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华东政法诉讼法研究生指定书目是什么
│030101法学理论: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
│法理学》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
│030102法律史: 《外国法制史》(九五规划本)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外国法制史》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法律制度史》丁凌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 │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教程》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版 │
│;或《宪法学》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俞子清│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
│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
│030104刑法学: 《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材料:刑法修 │
│正案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修订后刑事法律所作出的立法解释及│
│司法解释。 │
│030105民商法学: 《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婚姻家庭继承法》(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张贤钰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版;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商法学》(高等政法院│
│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030106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审判│
│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版。《中国检察制度研究》叶青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
│030107经济法学: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商法 │
│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 │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法学》张梓太主编,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姚慧娥主编,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自然资源法学》张梓太│
│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张梓太著,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生│
│态主义法哲学》郑少华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030109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丁成耀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版;《国际私法学》丁伟主编、刘晓红、刘宁元、单海玲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经济法学》朱榄叶主编,陈宪民、贺小勇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当前│
│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动态。 │
│ │
│ │
│★401法学综合我院提供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 │
│ │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八│
│、十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章。 │
│ │
│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二章第一、二 │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三版)何│
│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2004年版,第四、九章。 │
│ │
│宪法学部分:《宪法学要义》殷啸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一、二章。 │
│ │
│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具体章节详见考试大 │
│纲。 │
│ │
│民法学部分:《民法学》彭万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一章第五节,第五章第 │
│一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章第四节。 │
│ │
│诉讼法学部分:《刑事诉讼法学》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五、七、十 │
│五章;《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六、十二章。 │
│ │
│经济法学部分:《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第二、三节│
│,第三章第二、三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五章第一、二节,第二十章第二、三、四节,│
│第二十一章第二、三、四、五节,第二十三章第二、三节,第三十六章第一、二节。 │
│ │
│国际法学部分:《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丁成耀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
│一章第一、二、三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四章第一、二、三节,第十一章第三节,第十│
│三章第一、二、三节,第十四章第二节;《国际私法学》丁伟主编、刘晓红、刘宁元、单海│
│玲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三、四节,第五章第一│
│、二、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五节、第二十章第四、五、六节;《国际经济法学》朱榄叶主│
│编、陈宪民、贺小勇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二、三、五节,第二章第│
│三、四、五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三节,第六章第四节。 │
│030180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第六版,全国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曾宪义总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2006年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
│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制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
这个是07的,08的应该改变不大,大概在8月份出来!
『贰』 我打算写一篇法律方面的论文,题目是”过错离婚研究”,谁能帮忙出点主意或者列一个提纲谢谢了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 离因之精神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2]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更无从寻求救济。虽我国法学界有学者曾提及我国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但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专门研究的论文尚不多见,因此,在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专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实际意义。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
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nju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
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4]
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讼累。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损害可请求赔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5]非限定主义,现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别改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已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7]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
『叁』 婚外恋的相关法律
婚外恋,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已日趋普遍。 法律应否惩罚婚外恋?婚外恋该判非法吗? 最近,中国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为上海市民讨论的热门话题。 这部旨在反对婚外恋的控制离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然将向来只属于不道德行为的“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定为“非法行为”。草案中的条文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不忠实另一方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正是这一条, 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不少上海人认为,将“婚外恋”、“第三者”或“婚外性关系”列为违法行为,实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碍离婚自由、倒退历史的嫌疑了。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家徐安琪在受询时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个条款缺乏严密性。她发了无数疑问:要如何去认定是否“违背了忠实的义务”?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发生了精神恋?给第三者写情书?还是已经与第三者发生了诸如同居之类的出轨事情?此外,公安或司法机关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恋的当事人强行拆散,能使其心甘情愿地回到“请求排除妨害”的配偶身边吗?执法机关的好心干预到底能不能使过错一方觉悟、重修旧好,或能挽回“请求排除妨害”已失去的爱情吗? 这名社会学家认为,上述这个立法建议是难以操作的,不仅如此,外力的行政干预往往也只会使过错方失去面子和名声,从而强化其否定情绪和离心力,最终使双方矛盾激化而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认为,制定这样的法规,有一定的必要,但具体的执行法还是值得探讨的。