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心理学可以考什么公务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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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论心理学在基层法律服务中的应用
论文提要:
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运用,但是无论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对其重视不够。本文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广泛运用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对象不同将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分为针对当事人的运用形态和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运用形态,通过案例分析入手,描述心理学战术两种运用形态,并提出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进行规制的一些建议。
以下正文:
心理学战术[1]在民事审判实践当中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制度规范的缺位,该战术的应用在现实中导致法官权利不合理膨胀、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心理学战术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纠纷的和解,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心理学战术的优势,最大可能的减少其负面影响,确保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使司法权,我们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广泛应用的原因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司法指导思想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转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调解率。调解率直接与法官职级晋升、奖金津贴挂钩,导致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更倾向于调解。
我国不合理的信访制度也是导致法官们选择调解结案的重要原因。由于司法的不独立,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构的个别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向法院及案件承办法官施压,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从而要求国家对法院、法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而这所谓的监督就给了其他国家机构一些领导进一步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其中对法院审判干涉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信访。当事人不满法院判决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上诉、申诉,而是选择通过信访、上访向党委政府人大反映情况,这些接受信访上访的机构便通过函件等方式反馈给法院。一旦当事人信访上访,某些上级领导一般不去考虑案件审理本身是否正确,而且很多领导本就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仅仅看到当事人煽情的信访上访便直接认为法院审理有问题、没有最终解决矛盾、给党委政府添乱。法院的领导虽然知道案件的审理绝大部分情况下没有错误,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案件承办法官惩戒。而调解结案便消除了当事人信访上访的可能性。
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法官们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各种心理学战术向双方当事人引导甚至施压,虽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由于调解过程并不记录在案,法官们运用心理学战术的方式一般比较隐晦,在经过技术处理的调解笔录中不会反映出来,当事人也由于案件最终解决,自己也没有吃太大的亏,最终服从调解。即使法官通过运用各种心理学战术后,当事人并未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更倾向于服从判决。
二、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形态
(一)针对当事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1.直接提出调解意见。法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强势的提出自己对纠纷发生原因及双方责任划分的认识,并暗示当事人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2]。例如,王某某诉李某某父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同村村民,在一次帮同村一村民修房子的过程中发生口角,王某某激动之下冲上前去打了李某某一巴掌,李某某不甘受辱动手反击。刚好路过的李某某的儿子看到父亲被王某某打,顺手拿起一块砖头冲上前拍在王某某头上,王某某应声倒下。王某某被送去医院住院一个月,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王某某头部创伤构成轻伤。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父子赔偿共24000元。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两被告共赔偿原告王某某16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难以接受法官意见,承办法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单独协商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对原告王某某说,“这次纠纷是你先动手打人,你对纠纷的后果富有更大的责任。况且从现在的证据来看,到底是李某某的儿子用板砖打伤你头部,还是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头部并不明确,虽然两被告在调解中承认是李某某的儿子将你打伤,但是调解中双方的自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一旦调解不成,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指认是你自己不慎跌倒碰上头部,那我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决了。[3]”同时,承办法官对被告李某某父子说,“你们既然承认是李某某的儿子将王某某打伤,事情已经很明确了,责任完全在你们一方,如果你们不接受调解,我依法判决可就不是现在这个赔偿数额了。另外,王某某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如果你们不接受调解,我也只有向领导汇报,考虑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按犯罪来处理此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接受承办法官调解意见。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直接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此纠纷的态度。给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便会得罪法官的感觉。承办法官在进一步和双方当事人的单独接触中,通过言辞暗示原告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他将会损失更大的利益;对被告则有意夸大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或其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当然这种方式必须以当事人对制定法的具体规定不了解为前提),而法官却表现出一副通情达理的样子,为以后裁决留下一定的空间。最终双方迫于法官的压力接受调解意见。
2.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法官真心的去关怀当事人,了解他的世界及感受,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得到当事人充分的信任,从而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郭某某诉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被告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因架设通信光缆在原告郭某某所有的房屋上安置支架,事前,被告通知原告将在其房屋上安置光缆支架,但原告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安装光缆支架后的15年中,原告没有提出过异议。“5.12”地震后,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安装光缆支架的侧墙产生裂痕,必须进行加固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光缆支架,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15年来占用房屋侧墙的费用。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郭某某聊天一般拉起家常,先讲到地震造成的巨大损失,再聊起郭某某经营小商铺的成功之处,不知不觉回到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电信光缆属于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范畴,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立刻拆除光缆支架,而且根据90年代的《电信条例》电信公司使用你的房屋侧墙安装光缆支架只需通知你,并不需要经过你同意,而且你要求的十五年侧墙使用费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啊。即使,我们判决被告赔偿你损失,可是你要知道被告可是中国电信,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以后你还不知道跑多少次冤枉路呢,还不如少要点钱把事情了结,回去好好经营你的商铺,有这些跑法院的功夫早把钱挣回来了。”承办法官和被告交换意见则侧重从中国电信央企的身份入手,强调案子久拖下决,损害的必然是中国电信的形象,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即使损失些金钱也是值得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针对当事人最关心、最重视的方面提出建议,令当事人感觉法官其实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才提出调解的建议,从而自觉地接受调解。
3.适当的恭维当事人。很多矛盾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其实已经感受到到底谁对谁错,只是碍于面子不愿意承认自己错了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适当的恭维当事人,让他(或他们)感觉到法官都认为自己的的行为有一定合理性,面子上已经有了,从而接受调解。例如,在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明明是原告优柔寡断,甚至婚姻问题都听从母亲个人安排,这才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承办法官却恭维原告做事有主见,自己的婚姻问题一定会由自己来做主,结果李某某男儿血性在承办法官的恭维声中被激起,当庭撤回起诉,向被告道歉并表示以后会好好待被告,尽一个丈夫应尽的所有义务;在贾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明明是杨某某恶意拖欠,到期不归还贾某某的借款,承办法官却恭维被告讲义气,即使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承认欠原告的债务,并尽力先归还利息,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和原告商谈,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拖欠行为,只要被告尽快归还欠款,双方仍是朋友,结果案件调解后仅仅3日被告就将欠款归还原告。
4.邀请对当事人拥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加调解。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许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对法官等人的意见特别排斥,但是对一些在他们眼中地位尊崇的人的意见,他们还是能够听进去的[4]。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们可以通过邀请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有些时候甚至不需要这些人真正参加庭审,只需要抬出他们的名号就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的长辈、亲人朋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村社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等等。如在调解一起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邀请原、被告所在村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参加调解。老人在村里辈分、威望均极高,做过几十年村小学老师,村里绝大多数人祖孙三代都是他的学生。老人来到法庭,当着法官的面,用拐杖分别敲原、被告几下,严厉地说,“你们两个小娃怎么这么不懂事,多大点事还到法院来麻烦法官同志,你们彻底把我们村的脸丢光了,回去我一定把你们爸爸爷爷都叫一起,好好让他们管教好自己的子孙。还嫌脸丢的不够啊!都跟我回去!”结果,原告当庭撤诉,被告自愿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5.权力符号的广泛应用。无论是法院恢弘的罗马建筑风格、门口怒目而视的独角兽、多达十几甚至几十级的台阶,还是法官们庄重的制服、警车、不为一般人熟知的法律语言,抑或是肃穆的庭审现场,等等,均是一种权力符号。这种权力符号彰显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一种让普通老百姓顺从的权力,并且使法律、司法活动及法官获得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置身于这样的权力符号包围圈之中,他们总会油然而生一种战栗感,面对着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个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让人失去与之抗争的勇气,从而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统治,服从法院的裁判。这种权力符号运用最典型的实例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巡回审理中[5],例如,朱某某诉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某起诉虞某某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由于被告虞某某下肢残疾,承办法官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决定到原、被告所在的村村委会办公室巡回审理。开庭当天,承办法官身着法官制服带领一名书记员、一名法院办公室干事驾驶一辆警车赴庭审地点。到达目的地后,承办法官让司机将警车停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前最显眼的地方,通知该村村支书一起到办公室旁听庭审。双方当事人及村支书均到庭后,承办法官安排他们按顺序坐下(村支书坐在法官的右手边),然后掏出专门带来的法槌敲三声,才宣布正式开庭。随车来的办公室干事则在一旁负责照相,记录庭审现场秩序情况。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亲属情绪过于激动,与原告亲属发生肢体碰撞,在村支书制止未果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地派出所派来两名民警维持法庭秩序。在承办法官、民警及村支书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终于停止无谓的纠缠,庭审得以顺利进行。虽然最终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了多种权力符号向当事人施加影响。庭审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办公室及村支书的在场均向双方当事人暗示,这次法庭庭审得到村社内的“官员”的全力支持;法官身着的制服、专门携带的法槌均明确显示,此次庭审中法官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意志;村委会办公室门口停放的警车、维持法庭秩序的民警更是直接向当事人及旁听的群众表明,法官背后依靠的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强制力;随车而来负责信息宣传的办公室干事拿着专业的照相机拍摄庭审现场,并将庭审秩序状况记录下来的情形,在当事人及村里的群众看来,更像是记者在采访,一旦想到自己的“丑事”会传播到尽人皆知,当事人心里便会忐忑不安,希望尽可能无声无息的解决纠纷。
