了海军外几乎每个区域都是三星,但就是没有专长,技能也很均匀,也没有很出色的地方,如果放到将军的荣耀里,他就是个保卢斯,大家想一想你会不会在将军的荣耀里买保卢斯就知道自己应不应该在欧陆战争4里买达武了。而拿破仑则要比达武强得多。他有一个炮兵五星,一个海军二星(图中的海军四星是我整编的),虽然其他均与达武相当,但这个炮兵五星使他的身价倍增。再加上工程学和围城术这两个技能,他的战斗力已达到了相当骇人的地步。只是,旗手和步兵战术这两个鸡肋技能的存在感实在不高,这也使他与莫罗的输出产生了一定的差距。不过福音是,他可以作为莫罗的备用,也就是说,他可以在炮兵将不够用时(比如在神圣罗马帝国”大陆封锁“等关)作为很好的补充。
建议:拿破仑的全面使他在战场上能发挥巨大作用。建议将他的海军和要塞整编至五星,这样他就会更加有用!
H. 犯罪学的集大成者都有谁
没有犯罪学的集大成者。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I. 刑法中抽象的危险是一种类型性危险怎么理解
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相对应
我是这样理解的:具体的危险犯,在案件当中要司法机关做相应的危险的判断该具体是否达到危险的程度。放火、爆炸等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抽象的危险犯以生活经验为依据。一旦出现相关情况,就认定该危险出现,换言之,是一种司法上的推定。枪支类犯罪属于这种类型。
如果你想了解,张明楷老师刑法学三p153 书下也有论文。
J. 法学和法律有什么直接性的区别
不一样。
法学体系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课程体系在理论上目前尚缺比较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各法学课程组成的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是伴随着法学体系的建立而产生的。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法学课程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法,都应为法学课程体系所包含,但课程体系范围更广,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体系就不能包括。法律体系限于一国,法学课程体系不限于一国,应设置国际法课程,其它应用法学课程如刑法学也兼顾外国刑法等。法学课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以学科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法学体系为前提和基础,但是并非有多少门课程,学科数量远远多于课程数量,并且,课程名称与学科的名称也不完全一致。
参考资料:张 帆:《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中国大学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