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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学习

发布时间: 2021-03-22 03:37:48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心得体会

反正,本人小时候就是这样,一堆拿着“烧火棍”子的人,天天在大街上玩,总有“擦枪走火”的时候,因为,老百姓不愿意让这些人“生命周期”太长。死几就死几个,这样他们会有“条件反射”,你不怕死,你们接着玩。发挥完“不开心”的时候,太危险!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内容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叁』 如何短时间内学好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答:三年或者五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三条就设立专职工会主席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13、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答: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经什么会议通过?什么时间施行?
答: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15、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答:是职工代表大会。
16、厂务公开程序有哪五个环节?
答:提出、审查、公开、议事、整改。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经什么会议通过的?什么时间施行?
答: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8、什么是职工代表大会?
答: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条中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角色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九条就职工代表中代表构成的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21、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保险、社会福利等各项管理的书面协议。
22、集体合同内容有哪些?
答:(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3、集体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24、组建工会的程序有哪些?
答:1、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
2、提出建会申请;
3、发展工会会员;
4、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5、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6、刻制印章,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建立工会经费账户。
25、企业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2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是什么?
答:有两种。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27、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什么大会通过?
答: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宪法》制定《工会法》。
29、工会教育职能目标是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是哪“四有”?
答: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30、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须报哪个部门审查登记?
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3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怎样拨缴工会经费?
答:按每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3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工会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哪些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答:1、克扣职工工资;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中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指的是?
答:是指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个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什么?
答: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关于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中就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9、《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就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与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40、《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就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41、《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机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条就职工代表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与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一条就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七条就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四条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备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七)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46、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第四,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得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五,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六,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47、《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就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肆』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 增强法律意识

  2. 加强单位对法律责任的认识

  3. 加强员工对责任义务和权益的认识和维护方式

『伍』 如何提高职工学习《工会法》意识

首先是抓好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良好的三级安全教育会在新进员工头脑中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对安全生产有足够的重视,做到时刻想到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在基层,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工作安全,本身也是每一名生产现场人员的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每一名现场员工都可以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积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现场员工的安全才会真正有保障。
其次,班组安全活动要如期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手段。安全活动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安全生产规定,对本班组一周来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要想保证安全活动的有效开展,首先必须从管理入手,必须监督检查到位,严格要求。一要有明确的规定,二要做细致的检查,促使班组必须正常开展活动,三是必须发挥好班组的管理者班长的作用。在安全活动的开展上,要求班长对活动要有周密的组织,对班组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全面的了解,并能总结的好,讲的清楚,使本班员工既能通过学习了解安全生产形势,又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在生产一线工作中,班组长与班组人员接触最多,了解的情况最详细,掌握的各种风险因素也最全面。因此,加强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培养尤为重要。在加强班组长安全责任培养中,一是应该彻底消除班组长对安全工作的麻痹思想,增强“违章可耻,遵章光荣”的意识;二是注重班组长的选配工作,把那些懂技术、会管理、责任心强、善于发现问题的人,选配到班组长的岗位上;三是加强班组长的安全监督意识,让他们在岗位操作中充分发挥好安全监督作用。
第三,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安全生产的宣传是多方面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生产中的好人好事进行通报表扬。要不断地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使员工认识到安全不仅是企业的事,也是自己的事,好的会受到表彰,不好就会受到制度的约束,从而在工作中做到自觉注意安全。“安全为天”对每位职工来讲,就是要把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看作是天大的事情。作为职工个人,对你的父母、妻儿,对你的家庭来说,那就是天。如果你出了事,那就是天塌下来了。所以我们职工也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不仅仅是对你自己负责,还是对你的家庭负责。
第四,坚持严格管理。只有坚持严格管理,才能保证员工的安全意识不会松懈,使员工思想上时刻有紧迫感、压力感,特别是安全意识不高的员工,应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教育,才能将安全记录保持长久。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在每个现场管理人员和一线生产员工的头脑中建立起安全意识,能够理解安全规则,并自觉的去遵守安全规则。这一层面,最基本的手段就是安全生产教育。我们可以采取诱导的方式,通过一些安全事例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后果描述等,从对危险源的认识开始,让员工从感性的认识上升到理性的认识,让他们从机械地执行规章制度,认识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们要克服“职工干惯了、干部看惯了、大家习惯了”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培养和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去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陆』 做公司工会需要学习什么专业谢谢!

首先看一下《中国工会法》,了解工会的性质,其次弄懂劳动保障的一些文件精神,在维权工作中用得上,再次是要有很棒的协调沟通,组织能力,一句话,要会能说会道,懂国家政策。

『柒』 对工会组织来说,学会贯彻工会法最重要是什么

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讲主要有: 第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的集中概括,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有13亿人口,人民行使权力,主要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我国根本的制度。同时也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是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的工人阶级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是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通过工会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沟通了国家政权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一方面使职工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反映,另一方面使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得到宣传解释和贯彻执行。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和教育广大职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增强工人阶级的责任感,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最终实现本阶级的历史使命。 第二,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翁,各级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工会是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群众组织。工会与政府在维护全国人民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应当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政府权威;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支持工会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工会的联系,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以改进政府的工作,密切政府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工会应当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政治形式之一。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的有关决定,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对这些工会法也作了一些基本的规定。 第三,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工人阶级的历史任务,是职工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广大的职工群众努力参加生产建设,完成好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理所当然地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生产建设。因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既是全党全国共同的中心任务,也是工会组织本身性质决定的重要职责。工会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不是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直接进行生产建设的指挥和管理,而是从工会自身的特点出发,通过自己的工作,发动和组织好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生产和技术进步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和促进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作贡献。 第四,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科学文化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是工会必须尽到的职责。工会必须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激励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同时,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职工增长生产建设的才干。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对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全面提高工人阶级的素质具有深远意义。进行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科学文化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新的技术革命对广大职工提出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在企业中,现代工人的劳动技能不再是以体力为基础,而是体力和智力并重,并逐步转向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现代生产中所呈现的高度的知识、智能、技术密集的发展趋势,要求工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科技水平,才能迅速掌握操作和管理的知识;产品的频繁更新换代,生产设备的不断更新,要求工人必须具有很高的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说,现代化生产要求劳动者除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体力素质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所以,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努力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