(二)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经常代理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法官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通过单单一个案子,而是通过长期的工作、生活接触形成的,这也导致法官针对代理人运用心理学战术的形态与针对当事人运用心理学战术的形态迥然不同[6]。某些法官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主要包括如下两大方面:
1.针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这种心理学战术运用的目的主要是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明白,如果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不配合法官更好的处理纠纷,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遭受很大的打压:相反,如果他们能够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主动配合法官处理纠纷,法官们也会在工作中给予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适度的方便。这种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并没有解决具体案件,但是为法官们在以后长期的工作中持续得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配合奠定了基础。
a.立案过程中的抵制。对一些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拒绝积极配合法官促成案件调解的律师,法官们会通过内部网络传递到法院的各位工作人员耳中。因此,负责立案的法官一般会采取各种方式打压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例如,在立案审查中刁难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诉状即使出现很小的错误也要求其全面修改,提高立案证据的标准,要求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明,甚至利用七天审查期拖延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b.审理过程中的抵制。法院负责送达的法官们对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全部案件消极送达,以至于立案一两个月后,案件还没有送达被告,原告往往会多次催促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对此却没有任何办法,这也导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法官们可以合理的利用“案情复杂”的标准将本应该很简单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甚至在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时采取中止审理的手段。
c.日常生活中的抵制。如果生活中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够与法官单独接触,甚至建立起一种较为紧密的关系,那么他们的地位在委托人的眼中也会大幅上升,这对他们扩大案源,提高收入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因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很乐意生活中接触法官,能够约到法官一起吃饭、喝茶甚至娱乐会让他们在以后的律师生涯中感到更踏实。这也是法官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抵制一些律师的基础。法官们通过拒绝与这些律师的任何接触令其产生这样一种念头,“既然你在代理的案子中拒绝配合我将纠纷尽快解决,那在以后我和你之间只能公事公办,如果有适当的机会我也会很乐意修整一下你。”[7]
d.对配合法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给予一定好处。对于那些一直以来配合法官们积极解决纠纷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法官们会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其便利。例如,在立案的时候如果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材料不全允许其稍后补充而现在直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副本还未送达被告,法官们会允许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直接用新的诉状更换立案时提交的诉状,而不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面前,法官们会选择对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和颜悦色,一般不会打断他们发言,适当听取他们的意见,给当事人一种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法官面前能说的上话的感觉;允许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使用法院的复印机等设备;等等。
2.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a.贬低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当众不给代理人面子,令其在委托人心目中形成一种在法官面前说不上话的形象,从而达到打压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目的。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频繁打断诉讼代理人的发言,或者因为某些莫须有的原因当庭训诫诉讼代理人,或者对另一方诉讼代理人和颜悦色,而对这一方诉讼代理人疾言厉色。
b.动摇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在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法官们单独和当事人一方接触,通过言行向当事人表明其委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力不高或者不能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从而动摇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甚至导致当事人单方接触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例如,王某某、陈某某诉杨某某、刘某某及B县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原告王某某及陈某某的儿子在A区某地路边玩耍时被被告杨某某驾驶陈某某所有的汽车撞倒,当场死亡。据查,王某某、陈某某系A区居民,杨某某、刘某某系B县居民。王某某、陈某某委托C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C选择A区法院立案。A区法院立案人员向C解释,其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B县法院立案,这样能够方便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及处理此案。但C态度强硬,声称,“选择在你们A区法院立案是当事人的权利,你们法院没有任何权力剥夺我们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立案法官迫于无奈接受本案立案。
立案后,承办法官单独将原告王某某和陈某某约至办公室,向其进一步解释为什么立案的时候,本院立案法官建议其诉讼代理人去B县法院立案,“一方面,三个被告均是B县居民,在B县法院立案有利于迅速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三被告所有的财产均在B县,一旦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我院作为外地法院进入B县强制执行三被告财产,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你们在B县法院立案诉讼,执行程序中B县法院将更容易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及开展强制执行。你们的诉讼代理人之所以强烈要求在我院立案,其实只是为了方便他参加诉讼罢了,根本就不是为了你们的利益考虑。这样的代理人,哎,还不如没有。”接着承办法官就开始向原告建议,这种情况二原告应该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不但不用花费律师费,而且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更负责任。最后,二原告听从了承办法官建议,解除与C的委托关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律师代其出庭。
其实,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消磨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锐气,令其在以后代理的案件中主动配合法官们解决纠纷。由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是当事人请来帮其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员,出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传统心理,当事人更加信任其诉讼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这些诉讼代理人自愿配合法官们解决纠纷,当事人很容易会接受法官们的裁判或调解。
三、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规则构建
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极大的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降低了当事人信访缠访的可能性,提高了当事人的服判率;但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出台任何规则,法官们在实际运用中很容易丧失中立性、公开性,破坏当事人调解自愿的原则,导致当事人丧失程序利益及对诉讼的处分权,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之嫌。针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存在的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应该构建以下规则,予以引导、规制。
(一)提高法官素质。心理学战术的运用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影响,很难通过外部观察到它运用的时候是否有违法律,因此,只有切实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及业务素质,才能保证心理学战术的运用成为提升法院公信力、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成为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的避风港。
(二)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应当保证其公开性,避免与当事人一方单独接触,并注意心理学战术运用的场合和时机。法官若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无论接触的内容如何,都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损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三)法院应当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法官承办。调解程序在审判程序之前。调解程序中有一名调解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如果双方未达成调解,则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中审判法官不再主持双方调解而是径直开庭做出裁判,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法院仍然可以出具调解书。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害怕如果不接受调解会得罪法官在裁判中吃亏而不得已接受调解的现象。
(四)法官会见当事人,调解案件及审判案件均应在特定场所,并对其进行录像。如果法官在会见当事人、调解案件或审判案件中不合理运用心理学战术影响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决策,并且情况相当严重,上级法院就应该把这种因素作为撤销调解文书、裁判文书的理由。
(五)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应当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其规范精神。一旦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其规范精神,很可能导致最终的裁判因违反法律而被上级法院推翻或被本院提起再审而改判。即使有些情况下,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时的方式比较隐晦,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只是有违有关法律的规范精神,所以该法官的裁判得以维持,但是这种裁判最终损害的将是法院的公信力,不利于群众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例如,法官针对律师(及法律工作的)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均是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有关法律的规范精神为前提的,极大的损害了法院中立、公正、廉洁的形象,损害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合法开展诉讼代理业务的权利。因此,对这类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及其规范精神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应予以取缔或通过出台具体条例予以规范。
结语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法院作为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矛盾的“调解器”,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如果法官们能够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觉地合法运用心理学战术,那么司法的过程抑或是结果都将充满亲和力。这样的司法过程及结果也将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群众法律信仰的形成。但是,司法实务界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仍然不够重视,只是少数法官在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心理学战术而已。笔者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形态的总结也只是其各种形态中很少的一部分罢了,而且其中仍有一些有违法律规定或其规范精神。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合法运用,笔者提出了一些规则构建的建议,但是仍显不够深入和具体,不过笔者仍期望抛砖引玉,引起司法实务界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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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将“心理学战术”界定为,法官通过行动、言语、表情、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决策的行为。
[2] 其实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自己在不断地给自己灌输“如果不接受调解会得罪法官”的思想,有些法官则通过外界因素加强当事人的这种自我威吓。
[3] 法官一般不会直接向一方当事人明确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自己将作出何种具体裁判,只是暗示作出的裁判将对其更加不利。
[4] 越是在传统风俗保持完整的地方,这种方式也越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中描述的地方乡绅对于当地群众的影响其实比作为外来的国家法律更加大,但是地方乡绅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下正逐步在消失,这也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的一个事实。
[5] 朱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强调,作为一种外来力量的国家法律在进入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时,必须通过战术的合理运用,在局部构建一种国家法律占优势的情势,其中最大的倚仗其实也就是权力符号。
[6] 虽然司法实务中,采用下面列举的方式影响诉讼代理人的法官只是极个别,但是,为了本文的完整性以及为最高院或其他部门以后针对心理学战术出台更完善的规则,笔者特将其列出。
[7] 这种情况类似于当事人的自我威吓,代理人更多的情况是自己在向自己施压。当然也不排除,代理人遇到的个别法官真会采取代理人联想到的手段。
