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刑法法学专家有哪些
中国刑法法学专家有张明锴、高铭暄等。
1、高铭暄
高铭暄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国刑法学界“北高南马”。
2、张明楷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将出版第5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
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
(1)法学名教授扩展阅读
研究对象
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铭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张明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法学
⑵ 世界著名法学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
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
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
面。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
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
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
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
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
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
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
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
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
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
岁。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
的“网络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
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社会
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
当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
出版。孟德斯鸠仍不愧为18世纪法国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专制黑暗
中发出了最初的呐喊,他的思想学说是法国大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思想
中的一份宝贵财产。
边沁
耶利米,边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
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
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十六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
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 《道德与
立法原则导论》 (1789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
文集》山版。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
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
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日标: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应该说,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推动了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
张的法律体系改革。
萨维尼
萨维尼(1779—1861)萨维尼从十六岁开始学习法律,1800年起开始法学教学
活动,1813年任柏林大学校长。先后曾担任了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
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主持该部制定了1848年《票据
法》、《普鲁士刑法典》、《帝国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当
代罗马法体系》、《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在
法学史上被作为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历史法学派这一表达具有萨维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发点是当代法乃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者开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得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结论。萨维尼是他的时代影响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
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
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萨维尼在当代不仅仅是作
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尽管欧洲法学
被分为各个国家的法学,但萨维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个欧洲。他划定了法国民法典
的势力范围,并且继续遵循罗马法这一基础,这一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大陆国家。
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萨维尼从开始就接受了将“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要
求,他是第一个发展出体系化的、内容广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确立同时
就将其置于特定历史环境之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扩大了对
符合历史的法学的理解,这种法学同时也就超出了单纯历史科学的范围并形成一种
区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建立在其独立性基础上的。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
