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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秦一

发布时间: 2021-03-25 22:27:39

① 如何看待秦朝在法律上的地位

秦用商君,富国强兵。秦孝公渠梁重用商鞅,虽儿子秦惠文王驷因为政治原因车裂商鞅,但是延续了商鞅的战时秦法,秦积累多年,终于秦王政统一六国,而最终秦因为没有从战时法度及时调整回来,反而造成了秦法严酷,导致秦二世即亡,不可不谓悲剧。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给各个学派提供了足够大的舞台,可以说,没有商鞅,便很难有后来秦在战国时期一家独大。秦给了商鞅施展理想抱负的舞台,也给了所有的法家一个梦,商鞅还了一个大秦帝国,至于秦的灭亡,与商鞅无关,是秦始皇的责任,天下一统,需要的是安定,可是秦朝依旧是战时法度。后来的任何朝代,不过是在秦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罢了。一句话,秦用商君,它成功了,也牺牲了,这就是法先行者的悲哀。

② 秦朝的法律与秦律的实质是什么

秦的法律基本上沿用的是法家思想,比如商鞅,李斯就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法家基本上就是讲究重刑治国.秦朝的法律基本上是“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秦律的实质其实就是楼上说的高度的中央集权,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颁布重刑以治国,主张赏罚分明,定纷止争,兴功禁暴.

③ 秦朝法律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特点: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简介:

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④ 关于法学

经济和行政

⑤ 如何看待秦朝法律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来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各项有益的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取舍,承前启后,使华夏文明薪火相传,开辟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一)积极方面

1、有助于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自商鞅变法之后,秦从群雄中脱颖而出。秦国由于社会变革,并且改革的比较彻底,建立了比较巩固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
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秦代统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故秦代的经济法也较为发达。如秦简中的《工律》、《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许多方面。

秦朝统一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如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修驰道,拆关塞,结束了战国时期各国关塞壁垒,货币制度混乱的局面,使得各个地区物产流通,有利于商品交换。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制度的统一也有利于商品交换。正如翦伯赞先生所说,秦代政府为适应商业交换全面发展的要求而宣布废除前代各自为政的经济制度。在战火熄灭的条件下,中国的商业交换开始向以全国为规模而活动的历史阶段。

(二)负面影响

1、焚书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极大的摧残。“焚书坑儒”事件为秦朝的全国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稳定了统一的社会和官僚群体的思想,稳定了秦政权(反动思想很多隐匿其中),为秦朝的大改革的顺利实施扫清了思想障碍。同时,“焚书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间存放的典籍不复存在,对文化造成了极大的毁灭。加之以后的项霸王的焚毁,使最后存放于皇宫的典籍孤本彻底消失。

2、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严刑酷法,法律繁杂,造成人民处境恶化,最终导致“二世而亡”。秦朝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对法家以外的学派进行压制。由于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主张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这样,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法论”,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

秦律学之法家,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也就是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与民束缚太紧。物其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无疑这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的,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是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秦朝的法律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教训,我们应该正确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们现今甚至是以后的领导者的重视。

⑥ 秦朝法律的内容有哪些

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内律,颁行容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秦律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保护官府和私人占有奴隶;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诉讼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罚有:1、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2、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3、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4、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⑦ 秦朝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
(1)起诉;
(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⑧ 秦朝灭亡的原因从法学角度分析!