C. 刑讯逼供的预防防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刑讯逼供的产生和久禁不止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现实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实践方面的原因。虽然说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上述的一些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存在的藉口和理由。为了保障刑事追诉者和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不仅从法律上要严禁刑讯逼供,从其他相关制度上、体制上也要消灭刑讯逼供的生存土壤和环境。
如何才能减少、最终杜绝刑讯逼供,以往很多学者们提出过诸多的意见。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项对策,力求为我国从思想、制度、实践层面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提供些许借鉴。
(一) 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首先要清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要使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刑讯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权的产物,是与封建纠问式诉讼有罪推定相伴生的一种副产品。刑讯逼供是违反现代刑事诉讼所奉行的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前,从法律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无罪的,公安司法机关完全无权对其施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其次要想减少、杜绝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就必须清除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把程序看成是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即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外,它自身还有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序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也就是应该树立起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法律价值体系,没有程序就不能谈实体的正义。
再次要消除长期左倾思想的残余。法律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要保障人权。要让公安司法人员认识到,绝大多数犯罪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当然应包括犯罪人)的规则。因此,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采取刑讯的方法逼取口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
首先基于保障人权、与国际刑事诉讼法发展潮流相符合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废除“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我国政府继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于1998年10月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中所确认的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在整个公约中占很大比重,他们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其中有一项即为沉默权制度。《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2项规定:“如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当然由于我国侦查技术还是比较落后的,确立沉默权将给犯罪调查带来难以承受到的冲击,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否定沉默权的理由,只要我们加大对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提高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我们就可将沉默权可能给刑事侦查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并且这也是我们迈向法制民主、文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其次确立无罪推定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项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精神,但不能说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为我国官方一直未明确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因而在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理念在广大公安司法人员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以次来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并在实践中确实贯彻这一原则。
再次,在法律上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文已介绍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一文件虽然已确立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它还没有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原则得以采用。并且,它也是仅仅涉及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我国并没有排除它的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它也一直被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在美国,有一种“毒树之果”理论――对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这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我国不应再为了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而回避这一问题,而应该从法律上完善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 建国后,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1953 年1 月30 日,公安部一份反映有两个县公安局长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的情况简报送呈毛泽东同志,毛泽东同志亲自作了批示,并指示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收集关于刑讯逼供的例证,编印成册,发给各省市公安厅局长阅读,并于各省召开公安局长会议时当作教材,对全国所有公安局长进行一次教育。随后,包括16个案例和导言的《反对刑讯逼供 反对违法乱纪》小册子印发,全国公安系统内开展了反对刑讯逼供、反对违法乱纪的检查和斗争。1956年,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1958年,按照周恩来的指示,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明确把“不准刑讯逼供”列为纪律之一。依靠我党领导人的高瞻远瞩和公安机关的自律教育,反对刑讯逼供运动似乎已经初具成效。可惜好景不长,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组织名存实亡,革命委员会和群众组织代行使了预审职能,讯问成为镇压异己力量的一个途径。刑讯逼供现象在当时非常严重。文革时期的专案组还总结了一些刑讯方面的经验:一人供听,二人供信,棍棒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成果……并在公安机关全国性会议上加以介绍,结果流害全国。文革结束后,公安机关的工作步入正轨。但是,刑讯逼供却如影形随。根据统计,仅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1979年至1989年达4000多件。而1990年全国公安系统严重刑讯逼供案件发案起数和涉及干警人数分别比1989年年上升28.6%和42.5%,1991年1至9月的发案起数又与1990年同期持平,居高不下。这引起了最高公安部门的警觉。为此,公安部在92《决定》中对遏制刑讯逼供作出了如下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普法教育,对干警深入进行增强法制观念、禁止刑讯逼供的教育。各公安院校和有关的培训班,要把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列为教育训练的重要内容。公安部刑侦、治安和预审等部门要根据办案实际,编写实用性、针对性强的办案基本知识材料和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干警学习。有条件的要制作录像带,运用形象教育,以增强效果。新干警都必须经过办案程序、办案基本知识和严禁刑讯逼供的教育方能上岗。要在执法办案的干警中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边干边学活动,认真总结交流侦查、审讯工作中好的做法,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办案人员具体传授侦查、审讯方法,不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
1992年《决定》还对如何制止刑讯逼供作出了以下部署:“整顿的重点是派出所、刑警队、治安队、收审所、拘留所、看守所和预审部门。要在深入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查出存在的问题,就事论理,议后果,论危害,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干警中发生的一般刑讯逼供行为,要通过自我检查、自我教育,自觉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刑讯逼供案件,要领导负责,组织专人,限期查处。对问题较多、自身又不认真检查、纠正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要帮助整顿。”由此可以把公安机关遏制刑讯逼供的主要措施纳为教育警察、整顿部门、自我检查、领导负责,这是一种通过自律来遏制刑讯逼供的路径。此项运动进行三年后,由于“刑讯逼供问题仍比较严重”,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95《通知》)把教育活动又提到一个更重要的地位。这次活动专门就刑讯逼供开展了分阶段式教育,并要求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甚至规定于1996年3月底向公安部写出专题报告。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安部先后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对禁止刑讯逼供进行了强调。在2002年1月的全国公安厅局纪委书记会议上,公安部指示,今后省级公安机关一年内发生两件刑讯逼供,或两件滥用枪枝警械致人死亡案件,或各发生一件致人死亡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必须到公安部检讨和接受检查。]在2003年,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进行清理整顿,已将33761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并清退、解聘了10940名素质较低、不适合公安工作的有关人员。 [43] 2005年,可能由于佘祥林案的触动,公安部在全国公安系统展开了群众信访接待活动,重点查处群众反映的公安民警刑讯逼供问题,据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地方上,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为了强调文明执法,在全省或者全市范围内实行了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举措。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出台了“三项措施”,为犯罪嫌疑人免费提供律师在场,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全程录像;浙江省公安厅在浙江省公安机关留置、审查场所实行全程监控,全面实行留置措施网上报备制度;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六项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政委或分管政工的领导一律就地免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处、分县局长、支队长一律就地免职;广东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领导包案、挂案制度,今后凡是发生重大刑讯逼供案件,都必须由纪委书记亲自组织力量进行调查;2005年下半年以来,各省公安厅还开始了定期接访的大行动,重点处理刑讯逼供申诉问题……这些努力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舆论效果,让民众看到了执法机关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心。其中,有些规定倍受舆论好评。例如,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2003)规定:对直接参与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予以开除处分。同时,有关办案单位或发案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刑讯逼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在查处中包庇袒护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办法还根据不同情节,制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当年发生两起致人轻伤以上且情节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在社会学看来,一种现象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除了它的严重性、持续性以及深刻性之外,还在于它的“过多的解决方案”。因为对于一个真正的社会问题,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会作出不同的评价,也会触动不同的利益群体,所以在解决方案上很难达成一致。
要真正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应当首先找到问题的根源。我国刑讯逼供的最主要根源是什么?正如前文所述,是公安机关不受限制的侦查权,是讯问制度的非合理性。当然,这与侦查的条件和当前的控制犯罪任务息息相关。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会对制度下的人产生不同的激励效应。过于强调侦查成效的制度设计,可能会在短期内对提高侦查人员的士气有所助益,但是长期来看却可能有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在现有侦查条件下,对破案率寄予过高的期望,可能会促使侦查人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造成违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其次,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程序,将在整个侦查机关内部造成程序虚无主义。再次,过于强调破案成效并以此作为奖惩依据,将使得各地侦查机关盲目攀比,急功近利。我国公安机关认识到这一点了吗?应该说部分认识到了。公安机关在92《决定》中就明确承认:“干警侦查、审讯能力不高,办法少,加上案件多、任务重、心情急躁,为尽快弄清案情,往往求助于刑讯逼供。”因此,在不改变现状的前提下,92《决定》和95《通知》试图通过教育整顿治理刑讯逼供的举措,可能收效甚微。因为要讯问人员通过自律,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有悖于“人性”。于是,整改措施中加入了很多“人性化”的手段,例如,对于一般的刑讯逼供,要“自我检查,自觉纠正”,“只要主动检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只要自己主动交代,也要从宽处理”。因此,这种运动式的教育实际上对刑讯逼供仍然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追求的还是一种部门内的秩序。
