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与古罗马“法治”思想有何不同
这个问题很常见,具体的说比较复杂,因为法家思想也好,罗马法的精神也好,都不是三言两语的事情。简单的说说吧:
简单地说,先秦法家的所谓“法”不过是他们的政治主张“法、术、势”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家思想中,“法”是统治者使用暴力机关通过“刑”这种负面的惩罚手段和“赏”这种正面的激励手段来维持自己订立的社会秩序的方式。法家思想因循荀况的“性恶论”,认为个体的人是有着天然破坏秩序的冲动的,所以一个国家政权要想维持自己的稳定,就必然需要使用强制手段来对臣民予以规范和控制,而这个工具就是“法”。
古罗马时代的“法”,最初是平民阶层为了对抗贵族肆意侵害平民利益的行为而通过和平的政治斗争手段来争取到的一种均衡器。罗马法的本质意义在于,它给社会中每个个人和各个阶层,乃至利益团体都制定了一个相对而言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游戏规则。在“法”的约束下,大家遵守游戏规则,互相竞争。
形象一点说,在中国法家思想而言,“法”是用来监禁犯人的监狱,让人们知道自己的活动空间在哪;而在罗马人而言,“法”是自由市场里的公平秤,对于那些缺斤短两的行为可以假一罚十的那么一个均衡器。
B. 古罗马法的思想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在当时成就了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而且,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智识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在古代罗马遗留给后世的诸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逾千年而不衰。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由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乃至法学传统的形成,必须假以时日,不可能百十年间一蹴而就。在一千多年的时光流转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之以恒的关注,那些对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的不断的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一再的审慎的反思,最终沉淀为了一种规则体系、一种逻辑体系和一种意义体系。不夸张地说,罗马法系积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法的箴言不是别的,就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些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由此,有学者断言:“罗马法是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拜因)。
罗马法的实践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面,体现在流传甚广的诸多法律格言中。这些法律格言涉及各个方面。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的格言有: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法则产生于事实;对法的不知是不可原谅的;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等。在刑法方面的格言有: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指刑法一般对在激愤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减轻处罚);疑罪从无;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有罪等。在私法方面的格言有: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契约起源于意愿,随后变为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解协议相当于已决案;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给付;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产物;不情愿者之间缔结不了婚姻等。在程序方面的格言有:诉讼只不过是通过审判获取应得之物的权利;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审判;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一事不再理等。我们还很难发现其他哪个民族有如此丰富的法律格言。而且,这些格言不是类似于我国古代宋、明、清时期的律学读本或讼师秘本中的仅仅是方便记诵的法律歌谣,而是对法律规则高度浓缩化后的艺术锤炼的结晶。今天,透过这些格言,我们仍能够领略到规则背后的信念。今天,也仍有法学家坚持这样的见解:“在任何时代中,法的确定性都是通过如下方面得到保证:一是法律艺术,它居于统治地位;二是法学,它的任务局限于形成法的技术因素……;三是立法,它相对于法学只能居于次位,其任务是构成法的政治因素。以信仰巩固和弘扬罗马法。在古代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罗马法的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谓“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一观念,西塞罗有过美妙的阐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逐它,我们无须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陈述了法律至上原则:
“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
“在一个以法律为根基的国度,弃法律于不顾的行径将会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的纽带,是我们得享自由的基础,是正义的源头……没有法律的国家犹如缺失头脑的人体……执政官司掌法律之执行,法官照看法律之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
如果说西塞罗的观念多少还带有某种永恒的神圣的色彩的话,那么罗马法中实践性的自然法及信仰法律的例子亦俯拾可得:例如《十二表法》自从颁行后,千年间几乎未经任何改动,也从未被宣布废止过,它一直居于准神圣的地位;又如,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他们公开和无偿地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在此过程中完善自己,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直至乌尔比安时代,法学家仍把法律职业看作是献身于人类的善好生活的神职人员的工作。
法律被信仰,在古代罗马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
C. 古代罗马法体现哪个法学流派思想
现代的法律流派基本都发源于古代的罗马法,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法律的鼻祖.而现代法学流派的思想,都在罗马法之后产生,所以对于你的问题,可以进一步的阐述清楚呢?
D.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与古罗马“法治”思想有何不同
这个问题很常见,具体的说比较复杂,因为法家思想也好,罗马法的精神也好,都不是三言两语的事情.简单的说说吧:
简单地说,先秦法家的所谓“法”不过是他们的政治主张“法、术、势”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家思想中,“法”是统治者使用暴力机关通过“刑”这种负面的惩罚手段和“赏”这种正面的激励手段来维持自己订立的社会秩序的方式.法家思想因循荀况的“性恶论”,认为个体的人是有着天然破坏秩序的冲动的,所以一个国家政权要想维持自己的稳定,就必然需要使用强制手段来对臣民予以规范和控制,而这个工具就是“法”.