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
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了解他作为法官的经历,就
会错过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实上,他思想中的许多精华并不是通过专著的
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
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
结合。
韦伯
社会法学的大师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
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
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
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
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
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
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
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
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
伯著作中汲取营养。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
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
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
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
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
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庞德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
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
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
《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
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
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
(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
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
占有主导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
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
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
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
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
力。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
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
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
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
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
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
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
(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
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
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
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
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
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
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
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
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
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
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
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
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
了重大转向。主要著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原则论》、《自由论》、《法
律的帝国》等。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
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right thesis)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
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
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波斯纳
波斯纳(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先后年赴斯坦福大学任教和芝加哥大学教授,1981
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
73年)、《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19
82年)等。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
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
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
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
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
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
斯纳有个著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
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
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
击。
⑶ 中国行政法方向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林鸿潮:现任中国政抄法大袭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行政法学研究》编辑,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季宏: 万国重点学科班
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曾获中国人民王锴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一等奖。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八篇.
⑷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有哪些
刑法学界主要分为两批(其他的小的派别不算),这两派的掌门人,一个是张明楷,一个是周光权。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知名的刑法学教授还有曲新久、阮齐林、罗翔、赵天红等。
下面是对于两个掌门人的介绍
1.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2.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⑸ 全国刑法学法律教授名单
陈光中。
陈秉来聪 张嗣源瀛 谢立信 牛膺筠 王传富 王竫华 董晓光 王宁利 肖利华 唐 明 谢俊霞 蒋正尧
迟焕芳 岳 旺 陈 蕾 邢泉生 王 斌 马爱国 高美华 葛银林 逄增昌 姜学民 徐建培 于庆东 马 波 王 伟 隋映辉 李福华 伍海华 杨春鹏 张纪会 赵克友 高齐圣 杨永亮 李 悦 逯昭义 邵峰晶 韩平畴 夏延致 宋国君 唐建国 陈沙鸥 隋万美 朱 平 房宽峻 夏临华 王宗花 张晓东 滕 冰 彭 智 张铁柱 韩光亭 齐宏进 周漪琴 胡 聪 姜振昌 耿文通 逄奉建
⑹ 哈佛法学院有哪些著名现任教授
哈佛法学院创立于一八一七年,虽然比大学部(Harvard College)建校(一六三六)晚几近两百年,仍是美国最古老的法学院。传承着常春藤盟校的盛名,哈佛大学前后曾经栽培过七任美国总统,逾四十位教授或校友曾获诺贝尔奖,大学部及法学院向来皆列全美排行前三名。
哈佛主要校区位于麻州波士顿市郊的剑桥( Cambridge )查理士河( Charles River)河畔,大学部集中于绿荫蔽天的Harvard Yard:典雅的十二所Houses建构了大学部的多彩生活,充满名人的传奇轶事;最古老的建筑—Massachusetts Hall(一七二○),从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充当美军军营,到现在的校长、副校长办公室;游客最爱哈佛捐赠者 John Harvard 的「三个谎言」雕像,也总穿梭于雕梁画栋、刻满历次战争中牺牲的哈佛人名字的 Memorial Church 与 Memorial Hall 。相形之下,位于Harvard Yard 以北的法学院建筑素朴而多元,形貌迥异的 Austin、Areeda、 Langdell、 Hauser、 Pound、 Griswold Hall、 Lewis Center,以设计者现代主义大师Gropius 为名的系列宿舍及活动中心 Harkness Commons ,象征不同世代的不同风格。
三大学程,人才济济
与多数美国法学院一样,哈佛法学院提供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LL.M.( Master of Laws )以及 S.J.D.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此三学程虽各有不同的入学资格及学位条件,但在法学院每年提供的二五0门左右的课程 ( course)或小班讨论(seminar)课中,不同学程的学生混杂一起上课。至于非学位的部分,除了来自全球各地的访问研究 ( visiting research )之外,尚有例行短期课程,包括人权研究( Human Rights Program )、回教法研究( Islamic Legal Studies )、国际税法研究(International Tax Program)、协商研究( Program on Negotiation)、律师实务课程( Program of Instruction for Lawyers )等。本文以下将从台湾学生之观点,以介绍学位学程为主。
LL.M.(Master of Law)
LL.M.学生几乎是台湾法律系毕业生初出国留学时唯一的选择,其以曾在美国或外国完成法学教育者为招生对象,提供一年的进阶研究机会。每年只收秋季班学生,招生在年底截止,除了填写申请表、提供二封推荐信、自传( personal statement)及学校成绩单外,非英语系国家学生必须提供至少六百分以上的托福(TOEFL )测验成绩,但取得入学资格真正的关键,乃系个人的学术背景、研究计划、实务经验或社会参与等各种条件。虽非申请条件,但许多人都另行提供了能凸显个人特色的其它数据(profile),诸如摘要曾经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等。举例来说,二00一年的一百五十名学生来自全球六十六个国家,最典型的背景乃系外交官或从政者、律师、司法官或法官助理(clerk)、国际组织工作者及已在各国法学院任教者,具有二个以上国家法学学位者亦所在多有。以二00一年学生为例,其中包括十九个美国人、四个台湾人,另有超过二十个以上不同国籍而已在英国剑桥或牛津法学院取得第二个法学学位者。哈佛法学院在政策上并不欢迎已在美国其它学校的LL.M.毕业生,不过因为很多LL.M.校友反应一年学程实在太短,故目前前似正在考虑设计二年的新学程。
LL.M.一年内必须完成廿二至廿六个学分,除了春秋二季之外,还有一个月的冬季课程( Winter term ),每天三小时集中于同一门课。LL.M.学程并不以个人专长领域再行细分,就台湾学生而言,选课除了必须满足以下二项必修课程外,相当具有弹性。必修的课程包括 :( 1 )至少修习一门美国法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以 JD 学生为主的基本课程(Fundamental Courses),诸如宪法、行政法、公司法、税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财产法等。(但如果有意考纽约州律师的话,依照纽约律师考试的规定,必须修至少两门以上的基础课程,其中一门可以是针对外国学生开设的美国法导读,此课程在过去曾为 LL.M. 的必修课,但在二000一年学生强烈抗议该课程太浅之后,已于二00二年改为选修)。(2)论文撰写,其中包括三种选择:第一,撰写六学分,一五0页以上的长篇论文( LL.M. Thesis ),第二,撰写三学分,七十五页以上的中型论文( LLM Paper),第三,撰写一学分,二十五页以上的小篇论文(essay)。如果该论文并非独立研究( independent research),而系以某课程( course )或讨论课( seminar )要求的期末报告,所得之学分数则另有不同,诸如:若仅撰写廿五页小篇论文,则除该课程或讨论课之学分外,虽已满足毕业条件,但并无额外学分;若以撰写七十五页的中型论文为某课程或讨论课的期末报告,则除了该课程或讨论课之学分外,仅可另得两个学分。学生可就自己对该研究问题的兴趣、涉猎程度及写作野心来进行选择,必须及早选定指导教授决定论文题目并签具指导同意书。 LL.M.毕业的条件是,论文成绩必须在 B-以上,论文以外的学科平均成绩亦必须在B-以上。
二○○二学年的学费为二七、五○○美金,学校估算单身学生一年的生活杂支大致上要一八、○○○美金。