在这种部门利益主导下,即使规定所谓的责任追究和领导负责制,也并不一定实现所欲的目的。例如,省级公安机关一年内发生两件刑讯逼供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必须到公安部检讨和接受检查,这种措施表面上看似决心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过于严苛的连带责任可能适得其反。象《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在形式上虽然实现了刑讯逼供责任追究制度,但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因为担心涉及刑讯逼供行为的连带责任,公安机关的领导可能会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对于刑讯逼供的发生进行隐瞒或者包庇袒护,使得自己所管辖的区域的严重刑讯逼供案件“努力”降低到两件以下。而且,由于严重刑讯逼供案件的认定,参照了“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一个“结果正确”标准,使得刑讯逼供的正当性并没有从根源上得到打击。规定“参与刑讯逼供者开除”,在刑讯逼供的处理上是一个重要的举措。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讯问人员。然而,对于直接参与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或轻伤的民警,规定仅仅给予“开除”处分,就显得处罚偏轻了,并且与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相矛盾。讯问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显然是一种故意的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刑讯逼供到了致人重伤或轻伤的程度,不仅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而且明显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是必要的,但不足以免除法律制裁,仅仅将其开除实际上还是放纵了刑讯逼供者。
信访接待可以说把部门内的遏制刑讯逼供活动向社会进行了敞开,似乎加入了群众监督的因素。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上访人首先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一级公安机关上访,信访人没有首先向市、县(区)一级公安机关上访,不能出示经过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答复意见书的,省公安厅将转由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带回处理。实际上,很多的上访问题都是因为在当地司法部门得不到妥善处理,才会到上一级机关申诉,省公安厅再转由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带回处理”,这对于上访人来说,未必是一个好消息。
笔者并不否认,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制度层面上说,上述措施并非刑讯逼供的对症良药,因为其改革思路依然是期待通过系统内部的自律来减少刑讯逼供,仍然无法绕开部门利益。无视利益取向和人性的弱点建立的约束机制,或许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 社会心理学上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1971年),为这个问题的回答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 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 这个实验是社会心理学的一大发现, 这种角色模拟很大程度上再现了真实监狱可能发生的情形,使人们对于社会角色的互动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惊奇地发现,普通的志愿者一旦进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为判若两人——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常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看守的这些行为与其本身的道德品质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受试者都是随机产生的。社会心理学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角色和规则的作用。社会角色(social role)是指一个人在给定情境或小组发挥作用时,人们期待他作出的一套由社会界定的行为模式。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而规则(rule)则是以外显或者内隐的方式传达给行为人的一套规范和准则。这些规则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望。在该实验中,九名受试者从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这种角色的差异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认同不一样,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监狱的秩序。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志愿者们显然自我认同了这些期望。
这种关于社会角色互动的模式,在我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中,得到了相应的验证。极端的例子是,讯问者与被讯问者之间,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从同事(甚至是朋友)转而成为敌对的双方(如佘祥林案)。个人的道德以及素质的重要性被角色身份的象征性所取代。在人们的道德评价体系内,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是完全处于两个不同的阶层,扮演着迥异的社会角色。尽管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还不能称为犯罪分子或罪犯,但在很多普通人看来,犯罪嫌疑人只是等待判刑的犯罪人,是社会的“败类”和“敌人”。而讯问者被当然地认为是处于维护大多数人既得利益的权力阶层,他们的使命就是打击和惩罚破坏他们阶层利益的”异类”。因此很多讯问人员根本不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无辜者”,他们的厌恶和憎恨多于同情、憎恨多于关心、威慑多于认同。实证调查发现,他们有着强烈的征服欲和发泄欲,很难把被讯问者当作与自己平等的主体看待。他们认为被讯问者应当顺从,老老实实交代全部犯罪行为,真诚悔罪而不是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异于该角色期望的表现,就是故意抗拒,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在这种角色认同下,讯问者对于被讯问者的惩罚,具有了某种正当性和正义性。
为什么社会角色的转变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差?为什么讯问人员的身份可以使人变得如此专断和蛮横,被讯问者的身份却可以使人变得如此无助和脆弱?究竟是什么主宰着这种地位的落差?从讯问者与被讯问者的社会地位对比中,基本上可以发现一个事实:遭受刑讯逼供的被讯问者,基本上都是处于社会的底层(当然,也有例外),他们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整个司法制度甚至社会就会给他们贴上一个“身份标签”,并在道德上和人格上受到某种程度的歧视或轻视,国家必须借助强制的权力控制他们。什么是权力?在社会学上,权力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中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他人贯彻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权力之所以在警察的角色扮演中成为必要,是因为它是安排和维持社会整体秩序的力量。讯问者高于被讯问者的身份和心理优势通过赋予的权力得到体现,并在角色互动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在讯问者潜意识下,权力大小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当一个卑微的人手中掌握了权力,弱势马上可以转化为强势,旋即可以操控他人的命运于股掌之间。社会也给予了支持和期望。的确,讯问者维持秩序和掌握讯问结局的力量,需要强有力的权力支持。越是不受监控的权力,对于被讯问者的威慑越大。期望角色扮演者个人的自律来加以改变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将违背其已经定型的心理模式。唯有法律赋予被讯问者有条件的抵抗权利,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及相应的奖罚机制方能消减这种落差。那么,我国的讯问制度是否赋予了讯问人员这种强大的不受监控的权力?被讯问者是否被剥夺了抵抗的权利?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否没有建立?答案是肯定的。下文将通过分析讯问情境以及社会容忍,剖析这种权力运作的基本态势和潜在的危险。
D. 关于犯罪心理学想考公务员
我的专业课里面就有犯罪心理学,而且今年我也考了湖南省的公务员。劳教戒毒机关、监狱单位、司法局、司法所都有需要心理学的板块,但是不会是很纯粹的只研究心理学。当今公安司法系统,心理学依旧只是辅助破案、辅助矫正。
1、 公务员的话,招考职位当中极少有专门注明只要犯罪心理学专业的,所以,建议你拓宽自己的需求面。 如果考公务员,关系是铁定的。如果家里基础不够,不建议一味的考公务员。
2、如果你有那个信心,而且年龄偏小,考研是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考下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而后考研、考博。
——长沙蓝宇心理咨询,欢迎网络
E. 心理学本科生报考公务员可以报哪些方面
根据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仅从专业方面,“心理学”专业可报考岗位,比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访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职位代码:0401001001)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检站科员(职位代码:0701262001)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职位代码:0701841051)等等。
建议您通过筛选专业,结合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经验等条件,选择自己条件相符的岗位。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节点:
报名时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
资格审查:10月15日至26日期间
报名序号查询:10月28日8:00后
报考确认缴费:11月2日至7日16:00
F. 求几个应用心理学毕业论文的题目,靠谱点的,要写论文用的,有没有大神帮忙啊要新的题目!!!
论文如何定题目
首先看是什么专业的题目
其次根据专业和教授的口味来定
题目尽可能不要大众化
(一)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
(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
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
(三)完成初稿
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初中教师职业压力研究
小学生成功发展能力结构的研究
中学生控制源、自尊与人际关系发展的研究
初中生自我概念与社会行为发展特点及关系的研究
中美青少年人格教育比较研究
青少年压力应对的维度、结构及相关研究
沙盘游戏作为儿童心理教育技术的探索
大学生焦虑与自我概念、应付方式的相关研究
分校、合校教育模式对澳门中学生性别角色认知的影响
中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认知需求和创造性的关系研究
故事情境对儿童理解白谎的影响
城市幼儿园幼儿的焦虑问题及辅导策略研究
现代中学生非智力素质的因素分析及其培养
澳门中学生心理素质研究
对山东、广东体育高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心理调查
大学生主观幸福感及其与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
大学教师工作压力的现状及其与人格维度关系的研究
河南省大学生孤独感结构研究
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及其与应对方式、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
多校区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研究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成就、困境、出路
离异家庭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调查与研究
大学生网络心理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研究
书写训练对于帮助克服考试粗心现象的实验研究
青少年学生公正价值观的心理学研究
中学生创造性内隐观的调查研究
大学生成人依恋的测量及相关人格研究
儿童的欺负行为和自我概念的相关研究
大学生情绪归因的特点及其与气质的关系研究
多元智能的多元测评研究
大学生人格特质对心理健康观的影响
3~9岁儿童气质发展及其与个性相关因素关系的研究(博士)
汉藏族大学生心理品质的跨文化比较研究
职校生成就目标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
初中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其干预实验研究
中学心理健康教育与英语课堂教学整合模式的研究
提高中专学生能力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探索与实践
浅谈非智力因素对创造性思维的影响
上海市高一学生焦虑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社会转型期教师人格发展研究
中学评优不公及其对教师心理影响的调查与对策研究
罪错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与父母教养方式、人格特征、罪错类型之间的相关研究
宁波市小学生学习困难的原因分析与心理特征研究
自我调节学习理论及其教学意义
上海大学生价值观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
儿童“析取”范畴获得的内隐学习和成分分析研究
团体指导提升大学生情绪调节能力的初步研究
重点高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研究
支持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概念图的设计与应用研究
东北边远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分析及干预策略
初二学生知觉到的教师期望与自我价值感及成就目标的关系及干预研究
我国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
家庭因素对中学生自我效能感的影响研究
高校青年教师心理健康训练模式的构建
高校特困生心理健康与成才——江南大学特困生个 案调查研究
学校心理辅导师资的专业化发展研究
理工科大学生焦虑状态下的行为特点研究
心理教育活动论(博士)
温州市寄托儿童人格及其它心理特征研究
民办高校新生挫折及其应付方式的研究
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家校合作
福建省卫校生心理健康及人格状况调查与教育途径
福州市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
农校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
信息时代中学青年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探析
关于中学人格教育之研究
畲族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
福建省高中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
小学儿童对说谎的理解及道德评价研究
初中生对教师差别行为的认知及情感反应的研究
大学生心理冲突与应激水平、主观幸福感及应付方式关系的研究
论高校教师心理压力及其化解
大学生归因风格、价值观和寻求社会支持与帮助的关系研究
高职生应激源、应付方式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广州市中学教师工作压力调查研究
网络文化对广州大学生心理影响的研究——关于网络成瘾症的心理分析
慢性病儿童心理特点研究
Wallance自我概念量表在中学生中的应用
儿童自我概念与重要他人评价的相关研究
培养元认知能力 教学生学会学习
湖南省小学高年级学生考试焦虑的初步研究
小学生行为问题、自杀意念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
高三学生高焦虑调适方法的探索性研究
大学生自尊与自我效能感及归因的相关研究
医科大学本科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与心理健康教育策略
延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学校环境、教学归因对小学教师教学效能感影响的研究
4—12岁汉族、彝族儿童认知与社会认知维度水平比较研究
小学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的比较研究
青少年学生攻击性行为的心理分析与教育对策
整合范式下的心理健康标准研究
高校心理咨询模式构想
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及其教育
初中生学习疲劳影响因素调查及对策分析
中学生心理应激发展性特点研究
统招生、成招生学习心理差异分析及对策研究
高中教师工作压力、心理健康及其关系的研究
交往的心理学审思及其在教育改革中的理性定位
中小学学习困难学生的焦虑及其与父母教养方式、父母人格之关系研究
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及其干预性研究
个体面对灾害行为反应的心理基础及教育对策
视障儿童与正常儿童自我概念和个性的比较研究
视障儿童和正常儿童“河内塔”问题解决过程的比较研究
盲童与正常儿童类比推理的比较研究
中学生空间图形认知能力发展的研究
学习动机与学习策略的实验研究
