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
格老秀斯、孟德斯鸠、杰里米·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波斯纳
以下是我网络的一些节选,
格劳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 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
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1931—— )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❷ 乐清籍的名人有哪些
乐清自古被称为“东南小邹鲁”,历代名人辈出。从南宋始,共出文科状元1人,进士196人,武科状元1人,进士7人。在近现代史上,这些人的名字不该被遗忘:南宋状元、名臣王十朋,著名诗人翁卷,武科状元、抗击元军而牺牲的侯(福字的右半边),在国家危难之秋毅然携家奔赴国难的吏部尚书刘黻,元文学家李孝光,明尚书章纶、高友玑,武器发明家赵士祯,清后期改良派思想家陆虬,为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奔走不辞劳,七载辛勤如一日”的张冲,寄生虫学家洪式闾,法学家林彬,胸腔外科名医石华玉,地质生家物家陈旭,水利专家陈庆,版画家野夫、张怀江,国画家周昌谷,文学翻译家郑嘉治,学家王明,农学家王益滔,国学大师南环瑾,地理学家陈正祥,“大革命”时期的老党员林立,原浙南游击纵队第三支队长周丕振,1971年为美国总统尼克松的特使基格秘密访华而领航的徐柏龄,生物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施立明,生物学博士杨焕明,101毛发再生精发明者赵章光,等等,他们都是不同历史时期乐清人民的杰出代表。 王十朋(1112-1171)字龟龄,号梅溪,南宋乐清县人。7岁就塾,天资颖悟,日诵数千言。建炎四年(1130),高宗避难来温,十朋赋诗,有“北斗城池增王气,东瓯山水发清辉”句。十四年,开馆梅溪,执卷受业者四十人。十六年春初,赴补太学,便道游雁荡,有“雁山新人春游眼,却笑平生未见山”之咏。二十七年(1157)三月,以太学上舍生免解,省试及格,高宗面试进士,十朋以揽权为对,揭发“权臣子孙门客省闱殿试,类皆窃巍科”,认为“有司以国家名器为媚权臣之具”,决不可能“得人”。建议“威福一出于上,不至于下移”,必须“陛下正身以为本,任贤以为助,博采兼听以收其效”。以辞语鲠切,议论醇正,亲擢为第一,并用其言。十朋享年60岁,赐谥忠文。遗著除《梅溪王先生文集》(前集诗,后集文)外,还有《尚书解》、《春秋解》、《论语解》、《周礼详说》、《唐书详节》和《梅溪奏议》等。叶适论绍兴末、乾道初,“士类常推公第一”;朱熹论其奏议“气象大”,实为当时公论。
翁卷 (1163-1245)字灵舒,乐清人。永嘉四灵之一。仁途坎坷,布衣告终。著有《翁卷集》。李孝光(1285-1350)字季和,号五峰,乐清人。官至训奉大夫秘书监。元朝文学家,编有《元史》和《李五峰集》两书;其诗文成就也广受赞誉,有“孝光以文章负名当世”、“会天下士于京师,或论诗家风格,未尝不以五峰首称”的记载。 赵士祯(1552-1611)明朝火器研制家,乐清人。官至中书舍人。他以毕生精力研制火器,发明掣电铳、迅雷铳、火箭溜。其中的火箭溜,在我国火箭发展史上,有创之功。另外,他还著有《神器谱》、《续神器谱》、《神器谱或问》等书。 洪式闾 (1894-1955)寄生虫病学家,乐清人。早年留学德国,专攻寄生虫病学,获日本九州大学医学博士。回国后,在北京、南京、四川、江浙一带医学院校任教职和从事研究工作,对寄生虫病研究和防止有卓越贡献。由他所创的“洪氏钩虫测量法”,至今世界通用。其生前为浙江省卫生厅厅长兼浙江医学院院长,有《病理学总论》等专著。 王明(1911-1995)哲学史家,乐清人。北京大学毕业,长期从事中国哲学史研究,著有《道家和道教思想研究》等书,在国内外颇有影响。其生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哲学史学会副会长。
石华玉(1913-1977)医学家,乐清人。上海同济大学医学院毕业。留学瑞士、英国,先后获苏瑞世大学和奥地利因斯博鲁克大学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主刀国内首例胸膜外肺松懈术及胸膜外气胸术,出版有《胸腔透视学》等译著。为我国胸腔外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他生前曾任浙江省立医学附属医院院长。
南杯瑾学者,1918年出生于乐清。长期从事儒、释、道一教的研究和教学工作。1919年去台,曾任美国维吉尼亚州东西学院院长兼加拿大多伦多中国文化书院院长。出版有《禅与道概论》等几十种专著。
陈正祥地理学家,1922年出生于乐清。中央大学理学毕业,留学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获理学博士学位。长期在台湾大学任教。七度获选国际专门学术委员会委员。任国际研究院“中国委员会”主席。著有《中国地理学史》等书。
施立明(1939-1996)中科院院士细胞遗传学家,乐清人。复旦大学毕业。长期从事动物细胞研究,建立了具有我国资源特色的野生动物细胞库,对麂属动物核型进化和麂属一新种的发现,在国际上引起重视。所著《以细胞遗传学方法评定辐射防护药的新程序》获全国科学大会奖。他生前为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研究员、所长。“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无论政治、经济、文学、艺术、教育、科技、医药、地质、生物、化学、数学、气象、出版还是实业界,乐清人才都在不断地涌现,其中还不乏蜚名中外的名家高手。1999年,乐清市全市有各类技术人员23000多人,其中有高级职称者300人。繁花似锦,遍地风流。已为天下先的乐清人,引领113万敢为天下先的乐清人民,正以崭新的姿态,向二十一世纪迈进。
❸ 列举,著名古代法学家
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鬼谷子,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子,李斯,
❹ 孟德斯鸠发展了什么学说
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❺ 选择中国近代史前(1840-1919年)你较熟悉的一个历史人物,简述其历史贡献,并作出简要的评价。要求有理有
1839年3月10日,奉命为钦差大臣林则徐到达广州查禁鸦片。在广州禁止鸦片的过程中,林则徐意识到英国殖民者不肯放弃罪恶的鸦片贸易,而且蓄谋要用武力侵略中国。为抗击鸦片侵略,战胜敌人,他进行了大量的“师敌之长技以制敌”的军事变革实践。 他亲自主持并组织翻译班子,翻译外国书刊。把外国人讲述中国的言论翻译成《华事夷言》,作为当时中国官吏的“参考消息”。为了解外国的军事、政治、经济情报,将英商主办的《广州周报》译成《澳门新闻报》。为了解西方的地理、历史、政治,又组织翻译了英国人慕瑞的《世界地理大全》,编为《四洲志》,还组织翻译瑞士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等一系列著作。通过分析外国的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他认识到只有向西方国家学习才能抵御外国的侵略。 在军事方面,他着手加强和改善沿海一带防御力量。专门派人从外国秘购200多门新式大炮配置在海口炮台上。为了改进军事技术,又搜集并组织了大炮瞄准法,战船图书等资料。虽然林则徐对西方认识比较肤浅,接触西学的目的是出于外交、军事需要,但毕竟开创了中国近代学习和研究西方的风气,对中国近代维新思想起到启蒙作用。
林则徐将西方国家的“战船制造、火器制造和养兵练兵”作为探求军事变革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在东较场(今广东省人民体育场一带)学习演练西洋武器,学习西法练兵,并经常亲往阅操,抓紧训练官兵。他还会同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广东巡抚怡良等在东较场检阅军队,准备迎击英国侵略军。当时,数百名精选出来的官兵演习了排枪、火炮等,林则徐看后大为赞赏。为激励官兵的爱国心和责任感,林则徐当即挥毫赋写新联一副,悬挂于东较场的演武厅内。
对联云:“小队出郊峒愿士卒功成净洗银河长不用,偏师成壁垒看百蛮气慑烟消珠海有余清。”〔见萨嘉榘辑:《林则徐联句类集》卷1〕林则徐的对联,措词磊落,充满爱国主义的浩然正气,它凝成一股无形的精神力量,激励着东较场上练武的官兵们,成为官兵刻苦训练的精神动力。
林则徐在广东一边禁烟,一边积极备战,修建炮台,拉拦江木排铁链,相信“民心可用”,招募五千多渔民编成水勇,屡败英军的挑衅。在1839年下半年,取得九龙之役、川鼻官涌之役等反击战的胜利。
自1839年3月林则徐到达广州查禁鸦片起,至1842年10月清廷革林则徐两广总督职止,林则徐在广州主持禁烟抗英军事斗争共19个月。
林则徐敢于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的精神,受到人们高度赞扬,被称为“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个
❻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知名校友
甘雨沛先生(1907~1997):刑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的创建者、开拓者之一,曾经受委托任陈伯达的辩护律师。
芮沐先生(1908~):民法学家、经济法学家、国际经济法学家,中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创始人。
龚祥瑞先生(1911~1996):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为西方宪政思想引入中国做出重大贡献。
王铁崖先生(1913~2003):国际法学家,曾任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
赵理海先生(1916~2000):国际法学家、海洋法学家,曾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沈宗灵先生(1923~):法理学家、比较法学家,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泰斗和奠基者之一。
