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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角度的

发布时间: 2021-03-25 00:39:48

❶ 从法理学角度,回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和判例.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则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诉讼形式是纠问式,英美法系是抗辩式,在英美法系法庭审判中法官处于一种次要地位,它只是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审判程序正确进行,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和交替询问证人起主导作用。

❷ 法理学是什么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2)法理学角度的扩展阅读:

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

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

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❸ 规则,标准,原则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哪个更加适用

以下原创解析:在现代英美法理学中,规则一词来自于rules,一般指的是以哈特奥斯丁的规范法理学所指内容。(不绝对)。而原则principle则是英美普通法中较为抽象的一个词语,此词还有一个更加古老的说法maxim,一般指的是英美普通法中的法律格言形成了判案较高抽象原则。这一词在近代以来(大约就是19世纪以后)又被重新用作规范法学。而标准大概是doctrine吧,应该是一种教条,比较生硬,一方面在欧陆的法教义学中由此含义,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理学中doctrine也有使用,一般指的是原则的感觉,但是比较接近规则。教材中很多内容脱离英美语境,不可强记囫囵吞枣。

❹ 怎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❺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❻ 法理学的认识和理解

.理解法学的基础
2.制定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也可以称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律现象,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基本特点,阐述法产生、发展及运行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学好法理学对于学生认识法的基本精神,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门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包含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价值、法的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等。
第二,关于法律自身运行的专门知识,如法的制定、实施、实现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第三,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和国家、政治、经济、道德以及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本质的探讨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我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❼ “法理学分析”是指什么角度性质的分析

法理学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以“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精确地说,只有以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所谓“法哲学”的角度才是。当然,更笼而统之的意义上说,法理学基本上是个筐,什么方法都可以往里装,其含义等同于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主义、法的经济分析法、法政治学等理论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学科,都可作为“法理学分析”的角度。
(7)法理学角度的扩展阅读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

❽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即丰富的法律实践。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
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
1、研究“法”,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2、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