古罗马时代的“法”,最初是平民阶层为了对抗贵族肆意侵害平民利益的行为而通过和平的政治斗争手段来争取到的一种均衡器.罗马法的本质意义在于,它给社会中每个个人和各个阶层,乃至利益团体都制定了一个相对而言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游戏规则.在“法”的约束下,大家遵守游戏规则,互相竞争.
形象一点说,在中国法家思想而言,“法”是用来监禁犯人的监狱,让人们知道自己的活动空间在哪;而在罗马人而言,“法”是自由市场里的公平秤,对于那些缺斤短两的行为可以假一罚十的那么一个均衡器.
E. 材料二体现了罗马法中的什么思想
没有材料二,建议补充材料二。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F. 古罗马有哪些主要的法学思想
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古罗马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学习、传播、应用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过程。罗马人不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一种体现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如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 在古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曰“自然法观念”。
G. 罗马法的在历史上对罗马的政治作用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也是一种对法律“除魅”的过程,不再像希腊人一样对法律和民主盲目信仰,法律也并不是多么超凡神圣,它只不过是一种治理的方式,只要在合乎传统的前提下就可以解释适用。有论者这样评价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与生活:“罗马人区别于希腊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他们更注重于从政治学和法律学来考察政治生活,而不像希腊人那样关注伦理学的思考。也就是说,罗马人强调政治生活的法律特性,希腊人则强调政治生活的道德特性”[12],这样的评价是十分准确的。
私法的繁荣和对法律的解释的灵活都是典型的法律世俗化的表现。虽然到公元前27年,罗马从共和国转变为帝国,但这些法律制度仍然在继续实施着,以后大陆法系的法律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世俗政治的意义
希伯莱传统、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以及苏格兰启蒙学派、联邦党人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世俗政治的消极政治观。它认为,不论是现在、过去、还是将来都不可能存在能够杜绝一切恶的政治经济制度。哪里有人,哪里就会有恶,人间没有净土,更没有清白无邪的制度。诚如阿奎那所言:“如果没有任何易败坏的东西,那就违反了宇宙的完善性。”消极政治制度主张在最大程度上限制恶漫延,它不期待一个圣人的出现,他们不要求极端的直接民主。他们相信人都是有限的、自私的,他们要求宪政和法法治,通过此来制约政治权力,一方面防止迷信个人或某些人的专制,另一方面防止迷信绝对民主的“多数人暴政”,美国宪法及其宪政历程就集中的反映了这一方面的思想[13]。
综观世界各国政治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每个世俗化的政治状态都是民主自由的,但非世俗化的政治状态一定是专制。世俗化的政治状态建立在休谟后来总结的“休谟原理”上,政治家被假定为“无赖”,所以要制定约束他们的法治规则。这正是把政治家世俗化的一种理论基础,只有把政治和政治家世俗化,人们的观念中才能剔除对权势的崇拜,从臣民走向公民。
在一个民主国家,人们对政治人物的崇拜更类似于对歌星影星的崇拜,而在一个专制国家,政治人物非世俗化,人们对他们的崇拜更类似于对神的膜拜,这在古往今来的专制国家并不鲜见。政治家被认为是大救星、红太阳、万万岁,某个党派或政治被法定为永远的先进,永远的领带——在专制者(党派、阶层)看来,他们的权力是一种超乎想象的东西,要用用不合逻辑的绝对化的字眼来表述,并压制所有的质疑。通过近乎宗教化的意识形态统一思想,达到了一种现代化的类似于政教合一的统治。
而民主政体是一种世俗整体,它强调多元,它不用意识形态的灌输,因为民主(宪政)政体的合法性来自民众的有力支持。对他们的神圣化还可能影响他们与选民的交流,所以政治任务尽量把自己和 (哪怕是伪装)平民化。世俗化也同时强调民众的参与性,而投票就是一种最简单和便捷的方式,也更让大众理解政治的世俗性——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政治领导人的选择和被选择(不是政治决策)——只要你有能力。
这些可以看作罗马以及在其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起来的理论给后世重大遗产和影响。
H. 古罗马时期的政冶,经济,思想