S.J.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S.J.D.申请者必须具有美国法学院 LL.M. 学位,且录取者以哈佛毕业生为绝大多数,因此就算在台湾已具有硕士学位或已为博士班学生,亦不可能直接申请S.J.D 。与 LL.M. 学程相同,S.J.D.只收秋季班,招生多在每年四月一日截止,平均每年录取十二至十五人,以外国学生居绝大多数。以二00一年为例,哈佛应届LL.M.毕业生有廿八人申请,十四人录取。
申请成败最大的关键,乃系论文计划( Dissertation Proposal ),除包括论文主题及研究方向外,尚须指明该论文所涵括的三至四法学或其它相关领域,并列明适当的指导教授(经常亦系撰写推荐信者),因此,申请者的论文计划至少要得到三名以上的教授支持,才有被录取的可能。为凸显研究潜力,申请者应该在其 LL.M. 学程中修习与论文计划方向有关的科目,虽然并非明文条件,但几乎所有的录取者在哈佛的LL.M.平均成绩至少在A-或B+之间,同时亦已撰写至少七十五页以上、三学分、与论文计划方向相关的 LL.M. 论文,以展现现有的初步研究成果。换言之,如果有意申请S.J.D.,则在LL.M.学期一开始,即必须决定博士论文计划的方向,然后依此规划如何选课、如何撰写 LL.M. 论文,并尽速与主要指导教授(通常即为 LL.M. 论文指导教授)讨论,以决定相关法学领域及其支持教授;俟论文计划完成后,立即请主要指导教授及其它二或三位相关领域支持教授过目并建议修改。因此,这是一个至为辛苦紧凑的过程,绝大多数的录取者早在赴美前已有相当清楚的研究方向甚或初步研究成果,或者在LL.M.毕业后先申请留校研究(visiting research)一年再次申请。
S.J.D通常为三至四年的学程,第一年必须完成论文计划(Study Plan),并组成三至四位教授的口试委员会,该论文计划必须定期与指导教授讨论,经过口试委员们的认可。一般而言,第一年大致上修习与论文领域有关的、八学分左右的课程。在第一年至第二年间,必须在论文写作前完成资格考( General Examination ),得以口试或笔试之形式进行。通过资格考后,必须在 S.J.D. 候选人及应邀教授所组成的学术讨论会中发表两次( Presentations at the S.J.D. Colloquium ),第一次不得晚于第二年,第二次必须在毕业前。资格考后三年内必须完成平均为三至四百页的博士论文,然后提交口试委员会进行口试(Oral Defense)
J.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与美国多数法学院相同,J.D.学程乃系以提供三年美国基础法学教育为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学士以上的学位,原则上不具有法律背景,并以美国学生为绝大多数,少数非美国籍者,亦皆曾在美国就读大学。既然在台湾接受大学教育者几无可能就读J.D.学程,本文不拟对其详述。简言之,申请关键除在学成绩、个人履历、师长推荐之外,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成绩亦至为重要。在长春藤盟校中,似仅有哥伦比亚法学院(Columbia Law School)接受该校LL.M.毕业生转读J.D.学程,哈佛法学院并不接受这种申请。
哈佛一年录取五百名左右 J.D. 新生,全校三个年级的 J.D. 总共大约一千五百名,与一百五十名 LL.M. 混杂上课,比例大约十比一,仍以美国 J.D. 学生占绝大多数。当然J.D. 一年级的基础必修课程,诸如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刑法等,较少 LL.M. 选修,多数 LL.M.集中在个人有兴趣的二、三年级 J.D. 课程或专长领域的讨论课。与多数美国法学院相同, J.D. 学生仍是哈佛法学院的主流,许多耗时超过一年的知名传统活动,诸如许多教授在学时皆曾参与编辑的哈佛法学杂志 ( Harvard Law Review ) 、优胜者将被刻名于图书馆墙上的仿真法庭竞赛(Ames Moot Court Competition ), LL.M. 学生受限于一年修业年限,并没有参与的机会。
巍巍良师,惠我良多
哈佛法学院于一九九九年有一四六位教授,每年亦有许多全球知名的访问教授(visiting professor)开课。
宪法乃系传统中最强的学门之一:Robert Walmsley University Professor, Frank Michelman美国八○年代后期,宪法理论中所谓 「共和思想复兴运动」 (civic republican revival)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John Rawls的政治哲学在宪法理论中的代言人。著名的宪法学Laurence H. Tribe 曾在现任总统George W. Bush的选举争议中,担任前总统选人Al Gole的顾问。其在 1978 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现已改版至第三版)被认为是自Joseph Story大法官的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于1833年问世后,美国最重要的宪法 "注释书" (treatise);有趣的是,Story 大法官也是哈佛法学院第一位讲座教授。Charles Fried曾担任里根政府时期的Solicitor General,是美国重要的保守派宪法学教授,认为法律自成体系,有其独立于社会价值之外的理性。刑法学教授Alan M. Dershowitz偏重于宪法观点的刑事司法正义,曾参与诸多知名案件,除了也在Bush v. Gore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外,更是Simpson案中最重要的被告法律顾问。Elena Kagan专长于行政权理论及政法。
美国法律史大师Morton J. Horwitz所撰写的两册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贯穿美国从独立之前到二十世纪中期,深入地分析其间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其中第一册于1977年出版时,更被认为提供了美国法律史一种全新的认识观点。
批判法学派(Critical legal studies)教授们常对学生极具有启发性即挑战性,其中以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最值得一提。与一般所认知的批判法学者不同的是,Duncan Kennedy与Roberto Unger都是从现行法律体系出发,揭穿既有法律体系所宣称的价值中立。其中Duncan Kennedy于1979年出版的文章 "The Structure of Black Stone's Commentaries" ,从检视common law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指出现行法律中的基本构造,如公私二元对立、实体与程序区分等看似中立的概念,实则包含了维持现状的价值决定;他的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一书是许多学生的最爱。至于Roberto Unger更从反省启蒙之后西方知识体系的发展,指出现代西方理性法思考的局限。
两位始于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女性教授颇值得一提。Martha Minow从女性主义的观点出发,分析认同政治与宪法平等保护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更把关怀的焦点扩大至转型正义的追寻,从restorative justice 的角度探讨转型社会中冲突解决与族群和解的可能性与可行之道。Janet Halley则结合女性主义与同志理论,批判既有法律体系对于女性、同志以及其它弱势族群的歧视。