张国华先生(1925~1995):法律史学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者、开拓者之一。
肖蔚云先生(1925~2005):宪法学家,参与1982年宪法的起草,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做出卓越贡献。
杨春洗先生(1931~2002):刑法学家,当代中国刑法学的泰斗和奠基者之一。
罗豪才先生(1935~):行政法学家,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致公党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现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❼ 世界著名法学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
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
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
面。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
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
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
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
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
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
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
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
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
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
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
岁。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
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
的“网络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
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社会
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
当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
出版。孟德斯鸠仍不愧为18世纪法国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专制黑暗
中发出了最初的呐喊,他的思想学说是法国大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思想
中的一份宝贵财产。
边沁
耶利米,边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
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
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十六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
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 《道德与
立法原则导论》 (1789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
文集》山版。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
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
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日标: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应该说,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推动了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
张的法律体系改革。
萨维尼
萨维尼(1779—1861)萨维尼从十六岁开始学习法律,1800年起开始法学教学
活动,1813年任柏林大学校长。先后曾担任了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
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主持该部制定了1848年《票据
法》、《普鲁士刑法典》、《帝国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当
代罗马法体系》、《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在
法学史上被作为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历史法学派这一表达具有萨维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发点是当代法乃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者开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得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结论。萨维尼是他的时代影响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
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
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萨维尼在当代不仅仅是作
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尽管欧洲法学
被分为各个国家的法学,但萨维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个欧洲。他划定了法国民法典
的势力范围,并且继续遵循罗马法这一基础,这一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大陆国家。
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萨维尼从开始就接受了将“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要
求,他是第一个发展出体系化的、内容广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确立同时
就将其置于特定历史环境之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扩大了对
符合历史的法学的理解,这种法学同时也就超出了单纯历史科学的范围并形成一种
区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建立在其独立性基础上的。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
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
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了解他作为法官的经历,就
会错过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实上,他思想中的许多精华并不是通过专著的
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
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
结合。
韦伯
社会法学的大师
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
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
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
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
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
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
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
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
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
伯著作中汲取营养。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
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