大学生的父母教养方式与其心理健康的关系的研究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及其教育初探
中学生性别角色观的分析研究
英语审美化教学策略对初一学生英语能力的影响的实验研究
中学教师教学效能感与若干因素的相关研究
国外儿童自我控制研究述评
高中数学后进生数学学习心理研究及教学建议
华师大女大学生性心理研究
大学生成就目标、归因方式与学业自我效能感的研究
促进幼儿心理发展的教育干预实验
中学差生的自我价值感及其与控制源的关系研究
3岁、5岁儿童类比推理能力的实验研究
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大学生自我概念、成就动机及其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
大学生人格五因素及其与父母养育方式的关系研究
小学教师心理健康与生活事件、应付方式的相关研究
高中生性别角色的人格特征及其相关研究
阅读中多媒体材料及其呈现方式的眼动研究
口语元认知,考试焦虑和口语成绩的相关研究
大学生自尊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
2-4岁幼儿的不服从行为和母亲教养方式
学前儿童生物性因果认知的发展——对“人为不介入原理”的理解
青少年自我同一性的发展——同一性地位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
3-4儿童分类能力培养的实验研究
交流方式与性别配对对儿童青少年合作行为影响的发展研究
刺激材料的呈现方式对儿童青少年分类活动影响的研究
大、中学生生活应激评定量表的编制
中学生人际交往性格类型的研究与教育引导
重庆市中师毕业生心理异常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高师生职业气质之比较研究
组块构建记忆策略训练,提高高一学生英语词汇学习质量的实验研究
小学生心理素质与学业成绩关系的研究
初中生挫折应对自我监控训练的实验研究
三所不同类型中学学生的自我价值感与应对方式的比较研究
不同权威对小学儿童亲社会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观及其与自身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
初中生同伴交往障碍特征与教育对策研究
云南大学生人格理想探索性研究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中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途径的探讨
单亲家庭幼儿的社会支持系统分析
中学生考试焦虑的身心机制及调适研究
基于理性情绪教育的辅导课程对改善高中生不良情绪的效果研究
榜样教育的心理学分析
高中生分班压力的研究
多维立体的中学心理教育模式及其实践
重视人格教育 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武汉市六月高考学生焦虑情绪调查研究
小学儿童社会技能的同伴评定:社会技能对社交地位的影响研究
成就目标定向与班级动机氛围、学习策略、学业成绩的关系研究
试论学习过程中学生心理自由及其教学促进
青少年互联网使用与人格特征之关系研究
创造性个性特征的公众观的调查研究
大学生隐含知识的初步研究
青少年身体自我及其与自我价值感关系的研究
小学五年级儿童创造性想象的实验研究
幼儿遮挡绘画的表征策略及其影响因素探析
儿童早期因果推理的实验研究
青少年社会适应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构、机制与功能(博士)
初中生学习自我控制特点的研究(博士)
父母教养方式,青少年的父母权威观 行为自主期望与亲子关系研究
小学生欺负与人格倾向关系的研究
学习困难儿童自我定向、友谊质量、孤独感的特点及其关系
大学生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
高中生自尊研究
小学低年级学业不良儿童的有意注意稳定性研究
大学生焦虑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漳浦县学业中等生自我监控与人格特征关系的研究
安溪县学业中等生成就目标倾向与心理健康状况关系的研究
网络时代与中学生健康人格
论语文教育的审美心理建构
中学生阅读心理及教学对策研究
科学稳妥地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系统家庭治疗技术在团体辅导儿童同伴关系中的实证研究
团体咨询改进大、中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实验研究
汉族、回族、藏族和维吾尔族大学生心理健康观和心理健康状况比较研究
中学生人格特质、自我效能、学习策略和动机与学业成绩关系研究
评价方式对成就目标、自我效能感、焦虑及学业成就的影响
城乡不同地区高中生人格、防御方式及其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
高中生团体心理辅导方法初探
初二学生应对方式、应对效能与心理适应的关系及干预研究
大学生归因方式与心理健康、创造性、未来成就能力的相关研究
医学生心理健康对学习成绩影响的统计技术研究
耳聋与健听儿童、青少年情绪面部表情识别的比较研究
我国中小学情感教育探析
中学生学业负担态度量表的编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人格塑造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汉族、回族高中生生涯发展特点及学业成就关系研究
贵州省农村、城市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研究
私立小学学生心理状况及其生活学习环境的调查研究
大学生心理障碍运动处方的理论与方法体系的研究
当前中学生择业心理调查及现状分析
高中生社会支持对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
初中学习困难学生自我效能感培养的实验研究
中学生考试焦虑干预对学业成绩影响的研究
4-5岁幼儿气质、父母教养方式及其与社会性发展的关系
儿童社会观点采择能力发展的实验研究
中学生知觉的社会支持与学习动机关系的研究
学习因难学生成就目标定向、学习策略、失败应对方式的特点及其关系
幼儿同伴冲突行为研究
小学生完成系列回忆任务时错误类型发展的实验研究
样例解题步骤编码对原理学习和迁移的影响(博士)
3-4岁儿童攻击行为的多方法测评及其与“心理理论”的关系
日本留学生心理词典表征结构的实验研究
阈下情感启动效应的机制及轻度弱智儿童在阈下情感启动中的归因
澳门初中生之压力来源、因应行为与身心健康之关系研究
21世纪教师形象设计
论班主任是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主力军
深圳市罗湖区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初探
“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中学教师对计算机类教学媒体的态度及引导
论网络时代的教师角色
新型骨干师资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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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师职业成熟的探索与追寻
中小学教师职业承诺问卷的研制
教师“亚健康”现状及相关因素的研究
创新教育与创新型教师的培养
论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全国数学骨干教师调查报告
论教师组织的知识管理
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论教师成为研究者
论教师的信息能力及其培养
美国教师教育改革与教师专业化
走向主体间意义的教师主体性——教育工具的一个目标
新手—熟手—专家型教师成就目标定向与人格特征的研究
论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可能——一项个案研究
澳门实施教师评鉴制度之教师倾向性研究
被规约的教师职业——知识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表现(博士)
理想学生观的时代解读与建构
关于西方教师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的初步研究
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学生观研究——关于学生观的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学生越轨行为的成因及防范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家庭合作教育模式”
论师生关系的新发展
论创新教育中新型师生关系的特征与构建
道德教育中家庭和学校:对立与合作
攻击性儿童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儿童攻击行为的某些认知神经基础
青少年强迫症状的特点及其认知归因研究
家庭教育资源结构、特点及其与小学生心理素质关系的研究
欺负卷入儿童的自我概念及人际冲突解决策略研究
中学生考试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研究
当代大学生心理自立问卷的初步编制
大学生情绪智力量表的编制与实测
小学儿童概念扩展创造性的发展研究
4-6岁儿童解决比例推理问题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的实验研究
小学三、五年级儿童创造性想象的启发效应研究
儿童规则推理能力训练及其迁移效应的实验研究
幼儿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的训练研究
9-11岁儿童日常情境中传递性推理能力发展的实验研究
儿童早期心理理论能力的实验研究
目标清晰度对不同反馈方式下学生的自我效能感、后继成绩的影响
4-5岁儿童攻击性行为发展及其与家庭因素关系的追踪研究
学习困难儿童的社会目标、社会行为与同伴接纳的关系研究
童年中期儿童社会能力与学业成就的关系研究
焦虑大学生自我图式的实验研究
影响在校生应对方式因素的情境研究
抑郁焦虑大学生心境一致性的实验研究
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理论分析及其对大学生抑郁情绪调控的研究
对独生子女人格的异质分析
南昌市初中生学习动机的调查研究
我国当代大学生挫折心理研究
论体验及其价值生成
大学生适应性量表的编制与标准化
论哈里波特的人物形象对我国青少年心理教育的意义
论当代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
青少年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影响因素的研究
初中生自我调节学习发展特征及相关因素的研究(博士)
中小学生亲社会行为与同伴关系、人际信任、社会期望及自尊的关系研究
受虐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及其个性特征初探
高职大学生应对方式、人格特征与人际信任的相关研究
中专生推理能力、人格特征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
大学生网络使用、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
大学生心理素质量表的编制的初步研究
大学生网络使用行为、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及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
儿童欺负行为与父母教养方式、个性特征和人际关系因素的关系研究
长沙市大学生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儿童欺负行为与自我概念的研究
关于3-7岁攻击性儿童的社会认知发展状况的研究(博士)
广东省某高校大学生自尊及其相关的若干因素研究
分布式学习心理生理反应信息测试分析系统开发研究
成败情境下不同目标取向学生内在动机、焦虑特点的研究
自我理解的发展情况研究
宁夏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儿童青少年感觉寻求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
在班级管理中培养学生健康心理的研究
大一新生生活事件的应对方式、心境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
社会支持对大学生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
中学生自我调节学习能力的发展及其与学业成就的相关研究
青少年学生人格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博士)
中小学教师压力应对特点及其相关因素研究
畲族家庭环境状况及其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大学生自卑感及其与自我归因、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
大学生网络心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解读心理教育:多学科的视野(博士)
大学生网络心理健康研究
晋江市中小学教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观的调查研究
影响高中女生数学成绩的心理因素及对策探讨
福清市中学留守孩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
论教师的心理健康及其维护
教师素质在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青少年学生的自尊、自我和谐和网络关系的研究
发展性团体心理咨询改善大学生应对方式的实验研究
大中学生宽恕内涵认知及宽恕风格发展的实证研究
论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和谐教育观
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青少年亲子沟通心理研究
大学生学习适应性:结构、发展特点与影响因素研究
中学生社会责任心结构及其发展特点研究
重大社会生活事件后大学生的应激障碍及应对策略
大学生自恋人格及其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
个性的意义及其培养
大学生社会化成长中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
初中生学业自我妨碍的初步研究
大学生使用BBS的心理因素初探:质与量的研究
社会支持对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作用机制研究
儿童打斗行为形成与平息机制及其亚文化特征比较
大学生动物意象呈现及整合规律的探索性研究
初中生厌学问题研究
高中生生活压力、应对方式及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
中学教师工作倦怠现状及相关因素研究
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与人际交往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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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中女生减肥群体的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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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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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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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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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怎样进一步提高信访干部的综合素质
当前,信访总量不断上升,使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信访干部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要求,加强信访干部的能力素质培养,这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新时期的信访干部必须具备或尽快提高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养。
政治思想是人的灵魂,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信访活动是新时期广大群众管理国家,参与社会活动、监督党和国家及其公务人员的重要形式;而信访工作则是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条纽带,是体察社情民意的重要桥梁,也是党和政府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的重要渠道;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信访工作直面群众,处理来信来访的全过程,无不表现出党和政府对群众的态度和同群众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就是政治工作。因此,信访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怎么样培养政治养素呢?首先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涵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立正确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第三,要有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第四,要认真学习先进模范,坚持从群众中来的群众路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清政廉洁、克服官僚主义,反对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与人民群众权益的各种腐败现象。
