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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派

发布时间: 2021-03-23 04:05:06

⑴ 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否具有双重身份

不具有

⑵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指导下,西方社会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在西方法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完成了对自然法学这一纯思辩、理想的批判和清算。它运用实证的方法,否定了那种不可捉摸、虚无缥渺的“自然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学的进步。正是从奥斯丁开始,法学研究重心才开始从法律的外部关系,如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等方面,转移到法律的内部结构、范畴体系和逻辑关系等方面,因而,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对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有启迪作用,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但如果将法律仅停留在作实证的分析,不研究法的理想和正义,割断法律与道德和社会的关系,主张“恶法亦法”,这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有可能发生法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法的暴政与专制。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一旦法律“理性”的面纱被撕去,法律前景就极为可悲和可怕。法律一旦脱离了价值判断的领域,仅作形而下的理解,法律的社会意义也大为逊色。因为这种方法,无助于人们培养对法律的感情,法律就会僵死,就会变成支离破碎,就会失去了它的神圣性与可爱,从而使法律在历史的长河中失去源头的活水而趋于枯竭。它的最可怕的结果是最终导致法学走上极端形式主义的道路,使具有丰富内容和极大活力的法律变成了一套单调、死板、枯燥和毫无生机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范畴的堆砌,把活生生的法律概念、范畴变成了纯逻辑的推理和演绎,在面临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尖锐的矛盾冲突时,难以提出多样化的法律方案。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目的是揭示法产生于社会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而且,他们把法律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助于对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⑶ 法理学的流派思潮具有双重身份吗

法学流派名称
代表性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代表作
注释法学派
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
阿佐(意)
《法典汇编》
《习惯注释法》
阿库修斯(意)
《通用注释》
评论法学派
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
巴尔多鲁(意)
《<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
巴尔杜斯(意)
《<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
古典自然法学派
1、 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
2、 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 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 《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卢梭(法)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哲理法学派
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德)
《法哲学原理》
功利法学派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英)
《道德与立法原理
》、《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
詹姆斯*密尔(英)
《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
历史法学派
1、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
2、 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
3、 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胡果(德)
《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萨维尼(德)
《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普赫塔(德)
《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
祁克(德)
《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
温德海得(德)
《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
梅因(英)
《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分析法学派
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
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
奥斯丁(英)
《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
霍德兰(英)
《法理学的要素》
格雷(美)
《法律的性质与渊源》
目的法学派
1、 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
2、 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
耶林(德)
《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
实用主义法学派
1、 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
2、 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
霍尔姆斯(美)
《普通法》、《法律的道路》
布兰代斯(美)
《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
社会学法学派
1、 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
3、 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
庞德(美)
《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卡多拉(美)
《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1、 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2、 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
3、 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惹尼(法)
《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
埃利希(奥地利)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
坎托罗维奇(德)
《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
利益法学派
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赫克(德)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坎儿茨巴赫
《帝国法院的智慧》
心理法学派
1、 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
2、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
塔尔德(法)
《模仿规律》、《社会规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 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 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3、 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
弗兰克(美)
《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
卢埃林(美)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与实际》、《普通法传统》
纯粹法学派
1、 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
2、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 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富勒(美)
《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美)
《认真对待权利》
罗尔斯(美)
《正义论》
新分析法学派
1、 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
2、 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
哈特(英)
《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
麦考密克(英)
《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

⑷ 关于法理学的问题。法学有很多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法学的最高成果是揭示唯一最高法理。这个最高法理的揭示和达成广普,就意味着全人类共同遵循的法理得到了揭示并达成了公信,全人类放弃用战争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时代就永久结束了。最高法理的揭示,必然同时发生实践最高法理的“人类共和法约”和这个法约的实施法案。

法学不同学派的发生,是人类法学理智还不健全的表现。求证和导出至高法理命题的论证方式和论证成果文本,就是所谓的“哲学”。其论证方式是追溯一切问题的发生基因,再循着这个基因来按时序证明清楚一切问题因因相循的“因果链”,通过因循关系来审查现实社会问题的根源,并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可行高效办法,这样就找到了完善知行活动法约的法理依据。可见,当前让法学界说清什么是“法理”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学问题。

揭示法理的思辨论证,是一个艰难的思辨论证过程。当思辨论证达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时,就发生了不同的法学派别。这些派别的发生,是根由于论证课题不同、思辨法则应用不同,试图揭示法理的研学思辨层次不同而发生。都是还没有揭示最高法理的法学学术表现。当最高法理揭示清楚后,那么所有的法学派别也就归于一统了。最高法理还没有揭示清楚,就不可能具备精确讲清“什么是法理”的学术能力。

对于最高法理,我通过三十多年的思辨论证,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可以作为参考。这个最高法理是:“公约公信公行,公行公约公信,公信公行公约良性循环发展”。我称这个法学最高法理为“三公法案”。由于这个结论的法学理论内涵过于丰富,并有较大解读难度,在这里无法周全解说。

⑸ 法学学派的分类

我建议你去买一本艾得加.博灯海默的《法理学》,上面讲的非常清楚,一般的法律书店都会有,他的书在法理学这块还没有人能超过他。

⑹ 评述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 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⑥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 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无论是宏观的构筑还是微观的探索,都给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宝藏和无穷无尽的启示。具体来看,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下:

(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

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自然法学 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 "无论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在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在"需求"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派。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

,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

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如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的吸纳。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上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⑿ 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尽管"外国的经验不可能代替中国的经验"⒀ 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⒁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对几千年来西方法学理论的承继和发展,蕴涵着诸多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对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问其体"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尽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学的"本真",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相互关系,从而发掘出西方法律"活的灵魂"为我所用,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

⑺ 法理学是什么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7)法理学学派扩展阅读:

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

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

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⑻ 三大法学学派及其主要观点是什么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 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⑥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 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无论是宏观的构筑还是微观的探索,都给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宝藏和无穷无尽的启示。具体来看,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下: (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 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自然法学 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 "无论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在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在"需求"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派。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 ,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 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如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的吸纳。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人类社会步入"现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上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⑿ 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尽管"外国的经验不可能代替中国的经验"⒀ 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⒁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对几千年来西方法学理论的承继和发展,蕴涵着诸多西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对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问其体"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尽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学的"本真",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相互关系,从而发掘出西方法律"活的灵魂"为我所用,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