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十大刑法学家是哪些
目前来说了,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
改革派:大陆法学派(德日):张明楷(清华)、周光权(清华)、黎宏(清华)、陈兴良(北大)
保守派:传统学派(苏俄):高铭暄(人大)、马克昌(武大)、赵秉志(北师大)
两派理论目前正在交锋中,传统学派死抱着苏俄的四要件理论,根本跟不上形势,很多理论完全是错误的,而且,体系混乱,缺乏逻辑。大陆法学派的三要件更严谨,符合逻辑,但中国早晚都会全面采用张明楷学派的理论体系。
四要件和三要件的核心区别也就在于四要件分析犯罪构成时是个平面的思维方式,主客观处于一个顺位的考虑要素,而三阶层是个立体的思维方式,先从客观方面考虑,一层层的排除犯罪性,相当于一个有位阶的思维方式。
陈兴良本来也是高铭暄的得意弟子,但这些年也发现高马学派的理论缺陷和错误,已经逐步脱离高、马学派,往张明楷学派靠拢了。
所以,刑法学来说,国内的情况大概如此:
1,清华法学院,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的确太牛逼了,中青年结合,朝气蓬勃,潜心学术研究,连续多年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独领风骚,实力第一;张明楷是刑法改革派的领袖,他的理论,直接动摇了高铭暄学派的理论基础,所以高铭暄现在也很恼火,被高铭暄及其弟子围攻批判,不过,真金不怕火烧,批的越凶,越证明了他的正确性,只不过他动了传统势力的奶酪,算是发展路上的一个插曲罢了,现在大势所趋,国内已经开始接受张明楷的理论了,张明楷的刑法学时代已经到来了。
2,北大法学院,陈兴良领衔。陈兴良是高铭暄的得意门生,最早也是属于高铭暄学派的,但后来也发现高铭暄的理论有很多漏洞,慢慢就跟就恩师分道扬镳,目前已经往张明楷学派靠拢,是仅次于张明楷的二号人物。但北大除了陈兴良,其他人跟他相差太远,独立难撑啊,不过北大排第二应该没问题;
3,人大法学院,虽然有高铭暄,但年事已老,他的四要件核心理论已经被证明是很落后,很过时的,而且是错误的,发现自己理论被动摇后,他发动他的众多弟子围攻张明楷和陈兴良,但他的学派漏洞太多不能自言其说的。其实作为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最聪明的做法就是顺应潮流,而不是阻碍刑法的发展和变革。另一个,人大被赵秉志拉走了几乎整个刑法学团队,元气大伤,年轻一点只有冯军还不错,幸好底子还在。
4,北师大法学院及刑法所,靠着赵秉志带来整个团队,一下子飙升,不过底子还是差点。而且,赵秉志作为高铭暄指定的接班人,完全继承高铭暄的过时的四要件理论。赵秉志抱残守旧,毫无创新,学术水平和理念跟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差的很远,他走的方向没什么前途。。
5,往下的还有中南政法、华东政法、武大、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东南大学等,但这些学校实力都不错,但缺少大腕牛人。
2. 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异同
1、代表人物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黑格尔、费尔巴哈、康德,后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国,如宾丁、贝林格、迈耶等。
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学生加罗法洛、菲利等。
2、贡献不同
刑事古典学派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实证犯罪学派该学派既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反映,开创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方向。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但在现代犯罪学的理论学派中,仍可看到其评价观点的延伸和发展。
相同:两大学派的研究对象相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2)传统刑法学派扩展阅读:
较之古典犯罪学派,该学派的主要特点为:
(1)反对从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出发,主张从实证主义出发,重视人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
(2)否定自由意志论,强调行为的因果制约性,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决定于人类学因素(菲利还提出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
(3)不强调犯罪行为的定罪判刑,而集中注意犯罪人的个性和特征。
(4)摆脱仅从法律观点来解释犯罪的束缚,着重根据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犯罪
(5)反对缺乏实际经验的研究偏向,重视调查和临床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
1、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
2、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
3、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
3. 中国著名刑法学家有哪些
我国比较有名的刑法学家,根据院派来统计,可参考如下,但是不代表历史观点:
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
改革派:大陆法学派(德日):张明楷(清华)、周光权(清华)、黎宏(清华)、陈兴良(北大)
保守派:传统学派(苏俄):高铭暄(人大)、马克昌(武大)、赵秉志(北师大)
4. 什么是“刑法人类学派”什么是“刑法社会学派”谢谢大家。
刑事人类学派
它是首先攻击刑事古典学派教条主义研究方法,而以人类学方法研究犯罪的学派,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创始人是意大利都灵的一名法医学教授C.龙勃罗梭,继之而起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E.菲利(1856~1929,以后又转向刑事社会学派)和R.加罗法洛(1851~1934)。这个学派又称龙勃罗梭学派,因为上述3人都是意大利人,所以也被称为意大利学派。
龙勃罗梭的成名著作是《犯罪人论》(1876)。他用解剖学的方法对一部分囚犯的生理构造进行统计归纳研究,认为犯罪原因存在于隔世遗传和病理关系两个方面。所谓隔世遗传指犯罪人的身体具有先天的动物特征,例如有巨大的颚、高颧骨、发达的眼巢弓、很强的犬齿等,这些都是肉食动物及野蛮人的特征。所谓病理关系指犯罪人身体发育上的缺陷和疾病,特别是癫痫性的疾病。他认为上述两个原因是先天的。具有这两种先天特征的人,有犯罪的必然性,同“自由意志”没有联系,于是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他还论证这种天生犯罪人在犯人中约占1/3,是侵害社会安宁的罪犯队伍的主要部分和最有害的部分,因此主张预先对他们采取保安措施,予以隔离,从而进行预防。
上述论点在理论上完全背离法制原则,在政治上为帝国主义统治服务,反对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在龙勃罗梭和R.拉斯基合著的《法律及刑事人类学关系中的政治犯罪与革命》(1890)一书中,作者竟力图证明巴黎公社的革命者都是“天生犯罪人”。
刑事社会学派