二、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信访干部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这样那样的困难,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帮助解决,切实把中央为他们脱贫解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就是群众有困难、有问题,迫不得已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因此,作为人民公仆的信访干部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在信访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须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信访是群众反映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主权利,更是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自觉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解决好想着谁,为了谁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是共产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保障。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做信访工作,深入细致的关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日常生活中的小事、难事、烦事,自觉做到万事民为要,万事民为先,多听群众呼声,多谋富民之策,多为群众办实事,多做鼓舞群众的工作。
同时必须要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公仆意识。就是要摆正信访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做到认真负责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真正为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服务意识。就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领导为基层服务思想,克服“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三是法律意识。就是要在信访工作中,认真按照依法治国方针,把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三、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职业道德标准
“道德”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指的是在一定社会及时代中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信访干部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就是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时时处处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尽职尽力做好信访工作。因此,新时期信访干部必须要做到:
一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这是信访干部职业道德要求的前提。人们如何看待自己从事的职业,是否认同和追求所在工作岗位的社会价值,是否看得起自己的工作,是全部职业道德观念的核心。信访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做好信访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要诚实公正、不徇私舞弊。这是信访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要诚实,就是要求信访干部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坚持讲真话,不讲假话、空话、大话;坚持讲信用,言行一致,不欺骗组织,不欺骗百姓。要公正,就是要求信访干部,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分辩是非,正确执行政策,不以情代替政策;不徇私舞弊,要秉公办事;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
三要尽职尽力,认真负责。这是信访干部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信访干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竭尽全力,尽心尽责,满腔热情地做好信访工作。对内要向领导和机关负责,对外要向人民群众负责。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疾苦,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这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全体党员干部职业道德的要求。一个人在自己的职业岗位上能否办事公道,有所作为,首先取决于是否清正廉洁;其次是否正确处理公与私、个人与集体、干部与群众、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信访干部在信访工作岗位上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埋怨,热心服务,莫莫奉献。
五要文明接待,注重实效。信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窗口”。这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岗位。信访干部必须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服务,对待上访群众不能敷衍,不能急躁,不能压服,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对群众的反映问题不拉、不推,及时处理,在提高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四、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心理承受能力
信访干部面对的是三教九流身份复杂的各类信访群众,处理的是五花八门各类棘手的信访问题,并且由于近年来信访秩序得不到规范,在接访中会经常出现异常访、群体访、无理缠访的事件发生,有时还威胁到信访干部的人身安全,使信访干部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没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自身心理调控能力,必将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接访工作是融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法学等为一体的一门艺术,这就要求新时期的信访干部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访谈艺术技巧和心理学知识,掌握上访者的内心世界等心理素质。因此在接访工作中必须做到:(1)对待初访者。一般初访者心理活动比较温和,态度上也比较好,接待人员要和蔼可亲,让其把反映的问题一五一十地讲完,然后根据反映的问题让其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对不能解决或无法查处的问题要向其讲明原委,另外,还需讲明我们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如及时向领导汇报,还要进行调查,如何与上访人员见面等,使上访者满意而归。(2)对待抱有试探心理的上访者。他们上访就是想摸摸底,如有些人想把现任干部拉下马,自己当干部;有些政策掌握不清楚进行咨询等。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本着对“举报人、被举报人、组织”三负责的精神,把党纪条规讲清楚,绝不能含糊回答问题。通过接访,使上访者放弃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和不合理要求。(3)对待情绪激动的上访者。他们的表现一般是脾气暴躁,反映的问题容易带有片面性,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高于一切,由于他们情绪偏激、固执己见,一旦问题没有按他们的思路和要求得到解决就会发火,把矛头指向工作人员。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要有忍耐力,冷静耐心地倾听其陈述,耐心宣传、解释,不要针对他们的陈述立刻加以反驳和斥责,要逐步教育他们从大局出发,全面看问题。对于那些无理纠缠者,要不卑不亢,对其进行严厉批评。(4)对待集体上访者。集体访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它具有集中性、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点。接待中要坚持原则,掌握政策。对于有理有据的问题,要明确给予肯定,尽快上报领导批示调查。对基本合理的要求,要尽力给予调查解决。对要求过高的,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对无理要求的,要理直气壮地批评教育,要让多数集体访人员感到我们是真心实意地按照党纪条规为民办实事的。
信访干部还要善于调节好自己的心理状态,接访结束后,应该尽快从烦躁或悲愤的情绪等不良心理状态中中摆脱出来,要认识到上访群众的一些过激言行,并不是直接针对我们信访干部的,而是发泄心中的不满,并强烈要求我们尽快帮助解决。我们只要尽职尽责尽快给予解决,信访群众就会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信访部门、感谢信访干部。下班后回家,更要善于把自己的情绪从信访问题中解脱出来,决不能把坏心情带回家,影响家庭生活和自己的身体健康。
五、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政策水平。
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与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较强的政策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情况、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会逐渐暴露,新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因此信访干部政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信访工作的开展。近几年来,信访干部队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员素质虽有较大提高,但是,仍有一部分同志因政策水平低下,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信访工作的指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信访工作指导思想,信访干部要在工作中得心应手,信访干部应该是“政策通”,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讲符合政策的话,办符合政策的事,有时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
然而较高的政策水平必须从学习中来,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才能在信访工作中实践“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理信访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每一宗信访,做到依情、依理、依政策、依法办理好每一宗信访案件。
六、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调研能力。
信访工作性质、地位及作用,决定了信访部门具有协调、督办、综合、调研和指导的职能。信访干部要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除了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调研能力。
一是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信访部门又是一个综合协调部门。从信访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有的是关于个人的问题,有的是关于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有的是关于某个领导或干部的问题,有的是涉及到两个部门甚至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有的是跨地区、跨市的问题。要协调处理好各种各样的信访问题,就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处理。但在具体协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首先要尊重被协调的对象,主动向他们说明需协调处理问题的详细情况和各自的职责要求,其次如遇到难以协调的问题,则应尽快向有关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
二是必须具有较好的综合调研能力。 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的作用,信访干部必须具有较好的综合调研能力。信访干部要善于通过群众的信访收集和筛选出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同时要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经过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七、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处理信访问题能力。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新旧体制进入了转换期,社会矛盾和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信访问题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一是信访总量呈上升趋势,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现象日益增多;二是信访重点的大头在农村、工厂(企业),主要是农村土地征用、揭发干部问题,工厂(企业)改制中政策落实、职工待遇、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全面铺开,产业结构的调整,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使农民参与村务民主管理决策的意识不断增强,对集体的利益和各项政策的落实的关切度将进一步增强,加之管理方法滞后,导致干部与群众关系紧张、矛盾上升,引发大量的群众上访;三是群众反映的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时间较长;四是群众上访规模较大,少到几个人,多则几十人,甚至几百人;五是上访者的行为呈多样,有的游行示威,有的静坐绝食,甚至有的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不解决问题,不见到领导,不离开现场,群众情绪激烈,处理难度大。信访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决定了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因此,要求信访干部必须有一定处理复杂信访问题的实际能力。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来访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出于公心,大胆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给予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听其陈述和准确记录反映的问题,而且要对上访人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对从个人意见出发,有意挑剔党员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并用编造事实的方法泄私愤的来访者,要用“宣传政策,讲明道理,提出批评”的方法,帮助他们化解矛盾;对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搞无理纠缠的信访,要保持冷静,在向上访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同时,耐心讲解无理取闹的危害性,引导他们采用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人多势众的集体上访,因反映的问题多,而且涉及范围广,处理不当极易发生意外行为。接待集体上访时头脑要清醒,态度要冷静,要用灵活机动的工作技巧,设法稳定群众情绪,并让他们推选代表反映问题。接访过程中,既不能牵就上访者而满足其不合理要求,更不能因群众有不合理要求而否定其反映问题的合理部分。由于集体上访背景复杂,因此在未弄清真相之前不要盲目表态和承诺。要密切关注来访群众的情绪变化,发现异常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要加强感情沟通,讲究接访技巧。接待来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说话一定要掌握分寸,不能信口开河。谈话时态度要和蔼,语调要适度,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实在在;既要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又要使他们易于接受。用沟通感情的方法,赢得来访者的理解和信任,为解决问题打下感情基础。不要高谈阔论,避免群众产生反感和对立情绪而激化矛盾。切忌接待冷淡、态度生硬、脾气急躁、消极推诿、敷衍搪塞、随意答复。