这名法官颇有感触地说,在他接触的离婚官司中,由于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确是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但一般来说,人们都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通过协调来解决。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为两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东西,因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规通过,法院在具体认定事实、作出判决上也有是难度的。因为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违法,是一清二楚的事情。” 至于应否惩罚第三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原副会长张贤钰认为,这存在着界定和举证困难。他说:“仅仅惩罚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可以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无过错的一方。但当婚姻关系尚未解体时,夫妻仍是生活共同体,惩罚一方就等于惩罚另一方,这种惩罚没有意义。” 另一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博士也指出,婚外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婚外情的双方都受惩罚,那就会出现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情况,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她认为,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惩罚婚外恋有失妥当”。她认为,婚外情不同于重婚,它只是道德领域内的事,仅与责任有关。它不同于其他明知故犯触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发生了,事实上是不受主观意志决定的。 纵观各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发现上海主流看法还是偏向“不同意婚外恋判非法”。但在主流的声音里还可以听到一个不同的声音。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杨靖很肯定地说“我同意用法律惩罚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情造成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和杨靖差不多年纪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较浪漫,她把“法律惩罚婚外恋”的建议视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类似上述的规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内,那么她相信这个国度将会变得很死,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参与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研究会总干事巫昌祯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可以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该互相忠诚,不应该有婚外性关系,如果违反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至于第三者,也应该受惩罚。 内容太多 给个网址你 你去看 http://www.sunseries.com/ban/ban001/b023.htm
『肆』 考研用书
政治100英语100专业课150法学综合150
政治英语去上辅导班吧,政治的大纲要夏天才出,到时候看也来得及,英语要趁早复习,作文可以突击,其他要靠基础.
政治英语建议多做真题,找感觉.
华政的专业课和综合课历年真题可以向华政的研教院购买,本人手头的真题一字未写...惭愧啊...
以下是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和综合课参考书目,你看刑法学部分和法学综合即可
030101法学理论: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法理学》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030102法律史: 《外国法制史》(九五规划本)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外国法制史》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法律制度史》丁凌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教程》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版 ;或《宪法学》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俞子清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030104刑法学: 《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材料: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修订后刑事法律所作出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
030105民商法学: 《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婚姻家庭继承法》(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张贤钰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商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030106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审判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国检察制度研究》叶青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030107经济法学: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法学》张梓太主编,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姚慧娥主编,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自然资源法学》张梓太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张梓太著,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生态主义法哲学》郑少华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030109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丁成耀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国际私法学》丁伟主编、刘晓红、刘宁元、单海玲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经济法教程》朱榄叶主编,陈宪民、贺小勇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当前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动态。
★401法学综合 我院提供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八、十一、十五、二十三、二十五章。
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三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2004年版,第四、九章。
宪法学部分:《宪法学要义》殷啸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一、二章。
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版,具体章节详见考试大纲。
民法学部分:《民法学》彭万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一章第五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小节,第五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七章第四节。
诉讼法学部分:《刑事诉讼法学》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五、七、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六、十一章。
经济法学部分:《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第二、三节,第三章第二、三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五章第一、二节,第二十章第二、三、四节,第二十一章第二、三、四、五节,第二十三章第二、三节,第三十六章第一、二节。
国际法学部分:《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丁成耀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一、二、三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四章第一、二、三节,第十一章第三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第十四章第二节;《国际私法学》丁伟主编、刘晓红、刘宁元、单海玲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三、四节,第五章第一、二、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五节、第二十章第四、五、六节;《国际经济法教程》朱榄叶主编、陈宪民、贺小勇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二、三、五节,第二章第三、四、五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三节,第六章第四节。
030180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第五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曾宪义总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制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
『伍』 妻子的婚外恋,逼我离婚,请问他们有没有触犯法律
婚外恋,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已日趋普遍。
法律应否惩罚婚外恋?婚外恋该判非法吗?
最近,中国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为上海市民讨论的热门话题。
这部旨在反对婚外恋和控制离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
然将向来只属于不道德行为的“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定为“非
法行为”。草案中的条文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
不忠实另一方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正是这一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不少上海人认为,将“婚外恋”、“第三者”或“婚外性关系”
列为违法行为,实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碍离婚自由、倒退历史的
嫌疑了。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家徐安琪在受询时直
截了当地指出,这个条款缺乏严密性。
她发出了无数疑问:要如何去认定是否“违背了相互忠实的义务
”?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发生了精神恋?给第三者写情书?还是
已经与第三者发生了诸如同居之类的出轨事情?
