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恶法是什么定义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Ⅱ 关于“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Ⅲ 恶法非法的含义是什么
恶法非法的含义:
“恶法非法”是指: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回然法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答的是“恶法亦法”。"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的基本特征和要素。
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一个论点。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3)恶法非法法学扩展阅读:
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具体地说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3、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现在法学界流行一个问题,那就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因此形成了两大立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Ⅳ 怎样理解恶法非法
非法这个没有什么好理解的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要征集
Ⅳ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恶法是如何规定的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2/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Ⅵ 恶法非法有谁提出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Ⅶ 二)“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是法学发展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辩题,苏格拉底主张“恶法亦法”,即认为即使
抽象地讲法理,抢人是不法行为;但在原始时代的婚姻,却往往就建立在抢人这个今天看去是恶的行为上。看看易经里的“匪寇,婚媾”,就知道:恶法与善法,往往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是什么?一种“俗成”的“约定”。当“法”还没有建立的时候,只能从“情”从“理”;当“法”刚刚制订的时候,可能“无理可依”或者“大不近情”;当法制订以后大家慢慢习以为常了,又会觉得“法”所建立的秩序对生活真是必要的。
交通法规定行人靠左或者靠右,无论靠哪边,大家共同遵守就是好的;如果您生活在“靠右”的国度来到另外一个“靠左”的国度,一时习惯不了,就会说这交通法是恶法。
Ⅷ 用恶法非法来解释苏格拉底之死
关于题主的问题有点不认同。
苏格拉底之死恰恰说明他认可的是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反映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立。
自然法学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
这说明苏格拉底承认判决不公正,但仍然拒绝逃亡,坦然接受死刑,理由是逃亡就是毁坏法律,说明其主张“恶法亦法”。即无论法律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合理,他都应该被遵守、服从。法律的不合理不应成为人们违法的借口。如果每个人都有违抗法律的思想和行动,法律的权威便无从体现。如果仅因现实法律与个人心中律法不符便可以不去遵守,那么国家便真的是灭亡了。他最终也以身殉法,维护了雅典的秩序,尽到了维护法律的义务。
Ⅸ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法理学中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所对应的观点。
1、自然法学法主张“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世纪,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分析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
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9)恶法非法法学扩展阅读:
1、“恶法非法”的代表——安提戈涅
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自己的兄长,反叛城邦的波吕尼刻斯安葬,而被处死,而一意孤行的国王也遭致妻离子散的命运。
安提戈涅更是被塑造成维护神权/自然法,而不向世俗权势低头的伟大女英雄形象,激发了后世的许多思想家如黑格尔、克尔凯郭尔、德里达等的哲思。
2、“恶法亦法”的代表——希特勒法律
自1933年起,德国纳粹党开始独裁执政,随后,一个大规模的反犹行动逐渐发展起来。在同一年,纳粹德国政府褫夺了所有犹太裔公务员的职务,并从军队、警察、司法机关中剔除那些被认为是劣等人的犹太成员。
1935年通过的《纽伦堡法案》剥夺了犹太人作为德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案相继出台,比如“一个犹太人与一个非犹太人的人发生性关系被视作是犯罪”等直接针对犹太人的法律条款层出不穷。到了1938年,纳粹德国已经禁止犹太人从事绝大多数的职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陈忠林:“恶法亦法”误尽法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恶法非法,善法之治才是法治
Ⅹ 怎么评价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
这是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主义的区别。
前者认为法是一种现象,任何有强制力的规则经过立法程序后都是法律,应当被遵守,如果法律不对也应该在修改前遵守。
后者认为法有本质属性,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是神的旨意,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是人类的共同价值,凡违背自然法的实体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律,应当被抵制,自始无效。
前者是科学发展的产物,社会人文学科走向实证的结果。后者是柏拉图二元论的演绎,本体论的再现。
前者对于法学研究、立法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后者则可以避免统治者制定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