这一学派认为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但又采用刑事人类学派的部分理论。1869年,比利时人A.凯特莱(1796~1874)著《社会物理学》一书,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这种观点为德国人 F.von李斯特和菲利等人吸取。进入19世纪90年代,李斯特、菲利协同A.普兰(1845~1919)、G.A.van哈默尔(1842~1917)等人组织国际刑法学会,刑事社会学派的主张就由这个组织代表。他们主张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指失业、贫困、通货膨胀、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的产物。他们虽也承认经济的影响,但拒绝从社会制度去探究犯罪原因。
刑事社会学派虽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但断言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陷,而处于犯罪的“危险状态”,特别容易受社会上的“犯罪传染病”的传染。因此主张对这些不能矫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用不定期刑。这种“危险状态”论在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曾风靡一时,流派很多。其中最著名的,在美国有R.庞德主张的“预防刑法论”;在德国有李斯特、M.利普曼(1869~1928)主张的“教育刑论”等。名目虽多,但异曲同工,都是为垄断资产阶级制定镇压人民的刑法制造理论根据。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利用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废弃了刑事立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意大利刑法典》和希特勒修订的《德国刑法典》,就是典型例子。
墨索里尼在1930年制定了新的《意大利刑法典》,在刑法史上第一次把保安处分作为制度规定下来:不论是否实施了犯罪,只要是法官推定为“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人”,就可以适用保安处分。希特勒也对德国1871年《刑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使之日益法西斯化。如1933年在第1章后面补充了“第一章之一”,规定系统的“保安和矫正处分”,在其 7项措施中,就有“去势”(即消灭生殖机能和性机能)一项,并且不规定保安处分的期限。1935年又把原第 2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改为:“任何人,如其行为依法律应处罚者,或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健全正义感应受处罚者,应判处刑罚。如其行为无特定的刑事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者,应依基本原则最适合于该行为的法律处罚之。”所谓“人民的健全正义感”,是由忠于法西斯主义的法官裁定的,其结果无异于取消刑法。这一时期的德国还颁布了大量的特别法,法外制裁更难以数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主义受到人们的深恶痛绝。一些国家对刑法进行了改革。1962年,美国由法律研究所提出了一个《标准刑法典》草案,促使联邦和州的刑法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1966年美国国会建立的全国联邦刑法改革委员会,于1970年提出了一个研究草案,经过 9年的工作,它已于1979年由参院通过。在英国已经通过了几个重要的改革(包括盗窃法、性犯罪法、非预谋杀人法),而且英国法律委员会正在从事编订刑法典的工作。这些改革使英美法系成文法的重要性大大增加。联邦德国也对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改革,特别是1969年,通过了修改总则的法律,1974年通过了修改分则的法律,最终形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在1975年1月1日生效。在其他一些国家,如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巴西、日本等,也都对刑法进行了改革。
以上这些国家在刑法的改革中大致有以下一些倾向:①恢复传统的资产阶级观点,认为在理论上刑法是超阶级的。例如联邦德国H.-H.耶舍克(1915~ )就认为,刑法是全民的而不带有阶级性质,因为它不是保证某个阶级利益的工具,而是保卫由自由的人组成的整个社会。②在立法上恢复资产阶级传统的一些民主原则,重新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 1条宣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犯罪的原则。《奥地利刑法典》(1975年1月1日生效)第1条规定,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日本《刑法修正草案》、美国《标准刑法典》草案都有类似规定。同时,“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减轻刑罚、废除死刑的适用等,也在一些国家的刑法改革中得到体现。但是,在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却又制定许多特别刑事法规,排除了普通刑事法律中某些规定的适用。如1975年10月德意志联邦议会通过关于激进分子的法律,规定了广泛的法律加以禁止的职业。同时,在一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仍保留保安处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仍保留不定期刑制度。
5. 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古典犯罪学派亦称“刑事古典学派”。是反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思想流派。犯罪学的第一个重要理论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期。
代表人物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英国启蒙思想家J.洛克亦提出,只有法律才是善与恶的标准。奠定该学派的理论及思想基础,被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费尔巴哈完成该学派的理论体系。
6. 刑法思想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区别
您好,以下是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
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
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近代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法论
a、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近代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b、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近代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存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c、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近代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活着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点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研究重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