此外,公安或司法机关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恋
的当事人强行拆散,能使其心甘请愿地回到“请求排除妨害”的配偶
身边吗?执法机关的好心干预到底能不能使过错一方觉悟、重修旧好
,或能挽回“请求排除妨害”方已失去的爱情吗?
这名社会学家认为,上述这个立法建议是难以操作的,不仅如此
,外力的行政干预往往也只会使过错方失去面子和名声,从而强化其
否定情绪和离心力,最终使双方矛盾激化而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认为,制定这样的法规,有一定的必
要,但具体的执行法还是值得探讨的。这名法官颇有感触地说,在他
接触的离婚官司中,由于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的确是占到了一
定的比例。但一般来说,人们都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通过协调来解
决。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为两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东西,因
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规通过,法院在具体认定事实、作出判决上也
有难度的。因为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违法,是一清二楚的
事情。”
至于应否惩罚第三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
会原副会长张贤钰认为,这存在着界定和举证困难。
他说:“仅仅惩罚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
他认为“可以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一定的
经济惩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无过错的一方。但当婚姻关系尚
未解体时,夫妻仍是生活共同体,惩罚一方就等于惩罚另一方,这种
惩罚没有意义。”
另一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博士也指出,婚外
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
婚外情的双方都受惩罚,那就会出现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
情况,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
他认为,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
,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
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惩罚婚外恋有失妥当”。她认为,
婚外情不同于重婚,它只是道德领域内的事,仅与责任有关。它不同
于其他明知故犯触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发
生了,事实上是不受主观意志决定的。
纵观各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发现上海主流看法还是偏向“不同意
婚外恋判非法”。
但在主流的声音里还可听到一把不同的声音。上海复旦大学研究
生杨靖很肯定的说“我同意用法律惩罚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
情造成的伤害实在太大了。
和杨靖差不多年纪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较浪漫,她把“
法律惩罚婚外恋”的建议视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类似上
述的规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内,那么她相信这个国度将会变得很死
,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参与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研究会
总干事巫昌祯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可以离婚,但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该互相忠诚,不应该有婚外性关系,如果违
反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至于第三者,也应该受惩罚。
『陆』 还没有离婚,一方已于女的同居,可不可以告他
婚外恋,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已日趋普遍。
法律应否惩罚婚外恋?婚外恋该判非法吗?
最近,中国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为上海市民讨论的热门话题。
这部旨在反对婚外恋和控制离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
然将向来只属于不道德行为的“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定为“非
法行为”。草案中的条文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
不忠实另一方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正是这一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不少上海人认为,将“婚外恋”、“第三者”或“婚外性关系”
列为违法行为,实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碍离婚自由、倒退历史的
嫌疑了。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家徐安琪在受询时直
截了当地指出,这个条款缺乏严密性。
她发出了无数疑问:要如何去认定是否“违背了相互忠实的义务
”?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发生了精神恋?给第三者写情书?还是
已经与第三者发生了诸如同居之类的出轨事情?
此外,公安或司法机关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恋
的当事人强行拆散,能使其心甘请愿地回到“请求排除妨害”的配偶
身边吗?执法机关的好心干预到底能不能使过错一方觉悟、重修旧好
,或能挽回“请求排除妨害”方已失去的爱情吗?
