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法学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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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学
B. 俄语构词学,词法学和词汇学的概念
构词抄学:1.表示语言中构成新词的过程 2.表示俄语语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构词系统 3.表示专门研究语言的构词系统的科学。
词法学:关于词的语法学说。主要研究对象是词。词法学从词的形式和构成方面和从词的形式的系统方面研究词,及其语法范畴、类别。
词汇学:俄语中词的总和构成俄语词汇,研究俄语词汇的科学叫做俄语词汇学。
C. 大家知道有哪些法学专用名词
溯及力 犯罪构成抄 过错 罪过 还有很袭多拉,跟朋友玩得时候,随便说几个,他们都弄不懂的,有些词,在法学里面的意思跟其他学科的差别很大的。对于溯及力的问题,我敢说,没弄过法律的,绝对不知道意思,呵呵,
D. 1、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关于法学的分类中,其中的公法包括
一1.C 2.B 3.D 4.A 5.-
三1.错 2对 3 错 4 错 5对
有几题是高中政治书上有的,不确定的答案可以问问附近上高中的同学
E. 法学是什么
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专业学科。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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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分类:
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主要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产生的理论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
3、历史法学
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
4、综合法学
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F.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标准是规范性文件之一。其定义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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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涵
简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
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G. 法律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
一、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法的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依法律渊源的不同,可分为:(1)宪法;(2)法律(狭义上仅指立法机关通过的除宪法以外的);(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法规。
二、法律的其他分类:
1.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2.按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法)
5.按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不成文法)。
只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有:
6.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在此是专有名词,特指在ll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8.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在复合制结构的国家中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H. 法学与法学类的区别
法学与法学类的区别:
1、范围:
法学类较法学更为宽泛。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体系:
法学类的三大体系即:法律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思想政治教育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的现象”和“与法相关的问题”;法学类研究的范围更为宽泛,还涉及到政治、管理与教育。
3、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类专业学生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8)词法学分类扩展阅读: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I. 法律名词有哪些
法律名词,根据法律部门不同可以分化出N多的法律名词,不能列举。
如:1、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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