a.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刑相适应;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4.犯罪对策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对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别。古典学派把刑罚最为最重要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在怎样更好对犯罪人使用刑罚,从而醉倒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效果方面做文章;而近代学派则认为,应当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矫正治疗,因而提出了许多科学的处置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
5.犯罪原因
古典派犯罪学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选择,因此,理应由行为人承担全部的责任。近代学派从根本上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主张把自由意志这一虚假的命题驱逐出犯罪学研究的领域。正如菲利所说的那样,“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 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样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在此基础上,分析实证主义犯罪学家提出了他们关于犯罪原因的看法。龙勃罗梭在分析了大量的人体解剖数据后, 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他认为犯罪是由罪犯的个人基因决定的,而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获得,因而所谓的犯罪人是天生的。由于其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又被称为犯罪人类学派的开创者。虽然都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 但是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明显区别于龙勃罗梭。在他看来, 犯罪的原因应当包含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在以上三个因素中, 菲利最为看重的是社会因素, 这是与龙勃罗梭最大的区别点,因此,菲利又被称为犯罪社会学派。
6.刑罚裁量依据
古典犯罪学派关注的中心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但是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基本不考虑。以往古典犯罪学派理论中,刑罚是以惩罚性为基础的,这种惩罚性包括报应与威慑两个方面。希望藉刑罚的惩罚性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近代犯罪学派对这种惩罚性到底有多大的作用产生了质疑。菲利认为“古典派犯罪学注意的仅仅是刑罚,注意在犯罪发生之后借助于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各种恐怖后果来确定镇压措施。”近代学派以社会责任论代替道义责任论, 认为既然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所谓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 因此, 犯罪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
7.刑罚方法
虽然古典犯罪学派反对残酷的刑罚,主张刑罚的人道和宽和,但是在古典犯罪学派的刑罚对策当中,处处透露出一种等价报复的思想,他们希望藉刑罚的威慑性和报复性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近代学派质疑刑罚威慑力的存在, 认为既然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那么对于犯罪,绝对不能幻想依靠刑罚措施来应对。事实上,预防犯罪从来就不是刑罚所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大量其他的制裁性措施和替代措施。
8.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近代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
9.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
10.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的精神。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对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
总体上说,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刑事古典学派的介绍
刑事古典学派,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并内称为古典学派。容刑事古典学派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1、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2、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3、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
8. 刑事法学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哪些
刑事法学近代学派的基本观点:
1,刑事近代学派可分为刑事内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对于容产生犯罪的原因,两派各有自己观点,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
2,刑事法学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的动机,提出了绝对的自由意志论,即所有的人都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能够理性地选择行为,并且这种选择是不受因果法所支配的。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
3,刑事法学近代学派以犯罪人为标准,将犯罪进行分类,并认为对于不同的犯罪人,要采用不同的犯罪对策。龙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和偶然的犯罪人。
9.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有哪些
刑法学界主要分为两批(其他的小的派别不算),这两派的掌门人,一个是张明楷,一个是周光权。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知名的刑法学教授还有曲新久、阮齐林、罗翔、赵天红等。
下面是对于两个掌门人的介绍
1.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2.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