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三和李四签十四签协议在王五不知道的情况下要负法律责任吗
张三和李四铅14几协议,再往无指导的情况下,要负责法律责任吗?不需要
2. 合同法案例“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问题一:李四可以追究张三的法律责任,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概念,李四的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问题二:从本案例的启示主要有两点1、加强保密意识,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2、用法律手段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作方进行必要的约束,如约定违约金等。
3. 张三被宣告死亡后,5年后再次出现,现在他与子女、妻子的关系,法律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但是同时又规定在原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被宣告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两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如果张三宣告死亡后,张三の妻子改嫁,在再婚后离婚or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张三与其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自行恢复了。
子女是自然血亲,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影响,关系永远存在,我国法律也不支持解除自然血亲。
4. 张三在医院死了,其家属把主治医生李四告上法庭。按现在法律怎么判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在医院死了,其家属应该把医院告上法庭,法律规定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主治医师李四构成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也应该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起诉,不是由死者家属起诉。
5. 急啊,英语翻译“我是来自法学院国际法1班的张三,性格开朗,做事认真负责。”
I am ZhangSan,and I'm from Class One of international law major ,Law Academy. Outgoing, serious and responsible for work is my character.
6. 请问张三需要负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吗
张三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其舅让其帮忙锁门,该承诺后未去,导致被偷,存在过错,但主要还是其舅未锁门,他应负主要责任。
7. 张三是什么梗
出自b站法考主讲刑法的罗翔老师,张三是他通俗易懂的刑法小案例里的主角,灯专之后还被粉丝
改编成歌曲属「法外狂徒张三」
罗翔,男,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2008年以来入选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
43岁的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3月9日,他受邀把自己的刑法课“搬”上视频网站,两天之后涨粉百万,粉丝数量已超532万 。
8. 请教各位法律界的高人们---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首先确定本案是侵权行为关系。
其次,张三、李四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对王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周六不是侵权行为人,因为张三、李四共同侵害王五的时候不在现场。(需要证据证明)
第四、酒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只有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发现张三、李四在打王五的时候没有制止)
以上回答的根据来自《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9. 张三8年前借李某5万利息3%(属高利贷吗)有过多次口头追款因张三生无力偿还张三将受到法院如何裁决谢谢
网络知识里有关于高利贷定义,复制的。
“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