国际法方面,Henry J. Steiner乃系人权学程(Human Rights Program)的指导教授,亦开立国际人权法等课程。Anne-Marie Slaughter则偏重于国际关系及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ism),她同时也是由LL.M.及S.J.D学程组成的Graat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的指导教授,不过她二00二年秋即将离开哈佛,转到普林斯顿(Princeton)大学的国际公共事务学院担任院长(Dean of the Woodrow Wilson Schoo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甚受学生欢迎的欧体法(EU Law)及世界贸易组织法(WTO)大师Joseph H.H. Weiler,亦于二00一年秋被纽约大学挖角。
法律经济分析亦系哈佛相当强的一门,许多教授具有经济与法学双博士,并各以不同领域为法律经济分析之体裁,Lucian A. Bebchuk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公司法、公司并购及重整、资本市场等课程;Louis Kaplow则开有法律经济分析及税务政策等课程。 Steven M. Shavell的法律经济分析课程亦颇受学生好评。
公司法方面,法学院院长(Dean) Robert C. Clark早在一九八五年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历久不衰,Reinier H. Kraakman的公司法、公司财经(Corporate Finance)、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John C. Coates IV的公司法,证交法,公司并购(M&A)等课程,在理论体系与实务运作上皆兼具启发性。行为主义学派(Behaviorism)、研究侵权行为法出身的Jon Hanson的公司法课程则是另一绝,不断提出对资本主义的质疑。Hal S. Scott乃系国际财经学程(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s Program)的指导教授,其国际金融法、国际财经法、证券交易法等课程皆颇受欢迎。Elizabeth Warren则系知名破产法学者。
哈佛法学院的智慧财产权及科技法律课程相形稍弱,二00一年春天,学生尚集结签名要求学校强化智财权及科技法律相关师资。William W. Fisher III所开立的智财权、比较及国际智财权法体系清晰,甚受欢迎;Jonathan Zittrain乃系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1995年JD毕业生),专长领域因特网规范、计算机法、数字财产权法等。
东亚研究中心(The East Asian Legal Studies Program, EALS)创办于一九六五年,乃系美国最早的东亚研究单位之一,从事国际法比较法、以及中、日、韩东南亚之法律文化研究,经常举办与亚洲议题有关的讨论会或学术演讲。William P. Alford乃系东亚研究中心的指导教授,其开有中国法研究、国际贸易法、东亚区域法律等课程。他精通中文,对于亚洲学生非常照顾,也是许多亚洲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或申请S.J.D.时的指导教授。
另外,哈佛法学院的协商训练课程(negotiation workshop)甚为知名,常在冬季学程开课,学生分组就模拟案例实际进行协商演练,相当能反映美国法学教育强调演辩协商能力的精神。不过选修此课程须具有突出的英文口语能力,故亚洲学生较少参与。
焚膏继晷,孜孜不倦
在人才济济的哈佛法学院就读,同侪压力当然相当大,尤其教授们多半标榜苏格拉底式(Socratic)教学法,喜在上课时与学生诘问辩难,小班讨论课发言压力自不在话下,纵算是一两百人的大班必修课程,教授或者随堂随机抽问,或者排定轮值(panel)依序抽问,通常一门课至少会有一两次机会要在全班面前与教授对答,有时问答往返十数分钟,对于英语口语能力欠佳者更是挑战。就学业成绩而言,法学院原则上要求教授们依据比例分配表(Scale)分配全班成绩,以期公平,不过当然不予理会者仍大有人在,以二○○一年为例,某宪法知名教授曾经特别邀宴某LL.M.学生,因为她的宪法成绩乃系该教授十年以来所给的第一个A+。
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多数学生当然都是图书馆的常客,焚膏继晷,孜孜不倦,不敢或懈。哈佛大学拥有全美历史最悠久(始于一六三八年)、全世界最大(逾一千三百万藏书)的图书馆,九十处馆藏中,大学部的十一处占了最大部分,其中Widener Memorial Library 即有三百五十万藏书。法学院图书馆以第一位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为名(任命于一八七0年),并纪念他为振兴法图、扩展馆藏所花的心血。Landell图书馆目前有超过五十万藏书,希腊式的长廊巨柱,建筑宏伟,尤其经过一九九七年整修以后,更是焕然一新。大门口内矗立着知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Joseph Story的塑像,学生常笑称他举起的手指意味着对不用功的学生的谴责。挑高的建筑、典雅的气氛及舒适的座椅,使得在图书馆内阅读写作相当享受,有些学生甚至常在大考前在图书馆躲过警卫关门时的搜寻,然后在馆内通宵达旦,毕业后回想起来,回味无穷。
莘莘学子,文化交流
上课之外,当然哈佛生活还是有悠闲惬意的一面,新英格兰(New England)的枫红乃是知名的胜景,纵无暇往北探访New Hampshire或Vermont的赏枫圣地,秋冬之际,校园里残红夹杂无边落木,亦已美得萧瑟。冬雪时,法学院每栋建筑间相连的地下通道虽提供避寒的走道,但与同学相约如稚童般打雪仗,踏雪寻梅,乐趣无限。春夏之际,查理士河畔的全国大学划船比赛,每年四月间具有一百五十余年传统的哈佛、耶鲁体育竞赛等,都是年度盛会。除了许多传统或年度活动外,社团或学会针对特定议题举办的Colloquium或Conference、外国学生筹办展现世界文化的各种庆典、校方举办的外交性正式宴会,的确令人应接不暇。
每天数十封来自同侪LL.M.的Email List的电子邮件,除了无以计数的party邀请外,最有意思的,是同侪们第一手撰写的影评、书介、艺术文学讨论、政治辩论、讽世诗文,有人当过参展电影导演、有人出过畅销诗集、有人作过十几年的政治牢、有人极左、有人极右……各路好汉法学及法学以外的素养、文藻与视野,就不断地在电子邮件及口沫横飞中盘旋激荡。
学校附近Cambridge的高额房价迫使多数学生住在宿舍,也形成学生群居浪漫的氛围。图书馆关门后校园处处可见星空夜语,或高谈阔论、或卿卿我我;周末晚上,或者在大屏幕教室放映各国学生推荐的各国好电影,或者在简陋不堪的宿舍大厅中把酒言欢,兴起亦可寅夜离校游荡,跨国的心灵及经验交流似乎如此简单而令人满足。
闻所闻而来,见所见而去,哈佛法学院绝对值得走一遭。
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著名教授
1、孙长永
孙长永,男,1964年8月生,安徽寿县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版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权重庆市首批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唐力
唐力,男,汉族,1964年1月生,四川富顺人,中共党员,研究生,法学博士,法学教授,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研究领域主要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
⑻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陈光中
浙江永嘉县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贺卫方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4、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原副书记、原副校长(兼)王利明接任常务副校长。
5、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