1,秦国的法治推行了100多年之后,其本身已经逐步地走向了僵化。第一,史记陈胜世家中记载陈胜吴广因为延误了戍期,法令失期当斩,陈胜吴广遂反。但是大雨应该是一个相当有力的免责或减责事由,但是陈胜吴广却并不认为有这样的可能性。我国学者宁汉林就曾指出:秦朝刑律之失,在于不区分情节,只要发生刑律中所规定的后果,一律论处。 2,秦国在伐灭六国之后,国家面临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可以在一隅行之有效的制度,却不能在全国全面开花。可以从陈胜吴广的戍边来看。春秋战国时代国家疆域小,百姓戍边来回旅途短,戍边时间也不长。但是到了秦朝以后国家太大了,这个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到汉朝就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允许百姓以钱代戍(费300文钱请人代为戍边者称为“过更”,自己戍边称为“践更”) 3,秦朝官吏的执法过于粗暴。秦国是个耕战国家,奖励军功。统一之后原本应该早日结束的军事管制制度被无限期延长了。秦朝的地方官吏多为军人(如灭韩的将领叫内史腾,之后即为秦守韩地),他们缺乏应有的执法素质,手段往往粗暴。比如押送陈胜吴广的那两个尉,“吴广忿圭尉”“尉果笞广”。也因为这样,在陈胜起义之后,“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甚至有的秦朝官吏已经表明态度要依从起义转而伐秦(如吴守令),百姓仍然不原谅他们。 4,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陈胜吴广在起义之后也不过是一群亡命徒,但是就是这样的亡命徒在起事之后,以数百人之众,就能“攻大泽乡,收而攻蕲。蕲下,乃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攻铚、酇、苦、柘、谯皆下之。行收兵。”由此可见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 5,从陈胜吴广以扶苏和项燕为号召来看(而根本不顾后者的国家正是被前者的父亲所伐灭),显然百姓只是恨那些官吏和苛政,对秦室并无特殊的恶感。 6,秦朝的徭役过于严重,并伴有族群间的歧视。稍微一观察,我们发现,刘邦、项羽、英布等秦末枭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关东人,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在关中服徭役的经历。就目前对始皇帝陵边修陵民工瓦当的发掘来看,记载的籍贯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关东地区的郡县。秦朝修筑直道,伐匈奴百越,所需要的粮草大部分来源于关东地区。我记得探索与发现当中有一期说秦朝伐匈奴的粮草来自于齐地的,运粮食的车队要2次翻越太行山,3次度过黄河,每65.5石粮食中只有1石可以到达前线。由此可见对关东经济的掠夺到了什么程度。 7,秦国的统一进程具有殖民征服般的政策,这使得关东人遭受了极大的苦难。秦国凡攻略一地,必夺其地,迁徙秦民居之。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侯厓复相。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三十四年,秦与魏、韩上庸地为一郡,南阳免臣迁居之”;等等等等。这也是上面所说刘邦、项羽、英布等秦末枭雄,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关东人,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在关中服徭役的经历的原因。而且,秦国关中地区的人只是苦于严厉的法律,而并不是苦于徭役,他们的经济并没有受非常大的损耗。这也是为什么在秦末大起义之后,所有的爆发点都在关东,而关中地区始终没有发出一叮点火花;刘邦进关只是约法三章,就使得民大悦;在楚汉战争中,刘邦占有了关中,粮秣极为充足的原因了。 8,是秦领导人素质的变化。秦国讲求法治,这种法治是建立在君权基础之上的,皇帝的个人素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显然在秦始皇死后,即位的二世才能远远不如秦始皇(虽然按史记的记载,二世即位之后的春天就出行郡县,在4个月内东到浙江北达渤海并太行而还,如果这个记载是事实的话,这无疑创造了古代交通条件下的高速度记录。这似乎可以说明秦二世并非无能之君,但是显然的,即便如此,二世个人的阅历和火候显然不足以担当重任) 综合上述原因,秦朝灭亡了。

⑨ 秦朝的法律有多完善,都说秦法严苛,到底严苛到什么程度

众所周知正是因为秦朝的暴政才最终导致了秦朝的灭亡,秦朝虽然对中国做出了很大贡献,法律也很全面但是也很严酷。从以下几点就可以知道秦朝法律是有多严酷了。

一:人际争执,必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

相信大家都知道,不管在要好的朋友都难免有发生纠纷的时候,有时候难免有个小吵小闹,就算是自己爸妈都有打架的时候,一般过没多久就会和好。但在秦朝和别人发生任何纠纷都必须上报法庭,不能私自自己以打架方式等方式解决,就算是你是有理的那个人也得由法院裁决,否则你也要被处罚。

⑩ 秦朝推崇的是法学还是儒学

可以肯定的说抄是法学袭

秦朝基本上是以法家思想为国家理念的. 法家思想针对儒家的礼治主义, 主张由君主施行的法治, 把君主的权威摆到绝对的地位上, 赋予君主制定的法律以最高的权威, 想以此来确立政治秩序. 刚刚完成统一大业的秦始皇想要建设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旨在富国强兵的法家思想, 正好符合他的要求. 因此, 在秦代诸子百家中, 法家思想独自占据了优越的地位.
这时期的儒家思想依旧崇尚制度完善的周代, 以复兴周朝的社会秩序, 实行王道政治为理想. 为成为国家公认的学问, 需要进行自我变革, 使其符合新的时代环境. 但儒教按照其传统理想, 批判秦朝的现实, 崇尚古法, 公开反对皇帝颁布的法律. 这种态度不但对巩固秦朝的王权没有帮助, 而且还有可能对其构成严重的威胁. 因此, 秦朝政府对儒家进行了大规模的镇压, 就是有名的焚书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