八、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创新能力。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思想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是信访工作适应信访新形势的需要,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要做到与时俱进,必须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使信访工作在思路方法、机制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使信访工作水平有新的提高。
第一,创新思维,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就要使我们信访工作的思路和做法从原有的思维模式中跳出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信访工作“四个转变”。一是由滞后工作向超前工作转变,努力控制信访源头,减少信访量,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要坚持“工作在前,预防在先”的原则,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要集中力量认真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对容易引发信访的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对一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预报,做好预案,防止大事件发生;二是由一般工作向突出重点转变。要加强对信访重点地区、重点信访对象的集中整治。做到哪里不稳定因素最突出、哪里的信访问题最多,就重点整治哪里。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要进行逐一排查,分别落实领导包户处理。三是由单纯处理办信接访工作,向加强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转变。信访部门的工作不能简单停留在办信接访这一层次,不能满足于坐等办信接访,而要经常深入调研、主动下访,对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作深层次分析,做到问题症结能找准,处理预案做在前,为领导决策,解决问题提供主动、超前服务。
第二,创新方法,增强信访工作的实效性。要增强信访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积极探索信访体制和信访工作方式的创新。既要鼓励在解决具体信访问题上作积极探索,又要鼓励在信访体制改革方面作有益尝试;既要着眼于在现有职能范围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又要鼓励探索信访部门本身的职能转变;既要发挥信访部门的主体作用,又要有效整合信访资源;既要充分利用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开展工作,又要积极争取信访工作的制度保障,确立信访工作的法定地位。从长期的信访实践看,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解决初信初访。一些信访问题,之所以小事变大,大事变难,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抓好初信初访。为此,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群众的初信初访。对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立案处理,并限定办结时限,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超出政策法律范围或政府权限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给群众一个明确的交代;对群众一些合情合理要求,要尽量予以解决。二是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注重用发扬民主、说服教育、疏导规劝的方法来做好上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分流和接案办理等工作,引导群众有理、有节、有序、依法信访。切不可以训斥、恐吓代替说教,以粗暴、蛮横的工作阻碍群众正常、依法上访。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枪械。三是善于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要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增强群众依法上访、文明上访、逐级上访的自觉性。对于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要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用司法手段进行解决。对于情况异常复杂的信访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召开听证会,司法介入,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公开协调办案。对个别违法乱纪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惩治。
第三,创新机制,增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对过去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信访包案制、领导下访约访制等,要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从近些年来执行的每月领导接待日制度的效果来看,总体上是好的,解决了不少群众关注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但也存在办理环节衔接不好等问题,使不少群众上访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为此,在坚持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结合领导包案制,进行谁接待谁包案处理,严格接待、批转、处理、反馈、督查等程序,确保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积极探索适应信访形势要求的新制度,如政策约束机制、联合办案机制、基础保障机制、预警监控机制、领导责任机制等等,做到以机制去约束信访主体、以制度去规范信访行为。
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对新时期信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确实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人无完人,不可能要求每个信访干部都是全才,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但我们每个信访干部朝这个方向去努力去完善提高自己这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同时每个信访部门根据自己单位信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特点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好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本单位的干部整体能力和素质达到对新时期信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新的较高的要求,那是可能的也是应该做到的。以上是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H. 如何提高接待信访能力
当前,信访总量不断上升,使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信访干部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要求,加强信访干部的能力素质培养,这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新时期的信访干部必须具备或尽快提高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养。
政治思想是人的灵魂,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信访活动是新时期广大群众管理国家,参与社会活动、监督党和国家及其公务人员的重要形式;而信访工作则是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条纽带,是体察社情民意的重要桥梁,也是党和政府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的重要渠道;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信访工作直面群众,处理来信来访的全过程,无不表现出党和政府对群众的态度和同群众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就是政治工作。因此,信访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怎么样培养政治养素呢?首先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涵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立正确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第三,要有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第四,要认真学习先进模范,坚持从群众中来的群众路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清政廉洁、克服官僚主义,反对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与人民群众权益的各种腐败现象。
二、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信访干部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这样那样的困难,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帮助解决,切实把中央为他们脱贫解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就是群众有困难、有问题,迫不得已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因此,作为人民公仆的信访干部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在信访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须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信访是群众反映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主权利,更是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自觉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解决好想着谁,为了谁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是共产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保障。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做信访工作,深入细致的关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日常生活中的小事、难事、烦事,自觉做到万事民为要,万事民为先,多听群众呼声,多谋富民之策,多为群众办实事,多做鼓舞群众的工作。
同时必须要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公仆意识。就是要摆正信访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做到认真负责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真正为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服务意识。就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领导为基层服务思想,克服“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三是法律意识。就是要在信访工作中,认真按照依法治国方针,把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三、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职业道德标准
“道德”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指的是在一定社会及时代中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信访干部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就是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时时处处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尽职尽力做好信访工作。因此,新时期信访干部必须要做到:
一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这是信访干部职业道德要求的前提。人们如何看待自己从事的职业,是否认同和追求所在工作岗位的社会价值,是否看得起自己的工作,是全部职业道德观念的核心。信访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做好信访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要诚实公正、不徇私舞弊。这是信访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要诚实,就是要求信访干部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坚持讲真话,不讲假话、空话、大话;坚持讲信用,言行一致,不欺骗组织,不欺骗百姓。要公正,就是要求信访干部,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分辩是非,正确执行政策,不以情代替政策;不徇私舞弊,要秉公办事;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
三要尽职尽力,认真负责。这是信访干部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信访干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竭尽全力,尽心尽责,满腔热情地做好信访工作。对内要向领导和机关负责,对外要向人民群众负责。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疾苦,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这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全体党员干部职业道德的要求。一个人在自己的职业岗位上能否办事公道,有所作为,首先取决于是否清正廉洁;其次是否正确处理公与私、个人与集体、干部与群众、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信访干部在信访工作岗位上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埋怨,热心服务,莫莫奉献。
五要文明接待,注重实效。信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窗口”。这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岗位。信访干部必须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服务,对待上访群众不能敷衍,不能急躁,不能压服,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对群众的反映问题不拉、不推,及时处理,在提高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四、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心理承受能力
信访干部面对的是三教九流身份复杂的各类信访群众,处理的是五花八门各类棘手的信访问题,并且由于近年来信访秩序得不到规范,在接访中会经常出现异常访、群体访、无理缠访的事件发生,有时还威胁到信访干部的人身安全,使信访干部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没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自身心理调控能力,必将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接访工作是融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法学等为一体的一门艺术,这就要求新时期的信访干部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访谈艺术技巧和心理学知识,掌握上访者的内心世界等心理素质。因此在接访工作中必须做到:(1)对待初访者。一般初访者心理活动比较温和,态度上也比较好,接待人员要和蔼可亲,让其把反映的问题一五一十地讲完,然后根据反映的问题让其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对不能解决或无法查处的问题要向其讲明原委,另外,还需讲明我们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如及时向领导汇报,还要进行调查,如何与上访人员见面等,使上访者满意而归。(2)对待抱有试探心理的上访者。他们上访就是想摸摸底,如有些人想把现任干部拉下马,自己当干部;有些政策掌握不清楚进行咨询等。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本着对“举报人、被举报人、组织”三负责的精神,把党纪条规讲清楚,绝不能含糊回答问题。通过接访,使上访者放弃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和不合理要求。(3)对待情绪激动的上访者。他们的表现一般是脾气暴躁,反映的问题容易带有片面性,认为自己反映的问题高于一切,由于他们情绪偏激、固执己见,一旦问题没有按他们的思路和要求得到解决就会发火,把矛头指向工作人员。在接待这类人员时,必须要有忍耐力,冷静耐心地倾听其陈述,耐心宣传、解释,不要针对他们的陈述立刻加以反驳和斥责,要逐步教育他们从大局出发,全面看问题。对于那些无理纠缠者,要不卑不亢,对其进行严厉批评。(4)对待集体上访者。集体访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它具有集中性、紧迫性和危险性的特点。接待中要坚持原则,掌握政策。对于有理有据的问题,要明确给予肯定,尽快上报领导批示调查。对基本合理的要求,要尽力给予调查解决。对要求过高的,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对无理要求的,要理直气壮地批评教育,要让多数集体访人员感到我们是真心实意地按照党纪条规为民办实事的。
