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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学代表

发布时间: 2021-03-18 14:42:26

❶ 为什么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

“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是亚里士多德留给世人久颂不衰的法谚。法律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不因情感、私欲和偏见而产生的激情来评判是非纷争,更不因激情来演绎法律的理性和司法活动的理性。法律工作者理性地运用法律,法官理性地尊重审判规律,那么,已颁行实施的法律就能成为评判是非、平息纷争、教化人们言行的唯一准绳。审判规律,就是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公正为载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以匡扶正义、解决纠纷、平息讼争、促进社会和谐为理性思维,事后的、被动地、中立地调整行为与法律的关系。用激情左右审判,以激情理解、适用和引申法律,将激情渗透到事实和证据的采信过程之中,神圣的法律就会被人为玩弄,司法活动就会成为激扬文字的游戏,庄严的法庭自然也就成了展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人们期盼获得或彰显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正义也就因之而失去了平衡。

❷ 为什么说法律是理性的体现

法律还是理性的体现。因为人们在行动中“都要服从我们内心那种永恒的素质,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如果国民人心皆善,只须通过教育人们就会和谐相处,法律也成为多余。但人性是自私的,人的心灵充满了邪恶,因而人的所作所为就不会符合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必要的。

❸ 什么是法律的理性稍许详细些

一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宣布的强制性命令,且这种命令最终依靠对其违背的惩罚而获得效力。然而,法律的命令说虽然说明了法律的静态性质,却未能圆满地回答某些关键问题:即这种命令是如何产生与演变的?它的存在及其强制效力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
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这种对话是由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辩论和说理,且各种不同意见在自由、公开与平等的对话中获得充分尊重。不但大多数人赞同的公序良俗得以尊重,同时少数意见的自由与充分表达也得以保障,从而保证了法律在变化社会中的平稳改革、发展与进化。

❹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理性之间有何关系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据。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人们对法与理性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所以,法的理性还是一种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性丧失生命。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❺ 宗教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一枝独秀。 中世纪后期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本主义萌芽、自然科学发展等的综合作用下,欧洲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俗的说,人性被压抑太久了,需要解放。于是17、18世纪,西方的法哲学由主张从人的本性与理性出发的自然法学派</b>占统治地位。尽管在法律是否存在永恒的问题以及法律方法等问题上,后来出现了许多其他派别,它们对自然法学派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然法学派对人性的关注、国家制度的设计构成了今天西方社会的基础,正如17 、18世纪的民族国家疆域、自然科学发展、思想上的自由主义、经济上的自由资本主义等等构成了当今西方世界的基础一样。19世纪自然法学派衰微与群雄并起。</b>任何一种思想都必然有其缺陷,你在完整你的观点体系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这种观点自带的倾向当中。所以,19世纪出现了各种法学派别,它们都在对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以及相互间的批判中产生与发展。历史法学派主张关注法律的民族精神,反对人对法律自发过程的干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把法律与价值目标分离,用各种手段对现有的实在法进行细致分析;社会学法学主张法律决不是孤立的,我们应关注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因素,并调整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康德、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对法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则主张人生活于苦、乐的支配下,法律实质任务是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❻ 西方当代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实证主义法学(列举)
1.分析实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2.社会法学:格雷、霍姆斯、埃利希
PS: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的区别:前者重视研究“白纸黑字”,即成文法。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封闭的体系,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来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社会实证则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因而研究的重点与其放在法律文本上,不如放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学的任务是通过社会调研找出与法律相关的活动并对其进行解释,回答“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由此可见,概念法学只考虑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而社会法学则探究法律的实效,并借此对人们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
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列举)
1.马里旦:人权理论
2.富勒:程序自然法
3.罗尔斯:社会正义论
4.德沃金:法律原则论、权利论
新分析法学主要代表人物
1.凯尔森:纯粹法学
2.哈特:法律规则论
3.拉兹
4.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学
社会法学
格雷:法律渊源论
1.大前提与法院的解释。“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公认的法律推理方式。概念法学认为,“大前提”即法律规范。但格雷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大前提”不仅包括了“白纸黑字”,还包括政策、法官个人偏好等因素。因此,“大前提”不再只是法律条文,而应当是“法律渊源”,适用案件的法规正是来源于对综合渊源的解释。
2.法律与法律的渊源。格雷提出了“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白纸黑字的规则是法律的渊源,而非法律本身。法律表现为多种形式。
3.法院判决的最终效力。“法规无法自己解释自己,它的含义是由法院来宣布的”。法官才是真正运用法律的人,法律只有经过法官的实际使用,才具有现实含义。因此,法官才是真正的立法者。法官对法律范围的描述即使错误,也是有效的。
PS:格雷《法律的性质和渊源》
霍姆斯:预测论
1.“法律顾问”视角:关注的不是一般规则,而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别的什么,便是我所说的法律。”
2.“坏人”的视角:坏人的观点是认识法律的出发点。BLL规则三段论完全是不真实的,因为“坏人”不在乎道德的义务和观念,只是希望躲避法律的无形之网。
PS:霍姆斯《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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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和卢埃林:法律诊所
那种根据规则审判的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内,不仅愚弄了学究,而且愚弄了法官。——卢埃林《作为制度的宪法》
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那么,怎能会有一般人现象的法律规则?——弗兰克《法律和现代意识》
区分“行动中的法律”和“文本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 Law in book)——庞德 卢埃林通过对数百个案例的考察,发现同样的法律规范却会导致千姿百态的判决,因此彻底否定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公式,直接认为法律就是法官的判决。

❼ 法律中的理性人怎么理解麻烦举例解释下~~^^xiexie

经济学里,“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通常简称为“理性人”或者“经纪人”。西方经济学家指出,所谓的“理性人”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

❽ 法律不能违背人的理性,法律应当是理性的体现。这句话什么意思

孟德斯鸠说的吧,他是在强调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❾ “经验理性”,作为法学的性质之一,到底指什么意思希望通俗点,我大一学生。

经验和理性在法理学和法哲学中经常出现,经验就是强调自然而然发展而来的观念,而理性就是指通过人为的理性的构造和创造出来的观念。人类所追寻的最自然的法的观念都是来自于直接经验的,比如追求善良公正,都是认为这样的价值来自于自然界或上帝的安排,所以,这些观念的发展被视为经验的,理性的法观念往往涉及人的功利的主观意志,最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人被国家强行的判处极刑,这可能不符合经验要求的至善价值,但是为了维护稳定和国家尊严,有时候人们往往通过理性立法来约束人的行为。人们现在的法律实际上是基于对经验和理性的综合,把优秀的经验和必要的理性共同考虑起来,这样既能使法律达到约束的目的也能遵循最自然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