概述:古罗马指从公元前9世纪初在意大利半岛(即亚平宁半岛)中部兴起的文明,历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509年罗马建立了共和国,逐步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公元前3世纪至前2世纪,罗马为争夺地中海霸权,掠夺资源与奴隶,同地中海西部强国迦太基进行了三次战争,史称布匿战争。公元前2世纪,罗马成为地中海霸主。到公元1世纪前后扩张成为横跨欧洲、亚洲、非洲称霸地中海的庞大罗马帝国。到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西罗马帝国亡于476年。而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则在1453年被奥斯曼帝国所灭。它与秦汉时期的的中国一样,是古代世界强大的帝国之一。安东尼王朝皇帝图拉真(公元98年-117年)在位时,罗马帝国版图达到最大,经济空前繁荣,西起西班牙、不列颠,东到幼发拉底河上游、南自非洲北部,北达莱茵河与多瑙河一带,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经济古罗马经济工商业发达,奴隶制经济繁荣。早期罗马的经济似于希腊的。可在帝国时期,由于对外征战,获得大量奴隶,他们流入罗马,大批地投入劳动,出现了奴隶经济,它对自由民经济构成了竞争;随着奴隶劳动的扩大,奴隶成为了社会的基础,罗马的大地产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在工业中奴隶劳动也占重要地位,奴隶之所以被如此广泛地使用,一来是由于奴隶的来源源源不断,二来是由于使用奴隶劳动比使用自由民劳动更为有利可图,因为奴隶可以被不停地驱使去劳动,价格又便宜,而且他们不用服军役。这样,大规模的奴隶劳动就出现了。它具有极大的竞争性,严重地排斥着小农经济。我们看到了罗马经济的繁荣,实为奴隶经济的繁荣,在这段时期内,它表现得非常具有“经济性”;与此同时,小农劳动由于无法与之竞争,独立的小农被逼得走投无路,他们抵押了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土地迁往别处,或者流落在城市中做城市流氓无产者。农民破产,农业开始衰败,整个帝国的经济基础被破坏了。罗马的征战结束了,奴隶来源不在广泛,价格上升,而且奴隶表现得更为不具有积极性;同时整个帝国的产品市场不再存在,这时,奴隶制经济不再有利可图了,而农业基础又破坏了,帝国无可奈何地衰落下去了。帝国统治者此时想挽救它的农业了,于是将大土地分成了小块的土地让农民去耕作,不许他们流动,希望能稳定税收和剥削。这些耕作者成为了农奴或隶农,于是“自由的人只剩下无产者、乞丐和强盗”。但是这并未能改变现实,罗马终于还是为人所灭。政治公元前753年,传说中的罗莫路斯始建罗马城。公元476年,最后一个皇帝罗慕洛。奥古斯都被废,西罗马帝国覆灭。在这延续千年的历史长卷中,罗马,从最初意大利中部的小小城邦,继而征服整个意大利,并最终建立了雄跨欧、亚、非的伟大帝国,创造了古罗马帝国的不朽传奇。它所依靠的不仅仅是骁勇善战的罗马将士,古罗马的政治制度也功不可没。首先让我们来听一听史学家们对古罗马政治制度的评价:“罗马政府是个集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和民主成分于一体的奇特混合物。”――威廉·麦克尼尔“它超越了城邦制狭隘的政治框架,创立了一个将地中海世界的不同国家合为一体的世界国家。”――马文·佩里在漫长的历史中,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帝国扩张的现实需要政体改革,而不断革新的政体也巩固和促进了帝国的发展。一般来说,古罗马的历史分为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和帝国时代,这三个阶段的政治制度亦各有千秋。王政时代的罗马实行的是“军事民主制”:(1)勒克斯(王,rex),他是军事首领、最高审判官和最高祭司,要注意的是王没有行政方面的权力;(2)库里亚大会(民众大会),由全体氏族成年男子参加,有权决定本氏族的一切重大问题。(3)元老院(长老议事会),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可见,王政朝代的罗马政体非常简单,是一种原始的共和体制,类似于我国黄帝时代的部落联盟制。实事上,部落联盟的确是当时罗马社会的真实写照。虽然罗马城已经建立,但是罗马仍处于父系氏族社会,版图也只局限有第伯河下游的小小区域。因此这种简单而扁平化的政体完全可以满足那时的社会需要。然而,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和发展,罗马的奴隶主贵族们不再满足于相对平等的民主制,进而想要获取特权,寡头政治应运而生。在共和时代,执政官不但拥有最高军事,而且有最高行政权力,虽然执政官司由选举产生,但多数被贵族把持。区分阶级的森都利亚民众大会取代了原来的库里亚大会,大会的实权由贵族掌握。由此可见,所谓的共和制实质上是少数贵族专政的寡头政体。寡头政体既满足了贵族获取特权的野心,又进一步刺激他们想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拥有特权,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最好的方法便是扩大版图。另一方面,贵族集权的专政也为军事扩张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罗马军队根据寡头的意志东征西讨,不断扩展疆域,最终建立了雄霸地中海的罗马帝国。思想罗马奴隶制度时代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思想。古罗马从公元前8~前6世纪之间从原始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度,公元前5~前3世纪是罗马奴隶制度形成时期。从公元前 264年开始,经过长期战争,征服了希腊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在公元前1世纪和公元1世纪之间,罗马成为规模最大的奴隶主国家,公元 476年,西罗马帝国在革命和蛮族的打击之下覆灭。 同古希腊奴隶制度的基本特点相同,古罗马也是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古罗马在经济思想上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建树,它是靠武力侵略发展程度较高的古希腊等国家而形成奴隶制帝国。