这名社会学家认为,上述这个立法建议是难以操作的,不仅如此
,外力的行政干预往往也只会使过错方失去面子和名声,从而强化其
否定情绪和离心力,最终使双方矛盾激化而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认为,制定这样的法规,有一定的必
要,但具体的执行法还是值得探讨的。这名法官颇有感触地说,在他
接触的离婚官司中,由于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的确是占到了一
定的比例。但一般来说,人们都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通过协调来解
决。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为两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东西,因
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规通过,法院在具体认定事实、作出判决上也
有难度的。因为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违法,是一清二楚的
事情。”
至于应否惩罚第三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
会原副会长张贤钰认为,这存在着界定和举证困难。
他说:“仅仅惩罚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
他认为“可以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一定的
经济惩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无过错的一方。但当婚姻关系尚
未解体时,夫妻仍是生活共同体,惩罚一方就等于惩罚另一方,这种
惩罚没有意义。”
另一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博士也指出,婚外
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
婚外情的双方都受惩罚,那就会出现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
情况,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
他认为,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
,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
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惩罚婚外恋有失妥当”。她认为,
婚外情不同于重婚,它只是道德领域内的事,仅与责任有关。它不同
于其他明知故犯触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发
生了,事实上是不受主观意志决定的。
纵观各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发现上海主流看法还是偏向“不同意
婚外恋判非法”。
但在主流的声音里还可听到一把不同的声音。上海复旦大学研究
生杨靖很肯定的说“我同意用法律惩罚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
情造成的伤害实在太大了。
和杨靖差不多年纪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较浪漫,她把“
法律惩罚婚外恋”的建议视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类似上
述的规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内,那么她相信这个国度将会变得很死
,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参与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研究会
总干事巫昌祯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可以离婚,但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该互相忠诚,不应该有婚外性关系,如果违
反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至于第三者,也应该受惩罚。
到底婚外恋该判非法吗?正如杨靖发出的疑问:法律是否真的能
管住感情,这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柒』 中国婚姻的发展趋向
我觉得中国人,不,可能这是一种世界趋势,----的婚姻,将会成为一种“速食回”婚姻,爱情没有了感情基础,答被物质玷污,于是,婚姻也就成了一种交易,或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尝试,爱情,成了速食的罐装食品,随手拿来开启,不喜欢就丢在一边。可悲啊!
仅代表个人意见。
『捌』 为什么没有惩罚第三者的法律
婚外恋,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已日趋普遍。
法律应否惩罚婚外恋?婚外恋该判非法吗?
最近,中国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为上海市民讨论的热门话题。
这部旨在反对婚外恋的控制离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然将向来只属于不道德行为的“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定为“非法行为”。草案中的条文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不忠实另一方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正是这一条, 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不少上海人认为,将“婚外恋”、“第三者”或“婚外性关系”列为违法行为,实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碍离婚自由、倒退历史的嫌疑了。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家徐安琪在受询时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个条款缺乏严密性。她发了无数疑问:要如何去认定是否“违背了忠实的义务”?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发生了精神恋?给第三者写情书?还是已经与第三者发生了诸如同居之类的出轨事情?此外,公安或司法机关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恋的当事人强行拆散,能使其心甘情愿地回到“请求排除妨害”的配偶身边吗?执法机关的好心干预到底能不能使过错一方觉悟、重修旧好,或能挽回“请求排除妨害”已失去的爱情吗?
这名社会学家认为,上述这个立法建议是难以操作的,不仅如此,外力的行政干预往往也只会使过错方失去面子和名声,从而强化其否定情绪和离心力,最终使双方矛盾激化而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认为,制定这样的法规,有一定的必要,但具体的执行法还是值得探讨的。这名法官颇有感触地说,在他接触的离婚官司中,由于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确是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但一般来说,人们都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通过协调来解决。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为两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东西,因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规通过,法院在具体认定事实、作出判决上也有是难度的。因为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违法,是一清二楚的事情。”
至于应否惩罚第三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原副会长张贤钰认为,这存在着界定和举证困难。他说:“仅仅惩罚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可以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无过错的一方。但当婚姻关系尚未解体时,夫妻仍是生活共同体,惩罚一方就等于惩罚另一方,这种惩罚没有意义。”
另一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博士也指出,婚外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婚外情的双方都受惩罚,那就会出现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情况,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她认为,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惩罚婚外恋有失妥当”。她认为,婚外情不同于重婚,它只是道德领域内的事,仅与责任有关。它不同于其他明知故犯触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发生了,事实上是不受主观意志决定的。
纵观各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发现上海主流看法还是偏向“不同意婚外恋判非法”。但在主流的声音里还可以听到一个不同的声音。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杨靖很肯定地说“我同意用法律惩罚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情造成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和杨靖差不多年纪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较浪漫,她把“法律惩罚婚外恋”的建议视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类似上述的规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内,那么她相信这个国度将会变得很死,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参与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研究会总干事巫昌祯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可以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该互相忠诚,不应该有婚外性关系,如果违反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至于第三者,也应该受惩罚。
内容太多 给个网址你 你去看
http://www.sunseries.com/ban/ban001/b0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