信访干部还要善于调节好自己的心理状态,接访结束后,应该尽快从烦躁或悲愤的情绪等不良心理状态中中摆脱出来,要认识到上访群众的一些过激言行,并不是直接针对我们信访干部的,而是发泄心中的不满,并强烈要求我们尽快帮助解决。我们只要尽职尽责尽快给予解决,信访群众就会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信访部门、感谢信访干部。下班后回家,更要善于把自己的情绪从信访问题中解脱出来,决不能把坏心情带回家,影响家庭生活和自己的身体健康。
五、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政策水平。
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与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较强的政策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情况、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会逐渐暴露,新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因此信访干部政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信访工作的开展。近几年来,信访干部队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员素质虽有较大提高,但是,仍有一部分同志因政策水平低下,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信访工作的指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信访工作指导思想,信访干部要在工作中得心应手,信访干部应该是“政策通”,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讲符合政策的话,办符合政策的事,有时还要灵活运用政策,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
然而较高的政策水平必须从学习中来,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才能在信访工作中实践“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理信访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每一宗信访,做到依情、依理、依政策、依法办理好每一宗信访案件。
六、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调研能力。
信访工作性质、地位及作用,决定了信访部门具有协调、督办、综合、调研和指导的职能。信访干部要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除了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调研能力。
一是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信访部门又是一个综合协调部门。从信访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有的是关于个人的问题,有的是关于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有的是关于某个领导或干部的问题,有的是涉及到两个部门甚至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问题,有的是跨地区、跨市的问题。要协调处理好各种各样的信访问题,就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处理。但在具体协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首先要尊重被协调的对象,主动向他们说明需协调处理问题的详细情况和各自的职责要求,其次如遇到难以协调的问题,则应尽快向有关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
二是必须具有较好的综合调研能力。 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的作用,信访干部必须具有较好的综合调研能力。信访干部要善于通过群众的信访收集和筛选出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同时要善于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经过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七、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处理信访问题能力。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新旧体制进入了转换期,社会矛盾和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信访问题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一是信访总量呈上升趋势,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现象日益增多;二是信访重点的大头在农村、工厂(企业),主要是农村土地征用、揭发干部问题,工厂(企业)改制中政策落实、职工待遇、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全面铺开,产业结构的调整,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使农民参与村务民主管理决策的意识不断增强,对集体的利益和各项政策的落实的关切度将进一步增强,加之管理方法滞后,导致干部与群众关系紧张、矛盾上升,引发大量的群众上访;三是群众反映的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时间较长;四是群众上访规模较大,少到几个人,多则几十人,甚至几百人;五是上访者的行为呈多样,有的游行示威,有的静坐绝食,甚至有的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不解决问题,不见到领导,不离开现场,群众情绪激烈,处理难度大。信访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决定了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因此,要求信访干部必须有一定处理复杂信访问题的实际能力。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来访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出于公心,大胆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给予高度重视,不仅要认真听其陈述和准确记录反映的问题,而且要对上访人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和鼓励;对从个人意见出发,有意挑剔党员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并用编造事实的方法泄私愤的来访者,要用“宣传政策,讲明道理,提出批评”的方法,帮助他们化解矛盾;对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搞无理纠缠的信访,要保持冷静,在向上访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同时,耐心讲解无理取闹的危害性,引导他们采用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人多势众的集体上访,因反映的问题多,而且涉及范围广,处理不当极易发生意外行为。接待集体上访时头脑要清醒,态度要冷静,要用灵活机动的工作技巧,设法稳定群众情绪,并让他们推选代表反映问题。接访过程中,既不能牵就上访者而满足其不合理要求,更不能因群众有不合理要求而否定其反映问题的合理部分。由于集体上访背景复杂,因此在未弄清真相之前不要盲目表态和承诺。要密切关注来访群众的情绪变化,发现异常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要加强感情沟通,讲究接访技巧。接待来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说话一定要掌握分寸,不能信口开河。谈话时态度要和蔼,语调要适度,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实在在;既要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又要使他们易于接受。用沟通感情的方法,赢得来访者的理解和信任,为解决问题打下感情基础。不要高谈阔论,避免群众产生反感和对立情绪而激化矛盾。切忌接待冷淡、态度生硬、脾气急躁、消极推诿、敷衍搪塞、随意答复。
八、必须提高信访干部的创新能力。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思想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是信访工作适应信访新形势的需要,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要做到与时俱进,必须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使信访工作在思路方法、机制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使信访工作水平有新的提高。
第一,创新思维,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就要使我们信访工作的思路和做法从原有的思维模式中跳出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信访工作“四个转变”。一是由滞后工作向超前工作转变,努力控制信访源头,减少信访量,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燃。要坚持“工作在前,预防在先”的原则,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要集中力量认真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对容易引发信访的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对一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预报,做好预案,防止大事件发生;二是由一般工作向突出重点转变。要加强对信访重点地区、重点信访对象的集中整治。做到哪里不稳定因素最突出、哪里的信访问题最多,就重点整治哪里。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要进行逐一排查,分别落实领导包户处理。三是由单纯处理办信接访工作,向加强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转变。信访部门的工作不能简单停留在办信接访这一层次,不能满足于坐等办信接访,而要经常深入调研、主动下访,对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作深层次分析,做到问题症结能找准,处理预案做在前,为领导决策,解决问题提供主动、超前服务。
第二,创新方法,增强信访工作的实效性。要增强信访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积极探索信访体制和信访工作方式的创新。既要鼓励在解决具体信访问题上作积极探索,又要鼓励在信访体制改革方面作有益尝试;既要着眼于在现有职能范围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又要鼓励探索信访部门本身的职能转变;既要发挥信访部门的主体作用,又要有效整合信访资源;既要充分利用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开展工作,又要积极争取信访工作的制度保障,确立信访工作的法定地位。从长期的信访实践看,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解决初信初访。一些信访问题,之所以小事变大,大事变难,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抓好初信初访。为此,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群众的初信初访。对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立案处理,并限定办结时限,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超出政策法律范围或政府权限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给群众一个明确的交代;对群众一些合情合理要求,要尽量予以解决。二是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注重用发扬民主、说服教育、疏导规劝的方法来做好上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分流和接案办理等工作,引导群众有理、有节、有序、依法信访。切不可以训斥、恐吓代替说教,以粗暴、蛮横的工作阻碍群众正常、依法上访。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枪械。三是善于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要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增强群众依法上访、文明上访、逐级上访的自觉性。对于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要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用司法手段进行解决。对于情况异常复杂的信访案件,可以考虑通过召开听证会,司法介入,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公开协调办案。对个别违法乱纪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惩治。
第三,创新机制,增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对过去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信访包案制、领导下访约访制等,要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从近些年来执行的每月领导接待日制度的效果来看,总体上是好的,解决了不少群众关注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但也存在办理环节衔接不好等问题,使不少群众上访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为此,在坚持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结合领导包案制,进行谁接待谁包案处理,严格接待、批转、处理、反馈、督查等程序,确保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积极探索适应信访形势要求的新制度,如政策约束机制、联合办案机制、基础保障机制、预警监控机制、领导责任机制等等,做到以机制去约束信访主体、以制度去规范信访行为。
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对新时期信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确实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人无完人,不可能要求每个信访干部都是全才,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但我们每个信访干部朝这个方向去努力去完善提高自己这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同时每个信访部门根据自己单位信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特点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好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本单位的干部整体能力和素质达到对新时期信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新的较高的要求,那是可能的也是应该做到的。以上是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I. 给政府部门讲心理学怎么讲
面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要普遍受欢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吸引他们。政府部门人员一般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只是不是特别多,讲高深的东西太多,就失去了听众。所以,开始要用显现的心理学的小故事、心理效应,引起他们注意,最好让他们发笑或者思考,你的目的就达到了。深度讲解的时候,也要多用例子,少讲概念。
2、有所帮助。工作人员谁有谁的分工,工作目标明确,所以他们都想通过讲课,解决点实际问题。要针对他们整体系统面临的工作,如环保部门要面对企业、信访部门要针对群众、教育部门要针对家长和学生。。。来设计问题,设计解决途径。如果听众是所有的政府部门人员,你就给他们讲和群众打交道,和领导打交道,和同事打交道,总之,听众越杂,针对越广泛。还注意可以穿插某个部门具体的例子,以免过于概括,失之于空洞。——当然,要看邀请你的主办方是什么目的,不要偏离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