古罗马统治阶级力图用法律和政治来证明罗马帝国的合法性,并用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所以,古罗马在政治和法律的研究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法律中包含的经济思想对后来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古罗马的经济思想散见于法学家、哲学家和农学家的著作中。 法学家的经济思想 罗马法学家在雅典思想家的自然观念的影响之下创立了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一切规则的总和,它出自万物的本性,支配万物的行为。他们利用自然法证明奴隶制度符合事物的本性,因而是自然的合理的。 罗马法学家所制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直接体现了罗马奴隶主的经济思想。他们论证私有财产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把人分为自由民和奴隶是不可动摇的。他们对于把奴隶列入物品的范畴并不表示任何怀疑。罗马奴隶制兴盛时代,商品货币关系已相当发达。罗马法学家研究了商品生产者的各种关系,诸如买卖、借贷、债务、契约和其他义务,承认个人地位,保障签订契约的自由,确认债权者有役使债务者的权利。罗马法学家确认个人地位、保障契约自由等思想对后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产生了重要影响。罗马法学家认为,货币是为便利交换而产生的,货币产生后,货币本身也成为具有价值的交换物品。古罗马初期法律禁止借贷取利。《十二铜表法》产生后才有利率的规定,但仍禁止重利。随着借贷资本的发展,法律上规定的利率成为空文,利率完全取决于市场上借贷资本的供求情况。 哲学家的经济思想 古罗马哲学家大多生活在罗马奴隶制走向衰落的时期,他们的经济思想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罗马社会的特点。西塞罗(公元前 106~前43)时代高利贷和商业已非常盛行,成为当时罗马统治阶级的致富源泉。因此,西塞罗虽然也颂扬大土地所有制,但他并不否定大商业,甚至认为大商业优于小商业。老普林尼(公元23~79)看到奴隶的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预言奴隶制大庄园将断送罗马和整个意大利。斯多葛学派哲学家塞涅卡(一译辛尼加,约公元前 4~公元65)则从宗教伦理方面责难奴隶制。他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人之所以不平等是社会造成的,因此一切人在上帝面前和道义上是有同等价值的。唯物论哲学家卢克莱修(前99~前55)把社会发展看成是连续不断的自然过程,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不在过去,而在未来。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创造,人才能取得对自然的控制,从而出现人类的黄金时代。 农学家的经济思想 古罗马出现一些农学家的题为《论农业》的著作,这些著作类似古希腊思想家的《家庭管理》。其中最著名的作者有大加图(前 234~前149)、瓦罗(前116~前27)、科卢梅拉(公元1世纪~?)。论述农业技术问题是其主要内容。加图等都把农业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首要的地位。他们认为农业是罗马人最重要的职业,劝导罗马奴隶主要亲自管理自己的农庄。在瓦罗时代,罗马的大土地占有者通常住在大城市,而把农庄交给管家去经营。瓦罗则规劝他们要回到乡村,亲自料理自己的农庄。罗马农学家都注意保持农庄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减少对市场的依赖,但有的农学家如加图也趋向于发展农庄的商品生产。 罗马农学家把奴隶也看做是只会说话的工具。但由于罗马农学家生活的年代不同,对奴隶所持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加图生活在罗马鼎盛时代,因此主张采取严厉的办法来管理奴隶,尽可能加强对奴隶的剥削,以榨取更多的剩余产品。瓦罗生活的年代,罗马各地相继爆发了奴隶起义,瓦罗劝导奴隶主对待奴隶要宽厚些,并建议不要购买属于同一民族的奴隶,以防止他们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公元 1世纪,罗马奴隶制已走向没落。科卢梅拉看到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劳动已不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因此他一方面规劝奴隶主要改变对奴隶的态度;另一方面则提出用隶农代替奴隶来从事农业生产。
I. 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对后世西方政治思想有哪些影响和贡献
罗马法对西方后世的影响~
(1)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在中世纪(欧洲封建时代)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
(2)罗马法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代法律的先驱。
(3)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