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
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
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
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庞德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
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
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
《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
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
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
(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
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
占有主导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
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
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
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
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
力。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
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
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
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
州,先后在哈佛学院、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
位。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
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
(Learned Hand)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
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
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
教授,1984年以来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
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
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
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
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
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
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
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
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
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
了重大转向。主要著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原则论》、《自由论》、《法
律的帝国》等。他从60年代初就开始撰文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批判H.L.A.哈
特的学说,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最新的典型。他的学说以“权利论”(right thesis)作为核心。他之所以强调规则、政策与原则之分,就是为了强调个人权利,即
原则。他又认为,他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政府不仅必须关
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
波斯纳
波斯纳(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鲁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先后年赴斯坦福大学任教和芝加哥大学教授,1981
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
73年)、《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侵权行为法:案例与经济学分析》(19
82年)等。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
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
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
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
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
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
斯纳有个著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
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
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因而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
击。
❽ 好律师猎律网创始人赵宪明参与主编的《建设“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百名法学家》,都有哪些人专家委员
“好律师”作为编委会委员单位,好律师创始人:赵宪明先生为编委会委员;参与出版《建设“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百名法学家》一书《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编委会》由法学泰斗李步云任主任,江平: 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为顾问;委员为:
李林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王利明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赵秉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原则
卞建林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马怀德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韩大元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吴玉章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副主编
黄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沈四宝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
何勤华 中国外国法制史学会会长、前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
顾功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
卓则渊 中国法理学、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
赵宪明 好律师网(前身为猎律网,战略升级为好律师网)创始人
❾ 法学家潘汉典逝世, 他为我国作出过哪些贡献
中国从革命时期发展到现在,这一路的艰辛少不了很多伟大的人对祖国所做出的贡献。在我国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少不了一些伟大先驱的卓越贡献。他们一生都奉献在他们的专业领域,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突破。他们用他们一生的奉献来成就自己。我国的法学家潘汉典,于2019年10月26号逝世,享年98岁。他生前曾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他精通多国语言,是非常出色的人,在自己研究的领域有很多突出贡献。
潘汉典用他的一生为我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法学做出了很大的突破,是杰出的法学家。他的功绩会名垂青史。